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市场调节_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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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与经济制度变革的协调推动

政府干预与经济制度变革的协调推动

政府干预与经济制度变革的协调推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干预措施来推动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和程度千差万别,有时甚至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为了确保政府干预与经济制度变革之间的协调推动,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其中的关系和机制。

首先,政府干预是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和有序运行。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市场力量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然而,市场并非完美无缺,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垄断行为等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干预来修正市场的失灵。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监管机构来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环境。

其次,政府干预也是为了调节经济波动和风险。

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

有时候,市场会出现周期性的波动,有时候会出现突发的风险事件。

政府可以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应对这些波动和风险,维持经济的稳定。

例如,在经济危机期间,政府可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促进失业率的下降。

然而,政府干预也有着一定的弊端。

过度的政府干预可能导致经济失灵。

政府的资源有限,无法完全取代市场的作用。

当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时,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下降。

例如,政府过于频繁地干预市场定价,不仅会扰乱市场的价格信号,还会限制企业的发展空间,产生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为了协调推动政府干预和经济制度变革,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首先,政府的干预应该是有针对性的。

政府应该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和性质来决定是否干预以及如何干预。

只有在确实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应该出面进行干预。

同时,政府应该避免一刀切的干预措施,而是采取差异化的措施来适应不同行业和企业的需求。

其次,政府干预和经济制度变革的协调推动也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政府应该制定和执行透明公正的法规和政策,确保市场公平竞争,避免重复审批和不合理的壁垒。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企业才能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来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的双重干预性

论经济法的双重干预性
中, 场仍 然 不是 万 能 的 。国家 为 了促进 社 会经 济 发展 , 市 须 弥 补和 矫 正市 场缺 陷, 出现 了国家 干 预经 济 的行 为 , 即 经济 法 的促进 经 济和 社会发 展 的应然 目的 日益 被 公众 认 同 , 并将 经济 法 中国家 干预 成 分 定位 于有 限 、 当干 预 , 适 以期 与 市场 机制 保 持一 致 。 政 府 失灵 的 原 因是 政府 不 能有 效 地矫 正 市场 失 灵所 带 来 的 问题 , 造成 市 场功 能 不能 正 常的 发挥 , 导致 更大 资源 浪 费 , 剧市 场 的混 乱 。 加 主要 原 因包 括政 府 决策 的无 效 率和 政
二 、衡 干预 体 均
原 则 ‘
代 市场经 济 运行 规则 的经 济 法所 要解 决 的重 大 课题 。 经济 法 所针 对 的不 仅是 市场 ,而 是一 个 国家 的经 济 整
2 1年 第 1期 ( 第 11 ) 00 总 1 4期
… … … … … … … …
论 经济 法 的双 重 干预 性
张宏 彬
周 口市委 党校 ,河南 周 口 4 60 6 00

一 一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 系中, 市场调节 与政府干预 、自由竞争 与宏观 调控 是 紧密相联 、 相互 交织 、 缺
经济 法发 展 的重心 。 从经 济法 的 产生 机制 来看 , 济法 一 开 经 始就 被赋 予 了维护 市场 自由竞 争秩 序 的使 命 。 反面 来 看 , 从 虽经济 学研 究表 明 , 市场 自由竞争 的充 分 发挥 , 需有 政 府之
手灵 巧 的点拨 , 但政 府权 力 极 易膨胀 和扩 张 , 滑过 界 限侵 易 蚀市场 , 害市场 主体 的经济 自由权利 , 生政府 失灵 现象 。 侵 产 所 以, 济法 不 仅要 赋予 政府 一 定干 预 市场 的权 力 , 障市 经 保 场“ 治久安 ” 防止 市场 失灵 , 长 , 同时也 要防止 政府 越 界、 府 政 干 预失 灵 , 反过 来 又要 规 范、 限制 政府 的干预 。 ( ) 济法 确认 政府 干 预 的合法 性 二 经 经济法 的双 重干 预性 的一面 是对政 府干 预市 场 的确 认 。

政府干预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分析

政府干预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分析

政府干预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分析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干预经济已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些人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干预市场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政府的干预会扭曲市场机制,阻碍了经济的自由发展。

本文将对政府干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深入分析。

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

财政政策通过调整税收和政府支出来影响经济活动。

货币政策则通过央行的调控来改变货币供应,从而影响利率、通货膨胀率等经济指标。

产业政策则是指政府对特定行业进行扶持或者限制,以达到促进产业发展或者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首先,政府干预经济的有利方面是明显的。

一方面,政府的干预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监管机构来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不受恶性竞争的伤害。

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

市场不完美是经济中常见的问题,政府干预可以纠正市场失灵,确保市场资源有效分配。

例如,在市场出现金融风暴的时候,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救助措施来稳定金融市场,避免经济危机的发生。

