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浅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信息技术应用研 究 C m u e D S f w r n p lc to s o p tr C o t a e a dA p i a i n 2 1 年第 l 01 0期
浅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宋 文 锋
( 汉华 中科技 大 学文 华学 院 ,武汉 武
p o e t n o e d v lp n fr ltd 1 . tb h cu lo eai n r f cs ma y o e p o lmste e i a1 S r f r tci n t e eo me to eae a Bu y t e a ta p r t e e t o h ws o l n f t r b e . r S l O t o h h s d f csF r h s e s ni ee t.o i a o , t r mmi e t ae t r t cin f r o waen e e e ov d n n tn o e t o f r, e dt b s le . p p o st o r Ke wo d : ay i; mp trs f reDee t f eS a s ae t r tc in y r sAn l ss Co u e t o wa ; f c t tt ; tn oe t oh u P 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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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2 . 2审查的效率较为低下
对 于我 国计算 机软件专 利审 查的要求主要 体现 在其 软件
4 结语
通过 以上对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 护的系列分析, 可见我们要
采 取相应 的解决 措施 。 首先 必须要 具备新颖性 、 实用性和 创造性 , 通常计算机 软件 的开发 积极 的应 对专 利保护 出现 的问题 , 要改进专利保 护的立法 , 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提供 合理的法 更新换代 非常快 , 软件 开发数量 大 已经让审查消耗很多时间, 然后审查过 的计算机 软件往往还容易被新 的软件所替代 。 律依据 。 其次还要提 供专利保 护审查效率 , 避免 多次 审查 造成
性, 软件 的开发者可以通过 自身 的权 力关 闭其 源代码进行垄 断 性的市场竞争, 这 种垄断性 的软件专利保 护往往不利于对软件 开发 的进行。
[ 参考 文献]
[ 1 ] 朴京顺 . 我国计 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 的问题研究 [ J ] . 《 电子知识产 权》, 2 0 1 1 , ( 0 8 ) : 1 2 — 1 3 .
严格按照审核 的规章制度, 在确保审核质量 的前提下, 计 算机软件 专利是需要保护 的, 只有计算机 软件被 授予了 核时间, 专利 , 才 能更好 的维护产 品技 术不 被窃取 , 更好 的维护 软件 开 加 快 审 核 速 度 。
. 3缩 短专利 对计 算机 软件 的保 护期 限 发者 的利益和权 力, 同时还 可以有 效的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商业 3 为了确保计算机软件 的新颖性 , 更好 的迎合 计算机市场 , 利益。 为此,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一
定的 问题 。 为此, 加强计算 机软件专利 保护 问题 的研 究刻 不 讹 从而提高对 自己开发软件的保 护意识, 提高计算机软件的利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1.著作权保护:优点:-简便:著作权保护软件无需申请,只要软件具备原创性即可享有著作权保护。
-广泛适用性:著作权保护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软件,不仅包括源代码,还包括用户界面、图像等。
-保护范围广:著作权保护时间长,根据个人创造性必须满足的要求,著作权可以持续几十年。
缺点:-保护力度有限:著作权保护只能保护软件的具体表达形式,而无法保护其所实现的功能和想法。
其他人可以通过重新编写代码或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
-难以界定:软件功能繁多,保护范围确定性不高。
-国际保护不一致:不同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存在差异,难以在全球有效保护。
2.专利权保护:优点:-较强保护力度:专利权保护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和技术实现方法,他人不能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专利权中所包括的技术。
-强制性:专利权拥有者可以通过起诉侵权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拥有强制执行力。
-国际保护:通过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缺点:-技术含量要求高:专利权保护需要软件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高技术含量的软件容易获得专利保护,而其他软件则较难。
-申请流程复杂:专利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高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较高,对于个体开发者和小型企业来说,经济压力较大。
3.商业秘密保护:优点:-保护范围大: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可以保护软件的源代码,还可以保护软件的功能、设计、用户需求等商业信息。
-持续性:商业秘密保护不存在时间限制,只要信息未被公开披露,就可以持续保护。
-适用于不具备创新性的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对创新性要求不高,适用于那些不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软件。
缺点:-风险高: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被泄露,丧失了进一步保护的能力。
-难以维持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持秘密,包括设置访问权限、签署保密协议等,但这些措施难以百分之百地保证秘密不被泄露。
-难以证明侵权:商业秘密保护对侵权方的行为进行证明难度较大,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在计算机内运行的一种应用程序,它是计算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与传统的物质资产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数字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易于复制、易于传播等特点,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类型在进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前,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具有哪些知识产权类型。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此外,计算机软件还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型。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程序代码、操作界面、图标等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展示、演出等行为进行控制。
2.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比如,一些软件算法、数据结构等都可以通过专利来保护。
3.商标权商标是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使用的标记,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标识。
在计算机软件中,软件产品的名称、商标、图标等都可以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
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而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在计算机软件中,一些核心代码、算法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需要进行一系列保护措施。
1.立即申请著作权注册在编写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应当立即进行著作权的登记申请,以确保自己在著作权争议中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保障。
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将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2.签订保密协议在与他人进行软件开发、合作或者对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范围。
