外汇及税务政策监管下的非贸付汇案例解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案例分析孙世芹“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
非贸易付汇是由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特指由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或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和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的外汇支付。
境内单位向境外一次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含等值的其他外汇),一般都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非贸易经济行为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外国企业的这些经济行为,所以境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想要通过售付汇形式取得,必须首先由支付企业(个人)代扣代缴其在中国应纳的全部税金。
同时由于非贸易的实务繁杂,具体内容难以把握,涉税种类较多,加之企业办税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对非贸易付汇税收知识的了解,因此在很多实际业务中,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代扣税问题一直是企业税务面临的难点和盲点。
境外企业的收汇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收入,决定了境内企业支付外汇时是否首先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税款。
我们通常将境外企业或机构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分为两大类,分为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
一、积极所得积极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设计、咨询、管理和其他劳务以及工程作业的所得,境外企业的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纳税。
税法规定按照不同类型的所得,分别核定适用15%~50%不等的应税所得率,不含税合同金额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25%的基本税率,计算得出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案例一]2015年,国内某海工建造公司与法国公司在法国境内签订一份项目招投标技术合同,合同规定由法国公司提供投标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投标成功后国内公司按中标合同金额的1%支付技术服务费(此金额为支付净额,国内外公司各自承担所属国税收),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发生地为法国。
[案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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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would you like to grow?
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外汇违规案例参考

外汇违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
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节省了企业的“脚底成本”,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以下将通过梳理外管局公布的外汇违规案例,分析其违规点所在,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违规事件再度发生。
一、转口贸易违规案例转口贸易一般是指企业作为贸易中间商,与两个境外交易商分别签订进、出口合同,完成货物买卖、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转口贸易通常又可分为提单转卖、境内仓单专卖和境外仓单专卖等多种形式。
因为在整个转口贸易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海关报关数据)与资金流(外管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
对银行来说,对于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转口贸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通过“离岸转手买卖”等渠道,构造虚假贸易、套取境内外的利差,或者涉嫌利用贸易渠道向境外转移资金的情况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态度也始终是“严防虚假贸易”,经常将转口贸易与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相提并论。
人行与外管局每年都会就“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大量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今年以来,为了防止资本外逃,监管部门对于转口贸易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
成功堵截对外虚假付汇业务的案例

成功堵截对外虚假付汇业务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一企业客户到支行营业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汇款用途为付保险费用。
柜员审核企业提交资料时发现合同、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客户名称不一致,合同为该公司与国内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收款人名称为香港某保险公司。
客户称香港保险公司为国内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手续齐全,请尽快付汇,客户随即离开。
事后柜员拨打该国内保险公司服务电话,客服人员称香港没有分公司,柜员随即判定该此笔交易属于虚假交易。
经进一步核实,实际情况为该企业需付香港保险公司一笔中介费用,但没有订立合同,随即报侥幸心理带了另一家公司金额相近合同予以付汇。
掌握情况后,柜员未予办理该笔付汇。
二、案例分析付汇业务是外管局监管的重点,如果不严格执行外汇制度,有可能被外管局监管处罚。
根据前台外汇业务政策指引规定,办理对外付汇业务银行需审核客户提交的合同、发票,客户在未签订真实合同的情况下,报侥幸心理办理付汇业务,由于该网点人员风险防范意识较强,严格执行外汇业务制度,认真核实客户提交的合同、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客户名称,从而发现问题,成功堵截了虚假付汇业务,从源头上杜绝了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案例启示(一)强化制度学习培训,全面了解掌握规章制度。
认真学习《业务操作指南》等相关的业务制度。
真正做到操作严谨、准确、规范,充分了解业务风险点,防范化解风险。
(二)随着对银行业务的越来越繁杂,许多客户利用银行工作繁忙,无暇认真审核资料的情况,做一些不合规的业务。
在日常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认真审核材料,展现出银行人优秀的工作水平。
(三)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上级行下发的风险提示、案例分析传达到每一位员工,用身边典型的事例,教育警示员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切实将风险防范渗透到实际业务操作中去。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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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
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者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 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就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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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作业或劳务型常设机构 ——从事工程作业的常设机构(续)
六个月的起终止时间的确立 一般是按照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的开始之日起,到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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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个工地或者同一个工程承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业 的时候,应该从第一个项目作业开始到最后完成的项目作业
终止来计算它的连续日期。
三个 如果
停工待料或者季节性变化,导致中途停顿作业的这段时间不 2 能扣除,也要算连续的时间。
总承包一个工程同时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 3 工的时间也要算在内。若分包时间在合同实施前就开始进行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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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一:可不可以通过拆分合同来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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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二:构成常设机构不做非贸付汇是不是就可以不交税?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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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题三:母公司派员工到子公司工作会不会构成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 第五条 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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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付汇收入类型
积极收入 提供劳务服务
消极收入
利息 股息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收益等
