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浅谈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利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在计算机内运行的一种应用程序,它是计算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与传统的物质资产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具有哪些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程序代码、操作界面、图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出等行为进行控制。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比如,一些软件算法、数据结构等都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3.商标权商标是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标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产品的名称、商标、图标等都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核心代码、算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1.立即申请著作权注册在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应当立即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在著作权争议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保障。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2.签订保密协议在与他人进行软件开发、合作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范围。
通过建立保密机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信息泄漏风险。
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专利模式探讨

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专利模式探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开发者往往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因此,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专利模式的相关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与硬件不同,属于一种虚拟的东西。
因此,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无法完全适用。
相比之下,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享受专利保护,其涵盖了软件的理念、程序和源代码等方面。
但是,对于软件的专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如何界定软件的专利范围、是否应该允许对软件的重复发明等。
二、专利模式专利模式是指授权人在特定范围内对其他人使用或销售制品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上,专利模式也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方法。
专利模式可以使开发商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取得专利权,进而获得与软件相关的专利收益。
专利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获得长期的保护,并且可以防止其他人抄袭或篡改软件。
但是,专利模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在实践中,软件的专利申请和审批比较复杂,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费用。
此外,由于软件技术的快速变化,专利技术和专利范围很容易过时。
三、如何选择专利模式对于开发者而言,选择适合的专利模式对于保护软件知识产权非常重要。
在选择专利模式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软件的创新性、专利申请和审批的费用、软件技术的独特性、预期收益等。
如果软件技术比较独特且预期收益较高,选择专利模式可能是较好的选择。
但是,如果软件技术并不独特或软件技术发展迅速,专利模式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风险和费用。
总之,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选择适合的专利模式需要全面考虑软件技术的独特性、市场前景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和效益等因素。
只有在选择合适的专利保护方式下,开发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软件知识产权,并获得合理的收益。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数字化领域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软件的复制、传播、修改等行为非常容易,因此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两方面来探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首先,从法律手段来看,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法律手段来保护。
著作权是最主要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与软件直接相关的文档和说明。
软件的著作权自软件被创作完成时就自动产生,无需进行注册。
著作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从而实现对软件的保护和控制。
此外,专利权也可以用于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解决方案,而不是软件本身。
当软件具有其中一种新的技术性质和创造性,可以产生实际工业应用时,可以通过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的申请过程相对复杂,需要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要求明确的权利要求,且需要通过专利审查。
但一旦获得专利权,就可以在法律上对这项技术解决方案进行独立的控制和利用。
商标权可以用于保护软件的商标标识,例如软件的名称和标识图案等。
商标权的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在同类软件中使用相似的商标标识,从而产生混淆。
除了上述法律手段,技术手段也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采用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
加密技术可以将软件中的关键部分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他人的非法访问和使用。
同时,还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对软件进行签名认证,以验证软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次,采用许可管理系统可以对软件进行许可授权的管理。
通过授权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软件的使用权限的控制,防止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和修改。
另外,采用反盗版技术可以防止软件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反盗版技术可以通过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和水印技术等手段来防止软件被盗版。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问题也随之而来。
为了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保护措施。
其中,著作权是最基本的形式,指的是计算机软件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软件所享有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程度是不一样的。
例如,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美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则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2.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方面,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例如中国的《著作权法》和美国的《版权法》。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专利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例如,美国的《专利法》允许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
另外,商标法也被用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3.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各个国家都设立了不同的保护措施。
其中,比较常见的措施有: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反盗版技术、软件注册、硬件锁定、加密技术和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等。
