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
法院起诉撤销购房合同备案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备案问题日益凸显。
近日,我国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备案被撤销的案件,切实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19年,王某看中了一套位于某城市的住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住宅,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
然而,到了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付。
经王某多次催促,开发商以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为由,提出延期交付。
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撤销合同备案。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鉴于合同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合同备案的撤销应依法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因合同解除等原因需要撤销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撤销备案。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撤销合同备案。
同时,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王某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启示:本案的判决对购房者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如遇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应依法维权,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购房合同备案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环节,购房者应关注合同备案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法院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备案,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也为购房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论商品房买卖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与协助办证的义务, 该义务 同时具有约定与法定属性 。从 出卖人承担 义务的约 定 属性 来看 , 买受人 对 出卖人 的请 求权 应 当适 用诉讼 时效 的规 定 , 买受人 可 以在 诉讼 时效 内请 求 出卖
人 承担 继续履 行 、 采取 补救措 施 、 赔偿损 失 或 支付 违 约金 的违 约 责任 ; 而从 出卖人 承 担 义务 的 法 定属
21 0 0年 5月
云南大学学 报法学版
J u n l fYu n n U i e st a d t n o r a n a n v ri L w E ii o y o
Ma 2 0 y, 01
第2 3卷
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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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 N 3—14 / 2 1 ) 3— 5一o C5 13 D(00 0 6 4
说 的一手 房买 卖 , 不包 括买 受人 将所购 买 的商 品房 并 再 次转让 的二 手房买 卖 , 因而有关 逾期办 理房 屋权 属
证书 的违 约责任 也是 指 产 生 于 一 手房 买 卖 中的 违 约
属 登 记 的资料 报送房 屋所 在地 房地 产行 政主 管部 门 。 出卖人 依 法办 理初 始登 记是 买 受 人 按期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的前 提 条件 , 否则 买受人 将无 法办 理房 屋权 属 证 书 。出卖 人 的第二 项 义 务 为 协助 买 受 人 办 理 房 屋 权 属证 书 的义务 。在 商 品房买 卖 中 , 办理 房屋权 属证 书 的义 务 由买受人 而 非 出卖 人 承担 , 者 只承担 协 助 后 办证 的义 务 。但在 实践 中 , 大多数 误认 为 出卖 人 应 当 承担 为买 受人 办理 房屋 权 属 证 书 的义 务 。 造成 这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购房按揭合同解除条件

购房按揭合同解除条件
一、违约情况
如果购房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或者违反了其他合同条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解除合同。
此时,购房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结构问题或安全隐患等,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
若开发商无法修复或拒不修复,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三、不可抗力因素
当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但需注意,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政策变化
由于政策调整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限购政策的出台,购房者可以与银行协商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五、其他约定事项
除了上述情况外,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解除条件。
例如,如果购房者在贷款期间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按时还款,可以与银行协商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购房按揭合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到购房者和银行的权益。
因此,在解除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同时,购房者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的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的处理2021年度房地产开发商继恒大暴雷之后,下半年的暴雷房企不断,其中不乏深圳佳兆业集团、广州雅居乐集团、广西阳光100、江西新力控股集团、上海阳光城集团、中国奥园地产集团等大型开发商。
就笔者所在的长沙而言,据克而瑞研究院不完全统计,2021年末尚未交付的问题房产项目总建筑面积占2021年房产成交面积的25%,此情此景之下,无数购房者将可能面临预售房屋交付延期甚至烂尾的风险,这也将必然引起诸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全款买房的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作为非继续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房屋还未交付的情况下,开发商向购房人返还房屋全款并赔偿违约损失。
但在按揭贷款买房的购房人和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然还要面临与按揭贷款银行之间贷款合同的处理。
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的处理进行分析。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或贷款银行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虽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存在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的前提和基础,按揭贷款合同也是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服务的,按揭贷款合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一定的依附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购房人在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权将贷款银行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同时诉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如购房人未将贷款银行列为当事人,贷款银行也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加入该诉讼或作为原告另行起诉后与该案合并审理,诉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贷款银行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根据2022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那么关于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切来和店铺⼩编看看吧。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2〕1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条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不予⽀持。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修改版]
![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90c239d65901020207409cf0.png)
第一篇: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转自谢谢!2009-12-02 13:51利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诈骗7.5亿元按揭贷款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商被判无期徒刑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指使员工召集大量人员冒充购房者,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7亿余元。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邹庆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同案的其他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现年45岁的被告人邹庆,初中文化程度,曾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华运达经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指使公司职员虚构该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销售事实,采取与购房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购房人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贷款材料,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6.44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5.79亿余元没有归还。
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采取同样手段,从银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共计1.07亿余元。
目前,尚有贷款本金9396万余元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邹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外,邹庆其他犯罪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新闻链接森豪公寓骗贷案银行职员和律师被判刑2007年9月,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中失职的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及两名律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原副处长徐维联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长尚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处消费信贷业务科原科员张笑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原律师孔卫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原律师战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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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三条适用
要点法律法规: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
方式和期限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期付款
给银行;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的一种付款方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式。
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
订立商品一般情况下,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贷款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期限最长30年。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
能订立商二、‘按揭’目前在我国是怎么操作的?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按揭’目前在我国的主要操作方式为: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 1、确定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
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人。
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本条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关
于‘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中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解除权问题。
该解释对签订开发商的保证责任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因故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 2、开展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款合同即未能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责任和处理办许可证
后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法做出了规定。
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3、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