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及其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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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产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第一章我国房地产法律环境现状及应对措施一、当前我国房地产有关法律的不利因素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现有银行及个人信贷相关法律从基本原则、法律内容、法制形成与发展机制、执法环境和程序上不同程度的制约着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究其原因是我国的法律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制定和颁布的,因而按WTO规则及2001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现行的银行法律体系逐步的、明显地暴露出其在个人按揭贷款上对银行合法权益保护的薄弱.一担保法尚不能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实现1. 抵押权权利限制:贷款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把抵押分为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和不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前者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不用通过法律诉讼就直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含义就包括了转移所有权同时债务人继续使用抵押物的意思,这对于银行及时行使权利、减少交易和诉讼费用十分有利.而我国法律却对我行抵押权的实现做了严重限制:即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我行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而必须通过高费繁琐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2. 实现抵押权方式限制:起诉拍卖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一般来说,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通常为:协商、诉讼和仲裁.在实践中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仲裁虽然相对手续简易,但由于其必须借助法院执行导致执行结果不尽如人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现实中银行按揭贷款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方式通常局限为:起诉拍卖.3. 保证人保证范围限制:保证人具有抗辩权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同一债务上出现物保与人保竟合时,保证人对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具有抗辩权.事实上,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而抵押物执行不能唯一生活必须住房或处置困难时,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即使事先与保证人约定其自愿承担所有债务的协议也由于违背担保法,而自始无效.二贷款通则从效力和内容上并不能真正保护银行债权.1. 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仅用于参考.因此,在贷款通则中虽然对银行债权实现作了有利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起到多少作用.2. 贷款通则的内容严重滞后.贷款通则颁布于1996年8月1日,这近十年时间我国个人按揭业务发展突飞猛进,有关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贷款通则在借款人条件等诸多方面规定严重不合形势,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发展.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对银行按揭优先权的动摇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即使按揭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只要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不得被拍卖、变卖和抵债.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执行程序的延长和执行成本的增加.随解释配发的“答记者问”指出:“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境地,则政府必须出面救济,就等于政府替他还了债,因而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最低生活保障和执行中的“生存免责”是两个概念,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的当然义务,是财政支出的一个内容;而“生存免责”则是对私权自治的一种限制.将二者等同起来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实际上是要求债权人来替政府承担公共职能.总之,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出保护被执行人的价值倾向,这对于通常以债权形态而存在的我行金融资产而言,都构成较大冲击.四个人消费信贷立法的缺乏和社会保障体制的薄弱个人信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个人消费的重要方式.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悄然兴起,特别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更是增长迅速.个人信贷作为银行零售业务的中流砥柱,其贷款对象、操作程序、贷款担保等都有其独特之处.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法、英等国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却没有相关系统法律.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并无相应法律保障.据统计,我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2%,绝大多数人要自己负担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这些人一旦失业或遇有重大疾病,就势必影响个人信贷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我行应对措施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是指我行与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形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形式约束,我行不经诉讼审判程序,径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以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公证形式.1.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1缩短实现抵押权的时间、简化处分手续,减少处分费用,避免诉讼和仲裁程序.2在公证书中,由于借款人承诺“该住房非本人及抚养人生活必须房产,并不以此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因而在主观上对其有一定约束.3在效力上,与仲裁决议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力.2.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注意事项: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按要求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借款人违约事实证据;3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抵押物线索.二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是指我行对于首次置业和未提供拥有其他住房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直系亲属与我行签署的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我行处分抵押物时,无条件为其提供居住场所的承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是以保障生存基本权利为始终的,但它并未否认银行的债权.事实上,只要能够为借款人提供相对稳定的住所,当生存权与债权不再冲突时,处分以唯一住房形式存在的抵押物也并非不可能.三提高借款人贷款门槛,改变对抵押物完全依赖状态.