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
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成因分析

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成因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这些流浪儿童往往无家可归,生活在城市的街头、车站等公共场所,他们面临着极端的生存困境和风险。
背景介绍这个问题的根源,涉及经济、家庭、社会、教育和心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城市流浪儿童的出现,往往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关系紧张、社会支持体系缺失、教育资源不足以及自身心理健康问题等密切相关。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构成了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的复杂背景。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政策制定、家庭教育和社会关爱等多方面入手,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1.2 问题意义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的存在,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人类道德、社会公正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这些流浪儿童无家可归,长期生活在街头,饱受风吹雨淋,缺乏足够衣食住行的保障。
他们遭受到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困境,更严重的是心灵和人格上的摧残。
这些孩子们绝大多数都面临着辍学、早婚、早育、青少年犯罪等诸多社会问题,对他们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都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解决城市流浪儿童问题不仅仅是一项社会责任,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和未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寻找解决之道。
【问题意义】的探讨,不仅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更能够促使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采取实际行动,共同致力于解决城市流浪儿童问题,为这些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2. 正文2.1 经济因素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经济困难是导致儿童流浪的主要因素之一。
许多流浪儿童来自贫困家庭,由于家庭贫困而无法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教育资源,迫使他们流落街头。
缺乏经济支持的家庭无法提供足够的教育和生活条件,使得孩子们没有勇气在社会上立足。
经济困难也会导致家庭矛盾,家庭不和谐会使儿童选择逃离家庭。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流浪儿童是指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或家庭支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与正常成长的儿童相比,他们往往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稳定的饮食来源和保障,更严重的是,他们往往容易被欺凌、虐待和性侵等多种危险。
为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权益和尊严,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在长期的实践中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其中就包括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儿童福利法》等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法律执行不力、社会舆论压力、基层机构衔接不畅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到流浪儿童的保护和救助。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促进流浪儿童权益的得到有效保障。
二、选题意义1. 社会责任与使命感。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每个社会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确保其健康成长。
2. 研究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增多,流浪儿童问题日益突显,相关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3. 实践意义。
本研究对于完善我国流浪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流浪儿童权益的保护意识,促进流浪儿童数量减少、救助和保护能力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本研究旨在探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和实践建议。
1. 短期目标:调查研究当前我国流浪儿童保护措施的现状,深入探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法律问题,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 中期目标:总结国内外流浪儿童保护法律的优点和不足之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加强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3. 长期目标:为完善我国流浪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提高防范和救助流浪儿童的能力和水平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促进流浪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融入,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调研、专家访谈、案例分析及对比研究等方法,具体包括:1. 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法律、政策、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数据、案例分析等文献资料。
流浪儿童救助问题研究

流浪儿童救助问题研究摘要:自2003年开始,我国加快了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通过对流浪儿童福利和救助政策的现状进行探究,力图找出当前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出现问题的原因,探求有效解决流浪儿童问题的途径如下:加强流浪儿童的预防工作,减少流浪儿童每年增加的幅度;完善救助政策,加强政策的支持力度;转变救助方式;社会各界的帮助。
关键词: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对策和建议一、关于流浪儿童的界定和特征何谓流浪儿童,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正是由于这种不明确影响着相关法律的制定及实施,不能保障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
安怀世(2002)将我国的街头流浪儿童根据国际机构的分类标准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脱离家庭后独自生活的儿童;二是脱离家庭后与群体生活的儿童;三是未脱离家庭,但在街头谋生;四是未脱离家庭,但在街头游荡。