其中,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是一种通过数字加密技术来防止计算机软件被盗版的措施。
该技术通过一系列控制措施,如数字签名、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保证了计算机软件的合法使用。
反盗版技术则是一种利用程序的主动防御来防止软件被盗版的方法。
常见的反盗版技术有加密解密、模拟调试、破解检测等方式。
软件注册是一种通过软件注册码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措施。
通常,用户购买计算机软件时会获得一个唯一的注册码,只有拥有这个注册码的用户才能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
硬件锁定,则是一种使用硬件锁(如USB口)和特定的驱动程序等手段,来限制计算机软件的使用。
浅谈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途径

浅谈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途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途径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确保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可复制、易传播等特点,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专利保护、版权保护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途径进行浅谈。
专利保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能够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和创新。
根据国际上的立法实践和原则,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
发明专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而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强调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和新颖性。
通过专利保护,软件开发者可以对其软件具体的技术实现手段进行保护,从而降低被他人抄袭和侵权的风险。
版权保护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方式,主要包括著作权保护和软件合同保护。
著作权保护是指软件开发者在完成软件开发后,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和标识等方式获得对其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以文本形式表达的作品,可以通过表达方式、结构和组织等方面获得著作权保护。
软件合同保护主要是通过与软件使用者签订软件许可合同或软件开发合同等方式,约定软件的使用条件和权利义务,确保软件的合法使用和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法律保护途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例如,软件开发者可以采用加密算法、授权认证等技术手段,限制软件的复制和传播,提高软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此外,也可以通过建立软件云平台、采用软件升级和补丁等方式,及时修复软件的漏洞和BUG,保证用户的使用体验和软件的稳定性。
总之,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主要包括专利保护、版权保护和商标保护。
通过合理运用这些法律手段,软件开发者可以在法律框架下,保护自己的软件知识产权,确保软件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需要结合技术手段,提高软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

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提要计算机软件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技术基础之一,而且它的重要性也日显突出,对它的保护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围绕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分析目前几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著作权法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最普遍的法律保护模式。
著作权法主要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进行保护,并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以及其“功能性”。
专利法是继著作权法之后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软件保护方式。
专利法赋予具备“三性”条件的同硬件结合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
而商标法从商业标记和商业信誉等角度出发,为软件提供一定的保护。
商业秘密法则是人们最早用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至今仍作为上述法律的重要补充来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上述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力图为软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但是其本身对于软件保护来讲都存在着缺陷,即使相互协调也不能弥补现有保护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空白地带,因此无法向计算机软件提供全方位的更有效的保护。
笔者认为,由于上述法律并非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制定,人们在利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时,就无法根据软件自身的特点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因此应当为软件“量身定做”其专门的立法。
SynopsisAs the building block of Information Age, software technology has received considerable public attention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in this area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With its focu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omputer software per s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related concepts and laws, namely, Copyright Law, Patent Law, Trademark Law, and Trade Secret Law and what protections these laws can possibly render in the protection of software.Copyright Law is the most popular instrument employed in protecting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Law addresses the originality of software but not its functionality or ideas inherent in the creation of the software. Another important instrument in software protection, Patent Law, is now widely adopted and protects certain software as well as hardware. Trademark Law offers protection to software technology in terms of trade mark and business credit. And Trade Secret Law, as the earliest instrument for software protection, is still considered an indispensable supplementary protective measure.However there are loopholes in any of these laws above, though each of them can provide protections to software technology by certain degree. Besides, some gray zones exist among these laws, which make the effectiv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software technology impossible. Given the fact that these laws are not designed for software protection and do not deal with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software, the authorholds that a law for software protection therefore should be drafted .引言自从1969年IBM公司首次将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分开出售以来,软件交易就从硬件交易中分离出来,软件产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专利模式探讨.