在个人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按揭操作中,要改变以往偏重抵押物是否足值的风险评估方式,加强对借款人和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分析.细分客户群体,对不同信用特征客户采取差异化发展策略.首先要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进行评估,要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资料,并通过包括职业情况及变迁、家庭背景、信用记录等资料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违约成本.其次,要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尤其是是否拥有第二套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教师、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职工等收入较为稳定的阶层,基于其职业的稳定性可以重点发展;对收入较高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等,基于其家庭较为丰厚的资产或多套住房可以适度发展;对收入和资产情况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自雇人士,以及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应审慎发展.第二章源于开发商的风险及其控制一、开发商风险种类一开发商资质和信用瑕疵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它是按揭房产的生产者,若其因为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生产主体出现问题,如破产、停业或取消资质等情况,则抵押实体便成为空中楼阁;其次,它是借款人按揭贷款的阶段性信用担保人,一旦借款人没有履约,我行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这时开发商如无力承担这个责任,势必影响我行信贷安全.二开发商延期交付楼房甚至烂尾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缺乏资金等原因,延期交付或交付不能,致使购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一般按合同约定出卖人即开发商交付逾期90天买受人借款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全部价款和违约金.可是,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对于批量解除合同的返还价款肯定无力支付.虽然按揭贷款关系不因买卖合同解除而无效,但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几乎不可能.对于我行而言,一方面借款人不按约偿贷,另一方面抵押物可能处分不能,结果导致我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三开发商所建楼房与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开发商虽如期竣工,但所交付楼房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货板不符指交付楼房与房屋买卖合同中所附平面图不符、面积缩小3%以上,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此时,由于抵押物价值会因品质或面积问题大打折扣,使得我行信贷资产全额受偿受到影响.四按揭楼盘无法取得房产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此外,房地产商如果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出让金,也会影响楼房产权证的发放.一旦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无法取得房产证,必然导致按揭无法履行进而损害我行利益.五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当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并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完工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不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我行行使抵押权时,受偿率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六开发商挪用贷款或者携款潜逃在期房按揭中,开发商是按揭贷款的最终使用人.开发商应当将按揭贷款用于工程的继续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可是开发商有可能将此特定项目的建设资金在项目结束前投入于其他项目:如建设新项目或收尾其他在建工程,设立新公司、偿还其他债务、炒股票、其他投资,甚至携款潜逃等.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就会严重危及购房人的根本利益,导致我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二、开发商风险的防范一建立和完善我行内部风险预防机制、严格调查审批环节1. 作好开发商的调查工作1开发商资质审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我行在开展按揭业务时应要求开发商具备二级以上资质不指定楼盘必须符合此要求.2开发商资信审查.包括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金及来源、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经营范围、信用评级、主要领导人素质、科研力量等,对于集团公司还应该对该集团及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大致审查.3开发商以往记录.包括以往所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品质价格、物业服务、与业主有无纠纷等以及银行信用及负债情况.4开发商手续办理情况.开发商应为按揭贷款的房产办理好一切手续:预售楼房,必须具备预售条件;现房,必须要求开发商对其具有完全产权且权利无瑕疵.2. 加强对按揭项目的审查1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2“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交;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民政部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5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建设、交通情况.6项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户型设计等情况;相邻地段、同品质楼房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群体分析.3.作好楼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开发商责任.签定合作协议时,我行应该与开发商明确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阶段性担保及资金结算等内容.并注意下列事项的约定:1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我行与开发商签定监管协议,以双方共同名义设立监管帐户,负责开发商按揭资金的入帐、保管、支付等事宜,审查其资金入帐和投向,保证资金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的一种银行控制风险的制度.①监管的目的在于按揭贷款资金可以作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完工,降低银行风险.②监管的资金主要是开发商从银行的贷款、按揭款等房产销售收入.③对于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必须要求实行资金监管制度.我行应当在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尽可能做到独家支持为其提供按揭业务,同时独家监管以确保资金的充分安全.2开发商作为预售人不可撤消的保证责任.①阶段性担保.在额度内指定楼盘的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登记之前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保证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②保证交付楼房无瑕疵,并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按揭权人贷款行.3回购责任.回购是指在期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同意在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当借款人累计一定时间未偿付贷款本息时,开发商垫款偿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①回购实质上是附条件的买卖,因而对于回购的约定不应仅仅与开发商按揭合作协议中签署,还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体现.②回购合同不属于担保合同,风险防范能力比较有限.4附条件承诺.附条件承诺是指我行与开发商约定,当借款人因为开发商合同违约事项而未偿付银行贷款本息时,其代借款人清偿的承诺.合同违约事项包括:交付不能、延迟交付、货版不符、质量缺陷等.5保证金.