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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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房地产合作开发是一个常见的商业模式。

但是,由于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分配、责任承担等问题,很容易出现纠纷。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二、案例分析1. 合作方责任分配不明确在某个地区,A和B两个开发商合作开发一块地,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责任分配等方面并没有做清晰的规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最终导致合作失败。

在此案例中,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到责任分配等问题,导致后续纠纷的发生。

2. 业绩考核机制不健全另外一个案例是,C公司与D公司合作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合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权责并没有清晰规定。

在项目结束后,双方对于业绩的考核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这个案例中,虽然合作双方在合同中有规定业绩考核机制,但是具体的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纠纷解决方式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合同签订阶段的不完善导致的。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业绩考核、合作期限等细节问题。

四、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房地产从业者,我认为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

合同是合作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只有在合同中规定清晰,才能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总结在传统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同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签订合同时责任分配、业绩考核等细节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合作开发过程中应该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我个人也将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加重视合同签订的细节问题,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纠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纠纷案例

房地产纠纷案例

房地产纠纷案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一个繁荣的行业。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和项目开发中,纠纷也经常出现。

本文将就几个常见的房地产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并提供处理这些纠纷的建议。

1.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小明在网上看到了一套心仪已久的房子,并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在签约后,卖方却以个人原因拒不履行合同,拒绝交房。

小明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不知如何应对。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首先与卖方进行协商,要求履行合同。

如果协商无果,小明可以委托律师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小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他的权益。

2. 产权纠纷案例张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在购买后不久,发现有人以相同的房屋出售给了另外一位购房者,产生了产权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首先查证自己的产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该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

如果发现有问题,张先生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诉,要求对该产权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需要进一步解决纠纷,张先生可以起诉对方侵权者,或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的产权。

3. 违约纠纷案例王先生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待建房屋,但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交房,导致王先生的利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可以首先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并依法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拒不履行,王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王先生也可以依据合同内容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王先生的损失。

4.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李太太是一位住在小区的业主,由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设施设备损坏且维修不及时。

在这种情况下,李太太可以首先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改善服务质量,并及时处理小区内的问题。

如果协商无效,李太太可以向物业所属的上级机构、居委会等投诉,要求他们介入解决问题。

此外,民众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发起维权行动,争取更多人的支持和关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相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相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房产相关案例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房屋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和王某是合作伙伴,他们决定一起购买一套房屋用于办公。

他们找到一套合适的房屋,并与房主签订了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按比例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权利。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王某却多次未按时支付应付款项,严重影响了房屋的购买进程。

李某对于王某的行为感到不满,认为王某违反了购买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律师解读:根据购买合同,双方约定了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按比例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权利。

由于王某未按时支付款项,严重违反了购买合同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对于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建议:李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同时,李某还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案例二:张某父子的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他的房产应该由他的儿子张三继承。

然而,张某的妻子张太太并不同意将房产转给张三,她认为房产应该归她所有。

张太太与张三发生了激烈争吵,最终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继承法律规定,父亲去世后,他的子女有权继承他的财产,包括房产。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作为张某的唯一儿子,应该有权继承张某的房产。

张太太无权单方面决定房产的归属。

建议:张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他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房产。

同时,可以要求法院对张太太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要求张太太赔偿相关的损失。

案例三:王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实经过: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多次拖欠房屋租金,并且对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王某对李某的行为感到气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租赁合同,李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并妥善保管房屋以免造成损坏。

法律合同的订立案例(3篇)

法律合同的订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开发商往往需要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沟通不畅等原因,时常会发生纠纷。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合同订立案例,旨在通过分析案件过程,为类似合同订立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开发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

经过多次招标,开发商最终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施工。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工期为18个月。

2. 合同价款:总价为1.5亿元,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3. 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开发商支付相应款项。

4.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5.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开展项目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的执行产生分歧,导致纠纷不断。

三、纠纷产生1. 工程进度争议:合同约定工期为18个月,但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

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由于天气原因和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2. 工程款支付争议: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部分款项。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商无权扣款。

3. 工程质量争议: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发商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建筑公司整改。

建筑公司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案件处理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强硬,调解未果。

2. 仲裁阶段:双方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事例剖析事例 :A 公司经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商住楼项目。

