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重磅∣李裕伟∣矿产资源权益金与资源税
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

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近年来,采矿业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国家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引导和管理采矿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其中包括矿产资源税。
本文将就我国采矿业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一、矿产资源税的意义和目的矿产资源税是指对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石、矿砂等矿产资源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
其意义在于调节资源配置、维护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
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源配置: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征税,调节资源的供求平衡,避免大量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采,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环境保护:通过矿产资源税的征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改善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条件,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3. 经济发展:通过合理征收矿产资源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为采矿业提供必要的管理和监督。
二、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税基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采矿业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
税基主要是按照采矿企业销售的矿石、矿砂等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计算。
三、矿产资源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矿产资源税的税率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和等级进行分类,并由政府根据矿业市场价格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制定的。
一般来说,矿产税率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采矿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财政的稳定。
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销售收入征收,即按照采矿企业销售矿产资源的金额进行计算;另一种是按照产量征收,即按照采矿企业生产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进行计算。
四、矿产资源税的使用和管理矿产资源税的征收所得主要用于国家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其中,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国家的基础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而地方财政收入则用于地方的旅游开发、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税的公正和透明,我国对矿产资源税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关政府部门将依法对矿产资源税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思考

的性 质 , 也具有 “ 资源 补偿 费” 的性 质 , 使资源 税不再 是单 纯的 调节级 差收 入 ,同时具有根据 资源的所有权征收 的补偿收 入。 而且 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从价 征收 , 而部分 资源 税的征收也 为从价征收 , 在 征收 的方式上也 存在重 复征收 的问题 , 只是征 收 部门不同 。如果税务局将 资源税全部改 为从价计征 , 前述两 种税 、 费重复征收的问题将愈加突出。
三、 深 化 矿 产 资 源 税 费 制 度 改 革 的 设 想
根据我 国现行矿 产资源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只有 申请 人所 申请 的探 矿权或采矿权 系国家 勘查出 资并探 明的矿产地 , 才收 取矿 业权价款 。在 国家未进 行过 勘查 , 或勘查 后未形成矿 产地 的, 则国家不收取矿业权价款 。在此情况下 , 对于地表露头矿或 勘查上风险较低或基本 无风险的矿产 资源 , 即使 蕴藏着极 大的 价值 , 国家 也不能收 取矿业 权价款 , 这将 导致 国家将 巨大 的利
——I r 0 心 磊 财 经 论 坛
【 摘 要】完善矿产 资源税 费制度对 于维护矿产 资源所有者
权益、 保 障 矿 山 企 业 和 矿 产 资 源 原 产 地 政 府及 居 民 的 经 济利 益 、
《 关于进 一步规 范矿业权 出让管理的通知》 规 定对矿 产资源进行 分 类管理 , 根据 该通知 , 对 于《 矿产资源 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 规 定的第二 类矿产 , 无论 国家是 否进 行过勘 查投 入 , 均直接 以招 拍挂 方式出让 ; 对于《 矿 产资源勘查开 采分 类 目录》 规定的 第三 类矿 产 , 不再投探矿权 , 直接 以招拍挂方式 出让采矿权 。这 就产 生了 国家 对未进行 过勘查投 入的矿 业权 收取矿 业权价款 的情 形。按照 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 、 规章 、 规 范性文件 , 矿 业权招 拍挂 以及 协议 出让 过程 中 , 不论 是否存 在 国家 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 价款 。并且 , 原为 无偿取得矿业 权而 申请 延续 的 , 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 。此外 , 不需要国家出资勘查 探明矿 产地的 砂石粘土 类矿产在 出让 采矿权 也要交 纳采矿 权 价款 。这 种做 法与我 国现行《 矿产资源法》 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 定并不相符 。
矿产资源税费管理

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 度
不同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较 大差异。一些国家实行权利金制度, 即矿产资源所有者向开采者收取一定 比例的收益;另一些国家则实行租金 制度,即开采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比例 的租金。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混 合制度,即同时实行权利金制度和租 金制度。
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通过比较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 异同点,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 一步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例 如,可以引入权利金制度或租金制度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加强监管 和执法力度,确保矿产资源税费的应 收尽收。
矿产资源税费管 理
目录
• 矿产资源税费概述 • 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与管理 • 矿产资源税费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现状及问
题 •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建
议 • 总结与展望
01
矿产资源税费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矿产资源税费是指国家对矿产资 源的开采、利用等行为所征收的 税费,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 段之一。