通过建立保密机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减少信息泄漏风险。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分析

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优缺点分析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分析计算机软件的几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优缺点,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私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如同物权对人们权利的保护一样,只有将“知识”或者“智力成果”产权化才能有效的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并为之带来经济利益;才能激发起整个社会的创造欲望,进而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
按照目前国内主流的学术观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大基本特征。
计算软件作为为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毫无疑问应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而且,计算机软件与知识产权的五个基本属性完全相符。
但是,计算机软件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特征。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一套软件的研发需要一些专业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经过结构设计、编写、不断的修改调试,最终达到用户需要的某种功能,实现它的社会价值。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使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法被复制、修改或分发。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促进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下面将从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其次,专利保护可以进一步保护软件的创新技术。
虽然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利对象,但对于包含实质性技术创新的软件,可以通过申请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来保护其创新核心。
为了获得软件相关的发明专利,需要证明该软件具有技术性的创新点,并且有助于解决现有技术问题。
软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广,可以防止他人实施相关的技术,从而保护软件的市场竞争优势。
最后,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重要的非法律保护手段。
软件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对软件源代码的访问、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软件的核心技术保密起来。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需要依赖于法律手段,因此其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效力取决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一旦核心技术泄露,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除了上述传统的保护方式,还有一些新兴的保护方式值得关注。
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可以通过加密、许可证管理等手段,限制软件的非授权使用。
此外,开源软件模式的兴起使得一部分软件以公共授权的形式发布,进而通过社区共同发展和维护,以及法律合规规范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总之,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软件创新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以及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此外,软件企业也需要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高员工保密意识,以确保软件知识产权的安全。
只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才能更好地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范文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工具,其创新性和技术性日益凸显。
然而,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探讨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现状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保护形式。
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其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要求。
目前,国内外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逐渐得到认可。
然而,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抽象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其可专利性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创造性、技术贡献以及实际应用价值等因素。
三、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尽管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可,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创新标准难以确定: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界定其创新性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微小的改进或优化,是否可以视为创新也是一个争议点。
2. 保护范围模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往往难以确定。
一方面,软件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可能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另一方面,软件的更新和升级也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变动。
3. 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软件在不同地区的可专利性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四、解决策略针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明确创新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创新标准,以区分微小的改进和真正的创新。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国际通用的创新评价指标,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软件的创造性。
2. 明确保护范围:在确定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时,应明确其保护范围。
可以通过分析软件的功能、实现方式以及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等因素,确定其保护范围。
此外,还应考虑软件的更新和升级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3. 统一审查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应加强交流与合作,统一审查标准。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在深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软件知识产权的定义。
软件知识产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正是这些权益的保护,确保了软件创新的动力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1. 著作权法在我国,软件著作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以及相应的程序文档。