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方式.保证金比例一般为10%.我行可以根据项目及开发商情况增加或适当减少.4. 办妥按揭楼房的抵押登记工作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期房按揭设定时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不同于现房的抵押登记办法:即办理预抵押登记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或办理预售备案即房地局对开发商所售房产进行备案登记,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持房地产所有权证办理,由登记机关在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向我行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5.加强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其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和公司重大事项的变化等.同时,要了解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贷款用途等情况.如发现情况应尽早采取措施,保障我行债权.6. 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按揭贷款的挪用,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二建立风险转移机制1. 将开发商保证风险转移给专业担保公司在一手房按揭贷款中,银行作为按揭权人的担保权往往是一种期待权.其是否能真正得到落实取决于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的完全实现,归根到底取决于开发商的行为.一旦开发商的行为使得购房人权利无法实现,继而导致借款人不偿还我行贷款的时候,由已经作为违约者的开发商再担当保证人角色,无论从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上都是有严重瑕疵的.这时候,由具有相当担保实力的担保公司来承阶段性担保责任无疑是化解风险的一剂良方.我们可以考虑对于以下情况要求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1开发商二级以下资质;2开发商担保实力确有欠缺的;3工程进展缓慢;4项目销售进度不及于周遍同等品质楼房的;5价格过高楼盘.2. 将信用审查风险转移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资信及资料的审查,能够有效预防和减轻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专门法律技能,律师参与能使期房按揭中的风险得到很大程度控制.1律师可以承担下列工作:①调查开发商及项目;②草拟和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③通知银行划款,负责监督资金;④办理抵押登记.2律师介入和谨慎操作的明显功能:①避免许多虚假证明文件和不合法资料,确保银行权益、减轻银行负担;②缓冲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加强了资金的专款专用;③律师自始参与可以减少开发商的主观欺瞒,为按揭提供法律支持.第三章假按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一手房假按揭一定义:所谓个人一手房产假按揭是指以不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或虚拟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1. 一手房假按揭形成的原因:1开发商楼盘定位失误、销售停滞,项目面临崩盘危机,银行贷款和工程款项难以偿付.为避免倒闭开发商通过假按揭达到回笼资金的目的.2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有限,有些在楼盘初建时就出现资金吃紧,期房销售速度缓慢,各方资金需求告急,只有将期房重复“销售”才能足够支付.3当一些楼盘接近清仓时,由于尾楼销售困难,即使卖出价钱也不理想.一些新盘资金缺紧的开发商就会将旧盘尾楼通过假按揭打包给银行.为了套取更多资金,这些楼盘往往将定价标高.4房地产开发贷款要求比较严格,而房产按揭手续相对简单、利率较低.使得包括一些大开发商在内都很希望通过这种变通的办法来获得贷款.5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过多强调发展业务,降低按揭贷款门槛,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错误的认为,开发商即使做假按揭也是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风险相对较低,为了增加业务量、照顾大客户而予以配合.6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与包工头、开发商恶意窜通甚至私下交易,纵容了假按揭的发生.2.假按揭的种类:1一房假售:开发商为了倾销尾楼或销售困难的楼房,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或者虚拟购房人及相关资料,以“购房人”名义与其签定购房合同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待找到真正的购房人取得资金后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如果无法售出则干脆携款潜逃.2一房多售:开发商为了回笼更多资金,伪造相关资料,将同一楼房卖给多个购房人,并分别与不同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般说来,其中有一个“购房人”为真正的购房人.待资金周转过来开发商再提前将虚假按揭款偿还.3. 假按揭的特征:开发商替购房人每期偿还银行贷款.4. 假按揭的风险:我国合同法对于“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认定无效.由于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并非楼房的所有人,所以我行对于抵押物就没有处分权.虽然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开发商返还所发放贷款本息,但是开发商自身信用的瑕疵和能力的不足才实施虚假按揭行为的,因而对我行信贷资金造成很大威胁.即使开发商愿意以楼抵债,可是对于我行而言,处分尾楼的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二、二手房假按揭风险表现一以按揭手段获取抵押贷款一般说来,个人抵押贷款的审批比较严格,而二手房的按揭贷款手续相对简单,加上贷款成数和还款方式的优势驱使一些借款人通过“左手卖右手”的不真实交易来获取按揭贷款.二中介机构参与的假按揭一般而言,开发商在推出新盘销售一年后,为了掩盖空置房子卖不出去或者楼盘销售不畅的事实,通常将空置的房子转入二手房市场.他们的操作手段是,除了交给地产商绝对可信的地产中介外双方签订利益分享合同,为了放心起见,发展商往往自己成立几家地产中介公司,这些发展商将空置房分割“卖”给自己的地产中介公司,房产证随即被过户到这些中介公司的几个控制人名下,地产中介以个人购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成功套取了银行资金.而地产中介在找到真正的买家后,以转按揭的形式同样能顺利完成“金蝉脱壳”.三利用即将拆迁房来骗取银行按揭对于拆迁的房产而言,我行很难得知其是否列入拆迁范围,除非已经公告.事实上,房产所有人在公告之前一段时间就可以获知自己房产是否即将拆迁.如果此时其通过中介等将房屋出售或假意出售骗取我行按揭贷款,将威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三、假按揭的防范措施一严格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准入1.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良好,无假按揭历史;2.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良好,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3. 其主要领导人信用良好,无犯罪等历史.二加强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经办客户经理应做到实地调查等各种方式确保交易真实性,警觉交易价格过高等违反常规现象.三加强与市政规划部门的联系,了解房产使用年限和地区规划.四完善我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员工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1. 对违规工作人员严厉处罚,以儆效尤.为了防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渎职和违规行为,应对“假按揭”等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我国有关法律的行为,应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追究. 2. 加强业务培训,扩大法律审查范围.对于风险的防范,一方面要熟知业务,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吸取他行先进有效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普及银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专业审查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住房贷款放贷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也随之而来,成为了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