因为A 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系单位 B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两方签署了拜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商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花费均由 A 公司支付,开发产品拜托 B 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 B 公司与买方签署,可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 公司开具, A 公司依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 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比较常有,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事例中, A 公司自己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己名义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可是没法获得《预售允许证》或《销售允许证》。

即使与 B 公司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别性,也没法直接获得房子的销售允许。

只能在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子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事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本质是 A 公司。

B房地产公司不过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怀的问题是,在这类情况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两方应当怎样税务办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 A 公司名义自行建筑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更改以及转移,在项目完工前与 B 房地产公司形式上签署的是拜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花费所签署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余税金。

只管A 公司没有销售资格,假如在项目完工前己经提早预售,则依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当依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办理方法》国税发 [2009]31 号文规定计算纳公司所得税。

项目完工A 公司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波及的也仍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可是与预售阶段不一样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理和公司所得税本质毛利额的调整。

法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块上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命名为“XX花园”。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购房者在房屋交付时,小区内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超市、医院等。

然而,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后,开发商未能按照承诺完成配套设施的建设,导致购房者对开发商产生了严重的不满。

二、案情简介1. 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具体诉求如下:(1)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交付使用;(2)要求开发商赔偿因配套设施未按时交付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3)要求开发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开发商答辩开发商答辩称,由于项目资金紧张,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受到影响,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开发商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节点,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购房者曾参与监督,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3)购房者因配套设施未按时交付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购房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建设的时间节点,但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向购房者承诺,小区内将配备完善的配套设施。

同时,法院认为,购房者参与监督配套设施建设过程,并不意味着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排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交付使用;(2)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配套设施未按时交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购房者的装修费用、物业费等;(3)驳回购房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源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

关于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关于法律合同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伍亿元整,工期为两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争议:建筑公司认为,由于开发商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责任。

2. 工程款支付争议: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工程变更争议:双方对部分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存在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变更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包括合同文本、施工图纸、施工日志、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变更记录等。

2. 现场勘查:鉴于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查,核实了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3. 专家鉴定:针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变更的争议,法院委托了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款支付金额和工程变更的合理性。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进度争议: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在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方面存在一定延误,但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同时,法院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延误,因此判决开发商承担部分延期责任,但责任比例较小。

2. 关于工程款支付争议: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和安全的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支付大部分工程款。

同时,法院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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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租赁公司
被告: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
案情描述
1994年4月2日,A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就合作建设“XX广场”商品房合同书,合同约定由A租赁公司提供现有用地蓝线图,负责办理项目原合作方变更手续,为主办理小区红线图手续;负责建设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费用;协调处理建设场地拆迁工作,并承担费用;参与项目的筹建工作;承担所分得楼宇部分之产权登记费用、税赋等A租赁公司权益内的费用;与B贸易公司共同承担项目完成后的物业管理。

B贸易公司为主策划筹建本项目,主持筹建处工作;承担本项目除A租赁公司承担费用外的一切费用,包括:筹备费用、筹备处经费、基建程序办理中应缴纳政府的各项费用、地价、建设费用、项目保险、销售费用等;负责本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并在其中考虑A租赁公司的意见;及时足额筹措投入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本项目在取得红线图后三年内完成等。

分成
比例约定:(1)以建筑面积分成。

(2)A租赁公司分成暂按综合楼全部、商住楼部分顺序,商住楼部分方向、层次按比例合理搭配,以纵向分配和方便管理为分配原则。

具体方案待总平及设计方案做出后,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其中,综合楼为砼框架结构,中高档装修,底层高度不低于4.5米。

(3)分成比例:由于设计方案尚未获批,容积率无法确定,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双方视容积率取得的情况,就分成比例作了约定等。

1994年6月28日,“XX广场”取得厦门市厦禾路旧城改造指挥部立项批复。

同年10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4)地395号批复同意A与B贸易公司合作兴建“XX广场”。

而后,双方取得了相关建设手续。

1995年6月30日,A 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XX广场”商品房项目补充合同书》,双方就分房条款协商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482848平方米,A租赁公司分25%,计12071.2平方米。

其余为B贸易公司所有。

1、商场第四层面积3543平方米;2、公寓第五、七层、八、九层和十层的一半共4424.20平方米;3、写字楼第五、六、七、二十层和八层的一半共4104平方米;扣除A租赁公司所分建筑面积的1%即120.71平方米,提供给政府使用,实际写字楼面积为3983.29平方米。

