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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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起源起源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

其中的第39章:“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并(或)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

”从条文内容来看,这一规定确实具备了现代罪刑法定的雏形。

内容形式侧面(限制司法权):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明确性原则实质侧面(限制立法权):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原意冯·费尔巴哈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历史上也是他首次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概念,并概括为三条附属原则:1.无法无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只处罚行为前法律规定加以处罚的行为。

因为只有规定了刑罚的概念和法定的可能性,才可能有作为恶的刑罚的适用可能性。

2.无法无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因为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行为给予刑罚威慑,是法律上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3.有罪必罚。

因为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违法给予刑罚之恶,是必要的法定后果。

基本上,后世比较重视对前两条原则的研究,并以此作为现行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内容,而第3条原则却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但是从费尔巴哈那里,我们分明看到了“有罪必罚”的规定,人为地将其从罪刑法定原则中剔除出去是不正确的,“有罪必罚”是必须的。

思想基础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自然法理论域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各国法律上的反映都不完全相同。

第一种情况,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再另作规定。

属于这种情况的有英国、美国、挪威等国。

第二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

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德国、荷兰、智利等国。

第三种情况,罪刑法定原则既规定在宪法中,又规定在刑法中。

属于这种情况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

我们国家属于第二种情形。

我国罪刑法定面临的挑战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具有递进和位阶关系的规则之治、良法之治、良法善治的三位一体。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

其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实施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和原则,它们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及其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刑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定罪,要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不同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刑罚。

同时,刑法必须明确罪刑和罚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刑罚的适用严格依法进行。

二、刑法平等原则。

刑法要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无论身份、地位及其他社会差异,刑法对于违法行为应具有同等的制裁和追究,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刑法人道化原则。

刑法的目的是人的社会化矛盾不可避免的法律化表现,所以刑罚的适用应尽可能地符合人性、人道和人文精神。

不仅要尊重罪犯的人权,也要关注刑罚执行对社会的影响,避免刑罚过于严苛或残酷。

四、刑法合理化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合理,既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也要符合人民意愿和公众利益。

刑法对于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应当科学合理,既不应过于宽松,也不应过于严厉。

五、刑法正义原则。

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刑法要体现社会道德和公众利益,并对违法行为的危害和社会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六、刑法有罪推定原则。

刑法对于某些特定罪行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即将一定的行为定义为犯罪行为,无需事实证明就可认定当事人的有罪,以此减少司法程序的费时费力。

七、刑法法律效力原则。

法律的适用要遵循刑法法律效力原则,即法律只对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和制裁,而不能涉及和干预其他领域。

以上是刑法的七大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参考。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制定、实施和刑罚执行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道性,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

论述题十讲必背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犹如刑法这座大厦的基石,为整个刑法体系提供了稳固的支撑和明确的方向。

在应对论述题时,理解和牢记这些原则至关重要。

以下为您详细阐述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为什么罪刑法定如此重要?因为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因法律的不确定性而陷入恐惧和不安。

从社会层面看,罪刑法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没有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可能会随意定罪量刑,导致权力滥用,破坏法治秩序。

举个例子,假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新型网络诈骗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仅仅因为这种行为具有危害性而对其定罪处罚。

否则,公民的行为将缺乏可预测性,社会也会陷入混乱。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使得刑罚既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不过度损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这种严重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如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对于轻微的盗窃行为,可能只需要判处短期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轻微犯罪判处过重的刑罚,或者对严重犯罪判处过轻的刑罚,都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法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如何,只要其触犯了刑法,就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因为犯罪人是权贵或者名人就从轻处罚,也不能因为犯罪人是弱势群体就加重处罚。

例如,某知名企业家犯罪,不能因其社会影响力而网开一面;同样,一个贫困的农民工犯罪,也不能因其经济条件差而加重刑罚。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判断或裁量。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刑罚才能加以执行。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备合理程度的明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表述应当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严格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司法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判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它的实施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严格性,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

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

如今,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对犯罪的处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罚是什么,种类是什么?刑罚包括:如何适用各种刑罚,以及如何确定各种罪行的刑罚具体范围。

对于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一、什么叫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法无明令禁止即允许,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不得随意处罚。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对于罪名的描述和罪行的处罚也必须做到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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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其渊源(一)法律渊源刑法理论一般将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人入狱。

”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该二条是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生的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此后英国相继出现了《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88)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使得上述思想得以存续。

而1215年的《大宪章》经过1216年和1217年的修订,得到继任国王亨利三世的承认,并在1225年正式成为英国法律。

(二)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学说。

其最早由洛克提出,由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洛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2、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在1801年最先在自己的教课书中以拉丁文的格式将罪刑法定主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三、其价值蕴含(一)形式理性形式理性是相对实质理性而言的。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将合理性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范畴,他认为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一种客观合理性与手段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

二者之间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

“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实质要求的需要之间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人之情无穷而法之意有限”,“以有限之法而御无穷之情,则法之所以不及人情也”,该说法适用于刑法,这主要体现在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和犯罪行为的无穷性以及刑法典的稳定性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二)权力制衡罪行法定主义是以限制刑罚权为内容的,其限制机能首先表现在对司法权和立法权的限制上。