随着住房贷款市场的扩大和个人风险态势的复杂化,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合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如何有效控制贷款违约率?如何防范在贷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有效的防范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找准问题根源,提出科学的对策,才能更好地保障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1.2 问题意义【问题意义】:个人住房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这些风险不仅对银行自身造成影响,也可能对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了解和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的重要资产,但如果借款人违约或无法按时还款,将会导致银行资产损失。

这不仅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还可能对其财务稳健性造成威胁。

如果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甚至对整个金融系统和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也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

如果个人在购房过程中发生风险,不仅会导致个人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到家庭的生活和未来发展。

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不仅符合银行自身利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认识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问题意义,对于商业银行、金融系统和广大居民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

2. 正文2.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业务之一,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是信用风险。

论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论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关键 词 :商 品房 预 售 按 揭 银行风 险 防 范措 施


商 品 房预 售 Leabharlann 揭 中 银行 所存 在 的 风 险
在 商 品房 预售 按 揭 中存 在 着 三方 当事 人 的合 同关 系 ,每一 方 当事人 在 某一 个环 节 出现 问 题 ,都有 可 能 给银 行 带 来风 险 。具体 而 言 ,银 行 在 商 品预 售 按 揭 中 主 要 存 在 以 下风 险 :
二 、银 行风 险 的 防范 措 施 ( )强化 对 开发 商的 审 查和 监 管 一
1 加 强 开发 商 的 按 揭 申请 审查 . 主 要包 括 : 1 ( )资信 审 查 ,如开 发 商是 否 依法 设 立 ,是否 具 有 相应 的资 质等 级 、公 司 的 注册 资金 是否 到 位 、公 司 以往 的经 营
( )来 源 于政 策 法规 的 风 险 六
开 发 商 由于经 营管 理不 善 或其 他 原 因 导致 延 期交 楼 甚 至楼 盘
“ 尾” 烂 ,致 使 《 房合 同 》无 法履 行 ,将 导致 按 揭 贷 款合 同 无法 购 正 常履 行 ,银行 信 贷 资 金 受 到 损 害 。 3 .开 发商 所 建 房屋 与 合 同 不符
的工程进度等。
主要 指 借款 人 基 于经 济 利益 的 考 虑 而故 意违 约 。当违 约所 带 来 的经 济利 益超 过 所带 来 的损 失 ,如 楼价 下 降 ,抵 押该 房 价 值低
2 强化 开 发 商 的 担保 责 任 . 目前 ,我 国商 品房 按 揭 实务 中 ,开发 商 的保 证 责 任主 要有 两
导致 购 房者 不 能正 常按 约 偿 还银 行 贷款 本 息 ,从 而损 害 银行 的利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住房市场的发展,个人住房贷款需求不断增加。

商业银行作为住房贷款的主要提供方,须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本文从风险来源、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发展趋势方面,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风险来源1、房贷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制定,通常是以存款利率和同期国债收益率为参考,然后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和管控成本等进行定价。