只有获得了软件著作权,软件的使用、复制、发布等行为才需要经过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软件的网络传播是当前的主流形式,因此保护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软件将构成侵权,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软件专利保护的法律软件创新的保护不能局限于著作权,还需要借助专利制度的保护。
软件专利是指对软件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程序,即软件必须具有技术性,而且在技术上有所改进或者在解决特定问题上具有显著进步。
四、软件商标保护的法律软件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法来进行的。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能够有效区分同类软件产品。
根据我国《商标法》,著名软件产品可以申请注册软件商标,并享有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五、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1. 创新研发奖励政策为鼓励软件创新研发,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
企业如果在软件创新研发方面取得了成果,可以享受各项奖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2. 加强法律执法力度为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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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966年,美国总统任命的专利制度总统委 员会报告明确将计算机程序发明排除在专 利保护范围之外。其理由主要有: 1)计算机程序属于智力活动步骤,它不是物 理实体,也不是国会制定专利法时旨在保 护的过程。
2)计算机程序的技艺是在不依赖专利的情况 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无须专利保护; 版权和商业秘密似乎已经可以起到保护计 算机程序的作用。
FLOOK案,计算机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1)测量催化过程中的变量值; 2)根据变量值利用一个公式计算出应该校正 的催化过程的警戒极限值,以指示出将来 出现异常工作状态或者危险状态的工作点。 3)将原警戒极限值校正为计算后的警戒极限 值。
此项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是在上述 第二个步骤中使用了一个新的计算警戒极 限值的公式。
在操作系统技术方面有地址定位技术、虚拟 存储技术、BIOS、多道程序控制技术、文 件管理技术等发明。 在用户界面技术方面有下拉式菜单、鼠标控 制现实、多重窗口等。 在商业应用方面有现金管理系统、投资成本 责任分析 此外图像处理技术、自然语言翻译等专利。
因此,计算机程序与通用计算机结合而成的 发明只要是一个专业技术领域中的实际应 用,也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可以作为一项 机械方面的发明进一步审查。
把利用算法通过计算机程序解决技术问题的 过程的可专利性同算法本身的可专利性区 别处理。
将一项自然法则或者数学公式应用于一项已 知的结构或者方法中,有可能给以专利保 护。
必须把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如 果先把一项申请进行分解,分成旧有的和 新颖的部分,然后再单独考察新颖的部分 是否属于专利保护主题,而不理会旧有部 分存在,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使 是对一个工艺方法的各个步骤进行新的组 合也可能获得专利权,尽管该组合中的各 个组成部分在组合之前都是已知的和普遍 使用的。
一种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 的方法。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一种取出图像噪声的方法。 一种扩充易懂计算机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
2)使用了计算机程序、同测量或测试过程相 关的发明。 需要根据有关物理量之间的数学模型关系开 发同应用相对应的计算机程序,以对输入 信息进行提纯和转换。
3)关于计算机系统内部运行程序方面的发明。 1981年Bradly专利申请案所涉及的计算机程 序。该程序包含一个固定在只读存储器内 的常驻程序,它能改变计算机内的基地址 信息,使得内存地址能够重新定位,以支 持多道程序方式运行。 一项把源代码转换成目标代码的编译程序。
3)美国专利商标局不具备审查计算机程序发 明专利的条件。专利权的授予不应延及计 算机程序,因为可预期将构成USPTO严重 的行政负担。
BENSON案 发明人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申请一项专利, 将十进制数转换为纯二进制数的计算机程 序发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对概念的抽 象描述事实专利保护,将会阻碍实用技术 的进步和发展。算法例如E=mc,是通用性规 则,是人们从事科技工作的工具,它对技 术进步具有关键性作用。如果除了发现者 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使用这种工具,将有 悖于专利政策。
法院认为:该发明惟一的新颖特征是使用 一个数学公式的计算过程,而数学公式是 不可授予专利的。
1978年到1995年前后是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可 专利性问题在美国发展的第二阶段。
两步检测法
1、第一步先考察该申请专利的处理过程中是 否直接或间接包含对数学公式或者数学算 法的权利要求。如果没有,本检测过程就 结束。
电子商务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
欧洲的做法
欧盟,用计算机程序控制的机器,以计算 机程序控制的制造过程或者控制流程,都 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标的。
我国的做法
我国给出了三种情况: 1)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 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 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 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 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 律的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 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可专利。
2)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 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 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 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 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 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 这种解决方案属于技术方案。
3)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 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 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这种解决方案属技 术方案
美国商标专利局认为:该申请的唯一新颖之 处就是编写了一个以有关数学公式为基础 的计算机程序,其他的步骤(将橡胶诸如 模具、关闭模具、把模具加热到一定温度 并保持这一温度以及打开模具,都是常规 的和过程所必不可少的,因而不能成为获 得专利的基础。
1)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同自动化技术处理过 程相关的发明。 说明计算机程序对公式的解算过程,而且要 说明这种解算过程将用来模拟、推断或控 制某种机械的、化学的或者其他类型的工 艺过程,说明计算机程序对公式的解算过 程只是在某种工艺过程或者某、如果在申请中的数学公式或者数学算法同 其他的处理步骤相联系以构成一个技术方 案,则申请专利的处理方法并没有先占其 他处理过程对该数学公式或者数学算法的 使用。如果一项数学算法在一项设备专利 申请中用于界定物理元件间的结构关系, 或者在方法专利申请中用于精化或界定过 程中的步骤,则这种申请都是可专利的。
在可专利性见车过程结束后,再按照一般 的专利审查基准审查该项专利申请是否符 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方面的 要求。
DIEHR的发明中包含一个计算机监控系统, 由计算机定时收集硫化温度和硫化时间, 并按照公式进行计算,确定硫化的程度, 当累计的硫化时间达到规定值时,计算机 就指示设备打开模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