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三、《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整为"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4.02
•【文号】财综〔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
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辽自然资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深入开展“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活动,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减轻矿业权人负担,经省厅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优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办理程序矿业权人办理矿业权申请登记时可以暂不提供“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先出具按期补充材料的书面承诺。
待受理后同步办理出让收益评估。
矿业权人应当在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前按规定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完成缴费。
二、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规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8〕50号)的相关规定,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据出让合同通知矿业权人缴款。
在《矿业权出让合同范本》出台前,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可以依据出让合同或已公开生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开具《缴款通知书》。
待合同范本出台后,严格按照辽财预〔2018〕50号文件执行。
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可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公示公告”栏查询。
三、明确出让收益评估受理时限和评估结果有效期采矿权延续出让收益评估受理原则上不能早于采矿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的有效期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于评估结果有效期满前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督促矿业权人在《缴款通知书》开具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的金额本金。
四、全面清理已公开的出让收益评估结果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通知》下发前已公开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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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办法》的解读问答
6.《办法》怎么考虑新旧政策衔接问题?欠缴的企业为何从2006年9月30日起补缴? 答:一是明确新老划断政策。《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明确准予分期缴款的,矿业权出让收 益缴纳方式不受影响,旨在着力减少因为政策调整带来的对已出让矿业权的影响。二是区分欠缴情形, 明确补缴政策。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 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取得的采矿权 ,明确自 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纳。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的修订目的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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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办法》的修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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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财政部等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等各方利益,既保持企
业适当负担水平、有利于矿业可持续发展,又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社会利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
二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既防止企业“跑马圈地”、无序扩张,促进资源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集约节约利用,又引导
《办法》的修订目的
另一方面,修订完善《办法》也是适应形势变化、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矿业权出让收 益相关制度的实施,在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营造矿产资 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国 内矿业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改进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企业、专家学者、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六、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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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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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4.02
•【文号】财综〔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