税收协定 第十条 股息 第十一条 利息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3 与非贸付汇相关的条款(续)
消极收入——协定税率
国家 巴巴多斯
外汇管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甲公司主要从事服装、鞋帽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甲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决定从国外进口一批原材料,价值100万美元。
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了外汇购汇手续。
然而,在甲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购汇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2. 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3. 如果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其法律责任如何?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甲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套汇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按照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在甲公司提交材料后,外汇管理局以涉嫌非法套汇为由拒绝购汇,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
2. 关于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作为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
然而,外汇管理局在拒绝甲公司购汇时,并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非法套汇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外汇管理局的拒绝购汇决定不合法。
3. 关于甲公司涉嫌非法套汇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法院认定甲公司不涉嫌非法套汇,故甲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外汇管理局对甲公司的拒绝购汇决定;2. 外汇管理局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甲公司办理购汇手续。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外汇管制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本案的进一步分析:1. 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我国外汇管制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外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居民李某通过某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
李某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进行美元、欧元等货币的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李某发现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导致其交易亏损严重。
李某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外汇交易平台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2. 李某的损失是否由平台承担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李某提供的交易平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交易软件截图等证据,以及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内部管理规定等证据。
2. 调查取证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平台进行技术检测,以查明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
3. 争议调解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外汇交易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检测报告,交易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李某等投资者的利益。
2. 李某的损失由平台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导致李某交易亏损,平台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李某的损失计算。
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交易平台交易记录、交易软件截图等证据,以及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认定李某的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平台赔偿李某人民币10万元。
五、法律分析1. 外汇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外汇交易平台作为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交易平台存在虚假交易、价格操纵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平台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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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 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
中方承担所有税款: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 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 *13%)* 企业所得税率
通常做法:所得税和增值税由外方承担,附加税费由中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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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侵蚀 和利润转移 (BEPS)” 行动计划
借鉴案例查端倪
案例一 代垫工资人民币支付
境内公司
香港公司 外币结算 境外公司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复杂繁琐的备案流程及文档要求包括一对
一劳务派遣合同,护照及出入境记录,工 资明细等。 • 超过十二个月的代垫工资无法用外币支付 • 不接受经由支付代理付款
外汇及税务政策监管下的非贸付汇案例解析
研讨议程 了解现状 剖析案例 总结要点
理解政策明方向
外管 局
税务 局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
支付项目的合同备案 – 税务局
代扣代缴税率的核定或纳税人自行申报 – 税务局
支付备案以及代扣代缴税项支付 – 税务局
支付项目相关文档的合规审查 – 由支付银行代理外管局行使
外汇监管政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现状
一看金额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 – 原则上不审核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 两局双审 • 参考汇发[2013]3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40号
二看币种
• 外币从严,人民币从简(单据及审核流程 - KYC) • 与税务审查相剥离 • 参考银发[2013]168号
合同合规审查 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
明确接受服务必要性、境内境外服务比例划分的原则
明确费用计算的依据
根据服务性质、所匹配的费用进行拆分列项 避免多方合同,一揽子合同
及时备案,主动申报 保持沟通,有问必答
费用计算范例
财务规划
明确各种方案应付税费
明确由谁承担税费的影响
不同所在地税务部门对于利润率或税率的判定不同 离岸与在岸的比例影响所得税 国内公司间归集费用会产生额外的税费
税务监管政策及现状
备案制
•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 两局双审 • 合同备案和支付备案 •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
实务监管
• 重点关注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 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和税总办发[2014]146号
区企业提供服务。 • 合同备案时按照50%离岸(免税)和50%
在岸(应税),成功会备案及汇款。 • 税务部门再审查时提出异议,汇款搁置。
案例问题总结 • 同一份合同涉及多家企业,关系判别不清。 • 自贸区企业较难区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
的收益比例。 • 税务部门在不同时期或不同人经手会有不
同的理解。
自我排查早绸缪
税务监管政策及现状 – 非居民企业
• 所得税 • 流转税 • 其他税费
税种
• 核定利润率 * 所 得税率
• 法定源泉扣缴或 协定低税率
税率
• 境内 vs 境外 • 非居民 vs 居民
应税
税务监管政策及现状 – 居民企业
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税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不能够使企业获得
服务协议以支持直接付汇。 • 虽然合同内容相同但可能由于所在地税务
机关不同而核定不同税率。
间接支付解决方案 减少备案合同数以简化备案流程 集中在一个地方审批税率 国内用人民币支付,境外用外币支付 额外的税费(国内部分)
案例三 同一份合同的不同对待
境外公司A
境外公司B
自贸区公司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两家境外公司基于同一份合同为境内自贸
前
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6种情形)
抵
扣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 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BEPS的影响
关联方 交易申
报
转移定 价申报
人民币支付解决方案 简化的人民币支付流程无需提供税务备
案表 在进行税务备案的同时可先行支付 没有12个月的期限约束 潜在汇率风险
案例二 总部管理费间接支付
境外服务协议 境内服务协议
境外服 务提供
方
境外支 付代理
境内牵头 子公司
境内外服务协议
子公司A
子公司B
子公司C
外币支付所面临的挑战: • 每家子公司都必须与境外服务提供方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