由于利率波动和政策调控的影响,房贷利率波动较大,很容易对贷款人的还款压力造成影响。

2、市场风险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价波动较大,如果购房者在房价下跌时逆市购房,很容易出现负债超过资产价值的情况,从而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3、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完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时,会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但仍存在部分客户隐瞒真实的借贷能力,导致不良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4、流动性风险部分贷款人为了应对紧急资金需求或是市场走势变化,常常选择提前还款或调整还款计划,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流动性会受到影响。

二、风险防范措施1、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的风险源头,制订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流程及流程中各方的责任,并通过内部审计加强对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控制。

2、合理定价商业银行应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管控来制定合理的住房贷款利率,提高贷款人的还款能力,避免借款人逾期,减少不良债务风险。

3、增强风险意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经销商、评估机构和其他参与者的监督,对重点客户开展大额、中长期住房贷款业务时,要加强贷后管理,特别是对不良偿还记录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4、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应探索住房贷款创新产品及业务模式,提高服务品质,拓展客户群体,丰富业务产品的结构,以及降低风险,增加盈利,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发展趋势1、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升温,房价将随之上涨,银行的住房贷款业务将逐步回到高峰。

2、房地产监管和政策的加强将成为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的重要环节,房地产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将成为企业重要考虑的内容。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的意义
01
02
03
减少损失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 以减少银行或贷款机构因 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
保障权益
风险管理还可以保障借款 人的权益,避免因无法按 时偿还贷款而遭受不必要 的损失。
促进发展
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有 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 定和可持续发展。
02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
借款人风险
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
05
按揭贷款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借款人违约风险防范不当导致损失
总结词
借款人违约风险是按揭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防范不当可能导致贷款损失。
详细描述
借款人违约的原因包括收入下降、失业、疾 病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偿 还贷款。银行在放贷时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 信用评估,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意愿,并制定 相应的违约应对措施。
监管力度加强
加大对按揭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 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按揭贷款机构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市 场透明度。
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
资金流动性监测
定期监测按揭贷款资金的流动性,确保资金充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 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采取适当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如建立储备金制度、限制贷款额 度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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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VS
借款人集中违约风险
多个借款人集中违约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需要分散借款人的地域和行业分布以降 低集中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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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提高借款人资质审核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其防范作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它有利于促进住房消费、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挑战。

在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但与此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也日益凸显。

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认识,完善防范机制,对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信用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涉及的金额大、期限长,因此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直接关系到银行的资产安全。

在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往往是家庭借款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在贷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出现违约、拖欠等情况,这就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2. 利率风险。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一般属于长期贷款,因此贷款利率的波动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果银行未能妥善控制利率风险,就可能导致负债端成本上升,而资产端收益下降,从而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

3. 流动性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如果银行未能良好进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可能面临流动性短缺的风险,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出现违约。

4.操作风险。

在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资金误用、操作不当等操作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银行的资产损失。

二、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策略与措施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现状,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与措施,加强风险防范:1.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审查、风险定价、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识别、测量、监控和控制风险。

2.加强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潜在的操作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加强风险定价。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信用较差的借款人给予高利率,以更好地覆盖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期房按揭贷款风险的法律防范

商业银行期房按揭贷款风险的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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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与防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住房购买需求日益增长,房地产市场火爆,住房贷款也成为大部分人购房的必要途径。

而商业银行作为住房贷款的主要提供者,需要了解住房贷款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1. 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个人住房贷款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经济环境恶化导致借款人突然失业、经济能力下滑等情况,可能导致其无法按时还款,进而导致逾期、违约等情况的出现。

此外,若住房价格下跌,导致房屋抵押价值下降,也会增加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2.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房贷的期限往往较长,很可能在期间内出现利率上涨的情况,使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增大。

此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存在浮动的情况,如果借款人的贷款利率上升,其还款能力将大幅下降。

3. 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个人住房贷款的另一个风险因素。

政府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住房市场的波动,从而影响银行的贷款回收和逾期率。

同时,政府对贷款领域法规的制定和调整也可能对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产生影响。

1. 细致审查借款人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之前,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细致审查。

银行需要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工作稳定性、收入水平、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这样可以有效降低贷款违约率和逾期率。

2. 合理制定还款计划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需要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制定还款计划。

借款人还款的月支付额度不能超过个人月收入的40%左右,这样可以减少客户因还款负担过重而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

3. 严格核查房屋质量和价值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严格核查房屋的质量和价值。

银行可以依靠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确保房屋价格不偏离市场价值,降低银行在贷款回收时的风险。