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矿产资源税费可以根据不同种类、不 同品位的矿产资源征收不同的税费, 从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 平竞争。
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促进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可以促进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筹集环保资金
矿产资源税费可以用于筹集环保资金,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04
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禀赋差异较 大,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可以调节因资源条件 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社会公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
国内矿产资源税费制 度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 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 等,其中资源税是最主要的税种。近 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 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可 持续发展。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分析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分析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公平分配,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来管理矿产资源。
本文将就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进行分析。
一、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的背景采矿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投资、高利润的行业,矿藏的开发和利用需要巨额资金,而矿产资源的开采也存在一定的环境和社会问题。
为了平衡开发者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纷纷采取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常见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1.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指采矿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政府支付的费用,该费用与采矿权的取得和使用有关。
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一般是按照采矿权的面积、开发年限、矿石销售额等进行计算。
2. 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是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该税种通常在矿石销售或产量上进行征收,其税率可以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可以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能够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
3. 稀缺资源税稀缺资源税是一种针对矿产资源的特殊征税方式,主要针对那些稀缺性极高的资源进行征收。
该税种常被用于对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征税,并且一般采用较高的税率,以鼓励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替代能源的开发,同时也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4. 地方资源税地方资源税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税种管理法》进行征收的特殊税种,其征收对象为在本地区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地方资源税的税率和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并用于改善当地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
三、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的效果与问题1. 资金来源多样化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国家提供了丰富的资金来源。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支持社会福利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重要领域,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对矿产资源征收税收,可促使开发者在资源开发中进行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权衡,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财税[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附件1)。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
《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附件2)列明的企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
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
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一、概述为了完满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和公平性,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订立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规范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程序,确保资源权益金的合法性、透亮度和公正性。
二、管理标准1. 收取标准(1)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基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依据矿产资源类型、储量和市场价值确定。
(2)矿产资源权益金的计算方法应明确,并指定特地机构负责计算核算。
(3)矿产资源权益金应按年度或依照采矿周期分期收取,并设定明确的缴纳期限。
2. 管理和使用标准(1)矿产资源权益金应设立特地的账户进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确保款项专款专用。
(2)矿产资源权益金应重要用于支持资源保护、环境整治、弥补发展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在使用中应公正合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人民利益。
(3)矿产资源权益金的使用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开滞留过久。
3. 监督标准(1)矿产资源权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程序应公开透亮,接受社会监督。
(2)设立矿产资源权益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
(3)加强对权益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的监察,建立违规惩罚机制,严厉追责。
三、考核标准1. 完成目标(1)履行矿产资源权益金收取的年度工作目标,定时完成收款任务。
(2)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滞留。
(3)合理使用矿产资源权益金,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明显。
2. 制度执行(1)负责矿产资源权益金管理的部门应依照制度要求,规范收取、管理和使用过程。
(2)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权益金管理档案,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完整、真实可信。