然而,政府干预也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政府过度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机制。

当政府过度调控市场时,会导致市场资源无法有效配置。

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政治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和效率的低下。

另外,政府干预还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

政府通过产业政策来扶持某些行业时,往往会出现过度补贴或者无效投资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此外,政府干预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性还可以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验证。

以中国的改革开放为例,政府干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来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设立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等政策为中国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奠定了基础。

然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干预也面临着挑战。

现在,中国政府正在逐步减少对产业的干预,加强市场调节作用,以适应市场化经济的发展需求。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

经济法旨在平衡市场自由与政府调控,以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国家干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另一方面,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经济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的权利。

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经济法要尊重和保护经济自由,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活力。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国家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而经济自由则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为国家干预提供有效的市场基础。

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试论经济法视野中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关系在经济法的框架下,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议题。

经济法旨在平衡市场自由与政府调控,以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既是对立统一的,又是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市场经济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以纠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国家干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障经济自由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目录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3一、市场经济及其基本特征 (4)(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4)(二)市场经济的功能 (5)(三)市场经济的缺陷 (6)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8)(一)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8)(二)政府与市场经济 (9)(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角色 (10)(四)政府调控市场的途径 (11)三、经济法的本质及其与市场和政府的关系 (13)(一)从市场的角度看经济法 (13)(二)对经济法本质问题的个人理解 (14)参考文献 (17)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摘要: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经济法的产生是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来自于政府对市场和经济运行的进行管理和干预的需要,同时经济法也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和依据。

普遍的法学理论观点对经济法的定义是;“调整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对于市场,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一下几个问题,即:什么是市场?什么是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各自的特点和区别等,本文将解决这几个问题作为探讨经济法本质问题的切入点。

另外,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以及政府调控市场的手段和方法是本文所探讨的另一个重点。

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思考,才能够初步建立对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基本的认识框架,分别对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才能清楚地理解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渊源,发展沿革和本质属性等相关问题。

本文的最后部分,根据对自身知识的归纳总结,作者将试着用自己的语言阐述一下对经济法本质的个人认识。

关键词:经济模式;市场经济;政府调控;经济法学Abstract:In the research of economic law,It is a important respects about the origin of ernment try to control and management economic,This requirement is the source of economic law,other world,government need a tools to achieve some ideas about the economic and market.General point of view of legal theory is the definition of economic law; "adjustment of government in managing the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ccurs legal norms. "Therefore, stud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economic law.For the market, we need to first specify the number of issues, namely: What is the market? What is the economic model? Market economy and planned economy, 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article will address these questions as a starting point the problem of the nature of economic law.In addition, the government in a market economy as well as the position and role of market instruments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is another focus of this paper.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above thinking, to be able to initially establish the basic law of economic law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economic framework of the market and the government were two aspects to summarize, to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Law and the Origin of Economic Law , evolution and nature of property development and other related issues. The last part of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ir knowledge of the summary, the author will try to elaborate in their own language of personal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economic law.Keyword:Economic model;Market economy;Government intervention一、市场经济及其基本特征(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相对的一种经济模式,所谓的市场经济就是指以市场为经济活动的核心的一种经济模式。

经济学教案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辩证关系

经济学教案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辩证关系

经济学教案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辩证关系教案主题: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辩证关系教案目标:1. 理解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概念及其在经济中的作用;2. 掌握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优点和局限性;3. 分析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辩证关系。

教案内容:一、引入(400字左右)示范思路:可以从生活中的实际例子入手,引发学生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探讨。

例如,可以通过让学生回答以下问题来引起课堂讨论:“你认为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分别起到了哪些作用?”二、市场调节(400字左右)示范思路:在这一部分,可以为学生介绍市场调节的定义和机制。

重点可以放在市场经济中的供求关系、价格调节等方面的作用。

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展示市场调节的优点和有效性。

三、政府干预(400字左右)示范思路:介绍政府干预的概念及其种类,如税收政策、补贴政策等。

可以引入政府干预的理论基础,如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

重点讨论政府干预在调节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四、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辩证关系(400字左右)示范思路:通过比较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优劣,让学生思考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可以讨论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同时也要讨论政府干预的成本和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

五、案例分析(400字左右)示范思路:使用具体案例来分析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实际应用。

以国内外一些重大事件或政策的案例为例,如金融危机、环境保护政策等,通过分析这些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在其中的作用和互动关系。

六、小结(200字左右)示范思路:对整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强调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的辩证关系。

概括各自的作用和局限性,并鼓励学生思考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协调二者。

学案扩展:根据教学需要,可以在教案中适当引入以下扩展内容:1. 市场失灵的情况和类型:让学生了解市场失灵的原因和种类,如外部性、不完全竞争等,并分析政府干预在这些情况下的合理性。