4. 坚持风险分散投资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中,需要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分散风险。

分散投资的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将贷款分散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借款人和不同的贷款类型等,从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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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及其风险防范一、按揭贷款中的各方法律关系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要紧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亦即借款申请人)、保险公司四方。

上述主体在从按揭贷款中包括了商品房买卖、借款、抵押、保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

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不为:1、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依照申请人的身份情形、资信状况确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数,双方同时签署借款合同。

因此,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银行为出借人,购房人为借款人。

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第一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明显,借款申请人同时也确实是购房人,其与开发商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系买受人。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

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如购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能够实现抵押权,将购房人抵押之房屋折价、变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还存在抵押关系,其中购房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在按揭过程中,尽管购房人将所购抵押给银行,但由于多数房屋为期房,即通常我们所讲的“楼花”,在我国目前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房屋抵押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证银行的放款风险。

基于此,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时期性的担保,即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购房人若不还款,开发商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确实是我们通常讲的时期性连带保证责任。

个不银行还会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承担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存在担保关系,其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为债务人(又称被保证人),开发商为保证人。

6、开发商与银行的回购关系。

有些银行在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中,还要求开发商承担回购义务。

在该情形下,开发商与银行之间还存在通常我们所讲的回购关系。

回购从其字面明白得仍是买卖,但从法律角度看,按揭过程中的回购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的,事实上质是由开发商解除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回购行为;另一种是在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后,开发商按条款约定回购购房人的房屋,双方又产生一次房产的过户行为,现在才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回购。

上述各法律关系看似独立,实际上它们之间联系紧密,共同构成了按揭贷款的各方法律关系体系,甚至能够讲从中的某些联系无法割裂。

例如在按揭中,银行一样是依据买卖合同审查购房人的借款申请,因此能够讲买卖关系是借贷关系的前提;但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购房人在选中某一楼盘后,先会确定自己的付款方式,如选择按揭的年限和成数,在条件同意的前提下,才会选择购买房屋,由此看,借贷关系又是买卖关系的前提。

因此,一定程度上看,按揭中的贷款关系和买卖关系应当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抛开一种法律关系来谈另一种法律关系的权益义务。

也正是由于该关系的复杂性,容易导致按揭中发生纠纷,如:银行不放款开发商能否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两种关系的认定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把买卖关系作为前提,开发商因此能够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把贷款关系作为前提,购房人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其它法律关系的联系则相对简单,基于保证、抵押法律关系的保证和抵押合同差不多上借贷合同的从合同,保险关系和回购关系是对借贷关系保证的补充。

二、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类型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类型,要紧是两种:一是期房按揭贷款,二是现房按揭贷款。

现房按揭是指在商品房建成之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部分价金,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房产的有关权证提交银行作为贷款担保的购房方式。

三、按揭贷款中银行所存在的风险从前文分析能够看出,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存在着四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每一方当事人在某一个环节显现咨询题,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

能够讲,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中,银行风险随时存在,且来源多方,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具体而言,银行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中要紧存在以下风险:(一)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购房人的风险往往是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不依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而所面临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样来自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因素。

1、客观缘故造成的风险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期限目前各商业银行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9月21日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中规定的最高期限为30年,如此长期的借款期限,购房人自身因素往往会发生各种变化,这期间的风险,要紧包括自然缘故造成的风险和社会缘故造成的风险。

前者要紧表现为借款人因不幸事故、意外损害、疾病等缘故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还款能力可能产生的风险;后者要紧表现为借款人因所在单位倒闭、撤消、被兼并、政策性裁员等个人无法抗拒的缘故而失业,或造成收入下降,致使借款人无法连续归还购房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

2、主观缘故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要紧表现为借款人可能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有意违约。

当违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所带来的缺失,如楼价下降,抵押该房价值低于应偿债务和应交罚金时,借款人可能会主动违约,从而使购房贷款存在风险。

(二)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取得贷款后,可能将贷款挪为他用甚至携款逃走。

现在,银行可能会被购房者指控资金监管不力,主观存在过错而阻碍债权的实现。

2、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由于经营治理不善或其他缘故导致延期交楼甚至楼盘“烂尾”,致使购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导致购房人对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失去信心,由此使银行贷款受到损害。

3、开发商所建房屋与合同不符尽管房屋按期竣工,但由于存在质量、面积误差等种种咨询题,导致购房者不能正常按约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从而损害银行的利益。