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专利模式探讨[ 07-07-28 11:50:00 ] 作者:金磊编辑:studa20【摘要】软件产业日益成为信息社会的支柱产业之一,构成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在其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人们对如何保护软件不受侵犯,探讨并尝试过不同的模式。
版权模式是一种主流的保护方法,但随着软件产业链的延展扩充和其对社会生活影响的加剧以及相关利益的壮大,加之人们对软件功能性的性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采用专利法来保护软件更加受到软件产业大国的青睐。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践,针对软件的专利标准也发生了变化。
一、关于软件(一)软件行业的发展计算机产业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是整个信息产业中发展最为迅捷和最具有直接影响力的部门之一。
它是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电子技术最直接的应用和最集中的代表。
在其发展的初期,因为技术的局限和功能的单一,它只能在科技领域内应用,而在生产领域和管理领域的应用非常有限,这时的计算机产业还没有完全形成,尚未从其他产业中独立出来。
随着集成电路等核心技术产业的发展,功能愈发强大而完善的计算机相继面世,其性能越来越先进,使用也越来越方便,形成了独立的产业链条。
不仅如此,通过网络化的应用,计算机成为各种行业的基础设备,应用于不同行业的各种系统,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步进入网络时代,构成互联网经济的基础与核心。
而在这庞大的计算机产业中,计算机软件又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成为整个计算机行业的“领舞者”。
如果说离开计算机产业的信息社会和资讯经济只是徒具空壳的话,那么,离开软件的计算机产业更是毫无用武之地。
只要我们稍微关注一下计算机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实际应用,就不难发现,软件业才是今天资讯产业乃至整个信息社会的灵魂中枢。
有人形象地比喻说:对电子信息产业这个巨人来说,集成电路是他的心脏,新型元器件是他的五脏六腑,通信、计算机是他的手、足,而软件则是脑和灵魂。
作为电子信息产业核心和关键的软件产业,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专利保护对于一些具有技术创新的计算机软件也是一种重要的
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可以通过获得专利
来进行保护。
获得软件专利并不容易,因为专利法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的
授予有一定的限制。
软件必须具有技术性,即解决了一个技术问题,并且
具有创新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差异。
此外,专利还要求公开技术细节,以促进技术的交流和创新。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计算机软件(尤其是源代码)的重要方式。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他人所知且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数据、方案、客户清单等。
计算机软件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
例如签署保密协议、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访问、加密源代码等。
当他人
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时,软件公司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并要
求赔偿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摘要:近几十年以来,随着网络科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软件在信息技术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虽然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版权法模式对其进行保护,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
所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对鼓励信息技术创新,提高国家信息化建设水平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加强完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探讨受到我国相关部门以及越来越多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的对策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对策Abstract:In recent decad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computer industry as a new industry, software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Therefor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patent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Althoug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generally adopt the mode of copyright law to protect it, bu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efects. So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patents, to encourag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improve the level of nation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n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been widely concern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our country and more and more professionals. This article will be aimed at our country in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tection problems and solve the problem of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oblems for some of the problems.Key words:computer software; patent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1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国内外现状及问题1.1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国内现状尽管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将专利权授予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但计算软件不仅是发明的一部分,而且其包含了数学算法在内的很多内容,因此可被授予专利权。
另外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中给予专利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有关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审查请求相当严格,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不相匹配。
而后我国对修改了专利法,与此同时对审查指南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尤其改动了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标准,使得申请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条件有所放宽。
不过,是否对提出申请的计算机程序授予专利权,仍需结合专利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
由上可知,我国对是否授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规定比较严格。
1.2 国外的计算机法律保护情况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年颁布了电子版权法案,对非认证的软件进行授权使用时违法的,政府也严禁使用盗版软件。
在双边领域,授权美国贸易代表依据《年综合贸易法》的“特别条款”制裁拒绝给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以期将这一保护方式不遗余力地推向全世界。
日本于年实施的现行著作权规定在商业行为中、在业务中、在计算机上使用侵权软件的行为,视为侵权,只要使用者明知是侵权软件。
