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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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确认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做好我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如何确定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价格”)中确定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收税款。

二、对于八十年代以后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为计税价格;对于七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90%为计税价格;对于六十年代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80%为计税价格;对于五十年代及五十年代以前建成的房地产再交易时,按指导价格确定的各区域房地产交易价格基数的70%为计税价格。

三、对于指导价格划定的典型区域以外的房地产交易,其计税价格应以指导价格确定的区县平均成交价格的70%为基数,并按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四、燕山地区、怀柔区在指导价格未公布前,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平均成交价格基数,并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原则,核定计税价格。

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

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

北京⼆⼿房交易税费明细⼆⼿房的税费会因产权类型不同以及房产证填发时间等因素⽽有所不同:●⼆⼿商品房税费:⼆⼿商品房就是业主从开发商⼿中按照市场价直接购买后上市出售的房产类型,但是经济适⽤房不属此类。

契税: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名词解释:⾮普通住宅——凡是“建筑⾯积在140平⽶以上、容积率⾼于1.0、实际成交价格⾼于同级别⼟地上住宅交易平均价格1.2倍”的,属于⾮普通住宅,反之为普通住宅,此外,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享受普通住宅待遇】。

印花税:⼆⼿房的买卖双⽅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2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个⼈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2年的,需要交纳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有两种交纳⽅式:1、适⽤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20%;2、适⽤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

【名词解释:合理费⽤——合理费⽤⼀般是指业主在购房时所交纳的税⾦、贷款利息、装修费⽤、公证费、⼿续费等,但是需要提交相应的凭证,如装修款发票等。

】如果房产已经满5年的,属于家庭唯⼀住房的可以免交,否则依旧需要交纳个⼈所得税。

如果业主在出售该房产当年内计划再⾏购置房产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书⾯申请,并先以纳税保证⾦的形式将个⼈所得税交纳,在1年内重新购置房产后将相应部分的个⼈所得税退还。

●房改房税费:房改房,⼜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所有的房产类型,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地出让⾦:房改房需要交纳⼟地出让⾦,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积×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0.22
•【文号】财税[2008]137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018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附详细计算方式)

2018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附详细计算方式)

2018 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附详细计算方式)二手房,顾名思义不是最新的房产,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下面为你讲解2018 年北京二手房税费新政策,二手房税费的计算方式。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1、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面积在90 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 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 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2、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 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 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4、交易费:3 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买房人把双方的交易费都交了,也就是6 元每平米)5、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6、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 元内。

二手房计税基数是房屋评估价,首套房是根据卖家是否首套房。

1 契税计算公式首套90 平米以下:契税二合同价X 1%首套90 平米至140 平米:契税=合同价X 1.5%140 平米以上或者两套:契税=合同价X 3%2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个人住房满5 年且为唯一住房转让免征个税。

个税=(原购买价-现售价)X 20%3 营业税计算公式满2 年的普通住宅免征。

满2年的高档住宅征收(大于144 m2):营业税=(合同价-原购房价)X 5.6% 不满2 年:营业税=合同价X 5.6%4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公式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X 7%5 教育费附加税计算公式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X 3%6 综合地价款计算公式满5 年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成交价X 10%7 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对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增值税8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计算公式二手房住宅:房地产交易手续费=6 X建筑面积二手房非住宅:房地产交易手续费=8 X建筑面积9 印花税计算公式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北京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征收单位提醒:除了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综合地价款属于国土资源局征收外,其他为房屋所在地税务局。

商铺买卖税费买家支付的税费买方税费: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

卖家支付的税费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

3、土地增值税:A、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速算公式。

[爱北京,快加微信:beijingquangonglve]B、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

5、营业税及附加税:A、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为(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B、不能提供上手发票的,为转让收入×5.5%。

C、税费为差额的5.56%6、土地出让金: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办公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2•【字号】京财税[2003]9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明确如下: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产权人是夫妻。

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四、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只有在此日期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才可适用上述政策。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北京市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

北京市⼆⼿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房交易税费规定包括个税、契税、住房营业税和其它税⾦和费⽤。

那么2016年北京市⼆⼿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是怎样的呢?详解如下。

2016年北京市⼆⼿房交易税费新政策规定⼆⼿房交易税费规定——个税以前,⼆⼿房交易税费规定中的个税可以按照出售价与购买价差额的20%征收,也可以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的1%征收。

⽐如房⼦的原价是100万,卖⽅以120万的价格卖给买⽅,则要从这20万差价中征受⼀部分作为税收。

表⾯上看,征收个⼈所得税是为了限制卖⽅,抑制房地产产业过热。

但是,卖⽅会把征收的这⼀部分税收加在买⽅⾝上,使交易成本增加,从⽽使房价更贵。

2013年3⽉1⽇,国务院公布楼市调控新政“国五条”的实施细则,其中最引⼈关注的便是个⼈出售房产要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所得税。

现在,北京地区计算⼆⼿房交易个税依照2013年发布的京版国五条细则征收:“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

也就是⽬前北京地区个税计算只要能核实房屋原值,均要按照(出售价-当时购买价-购房成本)×20%的⽅法计算,不能核实原值的,个税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房交易税费规定中的个税免征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规范性⽂件,[2007]33号)第三条施⾏:“个⼈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活⽤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所得税”。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满五唯⼀。

其中“⾃⽤5年以上”,是指个⼈购房⾄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个⼈购买的除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款规定:“家庭唯⼀⽣活⽤房”是指在同⼀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有配偶的为夫妻双⽅)仅拥有⼀套住房。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
北京市住宅转让税收政策包括以下几种:
1. 契税:通常的税率为房屋总价的1%。

对于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情况,税率可以降至1%,对于面积在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的情况,税率则为 1.5%。

对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情况,不管什么情况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

2.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交易总额的1%或两次交易差额的20%。

如果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对于产权证,按照5元/本的标准收取印花税;对于购房发票,按照0.05%的标准征收印花税。

4. 其他费用:在办理产权转移时,可能会涉及到其他一些费用,如登记费、测绘费等。

此外,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附加税等。

在交易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最新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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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
【标 签】二手房交易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7﹞302号
【发文日期】2006-06-28
【实施时间】2006-10-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注释:此文失效,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我市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保证税收收入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时、足额入库,根据《》、《

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二、对于不同类别的房地产,按不同建成年代、不同楼层、不同房屋类型进行相应系数修正,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三、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中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依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测算的2005年房屋市场交易价格并考虑相关因素调整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略)
2.特殊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略)
3.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略)
4.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低计税价格(略)
5.二手办公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略)
6.二手商业用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略)
7.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说明(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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