二、公用面积分摊按施工图计算,A租赁公司占25%的公用面积,其面积从A租赁公司分摊的写字楼面积中扣除。

上述计算的各层面积如有变化时,单元面积减少,A租赁公司不调整;单元面积增加,按总面积12071.2元不变的原则减少楼层。

三、A租赁公司所得的面积12071.2平方米为分房最终面积。

四、A租赁公司分得地下室车辆位置共41位,即地下一层1-5号5个车位,二层24-59号36个车位。

五、在售楼过程中,A租赁公司所销售发生的应征税额仍由A租赁公司负责。

1999年7月30日,C集团公司向A租赁公司承诺:XX 广场的商场第四层整层、公寓第五、六层整层、车位41个归A租赁公司。

B贸易公司承诺在1999年9月29日之前,将上述物业到厦门市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如有违约,将由C集团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期限至B贸易公司或保证方履行上述承诺完毕。

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签名盖章。

同年11月22日,A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签订《厦门“XX 广场”房产交割协议书》,双方对“XX广场”房产分割数量、交割时间与步骤等作了进一步的约定。

C集团公司、陈XX先生作为B贸易公司的担保单位及个人在交割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2000年2月17日,D房地产公司向A租赁公司出具担保书,愿为B贸易公司履行“XX广场”房产分割给A租赁公司所有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B贸易公司违约,D房地产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赔偿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三年。

2000年7月24日,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A 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签订一份《确认书》,内容:原A租赁公司系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属企业,1994年原A租赁公司与B贸易公司合作开发“XX广场”项目,合作形式为以合同方式合作,双方分房。

1998年,原A租赁公司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剥离收回国有资产,原A租赁公司就分得的“XX广场”房产,一部分最终归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另一部分归A租赁公司所有,即:写字楼第二十层整层、第八层的一半、商场第四层,公寓第五层C、D、E、F、G单元及第六层整层共12套房产。

厦门市某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A租赁公司、B贸易公司在该确认书上签名盖章。

因B贸易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A租赁公司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贸易公司应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下列厦门“XX广场”商品房(每层面积以房管部门最终丈量面积为准),B贸易公司按下列时间履行义务:
1、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之前,将“XX广场”住宅第五层中的
C、D、E、F、G单元及第六层整层共12套房产,面积1747平方米(计人民币489244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

若未能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4892440给A租赁公司。

2、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之前,将“XX广场”写字楼第二十层整层,面积1002.7平方米(计人民币4010800元),写字楼第八层的一半,即A、B、D三单元,面积501.35平方米(计人民币200540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

若未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6016200元给A租赁公司。

3、B贸易公司应于2001年1月20日将“XX广场”四楼商场面积4478平方米(计人民币13434000元)交付给A租赁公司,并完备权属登记申办手续。

若未能按期履行,则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等额现金,即人民币13434000元给A 租赁公司。

二、如B贸易公司出现一项违约,则B贸易公司应赔偿A租赁公司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从2000年10月30日起计到B贸易公司实际履行全部义务之日,每日按人民币20000元计算。

三、B贸易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A租赁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B贸易公司如约履行上述条款义务完毕,A租赁公司则同时返还此履约保证金,如有任何一项违约则作为一项违约金,赔偿A租赁公司。

四、B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同意由法院查封B 贸易公司和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在“XX广场”未售、未抵押的房产,价值以诉讼标的为限,以确保本调解书的履行。

五、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为B贸易公司上述条款之义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六、上述各条款任何一项,如B贸易公司违约,A租赁公司均可立即追究B 贸易公司、C集团公司、D房地产公司、陈XX先生全部责任。

律师评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一般来说,标的大、周期长、政策性强,案情复杂,本案就是这样。

律师本着勤勉敬业的精神,从99年下半年起,历时两年的时间,通过无数次与各方的谈判,文件的起草,促成了一系列合同、协议、结算书、交割书、确认书、担保书的订立。

理顺了各方的关系,促成了矛盾的解决。

其中对行业运作的熟悉、谈判的策略的运作、非讼文件的技巧,以及最终和解解决,可称是经典之作,可供各企业和律师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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