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DAF)5篇

国际贸易合同(DAF)5篇篇1国际贸易合同(DAF)一、合同背景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商品的买卖、价格、交货方式、交付地点、支付方式等。
其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是一个常用的交货方式,它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指定边境前的地点,而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并自指定的交货地点开始承担货物的风险。
二、合同条款1. 货物描述:合同中应明确描述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以确保双方对交易内容的理解一致。
2. 交货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交货方式为DAF,即卖方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的边境前的地点,买方须自该地点开始承担货物的风险。
3. 交货地点:合同中应明确定义交货地点,确保双方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有清晰的了解。
4. 交货时间:合同中应规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交货,以确保交易按时完成。
5. 价格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价格及支付方式,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支付安排。
6. 运输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运输责任,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责任等内容,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7.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方式,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合同履行流程1. 确定交货地点和时间: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和交付时间,以便双方按时履行合同。
2. 准备货物及装运: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准备货物及装运,确保货物按时交付到指定的交货地点。
3. 完成清关手续: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自指定的交货地点开始承担货物的风险,并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及支付相应费用。
4. 签订交货单:卖方和买方应在货物交付时签署交货单,确认货物的交付及接收情况。
5. 结算款项: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结清货款,完成交易流程。
四、风险防范1. 交货风险:买方在货物交付至指定边境前的地点后即须自行承担货物的风险,应保证货物在此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

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
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复杂化,了解和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成为一个重要的技能。
在国际贸易中,各种术语被用来描述不同的贸易活动和各种商务操作。
在本文中,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并通过相应的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最基础的贸易条款术语:FOB (Free On Board)。
FOB是一种价格术语,表示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并且将所有费用和风险转移给买方。
在FOB条款下,卖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地交付到指定的港口或船只。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离开装运地点后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例如,一家中国制造商与一家美国买家进行贸易,他们使用FOB条款。
制造商完成生产并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港口,所有费用和风险从此转移给买家。
买家需要自己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
除了FOB,还有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是另一种常见的贸易术语,表示卖方在货物运达目的港之前负责支付货物的成本、保险和运费。
在CIF条款下,卖方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买方需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一个经典的CIF案例是中东石油出口商与亚洲买家之间的石油贸易。
出口商负责将石油安全地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并购买保险以覆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风险。
买家需要自己负责安排提货、支付运费和进口手续。
此外,还有EXW (Ex Works)条款。
EXW是指卖方把货物放在自己工厂、仓库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并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运输公司或物流服务提供商。
在EXW条款下,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离开卖方提供的位置后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一个典型的EXW案例是德国汽车制造商与国际汽车零件供应商之间的贸易。
制造商将汽车零配件放在自己的工厂,买方需要自己安排提货并支付所有相关的费用。
最后,我们来介绍一下LC (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支付方式,通过银行保证卖方可以按照买方指示的条件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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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案例分析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
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2、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
(Saleby Sample)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Confirming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equal to the Sample) "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nearly same theSample)。
"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only)"(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A、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B、凭等级买卖(Saleby Grade)Chinese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Grade 1 Art.no.41022C、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企业标准----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指由团体或学会等所制定的标准。
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标准,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L)安全标准。
国家标准----指由国家制定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标准(ANSI),日本国家标准(JIS)。
区域标准----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指由国际性机构制定的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等D、凭说明书买卖(Saleby Illustration)凭说明书买卖方法除要求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外,往往还订有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E、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by TradeMark and Brand)商标是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它所生产或出售商品的标志。
它可以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
牌号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在国际市场上,一些名牌商品的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了良好的信誉,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就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号来表示其品质F、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产品因生产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加工工艺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地区产品所不具备的独特风格或特色,对于这部分产品,习惯上以产地的名称来说明其品质要求。
如:祁门红茶、良乡板栗、龙口粉丝、天津红小豆等。
案例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报告,要求我方赔偿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已将留存的样品丢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
质疑:1、此交易是按什么买卖?2、我方错误何在?分析:1、签合同前按规格买卖,后我方寄样品,变成按样品买卖。
2、错在不该寄样品给对方,在能按规格交易时就按规格交易,当为了达成交易或宣传产品时才寄样品。
在寄样时要注明(forreference sample),并注明有效期。
另外当寄样后要保留样品,在有效期内不能丢失样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确定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否则不能构成合同。
一般在合同该条款中应该规定:具体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计量单位: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二、合同中的数量条款1、计量单位目前,国际上度量衡制度主要有: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公制又称米制(The MetricSystem)、英制(The BritishSystem)、美制(The U.S.System)等。
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今后发展方向是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节、天)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类:按重量(Weight)计算。
按个数(Number)计算。
按长度(Length)计算。
按面积(Area)计算。
按体积(Volume)计算。
按容积(Capacity)计算。
2、计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毛重(Gross Weight)。
净重(Net Weight)。
公量(ConditionedWeight)。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实物净重(NetWeight)。
3、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争议的根据,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一般需订明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还须明确计量的办法。
为了订好数量条款,在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2)数量条款应具体明确(3)合理地规定数量机动幅度5000M/T,with5% more or lessat seller’s option.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权要合理数量机动幅度部分计价应公平有关数量的国际惯例(UCP500)案例:1、我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一份出口合同,CIF条件出口500吨大豆,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
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你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吨,现要求你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对方要求是合理的。
分析: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计算方法时,应按照净重计算。
因此,对于以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2、甲、乙订立一份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每箱24罐*100克。
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甲在出货时装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
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
问:在该情况下,买方乙有该权利吗?为什么?按本案例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
分析:1、违反品质条款。
属于重大违反合同,也就是违反要件。
2、扰乱买方商业计划。
可能造成无法适应市场、消费者爱好习惯等。
3、违反买方当局规定。
如有进口许可证时买方会被当局认为报少进多、偷漏关税等违法行为。
会造成严重损失。
三、合同中的包装条款1、包装的意义:商品生产的继续,为各方面提供了方便,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顺利的履行合同。
2、运输包装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Shipping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on Mark) 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3、中性包装、定牌和无牌(1)中性包装。
(2)定牌。
(3)无牌。
4、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也称包装条件,它主要规定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
5、制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1)考虑商品的特性和运输方式的要求。
(2)包装的规定应具体明确。
(3)明确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
合同规定用木箱包装,信用证亦规定:PACKED IN WOODE NCASE C.K.D.。
我公司对C.K.D.三个字母的含义并不清楚,亦未引起注意,因此仍按平时习惯将自行车半拆卸后装入木箱,并在发票及其他有关单证上照样打上C.K.D.。
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买方因此向我方索赔。
为什么?分析:C.K.D是(COMPLETEKNOCK DOWN)缩写,意为:全部拆成散装。
另外还有S.K.D.(SEMI KNOCK DOWN)意为:部分拆开,也称半拆卸。
本案例出口方未准确理解此缩写含义即装船,违反信用证要求,造成进口国海关罚款,是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