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的形式、效力和分类

第四章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第一节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的概念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态。
(二)法的形式的种类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
注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
(2)两者的种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
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
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
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
(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注意:1)一国两制 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理解上注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具体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效力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注意:1.法律(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
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法理重点

第四章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A,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但是他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地啊,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B,马克思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资产阶级从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线,掩盖资产阶级本质;C,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找法的本源。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爱社会主义则是指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A,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未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里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出发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者统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
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的简答题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1.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产生和形成的过程,它包括法的形成原因、产生条件、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内容。
法的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比如可以从法律的历史演变、社会文化、政治制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
2.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能力,包括法律的约束力、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的效力与其权威性、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密切相关,是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
3.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关系法的渊源与效力是密不可分的,法律的渊源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而法律的效力则表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实际作用。
只有了解法的渊源,才能更好地理解法的效力;而只有法的效力得到保障,法律的渊源才能得以体现和延续。
4.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重要性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对于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意义重大。
只有深入了解法的渊源与效力,才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工作,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实际效力。
5. 法的渊源与效力的影响因素法的渊源与效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都会对法的渊源与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
6. 总结法的渊源与效力是法律学中的重要概念,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加强法律建设和推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对法的渊源与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7.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不仅包括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形成过程,还涉及法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的人类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在法的渊源中,法律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不同法系的演变都是重要的研究领域。
了解法的渊源有助于我们从更宏观的角度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为建设更加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理论的指导。
8.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所具有的能力。
大学各章练习题-3[1][1].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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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
单项选择题1。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下列哪一选项?A. 宪法B. 法规C. 习惯法D. 不成文法2。
“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一系列由低到高的不同位阶的概念体现了A. 法的形式B. 法的技术内容C. 法的规范内容D. 法的本质3。
中国法律采取的管辖原则是A.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B.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C.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D. 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4。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后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
A. 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
B.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C. 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5。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B. 只有刑事法律才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C. 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D. 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6。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该法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如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应是A. 法律签署之日B. 法律公布之日C. 法律批准之日D. 法律通过之日7。
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8。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 一切法律效力的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律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 法律生效后,应该是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9。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的概念

/ 2016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的概念。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法的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渊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法律教育网
3.非正式渊源的含义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司法实践中法院选取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考试题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考试题
法理学考试题目:
一、简答题
1.简述法的渊源的含义及其种类。
2.简述法的效力层级及其冲突的解决机制。
3.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特征。
二、论述题
1.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2.论述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和联系。
3.论述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影响。
三、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两村因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向所在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行政裁决,市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土地所有权归乙村。
甲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指出各法律关系的性质。
2.张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申
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启动了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请分析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并指出各诉讼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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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法律渊源有三种含义: 第一,法律的终极渊源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第二,法律的效力渊源 立法、习惯、法理 、学说 “卡特勒案” 第三,法律的形式渊源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形式 现时期,我国成文法的具体表现形
式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国 际条约。 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 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和 重要的地位。
习惯法,即是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
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时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第2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 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 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的程序创 制的,以文字的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 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以 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
2、不成文法:又称非制定法,它不是
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的,也不以 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但国 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不成文法就是 非由国家制定的,不具有文字的条文表 现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国家,这些国家 的法律以判例法和习惯法为主。
5、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本是指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
际组织、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之间所缔 结的政绩、经济、文化、贸易、法律和 军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 括条约、公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议定书以及宪章、 规约等。 在这里,仅只我国同外国所缔结或加入 的国际条约。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也称制定法,它是由国家
2、法律 法律是指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我 国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法律, 是狭义上的法律。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 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基本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 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公民 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 民法、诉讼法。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 法规。 行政法规不同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 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 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 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解释: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市)、经济特区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目 前 18个)。 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同于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分为一般地方性法规和特别地方 性法规。各省、直辖市制定的的地方性法规 即为一般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经济特区所制定的法则是 特别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政府规章除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外,还不得同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 抵触。 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规定相冲突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第3款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 决。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一级大法,在我国 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力。 宪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公民最基 本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 则等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根本性的 重大问题;宪法是国内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 宪法具有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在我国,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 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
第四章
法律渊源、分类 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形式
一、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术语,法律渊源这一术 语在我国法学界的使用并不一致。就是说, 虽然学者们都在使用法律渊源这个词,但是 他们却不是在同一个含义上使用这个词。 注意:我国法学著作很少在第一种和第二种 含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以至法律渊 源是指法律形式已经约定俗成。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 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其 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 文物保护法。 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 规范性的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 地位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