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论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练习题】1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亦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乙方所享有的某种行为自由或利益的资格。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2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哪些作用?答: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赋予政府对经济实施干预、防止政府失灵;作为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什么规律?答:经济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且在不同的时期的着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要靠竞争,通过正当的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以“优胜劣汰”来促进社会的进化。
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引导、调整、直接参与、最后纠正,均须依法进行;而且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也必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开展。
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起到促进、保障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两者相辅相成。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5)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如何构成的?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由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实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法律等主要部分构成。
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机理及其法律属性

第14卷第1期2007年3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 Vol 114No 11M ar 12007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机理及其法律属性邓 君1、2(1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法律系,上海 201620;21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摘 要] 文中从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背景、现实基础、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属性,即社会中介组织与经济法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它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应当属于经济法的第三类主体:特殊法人。
[关键词] 社会中介组织;产生机理;法律属性[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07)01-0034-04On the Causi n g M echan is m of Soc i a l I n term ed i a ryO rgan i za ti on s and Its Law A ttr i buteDENG Jun(11Shanghai L ix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Shanghai,201620;21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 ics,Shanghai,200433)Abs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backgr ound of s ocial inter mediary organizati ons,their funda ment and their doctrina,ex 2p l ores its causing mechanis m and then analyses its doctrina i .e .the inner conf or m ity bet w een s ocial inter mediary organizati onsand econom ic la w .The organizati ons are the indis pensable body of econom ic la w .They bel ong t o the third kind of bodies in eco 2nom ic la w,na mely,particular legal pers on .Key words: s ocial inter mediary organizati on;causing mechanis m;la w attribute [收稿日期] 2007-02-15 [作者简介] 邓 君(1975-),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法律系、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经济法

二、 课程的基本要求 1.通过本课程学习,大家能够掌握经 济法的基础知识,全面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 论和法律框架;针对毕业后的就业岗位,要 求我们在学习经济法时,了解各有关法律规 则蕴含的理性(即为什么这么规定),着重 掌握具体操作技术(即在现实中如何处理问 题)。
2、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规则的涵义和
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基础知识)
课前案例: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经济法概述: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构成要素 法人制度 代理制度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与经济法
一、法律的概念与本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府失灵与法律规范的保障
(1)政府失灵的原因 首先,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新生事务,国家及其 政府并不熟悉,容易出现违背经济规律而行事的情 况,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政府作为调节者,掌握着极大的行政权力资 源,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以保证该项权力的 有效运行。 (2)针对政府失灵的经济法
四、学习方法 1. 全面系统掌握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概 念和体系,从整体上了解经济法的特点及其在市 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定要熟悉教材内容, 因此,必须做到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
2. 以各种经济法律规则为中心,准确地把 握原理,研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在理解和 运用上多下功夫,重视平时作业。 3. 紧密联系实际,关注社会,尽可能多地 联系国内外市场组织和市场交易的实例,增 加实感。 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 决问题的能力。
它们的相互联系,能做到真正融会贯通,具备运
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 问题的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熟练运用。
国家干预_经济法的基本内涵_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_张金艳

银企信用FinancialCredit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和经济理论、法律文化背景。
尽管经济法律规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法中垄断禁止性法律的出现,然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则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近代社会,自然法学的逐渐衰退,导致相应的法律观念发生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根本性变化,法律应逐渐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保证社会公正的经济法观念应运而生。
如果说传统的个人自由观念与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关,而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则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
这种追求社会整体公正而使用的手段就是国家干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为这种社会整体公正提供有力、有效的干预之源和公权力保障。
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如果说为纠正“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为匡正“政府失效”而要求政府适度、谨慎干预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要适度,而经济法无疑是国家适度、谨慎干预的基本法律保障。
