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新版)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肥使 用 量较 高的 地 区之 一 .化肥 施 用 量 约 4 86g 5 .k/ h m 。大量偏施 化肥 . 降低 了 化肥 有效 利用率 , 成耕 造 地 板结 、肥力下 降 ,农 产 品中硝 酸盐 污染 情况 日益严
重:
( ) 金属 污染 :农 田灌溉 水污染 是 当前农业 污 4重
主要 农 产 品实现 了由长期 短 缺到总量 大体 平衡 、丰年 有余 的历 史性 跨越 .特 区农村 在 全省率先 实现 基本 小 康 但是 在经 济高速 发展 的 同时 ,作为 国 民经 济 基础 的农业 .却 面临着 严峻 的形势 。特 别是农 业环 境 污染
日趋严 重 , 产品 品质下 降 . 民生 活水平 日益 提 高 . 农 人 农产 品 国际贸 易的快速 发展 .农 产 品质量安 全 问题 日
( )0 1 4月 , 3 20 年 经厦 门市政 府批 准 , 凡农业 区域 的建 设 项 目必 须 由农 业部 门进 行 建 设 项 目的农 业 环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 大举 措 , 根据 农产 品销售 特点 , 制度 和标 准建设 将是我 国农 产品质量 安全 的必要 和重要 步骤 。
分是 C OD、 O 无机 氨 、 、 B D、 油 重金 属和 盐 :厦 门市 目前 农 产 品重金 属污染 主要 为 : 、 、 汞 铅 镉
1 门市农 产 品质 量安 全情 况 .厦 ( ) 机磷类 农药 残 留。厦 门市农 药使 用管理 失 1有
控 .根据统 计 . o 1 2 0 年农业 生产 中农药 总使 用量 和施 用 强度有 所提 高 , 年施 用量 达 4 8 k / m ,农产 品污 .5 g h
农业 环 境保 护 办法 》 .其 关 于加强 农 畜 产 品中有 害物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第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第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市场准入,严把质量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与其经营产品所相应的基本条件:1、人员资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资质方可从事经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场地要求:市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排水污通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3、设施设备: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合理设备布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当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用农产品食品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二、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持有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三、经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产品应当持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1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四、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五、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六、首次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开办方或市场管理方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食用农产品及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进入市场经营.七、农民在批发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进行备案管理,并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八、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合格的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九、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十、同一经营者经营的同一产地同类食用农产品1年内累计3次被监管部门和批发市场开办者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企业等相关主体。
1-3 定义1) 食用农产品:指人们在日常饮食中所使用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谷物、蔬菜、水果、畜禽肉类等。
2) 市场准入:指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包括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的管理。
二、市场准入条件2-1 生产环境条件2-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2-1-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农药、化肥等生产技术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2 生产工艺要求2-2-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进行规范化管理。
2-2-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
2-3 产品质量标准2-3-1 农产品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3-2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检测流程,确保产品质量满足标准要求。
2-4 产品标识要求2-4-1 农产品包装标识应清晰明确,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信息、生产日期等内容。
2-4-2 农产品包装标识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等。
三、准入审批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3-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等。
3-1-2 农产品经营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明等。
3-2 材料审核3-2-1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2 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准入手续。
3-3 准入批准3-3-1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相关部门应作出准入批准决定,并颁发市场准入证书。
3-3-2 准入批准决定应公示,向社会公开。
四、准入监管4-1 日常检查4-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在市社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及其他农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第七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对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条件和规范进行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
这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出台首先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农产品作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其质量和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那么一些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就有可能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隐患。
有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就可以要求农产品生产者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还可以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农产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对于农业生产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市场上会出现大量的劣质农产品,而这些劣质农产品就会对优质农产品的销售造成冲击,导致农产品的价格下跌,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减少,从而影响到农业产业的发展。
有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就可以规范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保证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质量稳定,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者的收入,促进了农业产业的发展。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出台还可以加强对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
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如果没有准入制度,就很难对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流通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容易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使用非法添加剂、虚假宣传等。
有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就可以明确规定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遵守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农业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菜市场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准入条件管理制度

菜市场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菜市场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准入条件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对菜市场农产品的来源、质量、销售环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农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旨在保证菜市场农产品的来源合法、合规。
凡是想要在菜市场销售农产品的经营者,必须符合相关准入规定才能获得销售资格。
具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资质要求:经营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和经营资质,包括工商注册证、卫生许可证等。
2. 农产品来源:经营者必须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可以进行溯源追溯。
3. 经营场所要求:经营者所在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环境等要求,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定期对菜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并消除不合格农产品。
二、准入条件管理制度准入条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在菜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
准入条件主要从农产品质量、销售环境和经营者的行为几个方面进行要求和规范。
1. 农产品质量: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质量标准,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卫生指标、农药残留标准等。
2. 销售环境:经营者必须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与安全,包括货架摆放、冷链设备、保鲜措施等,以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
3. 经营者行为:经营者需遵守市场秩序,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农产品,不得使用虚假标签、假冒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为了切实加强对菜市场农产品的管理,各级政府设立了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菜市场的经营者进行规范化经营,包括准入审批、日常检查、投诉处理等。
1. 准入审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实经营者的相关证照和资质。
2. 日常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菜市场进行检查,确保经营者严格遵守准入条件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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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新版)
(一)目标与实施步骤
通过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品监管,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在全市逐步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禁止有毒、有害农产品销售,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上市销售农产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标准。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二)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1、实行免费抽检。
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的机构,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实行免费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2、检测机构(1)衢州市柯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以及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
(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专用检测室,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批发市场、超市检测室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区)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市、县(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等设立的质量检测室加强管理。
各检测室要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监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3、检测项目。
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
(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重金属含量。
(三)市场准入六项制度
1、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经自检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检测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2、实行入市验证检测制度。
入市免检。
对获得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凭有效证明或专用标志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对具有“三章两证”的猪肉产品和附带检疫证(章)的其他畜禽产品,免检入市销售;国外入境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免检入市销售。
索证抽检。
对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应进行索证查票,核查清楚,品证对应,物票相符,方可入市销售。
对其质量安全状况有疑义的,应进行抽检。
经抽检合格,方可入市销售。
现场检测。
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批发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3、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
次抽检不合格,该产地的相应农产品,在6个月内禁止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入市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品种名称、检测结果、质量安全状况等。
5、实行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进行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标识上要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6、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要对其经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向消费者做出承诺,要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保存相关票证,以便进行质量追溯。
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不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有关部门要依照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