这是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在专利保护方面,美国法院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可专利性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态度,在年发布的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的审查指南中规定只要计算机软件发明申请在技术领域中有实用性,就是法定的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
而日本则采用审查标准的基点,即法定的发明的定义一直未曾动摇,强调应用自然法则的标准一直在执行着。
只要满足发明的定义条件,就视为可专利性的主题。
1.3 国内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计算机专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申请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的条件规定比较模糊。
一方面部分企业对发明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被保护不清晰。
另一方面,因没有可参考的规章制度审查员无法准确加以界定。
结果提出申请专利保护的数目非常之多,但顺利通过审查的则寥寥无几,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物力、人力,而且给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带来较大阻碍;其次,审查效率低,保护时间长。
我国法律要求申请计算机软件专利应满足创造性、实用性以及新颖性。
但新颖性与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少计算机软件设计之初确实具有新颖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颖性受到严重影响。
同时,我国提出申请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数量比较多,大大增加了审查工作量,影响审查效率,导致计算机软件错过最佳销售期,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另外,我国将专利保护期限设定为二十年,但计算机软件更新周期较快,有些软件的生命周期仅为四年左右,显然专利保护期限过长;最后,审查员综合素质较低。
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审查时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应掌握一定的技术,因此,对审查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审查员业务素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3.1 著作权法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计算机程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家。
之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加强了对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司法活动。
在1976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美国版权法,明确以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据统计,全球现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计算机程序纳入各自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主流。
1.3.2 专利权法考虑到版权法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的缺陷,各个国家又开始寻求其他的法律保护方式,以弥补版权法的不足。
于是专利法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美国是最先提出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国家。
在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美国专利局认为,无论是什么样的软件,一律认定为不是可取得专利的标的。
到70年代后,大多数软件专利的申请并不以“纯软件”形式提起,而是以专用计算机的使用或特定行业情况下的程序的形式提出。
在198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Diamond v.Diehr案”中,认为运用了数学公式的计算机程序能够与其他装置或机器结合,就具有可专利性。
从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末期,美国的立法界和司法界都倾向于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紧密结合的计算机软件的发明。
在90年代中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接连判决了数件关于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案子,均沿袭了Diehr案的传统,进一步推动了美国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发展。
1996年1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最终版本的《对计算机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如果计算机程序没有与计算机硬件或可读载体等结合来实现计算机的功能性,那么就不符合申请专利的标准。
后来直到90年代末期,脱离硬件和设备的计算机软件开始应用于互联网并得到了专利法保护。
2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的原因及建立2.1计算机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何护的原因(1)普通对计算机软件具有商业秘密性的认识不够;(2)没有充分认识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与商业机密的关系;(3)计算机软件的商业机密的界定标准和原则不清晰,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标准的界定和划分;其二,计算机软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其三,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其四,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这四个方面都没有清楚的指明什么样级别的技术才可称作商业机密。
(4)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方式认识不够;(5)计算机软件的侵权案诉讼证据不足情况普遍,虽然权利人提出的有关商业机密的讼诉很多,但最终胜诉的案例却很少,无形中就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6)软件公司对商业机密的保护措施做的不够。
2.2 计算机软件保护体系的建立第一 ,加快健全我国软件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
我国加人WTO之后,软件交易也日益向全球化的趋势发展,知识产权成为了一项不可忽视的大问题,每个国家都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不重视知识产权将会受到国际的制裁。
所以,我国要尽快完善软件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要符合国际协议,达到国际对产权的保护要求。
其次,保护产权的核心目标其实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最后,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权利和利益平衡,软件是人类生产实践的智慧结晶,它应该属于全人类,但是开发者的劳动也必须受到尊重和得到保护。
因此,如何在权利和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横点,是制定法律体系的一个关键。
第二,对我国现有的软件保护法的思考。
产权保护法在我国虽然也已经建立,但是还不够全面,主要还是以保护版权为主,专利和商业保护为辅助的法律体系。
但是,对软件的版权保护还未给予高度的重视,随着电子业、计算机行业日异月新的发展,软件业也在高速前进和发展。
但是,相应的法律保护却很薄弱,对于软件源和传播途径的保护都做得远远不够。
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软件保护的法律模式很健全,对软件的版权和传播途径的控制非常到位,如果我国对此不给予重视,那么差距将会越来越大,未来我国的软件市场将会变得十分混乱。
3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对策3.1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1)通过法律完善数字出版有关概念界定由于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版权纠纷时常出现,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完善。
具体要制定数字版权的细则,规范数字版权的相关概念,明确数字出版涉及媒体的种类、范围等,使得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做指导,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
(2)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方法,成立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机构进行数字版权保护,当出现侵犯数字版权的行为时,有明确的机构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