回顾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国家干预经济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之所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产生,除了各国自身特殊的条件和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外,还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尽管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但正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样,经济法既然在激烈的论争中依然稳健存在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说明那些简单否认经济法存在或认为经济法有挖民商法、行政法墙角而牵强附会存在之嫌等诸多观点不失为一种鲁莽与轻率,也就不攻自破。
不可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理论体系远不成熟,处于急需发展而又理论薄弱的两难境地,但是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驾以时日,其必将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经济法不是一种凭空杜撰的新鲜名词,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和社、法律文化背景,它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
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摘要:就目前情况来看,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统一,关键在于政府能不能保证市场力量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让市场而非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杜绝政府部门与市场争权,将本应由市场调节的经济现象由政府包办。
政府与市场作用的相机选择,前提还是尊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有在该进的时候才进,而不是过分进入,或者进了就不退。
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庄严地宣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要求人们转变观念,特别是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经济特有的平等竞争的本质要求去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功能,以利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完善。
关键词:政府经济市场作用正文:一、化政府功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1)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迈进的关键的一步,随着国营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者,我们原先无所不包的父爱主义者——政府,又将发挥什么作用呢?如果把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的转变理解为削弱政府权力,摆脱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那是极大的错误,相反,随着政府从繁琐的家长式计划管理中摆脱出来,强化政府功能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一,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自发的、盲目的市场调节,有它自身的种种失败形式,一般来说,由于“市场失灵”而需要行政干预的领域大体如下:(1)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当供过于求的现象出现时,大量产品的浪费就已经成为事实,而当市场供不应求的价格信号发出后,从信号反馈至产品产出,有一定的时滞,这在那些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表现尤为突出。
为了减少经济波动,保持稳定发展,国家可在中长期预测的基础上,提供有关当前经济状况和发展趋势的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经济行为主体的微观经济决策提供指导。
(2)某些宏观经济变量,如财政收支总额、信贷收支总额和外汇收支总额,是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市场自身的力量不可能使这些因素自动保持平衡,因而需要政府来管理。
是否应该废除国家干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家干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影响
了经济的效率和创新力。
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经说过,“只有市场才能有效地分配资源,而政府的干预只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
”这表明国家干预会使市场失去自由竞争的环境,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此外,国家干预还会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
例如,中国历史上的王
安石变法就是因为国家干预导致了官员贪污腐败,最终导致了社会动荡和政治危机。
因此,废除国家干预可以有效减少政府的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可以有效调节市场,避免市场失灵和垄断行为。
例如,美国总统罗斯
福曾经说过,“政府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弱势群体和监管市场,避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这表明国家干预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此外,国家干预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例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就
是通过国家干预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结构调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因此,国家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但需要合理规范和监管,避免滥
用权力和扭曲市场。
因此,不应该完全废除国家干预,而是应该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发挥国家干预的积极作用,同时避免其负面影响。
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论文

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The government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nd the market economy目录中文摘要┅┅┅┅┅┅┉┉┉┉┉┉┉┉┉┉┉┉┉┉┉┉┉┉┉┉┉(1) 英文摘要┅┅┅┅┅┅┅┅┉┉┉┉┉┉┉┉┉┉┉┉┉┉┉┉┉┉┉(2) 1什么是政府宏观调控┅┅┅┉┉┉┉┉┅┅┅┉┉┉┉┉┉┉┉┉┉(3) 2政府宏观调控的背景┅┅┅┅┅┅┅┉┉┉┉┉┅┅┅┉┉┉┉┉┉(3) 3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方法、内容┅┅┅┅┅┉┉┉┉┅┅┅┉┉┉(4) 3.1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4) 3.2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4) 3.3政府宏观调控的内容┅┅┅┅┉┉┉┉┉┉┉┉┉┉┉┅┅┅┉┉(5) 4宏观调控手段┅┅┉┉┉┉┉┉┉┉┉┉┉┉┉┅┅┅┉┉┉┉┉┉(6) 4.1宏观调控手段的内容┉┅┅┉┉┉┉┉┉┉┉┉┅┅┅┉┉┉┉┉(6) 4.2宏观调控中经济杠杆的运用┉┉┉┉┅┅┅┅┅┉┉┉┉┉┉┉┉(8) 5对政府宏观调的建议┉┉┉┉┉┉┅┅┅┉┉┉┉┅┅┅┉┉┉┉┉(13) 5.1历次调控的经验告诉我们┉┉┉┉┉┅┅┉┉┉┉┅┅┅┉┉┉┉(14) 5.2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要注意不同手段的不同特点┉┉┉┅┅┅┅┅┉(14) 5.3宏观经济调控必须考虑的因素┉┉┉┉┉┉┉┅┅┉┉┅┅┅┉┉(15) 5.4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经济遇到的主要问题┉┉┉┅┅┅┅┅┉┉┉(16) 5.5宏观调控应坚持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17) 参考文献┅┉┉┉┉┉┉┉┉┉┉┉┉┉┉┉┅┅┅┅┅┉┉┉┉┅(17)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国民经济经济杠杆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已取代计划调节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要调节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主要由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的经济运行方式。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浅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摘要: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除了包括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般的法律理念以外,经济法的理念还应包含着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本身所特有的经济法理念。
要真正了解经济法的理念,就要准确、深刻地把握公私融合、官民平等的真谛。
而法理念是在社会和法的变迁、主客观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从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四五规划,新发展理念也在引导和丰富着经济法理念及基本原则的意义。