虽然我们能够根据这种分类明确流浪儿童的生活现状,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分类存在着漏洞,作为定义也是不够谨慎的。
周良才对流浪儿童做了这样一个定义:“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个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
从调查结果中表明我国的流浪儿童群体以男性为主,受教育程度低,来自农村。
张明锁(2002)在对83位流浪儿童中心的儿童进行深入的调查发现,10-16岁所占的比例最高,大部分都来自农村或者不发达地区,并且受教育程度低,大部分人都有辍学的经历或者小学未毕业。
赵维泰(2005)在对中原某省的1247名流浪儿童的情况进行统计数据分析后明显发现,绝大多数的流浪儿童来自农村或者不发达地区,并且重复流浪率高,重复流浪的儿童占总数的1/3,一半以上的流浪儿童受教育的程度在小学以下。
虽然上面论述的调查结果是区域性的,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我们可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的东西,我们可以简单地把流浪儿童的特征归纳为:男性流浪儿童占大多数,大多数都是来自农村不发达地区,年龄普遍集中在10-15岁,受教育程度低(一般为小学以下的文化程度),主要是以乞讨为谋生方式,重复流浪比率较高。
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是世界普遍存在的弱势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
我国的流浪乞讨儿童群体也日趋庞大,他们的生存、人身、教育、发展等问题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它不仅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保证他们良好的生存、发展状况、得到良好的教育,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救助AbstractChild begging is the world's common vulnerable groups, since the 20th century, since the 80's, along with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dvance of street childre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Groups of children begging in our country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large, their survival, physic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and other problems are not effectively protected.Today disparity in the wealth gap, not just a simple legal issue, or a social issue and concern to us.It is not only ethical issues involved, but also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To ensure their good survival,development,get a good educ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factor in social harmony and progress.Keywords:Children begging Relief摘要 (1)引言 (4)正文 (5)一、我国流浪乞讨儿童的现状 (5)(一)职业化,多受犯罪团伙胁迫、控制 (5)(二)流浪乞讨儿童呈残障化,自我保护能力弱 (5)(三)流动性强,调查取证难 (6)二、流浪乞讨儿童的形成 (6)(一)经济贫困是根本原因 (6)(二)家庭环境的不良影响 (6)(三)教育功能的不完善 (7)(四)违法犯罪团体唆使未成人乞讨 (8)(五)历史习俗的影响及利益观念的驱动 (8)三、当前解决流浪乞讨儿童效果不理想的原因 (9)(一)从多方面管理、政府责任主体不明确 (9)(二)救助体系不完善、救助目标不明确 (9)(三)政府用于救助流浪儿童的经费紧张 (10)(四)救助机构、基层组织、社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力 (10)(五)难以妥善安置流浪儿童 (10)四、如何减少流浪乞讨儿童 (10)(一)实行归口管理 (10)(二)加强归属地负责原则 (11)(三)完善救助体系 (11)(四)法律强制实施 (12)(五)社会参与和监督 (12)五、我国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措施的完善方向 (12)(一)协调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12)(二)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乞讨儿童安置问题 (12)(三)完善立法,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3)(四)呼吁社会对这起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13)(五)采取宏观经济措施,促进各地区经济和谐发展 (14)(六)多方筹集资金,使救助经费得以保障 (14)(七)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发挥整体协同效能 (14)(八)大力倡导和谐社会,从和谐家庭做起 (15)(九)呼吁对教育体制进行改革 (15)总结 (15)参考文献 (15)致谢 (16)引言当全世界都在呼吁“保护人权”且对各社会主流群体的人权保护日趋完善,社会各界都享受或开始享受对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时,却仍有着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许多同龄人享有的权利甚至最起码的温馨,却有着其他同龄人可能永远体会不到的经历,他们几乎被孤立于保护社会权利的福祉之外,甚至连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精选2篇)

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精选2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中国流浪儿童现状的资料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的现状与问题探析摘要:城市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和复杂的社会群体,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关系到整个社会管理和和谐发展,古往今来就备受关注。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工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也得到发展,但是其救助现状仍令人堪忧,这里通过分析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以及在救助中所面临的困境,提出有针对性的发展策略,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城市流浪儿童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现状问题策略一、城市流浪儿童现状及产生原因根据我国政府的定义,流浪儿童指的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和儿童。
我国流浪未成年人群体数量大,大致达到了100万至150万,他们生存环境恶劣,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流浪儿童的生存手段可以概括为:捡(捡垃圾)、讨(乞讨)、卖(卖艺、卖花)、偷(偷窃、抢劫)。