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分析

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分析

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分析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干预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的干预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协同关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

首先,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供求关系的自由调节,但是市场并非完全自由,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监管机构等手段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总需求和总供给,使经济保持稳定发展。

同时,政府也会对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次,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投资者和推动者角色。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或者存在一些市场失灵,投资者可能不愿意参与一些高风险或者对社会效益不够明显的项目。

政府可以通过投资来填补市场的空缺,引导社会资源向具有战略意义或者长期回报高的领域倾斜。

例如,政府可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提高整个经济的生产率和竞争力。

此外,政府的干预也对市场中的不完全信息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纠正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信息的不对称性是不可避免的,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市场监管机制等手段,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风险。

然而,政府干预也可能对市场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政府干预可能会带来过度调控和市场扭曲。

过度的干预可能会扼杀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使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例如,政府通过价格管制和限制进出口等手段来调节市场,可能会导致市场产生供需失衡,甚至造成资源浪费。

其次,政府干预可能会引发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官员可能利用干预的权力谋取私利,与市场经济的公正竞争背道而驰。

因此,政府干预需要有明确的边界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其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规范、投资和信息纠正等作用是必要的,但是过度的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机制,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普遍的经济体制,它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通过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然而,市场经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政府在市场调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进行干预,实现市场的良性运行。

一、市场调节的作用与局限性市场调节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自然规律,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市场调节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调节能够使资源由低效率领域流向高效率领域,从而提高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

2.技术进步与创新激励:市场调节能够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改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自主决策权的增强:市场调节能够让市场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进行自主决策,实现个体的最优选择。

然而,市场调节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可能出现失灵,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和资源的浪费。

其次,市场调节可能会带来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因此,政府需要进行干预,以解决市场调节中的问题,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行。

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方式政府的干预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政府干预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市场准入的监管:政府可以通过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和监管机构,限制市场参与者的进入,避免市场中的虚假竞争和不当行为。

2.价格调控和市场监管: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管制、设立价格监管机构等方式,对市场中的价格进行调节和监管,以避免价格的过度波动和市场垄断。

3.税收和财政政策: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政策的调整,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

4.扶持政策与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出台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对市场中的某些行业或企业进行支持,促进其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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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当代社会转型时期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又构成了我国经济法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

因而如何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协调我国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

一、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联系(一)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1、政府自身的性质客观上要求它必须有所为。

“什么都不为的政府未见得就是一个好政府。

事实上,现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无为而治’的政府,只是存在‘为得好’与‘为得不好’的问题〔2〕。

”政府“为”与“不为”,不应当取决于政府官员的自由意志,而应当取决于政府本身的特性及其设置的目的性。

就政府特性而言,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和能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首先,政府是一个具有社会普遍性的组织。

这一方面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附属于一个政府,任何人都没有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就使得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为了自己公民的利益而采取某种行动,这种行动包括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就是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合法经济利益所采取的行动。

其次,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

这种强制性来源于政府的普遍性,它一方面导致了政府的干预权力,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干预权力的服从。

当然这种服从既可以表现为公民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自觉遵守,又可以表现为被动的就范。

2、政府的设置的目的性要求它必须有所作为。

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而存在的,而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前提的。

政府设置的目的是建立有利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即政府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

因此,如何实现这个职能就成为各国政府所必须面临的主题。

这个职能普遍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通过政府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而实现;另一种是通过政府对宏观和微观经济的间接调控而实现。

而无论是直接调控或间接调控,它都属于政府干预的范畴。

3、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必须有所作为。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

〔3〕克服市场失灵,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中最为必要和重要的职能。

市场缺陷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市论我国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大连大学法学院讲师蔺妍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即不论市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导致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限制了竞争的充分开展;只能解决市场微观平衡问题,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平衡问题;只能反映现有的生产和需求结构,不能有效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结构;导致分配中的收入不均甚至两极分化等等。

第二种市场缺陷是市场由于发育不完善而出现的功能障碍,主要表现在,产品市场缺乏良好组织,市场信息既不灵敏又不准确,市场法制不健全等,这种市场发育不完善而造成的市场缺陷致使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4〕市场机制存在的诸种缺陷,决定了即使在市场经济发展得相对完善和发达的国家,仅仅靠单纯的市场调节难以保证资源配置的完全合理化,也难以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因而需要政府的及时介入,并通过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干预,补充和克服单纯市场机制的不足和缺陷。

(二)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联系。

政府干预范围的确定原则有三点:以市场为本位、以政府为辅助和以自由为准则。

其中“以市场为本位”是政府干预范围确定原则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原则。

以市场为本位,就意味着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是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市场为先政府为后,市场为本政府为末,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处于辅助的地位,它是社会经济的辅助调节机制,是发展社会经济的辅助策略,同时也是对市场机制的弥补。

