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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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烟台市政府令第136号【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政府令第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气、电力、供水、供热、电梯、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组织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监管等工作的开展。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直管公房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组织开展直管公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4.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检查记录、整改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2.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3.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第八条直管公房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2. 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3. 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宣传教育;4. 负责直管公房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5. 完成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九条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1. 直管公房建筑结构的安全性;2. 直管公房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3. 直管公房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的安全性;4. 直管公房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性;5. 直管公房的安全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性;6. 直管公房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结果的处理:1.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2.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直管公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8日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创新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体的多元化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需求情况,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参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从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首次登记时载明共有产权住房性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烟政办字〔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4〕5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定标准第三章核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烟台市市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市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市市管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指烟台市人民政府授权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市管企业各级独(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市管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市管企业的战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要责任。

主业是指市管企业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市管企业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核定市管企业主责主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战略发展导向。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一切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二)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三)私自转租、转借、调换、转兑房屋的;(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五)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六)私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八)法令、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烟台市人民政府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doc

烟台市人民政府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doc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印发《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文号:烟政发[2004]10号发布日期:2004-1-17执行日期:2004-1-1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第三章交易税费征收的种类及标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将烟政发[1999]137号文印发的《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受让人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修改为:“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由受让人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出售人暂不缴纳所得收益。

”现将修改后的《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烟政发[1999]137号文同时作废。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的原有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买卖、互换、赠与、继承、析产、典当、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住房上市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市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租户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由市住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市直管公房出租政策;2. 监督公房出租合同的执行;3. 解决公房租赁争议;4. 审核公房租金和其他费用的调整;5. 确保公房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租赁申请与条件1. 租赁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居住需求;c)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租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a) 身份证明文件;b) 居住证明文件;c) 个人信用证明。

第四章:租赁合同1. 公房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a)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b) 房屋的基本情况;c) 租金和支付方式;d) 租赁期限;e)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f) 违约责任。

2. 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租金和费用1. 公房的租金应按照市住房管理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2.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等方式。

3. 租金逾期未付的,应按照规定交纳滞纳金。

4. 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应按照市住房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办理续租手续,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房屋维修和保养1. 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使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 租户应负责公房的日常清洁和保养。

3. 如发现公房内部设施或装修的损坏,租户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进行维修。

第七章:违约和争议解决1. 如发生违约行为,租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发生租赁争议,租户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公房租赁的其他事项,由市住房管理局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通过以上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公房的出租和管理,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日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的城市住房保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保障性住房配租等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按政府定价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包括园区、企业在政策支持下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城市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梯度保障、租补分离、明收明补、不租不补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芝罘区、莱山区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承担两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批工作。

芝罘区、莱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申请、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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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3]96号
【发布部门】81512013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政办发[2013]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保障性住房除外)。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
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
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经营搞活、收支分离”原则,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推进直管公房实现良性运营。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
工作。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是市属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市属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它直管公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直管公房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监
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产籍权属登记备案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为直管公房的权利人,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直管公房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好相关产权产籍登记备案。

第九条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清点、建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直管公房档案应根据房屋所有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他项权利设定等及时加以补
充,不得丢失和损毁。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所承租的直管公房设立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开发配建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作为房屋产权代表人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前与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签订《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建设合同》,房屋建成后与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三章租赁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

租赁直管公房应签定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租赁事项及租赁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直管公房租赁协议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租赁协议一般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及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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