例如近年来,新疆籍流浪儿童问题引起了多地政府和社会人士的关注,据新疆社科院一项报告,在内地流浪的新疆籍儿童中,超过九成是被诱拐离家的,流浪少年儿童大多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南疆地区6~15岁的男孩居多,绝大部分是来自南疆三地区农村贫困、残弱家庭的少数民族少年儿童,主要流出地集中在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且呈现数量多,增幅快,分布广的特点。
大多在被拐骗(卖) 后受“蛇头”控制从事违法行为,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
此外上海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对近两年接纳的流浪儿童的不良行为的统计,扒窃、偷窃和窃车的占到了85%,广州市近年的调查数据表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流浪儿童已经占到了总数的83%,而四川省民政部公布的2005年四川流浪儿童生存现状中,涉及扒窃、偷窃和窃车的流浪儿童高达流浪儿童总数的92%。
流浪人员救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流浪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生活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针对流浪人员救助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 流浪人员收容困难目前我国各地的收容站点数量较少,且往往条件简陋,无法满足流浪人员的基本需求。
一些地方的收容站点管理混乱,存在违规收费、虐待等现象。
2. 心理需求无法满足流浪人员由于长期生活在边缘状态,往往面临心理问题和社会融入困难。
但目前社会对流浪人员的心理辅导和帮助较少,导致他们的心理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3. 就业和再就业困难流浪人员往往没能力和技能,再加上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导致他们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困难。
目前的相关政策和帮扶措施也未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二、建议1. 增加收容站点数量和改善条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收容站点的投入,增加其数量,并改善条件,提供充足的床位、温暖的饭菜和基本的生活用品,确保流浪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加强管理和监管对收容站点的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虐待等行为,确保流浪人员在收容站点得到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
3. 加强心理辅导和帮助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或部门,通过专业人员对流浪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扰,重建自信,融入社会。
4. 提供职业培训和帮助政府可以通过举办职业培训班、提供就业指导等方式,帮助流浪人员获取一定的技能和知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5. 加强宣传教育社会应加强对流浪人员的宣传教育,呼吁社会各界关爱他们,减少歧视,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通过以上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流浪人员问题的重视,并推动相关部门对流浪人员救助工作的改进和完善,让更多的流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流浪人员问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除了上文提到的收容、心理、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之外,我们还应该从更多的角度出发,全面解决流浪人员的困境和问题。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

我国流浪儿童的社会政策探析摘要:以近年来政府针对日益严重的流浪儿童问题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切入点,关注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分析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救助流浪儿童的四点对策。
关键词:流浪儿童;政策发展;救助策略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2-0216-02一、我国流浪儿童的现状一般将我国城市流浪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而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每年流浪儿童约有100万—150万人,而据民政部门统计,每年仅有15万人次流浪儿童得到救助,救助形势十分严竣[1] 。
从性别上看:流浪儿童中男性约占70%,约有10.5万人;女性约占30%,约有4.5万人。
从来源上看:来自农村的约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
从教育程度上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
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
流浪儿童的主要流出地是湖南、四川、河南、山东、安徽、贵州、广西、云南、新疆等省份[2] 。
二、我国流浪儿童产生的原因1.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儿童被不法分子诱拐,常年从事偷窃、乞讨和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超出国际警戒线,而且有持续增长的趋势。
东部起步早,经济发展水平高;中西部起步较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市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农村。
我国流浪儿童大多来自农村中的贫困家庭,他们因为生活困难而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
由于他们自身的能力不足和缺乏足够的保障,容易沦为流浪儿童。
另外,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儿童被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诱拐,其中一些人被职业乞丐或违法组织所控制,成为犯罪分子谋取私利的工具。
2.家庭功能失调,学习适应不良。
不良的家庭结构、家庭环境恶劣、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家长对儿童施加过大的压力、家庭照顾不周、父爱母爱的缺失、家长对儿童的忽视甚至虐待,使得儿童无法在家庭中正常学习、生活,致使儿童离家出走,成为流浪儿童。
流浪儿童的现状及救助措施

小议流浪儿童的现状及救助措施(一)流浪儿童的现状都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但并不是所有的花朵都幸福地生活在阳光雨露下,如今游荡在城市之中、出没于街头巷尾的流浪儿童便是一例。
所谓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了家庭和离开监护人的看护,流落到社会上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
近几年来,中国城市流浪儿童日益增多。
据民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约有15万人次的流浪儿童,加上随父母外出打工的街童,实际人数可能远远超过30万人。
他们绝大部分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农村。
这些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
他们中的大多数生活没有保障,更无法享受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