政府干预以市场完善为依归,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自我约束,不可扩张自大、喧宾夺主、滥加干预,政府必须充分信任和尊重市场。

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进步等方面的巨大作用是人所共知的,而市场的作用也是巨大和不可抗拒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因拒绝市场而使自己发生剧变和解体,我国由于发展市场而使面临崩溃的经济走向新生和发展,这一切无不表明市场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然而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市场本身也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其自身的缺陷,它也会失灵,也会失效,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的。

因而,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能无政府主义,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的辅佐和弥补,市场与政府之间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我们在主张政府应有所作为的时候,还必须充分注意到政府作用的领域或范围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

我们既不主张“市场万能”,也不主张“干预万能”。

我们希望把政府干预放在一个足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之内。

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只对某些领域进行干预。

如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活动进行干预,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对宏观经济的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进行干预以及对社会分配进行干预等。

二、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一)市场的定位与经济法理论。

我们知道,当市场调节失灵时,便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

而规制和调整这种在国家干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正是经济法对自身的定位。

二十世纪以来,政府与市场平衡关系的规模越来越大,越来越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

由于对社会法要求的加强,私法与民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割地渗透融合,从而生出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即是经济法。

所谓经济法,是指在共同社会经济与国民经济中,政府为直接实现通过市场自我控制不可能实现的共同利益,通过政策手段规制并调整市场自我控制的法律。

〔6〕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法律调整保证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经济法关于市场调节的内容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不同。

1、理论背景不同。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政府正从无所不包的微观直接调控逐步转换到宏观的间接调控,我们所取得的成就虽然有目共睹,但是原有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也使得我们的政府即使不进行干预,它对经济的影响力仍然很大。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处于成长期,政府还没有完全从原有体制计划者和管理者的影子中完全退出,也正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一个相对还很不成熟的阶段,所以在很多领域都还需要国家的逐步引导和调控,这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对国家权利的严格限制上有所区别。

因此,我们的经济法理论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的制度背景是不同的。

2、政府干预理论不同。

我国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有所不同,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理论肯定也有不同的地方。

比如,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失效、市场幼稚、市场不完善、市场固有弱点等,这几个方面都是政府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地方。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因是市场失效和市场固有弱点,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市场幼稚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而市场的不完善则需要政府职能的转换,即从竞争市场中逐步退出。

因此,这是我们的经济法理论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地方。

三、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与经济法的内在联系(一)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干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纵观当今各国的经济发展史,不难看出,政府历来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同市场、企业一样,成为决定和制约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三个重要因素之一。

鉴于此,许多学科均对政府行为合理化、最优化问题给予关注并重点研究,作为经济法学更是如此。

因此,对于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论点,在经济法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

(二)政府干预行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从以直接微观管理为主转为间接宏观调控为主。

因此,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经济法应该重构政府行为模式,以确认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方式,使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中彻底分离和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

为此,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应逐步减弱,与微观效益直接相关的政府管理行为应逐渐放弃。

政府的管理行为应重点指向宏观经济领域。

政府应注重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间接干预和管理。

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并不直接表现为对个别市场主体的指令,而是应该隐含于各种经济参数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之中,因而较之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更灵活、更富有效率。

同时,政府还可以对那些大量发生的、稳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制定经济法规来进行规制,从而使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效力。

2、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的法定次序、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对一些重大经济关系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其调节作用时,才应当启动政府干预手段,经济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定次序、范围和程度。

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合,就应交由市场调节,政府在这一领域只是配合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为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只有当市场机制不能带来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优时,才需要政府干预。

对此,经济法除应对政府干预的次序、范围和程度予以明确界定外,还应该相应地对政府越权干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

3、为防止政府失灵,经济法还应明确规定对政府干预的监督和补救措施。

为防止各种原因导致的政府行为失灵,经济法在赋予政府在其合理的干预范围内调控经济活动的权力的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监督、补救措施,以限制其权力的非法滥用,实现政府行为最优化。

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市场体系建设,促进成熟市场的发展,实现市场体系法制化目标。

要突出强调政府职权法定规则,以法限制和规范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将任何可能滥用的权力限制在严格的范围之内,对各种权力行使的期限、方式作出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否则即为违法,就应受到法律制裁;要以法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司法保障和制衡环节,加强对政府权力适用过程的监督,并辅之以一定的公开化、程度化措施,使政府权力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

在具体分析、研究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与效益之比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最佳程度作出规定,以促进政府的“经济干预”,即政府干预经济的成本小于干预收益。

如果在某一要求政府干预的领域内,政府干预会造成“非经济干预”,则法律就应规定其他措施,来替代政府干预;或者仍规定由政府干预,但要依循简约与合理的原则重新设置职权、配置机构,以利于减少行政费用支出,降低经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机构运转效率,以获得最优的管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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