对司法权的限制即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李斯特在论及刑事政策时就曾经指出:罪刑法定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法律藩篱。

其对司法权的限制存在一个从绝对限制到相对限制的转变过程。

对立法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立法范围的限制,即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地把任何一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只有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规定为犯罪。

二是对立法方式的限制,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对罪状的明确性要求,不明确就无效。

最后,罪刑法定主义还使得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明确地分工,各自有其权力边界,进而使得立法权和司法权形成某种制衡关系,这也是罪刑法定主义的限制技能的表现之一。

(三)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罪行法定主义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以上的形式理性和权力制衡,其根本目的都在于是吸纳人权保障的机能。

我国实现了人权入宪,将保障人权作为先发的职责,在刑法中,保障人权主要通过罪刑法定主义来实现。

四、派生内容(一)形式侧面(本源自于议会至上的思想,用于限制司法权。

现其支撑基础是尊重人权主义与民主主义):1、成文法主义(或称法律主义):规定犯罪或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具体要求:A.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机关规章不能制定刑法;B.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由本国的法律必须是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的;C.习惯法不得作为刑罚的渊源;D.判例法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

其源于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

美国禁止形式追溯相当彻底,在1789年著名的判例“格尔德诉布尔案”中,宣布了一下法例:“四种立法为违反宪法对事后之禁令:(1)将行为时无刑法禁止之行为科以刑罚的立法;(2)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行为之犯罪可能性之立法;(3)事后将刑度增高之立法;(4)改变形式证据法则,而事后容许较少或较简单之证据作为判罪根据的立法。

”3、禁止类推解释。

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即禁止法官船只任何新的法律规范,因为类推将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相似的情况,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有可能是被成是和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的,所以,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作为法定刑,必须有特定的刑种和刑度。

但绝对不定(期)刑是的法官没有裁量的余地。

这样不利于根据案件的违法程度等具体情况科处相应刑法,所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更有利于实现罪刑的均衡,因而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二)实质侧面(由来于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主要是限制立法权)1、刑法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其要求刑法法规的内容不能含混,而必须具体、明确。

源自于美国的“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2、刑法法规内容的适当的原则其要求刑法法规只能将具有合理性处罚根据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而且必须规定与刑法的轻重相均衡的刑罚。

所以,刑法法规内容适当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A.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B.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当代的罪行法定主义理念,已经将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有机地结合起来。

从而使得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成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要求。

(张明楷)五、罪刑法定主义的中国命运(一)其在中国的确立对中国而言,罪刑法定主义是舶来品。

我国清朝末年,罪刑法定思想由日本传入,情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此后在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大庆新刑律》中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

不为罪。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指出:“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尽管在刑法中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因是中国古代社会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和罪刑法定主义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的不适应,而后者的体现往往在于刑事类推制度的施行。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国家利益得以强调,社会本位价值古雅本难念浓厚,刑事类推在1979年得到明确规定,直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施行,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传统文化的观念开始收到挑战,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等受到挑战,个人本位的价值观的到肯定,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罪刑法定主义慢慢在实质上得到确(二)罪行法定的制度保证我国学者在界定罪行法定的含义时,曾将罪刑法定区分为观念上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制度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和司法运作上的罪刑法定。

观念意义上的罪刑法定是指蕴含在罪刑法定中的价值内容,原则、制度与司法运作上的罪刑法定是指罪刑法定的制度保证,当前中国应该既重视其蕴含的价值,也应该重视其制度保证,不可偏废。

(三)罪刑法定的司法构建罪刑法定的制度保证不能离开司法活动的主体——法官,对法官行为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命运。

中国古代法官的司法行为是机械性和能动性并存的:法律范围之类机械的司法,法律范围之外能动的司法,新时代,法官行为需要改造,改造法官行为的基本内容是以罪刑法定规范法官行为。

六、罪刑法定的司法坚守(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制度保障,没有司法独立,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就无从谈起。

其对于罪行法定司法化的意义在于:1.司法权行使不受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干涉,从而保证罪刑法定司法化。

2.司法权行使不受社会舆论与新闻媒体的干涉,从而保证罪刑法定司法化。

3.司法权行使还应当坚持法官独立,从而保证罪行法定司法化。

(二)司法观念司法理念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思想保障,只有在法治的思想理念指导下,罪刑法定司法化才有可能实现。

为实现罪刑法定司法化,必须具有以下几个司法理念:1.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2.形式理性的司法理念3.刑法谦抑的司法理念(三)司法技术对罪刑法定司法化来说,法律解释是一门十分重要的司法技术。

只有发展出一套娴熟的司法解释技术才能够为罪行法定司法化提供手段保障。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主观解释还是客观解释。

在对法律的解释过程中,必然掺入解释者的理解,并根据客观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在此意义上,我们应当坚持客观解释论,但客观解释也是有限度的,该限度就是可能文义2.类推解释的禁止。

刑法严格解释不允许使用类推,当然,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或者说出罪的类推解释事不被包括在内。

3.各种解释方法的选择。

通常存在4种刑法解释: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应承认在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尽管它并非固定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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