疾病、饥饿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孩子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伍德琛博士说,从世界范围来看,导致儿童流浪街头的突出原因是贫穷、家庭的解体和暴力。
在中国,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社会不断进步,但迅速转型的社会给家庭和个体也带来巨大的压力,比如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持续攀升的离婚率,这些都不断把孩子由家庭推向街头。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家庭、教育、社会等是导致儿童出外流浪的主要原因。
家庭因素排第一位,其中包括家庭解体和家庭教育失当或虐待儿童等。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教师薛在兴认为,短视行为导致父母不想让孩子读书。
尽管教育部三令五申,可各地还有不同程度的对外来儿童加收借读费等违规行为,这也是把随父母外出务工的儿童变成流浪儿童的重要因素。
对于如何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最近几年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也探索出了一系列新的途径和方法。
专家建议,要从生活救助、心理矫治、针对性进行文化与技能教育以及改变现行救助制度4方面着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救助问题。
目前,我国的救助机构主要是从生活生存保障方面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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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浪儿童救助的问题分析1、对流浪儿童的救助究竟是强制还是自愿存在争议按照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流浪儿童的收容和遣送可以带有行政强制色彩;而按照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流浪儿童方面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寻求救助,也可以自由出入救助站,而有关机关将不再具有强制性权力。
按照法理上的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旧的法律自然失去效力,所以,对全体流浪人员的救助应当贯彻新法“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但是,实践操作中,对流浪儿童的强行救助的做法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正是人们对“自愿性”原则是否适用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存在分歧意见。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都需要得到监护人的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这些立法的前提假设是未成年人还处于身心发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需要得到家庭的照顾和保护。
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于流浪儿童这一脱离监护之外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应该是必须的,而不是任其选择的。
所以,《未保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但是是否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沿袭强制性做法,从善良意愿出发,强制流浪儿童接受救助呢?这似乎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违背。
救助流浪儿童如果一味采取强制手段,除了助长成人世界的权威作风之外,也不利于流浪儿童自身主动性的调动,特别是他们的信任机制已经出现了危机,强制性做法极易引起逆反、抵触等消极心理,从而对救助工作留下障碍和阴影。
2、已有的救助机构普遍面临资金、设备、人力不足的问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经费、人员欠缺问题非常突出。
很多救助场所是由收遣站旧设施改建而成的,起点低,条件简陋,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很低,许多救助教育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有效开展,直接影响到救助方式改善和救助水平的提高。
流浪儿童在中心必需的衣、食、医疗、安置等均无专项经费,工作难度很大;教育培训困难重重,尚未形成合力;缺少必需的器材设备,新方法难以引入实际工作;生活经费、包干费标准低,实际花费多,挤占收容遣送经费越来越严重。
3、矫治方法的专业化问题我国目前对流浪儿童的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传统的思想品德,以及技能培训,但是这些教育矫治方法是否能够修复流浪儿童受到伤害的身心和情感呢?流浪儿童曾经被自己最可敬可亲的人欺骗、抛弃或虐待,从而对衡量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标准有了偏颇的认识;流浪期间的艰难生活不仅使他们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内心世界也承受了创伤。
他们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人际间的信任,以一种敌视的目光看待大千世界。
与正常少年儿童不同是,流浪儿童的信任机制发生扭曲,他们把说谎作为家常便饭,谎言就像一个痼疾一样深深地嵌在他们的身体中,使真正想帮助他们的好心人无从下手,也为他们自己与外界的交流加上了一道壁垒。
所以,要修复他们的身心,已然不是传统的方法所能奏效的,这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需要专门设计的身心修复课程,但是目前,我国多数救助机构并没有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
4、流浪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不完善总体来说,我国关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形成了司法保护制度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对出现问题的家庭和出现问题的儿童进行干预性救助和紧急庇护,为及时补救已经出现的特殊情况,防止流浪儿童问题扩散和进一步恶化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但是,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特别是对流浪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组织机构还不完善、不健全,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
综合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一个保护儿童的强有力的综合权力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没有突出政府的作用;三是现行法律道德化趋势明显,缺乏惩罚性措施;四是法律更新速度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问题的表现就是目前日益突出的流浪儿童问题、流动儿童问题、被成人操纵的儿童问题、监护人遗弃未成年被监护人问题、特殊困境下的儿童的国家监护责任问题、儿童继承权和财产权的有效保障问题、网络对儿童的不良影响问题等等。
四是目前我国涉及流浪儿童救助的有效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未保法》强调救助的必要性,而国务院制定的《救助管理办法》强调救助的自愿性,执法者何去何从?《救助管理办法》没有就流浪儿童的特殊性指定充分的区别于成年人的救助措施。