探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体现,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内涵。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基本原则新发展理念1.浅析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即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中。
1.法律理念从法理学来看,首先作为一个部门法,经济法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该体现着法律的一般价值,即秩序、自由、人权、正义,而关于这四种法律价值,经济法也有其独特的内涵。
1.秩序。
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和其他法律有所不同的是,经济法对秩序的要求会在对待不同个体的有差异的限制中体现出来,在将每一个个人都看作整个国家的慈母般的民法中,由于只侧重于强调个人权利所引发的诸如垄断、不当竞争等问题,则恰好是民法无法解决,而经济法要去解决、和能够解决的。
2.自由。
经济法虽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的经济职能的手段,但也是以自由作为基础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
从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也能体现出,经济法要实现的自由是社会整体性的自由。
将这种自由纳入规制之中使其更好的得到实现,以保证经济自由的最大优化,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在经济法中得到了有效统一。
3.人权。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通过将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这两种手段双管齐下进行灵活有效调节,以共同利益至上原则旨在实现利益均衡,也就是说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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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论
夏黑讯
摘 要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存在反映了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的必要性与积极作用。本文指出国家干预与市 场调节有效协调应当以经济安全与发展为目的原则, 以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的制度化为手段, 遵循立足主权与国 情、 相机选择和依法协调等原则。 关键词 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 F015 国家干预 市场调节 有效协调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7-107-01 个矛盾体, 双方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此消彼长。 只有国家干预与市 场调节有效有机结合, 才能促进、 实现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 展。 在当前国内国际利益冲突与合作并存的背景下, 尤其是加入 WTO 以后,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在时机与力度的选择上, 必 须以一定的目标为导向, 即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 应当 以经济发展与经济安全为核心目标。 经济发展重在内在性, 即一 国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增长; 经济安全是指民族国家或主 权国家的经济发展、 经济利益不受外部或内部威胁和侵害。 在促 进经济发展、 构筑抵御风险的长城中, 国家是主力, 其主要手段是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 (二)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的原则 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存在, 要真正实现国家干预与市 场调节有效地协调, 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科学协调原则。建立科学的国内国际双层经济风险与竞 争力评价体系, 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的科学依据。 经 济风险与竞争力评价的影响因子主要有债务规模与比例、 货币稳 定系数、 城镇居民基尼系数、 对外依赖度、 外资控股率, 货币兑换 自由度, 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国际经济组织中话语权、 法律法规 完善与执行程度、 国外贸易保护度等。 2. 立足主权与国情是基础。不要简单盲目地照搬照抄外国 现存的经验, 原封不动地移植和套用外国的做法, 而是要采取辩 证否定的态度, 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来取舍。 在满足本国 短期目标或利益时, 还要着眼于国家与国际更长远目标与利益实 现。 国内注重效率与公平, 注重经济发展、 经济实力提升; 国际上 注重国际竞争力, 经济安全维护。 3.相机调整是手段。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协调, 要因时因地 制宜, 适时调整。善于从危机中把握良机, 求生存、 求发展。国家 干预与市场有效协调, 绝非是量的永远均衡或势力均敌, 而是质 的均衡与统一。 必要可以有所偏向或倾斜, 有时强调市场优先国 家干预弱化; 有时注重国家干预强化, 市场调节辅之。坚持有序 适度地改革开放创新与适当保守幷取。 4. 国家金融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有机结合要依法进行。金 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国家金融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有机结合的 制度性保障。
作者简介: 夏黑讯, 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经济法学。
我们不能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而拒绝接受市场调节。政府 行为也不会实现绝对理性, 在矫正市场失灵过程中国家干预可能 会减少或消除市场失灵, 但有时可能使市场变得更加糟糕。 为了 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维护经济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 发展, 必须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 正确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市场调 节的关系。 一、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经济实力快速增长, 市场风险的存在 大小及经济危机的发生的可能性, 往往与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 间选择密切相关的。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 20 1982 年的拉 美国家债务危机, 1997 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 2008 年根源于美国 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无不反映了国家对市场干预弱化而导致市场 失灵。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前, 泰国为了经济发展, 完全开放了外 汇市场, 并在前期得到了较大发展。但由于资金管理不善, 外汇 利用形态出现偏差, 外债结构中短期资金的比重大幅度增长。 同 时证劵投资, 特别是股票投资从形式上看被列入长期资金投资, 但实际上外资此类投资目的大多是价格投资, 属短期性质。 如此 巨大的短期外资及虚拟投资, 在金融监管缺位条件下, 一旦市场 动荡, 外资大规模抽逃, 从根本上动摇了泰国的经济基础, 导致了 泰国金融危机的爆发。 市场失灵导至政府干预, 但政府干预也会出现效率问题, 市 场失灵本身并非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有时政府失灵的存在可 能导致干预成为市场失灵的的催化剂。经济史学派认为, “国家 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 源①。1997 年世界银行报告中也指出:国家主导型干预, ” “ 强调市 场失灵和政府纠正这种失灵的中心作用, 从整个世界来看, 这种 想法过于简单化了。 ”
②
2007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化而来的全球性金融危机, 20 是 世纪 30 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信用危机。 发达国家经济全面 衰退, 新兴市场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大幅滑落, 中国也面临 20 年来最严重的外部经济环境, 中国对外贸易缩水, 但中国金融市 场依然较为安全,经济安全系数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仍较为乐 观。其原因在于我国根据本国国情, 所推行的渐进式金融改革, 国家金融干预与市场调节没有过度失衡。 二、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的目标与原则 (一)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效协调的目标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 实际上是一
注释: ①[美]道格拉斯・ C ・诺思.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 20 页. 第 ②WorldBank,WordDevelopmentReport1997:The State In a Changing World,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r the Wprld Ba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k,199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