4、开发商所建成房屋存在法律手续上缺陷开发商开发楼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法取得房证或违法预售等而使银行面临债权得不到实现的风险。

5、开发商用“假按揭”的方式套用银行信用开发商因资金不足,或楼盘销售不畅,或全然无法销售出去的房屋等情形,通过“假按揭”猎取贷款而达到筹集资金或回笼的目的,导致银行专门难或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

此外,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由于物业治理的缘故,也容易造成购房者对开发商不满,从而不积极还贷,使银行蒙受缺失。

(三)来源于被按揭房产的风险显现这种情形的风险在于按揭房产价值灭失、下降或者处分成本太高而使借款人遭受缺失的风险。

由于商品房预售按揭期间一样较长,在按揭期间,按揭房产可能会因为各种自然灾难或者人为因素而遭到损毁,价值也随之灭失或下降;此外,按揭房产还可能因为市场缘故、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经济区域的布局、交通布局的调整而贬值;另外,在处分按揭房产时,可能因为各种费用的上涨而导致处分成本太高,从而使银行无法得到处分的价值补偿,担保权落空。

在我国,按揭房产的贬值风险尤为银行所担忧。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竞争的盲目性以及其他缘故,相关于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房产价格普遍偏高。

因此,一旦房价的波动发生比较大的变化,银行承担的房屋贬值风险专门大。

(四)来源于银行的流淌性风险和治理风险我国各商业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资金来源要紧是储蓄存款,差不多上属于短期资金来源。

而商品房按揭一样为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一样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10年、20年,甚至30年,因此,银行就存在着以短期资金负担长期贷款的风险,即流淌性风险。

目前,由于商业银行的商品房按揭贷款还处于起步时期,尚缺乏成熟体会和有效的手段,容易形成治理和决策风险,如对借款人资信审查不严、对借款人发放了超过其支付能力的款项等。

(五)来源于经济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假如通货膨胀率过高,银行贷款利率就会出现出负数。

而作为发放按揭贷款这种长期抵押业务而言,银行遭受风险就更大。

在发放商品房按揭贷款的同时,其还款方式和利率应当同时确定下来,在以后的还款期限内,利率波动有可能导致借款人还贷负担加重,阻碍按期还贷;或银行利息收入不足以补偿利息支出。

(六)来源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风险四、银行风险的防范措施(一)加强对购房者的调查工作银行在提供按揭贷款之前,要调查了解借款人(购房者)的个人信用情形、收入来源,要制定适用的个人资信评定标准和评定工作程序,对借款人(购房者)的个人素养、实际收入、财产状况、付款能力等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专门要注意借款人收入的稳固性,逐步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

(二)强化对开发商的审查和监管1、强开发商的按揭申请审查要紧包括:(1)资信审查,如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公司以往的经营业绩等;(2)开发项目的审查,如要求开发商提供按掀开发项目的设计、项目开发资金情形、商品房预售业绩情形以及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等。

2、化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作为担保人能够讲是我国内地商品房按揭的一大特色。

目前,我国商品房按揭实务中,开发商的保证责任要紧有两种:(1)保证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按揭权人(即银行);(2)代位偿付责任。

这种保证责任看起来看起来对开发商过于苛刻,但就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销售,专门是在商品房预售中依旧专门有必要的。

理由是:(1)从商品房按揭贷款设定来看,在将取得的商品房上设定担保是购房人的本意,一旦房屋建成,按揭便应自然转化为现房抵押,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办理有关手续后,将两证交到银行手里,使双方得以办理现房抵押,按揭权真正得到实现,能够讲是按揭人设立按揭的自然结果。

(2)从商品经济进展看,市场竞争越来越猛烈,银行贷款安全性越来越差,单独的房地产抵押差不多不能适应银行对贷款安全性的需求,为减少贷款风险,在抵押的基础上再设立一种保险机制,以求达到双重保险差不多是房地产抵押的趋势。

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十分发达的美国,也显现了“押上加保”的方式。

因此,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不仅符合房地产抵押贷款进展趋势,而且符合我国经济进展水平和企业、个人信用等各方面实际情形。

(三)加强银行自身对贷款风险的监控和治理银行应建立一套全面评估贷款行为的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对抵押物的资产评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分析,以保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良性运作。

1、学评估抵押房产在评估方面,银行最好要培养自己的房地产估价员,进行科学的估价,以防范价格高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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