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近来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王宝泉诉北京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宝泉与北京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宝泉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王宝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王宝泉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王宝泉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点评:此案体现了我国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杭州“保姆纵火案”案情简介:杭州保姆莫焕晶因个人恩怨,于2017年6月22日凌晨放火,导致雇主林某一家四口不幸遇难。
莫焕晶被以放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莫焕晶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盗窃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判决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点评: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严重社会影响,依法严惩了犯罪分子,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三、江苏“昆山反杀案”案情简介: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刘某持刀追逐并砍击被害人于某,于某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把水果刀反刺刘某,导致刘某死亡。
于某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于某无罪。
案例点评:此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的广泛讨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北京“宋振宁强奸案”案情简介:2019年6月,北京宋振宁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宋振宁的辩护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抗辩意见。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2023年2月,邵与郑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购买邵房屋,并约定郑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
收到郑支付的首付款后,邵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郑诉至法院,要求邵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地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要求邵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3年6月17日,王和李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
6月25日购房人李出具承诺书。
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
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一名下。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钱与李2023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将与妻子林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其中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与妻子林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钱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与林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由钱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已签订,卖方迟迟不肯搬离案情简介:2015年5月7日成都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受丁某委托出卖丁某所有的位于成都温江区某小区2栋301房,2015年6月15日贾某与丁某、成都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上仅约定:1、房屋交易金额为80万元,预交79万,(对剩下一万只是口头三方约定,待丁某将水电等生活用费交完再付款)。
2、成都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负责帮助贾某完成过户手续。
但合同上并未约定丁某何时搬离房屋,也未约定违约责任。
现贾某已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依法取得该房所有权。
但事后丁某主张合同上并未约定何时搬离,故迟迟不肯将该房交付给贾某,并主张贾某须先支付其剩下一万元。
现双方因合同签订条款不明确,导致双方理解分歧,产生纠纷。
贾某找到霖澳律所,将案件委托给了我所专业房产律师。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搬离该房屋,丁某一次性支付贾某15000元损失费霖澳律所房产律师点评: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内容对交付房屋的期限约定不明,贾某有权随时要求丁某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案件中的贾某有义务先履行,而丁的行为已经表明即将违约,贾某有权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案件中的丁某违约已经给贾某造成损失,丁某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霖澳房产律师提醒您:当下社会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道德、道义,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当发生房产纠纷时不要慌张,只要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产律师才是的胜诉之道。
房产纠纷胜诉案例

房产纠纷胜诉案例
房产纠纷胜诉案例如下:
1. 陈某与王某的房屋交易纠纷: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购买协议,陈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
但在陈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未果后,王某再次将房屋出售给其朋友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陈某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胜诉。
2. 潘某等48人与某房开公司的车位纠纷案:潘某等48人购买了某房开公司开发的楼盘,但发现楼盘中未按照规划建设车位,导致业主无法正常使用车位。
业主们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中关于车位的条款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开发商违反规划建设车位的合同条款无效,业主胜诉。
3. 陈某与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陈某与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但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陈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陈某胜诉。
4. 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与杨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杨某购买了某商业广场投资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但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杨某无法按时入住。
杨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杨某胜诉。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胜诉结果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案情:2010年12月,韦女士与A(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韦女士购买A开发的一套房屋,韦女士交完首付36万多元后按照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
后来韦女士因刑事案件被判刑,也没有如期向银行交按揭款。
A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起诉至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因此起诉当事人到法院,要求与韦女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思路:详见代理词
结果:原告撤诉,并返还了大部分购返款给韦女士,私下和解。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中龙律师所受本案被告韦女士委托,指派我们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通过调查了解、查阅案件材料以及参与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
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案不具备解除双方《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1、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了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被告按此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首付款367417元,之后按照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由此可见,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拖欠对原告的购房款,所以无义务退房。
即使对该房主张权利,也应该是抵押权人某银行,而不是原告。
2、根据原告提交的案号为xxx号青秀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二至五项,韦女士及其丈夫李先生应偿还某银行36万元及利息及各种费用。
很明显,被告韦女士是与某银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本案的原告并未对上述债务实际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附件六第七条e项,只有本案原告向某银行履行其担保责任并且被告无法向本案原告偿还后才有权解除上述主合同。
根据青秀法院上述判决的第六项,当韦女士,李先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某银行对韦女士、李先生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号房的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而到目前为止,本案的原告并未对上述债务向某银行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所以无权单方解除此合同。
4、本案如若解除《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被告韦女士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商品房将返还原告,那么,第三方某银行抵押权如何实现?明显损害第三方某银行利益。
二、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韦女士已经履行对原告的合同义务,并没有拖欠对原告的购房款,所以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72715元。
相反,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0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管韦女士与某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原告都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但是,原告至今未交付,已经构成违约。
三、原告为被告向某银行提供的担保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被告从未同意。
被告本已用自己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根本不需要原告再作重复担保。
原告所作的担保实际上也未经被告同意,因此原告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不因原告承担对某银行的担保责任而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2715元的违约责任也是无法律根据的。
四、本案遗漏了利害关系人李先生,程序错误。
根据原告提交的青秀法院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害关系人李先生与本案被告韦女士对偿还某银行36万元及利息及各种费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原告是依据青秀法院上述判决主张对被告承担责任的,则李先生应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在未承担担保责任,未受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就要求被告解除合同,显然无
法律及事实依据,并且被告的商品房已经抵押给某银行,解除合同将损害抵押权人某银行利益,因此原告各项诉请无依据,应予以驳回。
代理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