例如,关于救助时间,《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一般不超过10天,但是,实际操作中,这一期限根本无法查清流浪儿童的家庭背景,教育和矫治更难以做到;再如,《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场所、设施、人员等方面没有针对儿童规定任何特殊要求。
如此等等,这必然给实践工作带来困惑和阻力。
5对流浪儿童的监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监护人法律责任制度是指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实践中看,相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都各有其专职,各有其工作重点,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废除在没有合适的自然人作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这种形同虚设的规定,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公职监护人,也可以考虑只将民政部门下属的儿童福利院的职能扩大,选定其为公职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 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训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 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50 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法本法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以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和《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只规定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或变更监护人。
同时规定监护人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按一般民事侵权起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多是训诫、制止、责令当事人改正等比较轻微的处罚方式。
因此,这里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其一,监护人一般是与被监护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其监护不利或失职通常作为家庭问题而被掩盖,很少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出面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监护的要求,因此不容易改变状况;其二,当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遭到来自监护人的侵害时,因为自身行为能力欠缺很难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单位反映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其三,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具体因失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无实质内容规定。
6法律援助制度无法惠及流浪儿童存在缺位现象流浪儿童属于双重弱势群体。
因此,对流浪儿童实施法律援助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儿童可能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形而被迫逃离家庭外出流浪,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儿童在流浪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的无知,由于自身处于困境,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引诱和利用,成为犯罪主体或犯罪工具,在流浪过程中,他们的其他合法权益也很容易被侵害;最后,流浪儿童因为自身心智的不成熟和社会经验的匮乏,根本无法保护自己和主张应有的权益。
国务院于2003 年9 月 1 日颁布施行了《法律援助条例》。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全国性立法,旨在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然而,对于流浪儿童而言,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
7 对流浪儿童的安置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修改以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流浪儿童的保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第一,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实行救助,承担临时监护的职责;第二,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予以妥善照顾,并且要及时通知流浪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流浪儿童;第三,对孤儿、不能查明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尽管法律法规对流浪儿童安置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相比起需要救助的流浪儿童的数目,福利机构条件仍然相当有限,不能按规定进行安置。
另外在救助保护中心的流浪儿童学业、技能培训、就业、年满18周岁如何安置等都存在很大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做依据。
8流浪儿童的教育权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救助站提供救助的内容,即食物、住处、救治、联系单位、乘车凭证。
没有涉及保护流浪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
目前还没有法律对保障流浪儿竜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问题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
对于流浪儿章的救助如果只停留在解决流浪儿章的食、住、行等问题,那么对其实施的救助只能是治标而难以治本。
9《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儿童救助的法律缺位问题2003 年8 月1 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其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
但是,《救助管理办法》因为准备不充分、出台比较仓促等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受救助人员的“来去自由”的规定会给当地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一定的冲击。
并且来去自由不适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救助人员;其次,《救助管理办法》可能会给一些身强力壮的懒汉以可乘之机,出现蹭救助、骗救助等情形;再有,关于救助时间与救助次数的规定,《<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将救助时间规定为一般不超过10 天,而对救助次数没作限制性规定,从而出现反复救助或者因无法安置,而使得某些人重新流浪的状况;最后,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流浪儿童,在《救助管理办法》中则很少提及,这是很大的局限,也使得流浪儿童救助无专门法律可依,存在缺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