3. 监督检查(1)成立矿产资源权益金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权益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2)定期开展矿产资源权益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曝光。
(3)加强对权益金监督机构的培训和本领建设,提高监督工作的效能。
四、改革方案的落实和推动1. 制度落实(1)相关部门应依据本方案订立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明确矿产资源权益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流程。
矿产的资源评估方法矿业权流转价格矿业税费征收标准

中国黄金经济 1998. 5
若各年产量相等 ,各年资源税亦相等 ,各年资
源税按下式计算 :
各年资源税
=
净现值
× i (1 (1 +
+ i)
i) n n-
1
。式中符号
同上 。
单位矿石征收资源税标准 = 年资源税/ 年矿石
产量 。
若矿山企业将回采率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 ,多
工作方法和手段也不完全相同 。工程建设监 理主要采用组织管理的方法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 行项目质量控制 ;而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 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另外 ,二者收费标准也不相 同 。工程建设监理费一般按工程概 (预) 算的百分 比收取 ;而工程质量监督费则按工程建安工作量的 千分比收取 ,相对较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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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经济 1998. 5
转让由转让者 (国家 、法人或自然人) 出资勘 查 、开发所形成的矿业权时 ,受让者要向转让者支 付“矿业权价款”,该价格如何确定 ? 首先应明确所 有权与经营权的差别 。
总之 ,某矿产资源的原有价值即勘查 、开发它 在评估日按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测算的净现值 ,是 一种超额利润 ,是绝对地 (矿) 租和第 1 形态级差地 (矿) 租之和 ,属于矿产资源作为一种国有资产的资 产收益 ,应归国家所有 。
二 、矿业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 流 转价格
自然人或法人为取得矿业权 ,首先向国家缴纳 矿业权使用费 ,交费标准在国务院 1998 年 2 月 12 日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 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 。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构成及应纳税额研究(最终稿)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构成及应征税额研究殷爱贞1杨帅刘微(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266580) 摘要:在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革原则的基础上,本文重新构建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具体包括权利金、矿业权使用费、矿地使用费、环境资源税、收益调节基金和勘探登记费、开采登记费,然后分析重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后的效果,最后,对各种税费应纳税额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应纳税额中图分类号:F810.422Research on the C onstitution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Taxation andTaxes Payable in China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eformation principle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taxation and fees system in China, this paper rebuilt the mineral resources taxation and fee system, including royalties、fee of mining right、mineral land fee、environmental tax、revenue adjustment fund and registration fee of exploration and mining. Then it analyzed the effect of this new system. In the end, this paper explored the related issues on taxes payable.Key Words: mineral resources; taxes and fees system; taxes payable矿产资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但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不容乐观,存在开采效率低下、浪费严重,开发过程中不注意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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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重磅∣李裕伟∣矿产资源权益金与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之法理辨析-原标题《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编者按:作者简介:李裕伟,男,湖南人,大学本科学历,1939年生。
曾任原地质矿产部副总工程师、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地质矿产部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院长、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所研究室主任,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委员、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委员。
原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地矿咨询部副主任、特邀咨询委员、研究员。
兼任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理事。
长期从事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产经济研究。
主要从事工作领域有: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战略与政策研究、矿产经济研究。
曾参与组织我国第一轮、第二轮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论证、我国矿产形势战略与对策研究等。
研究成果与论文涉及矿产资源国家战略、利用国外资源、矿业市场、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矿产资源可供性研究、矿业可持续发展、矿业城市等方面。
此外,在地矿工作信息化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现代化方面也有长期的研究。
矿业权出让收益与资源税---谁是谁?写在前面:矿业权人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应缴纳的费用,绝大多数国家称之为权益金(royalty)我国矿法过去称为“资源补偿费”,现相关管理文件称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有的文件也使用“权益金”一词,说明它的定位相当于国外的权益金。
我们认为权益金定位是合适的。
当代矿法植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矿法,历经欧洲中世纪黑暗时期、西班牙殖民时期、美国兴起时期和现代工业社会时期的承继和发展,演化至今,是一个成熟的法律领域,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认同。
国外权益金均按矿产品计费,后置征收由来已久,这是权益金制度的两条基本规则,国外矿法均遵此设计具体的收费方案。
要破这两条规则,不是不可,但需要论证。
权益金按储量计费和前置征收在我国早已广泛施行,新近又有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已经把这两条规则破了,却没有论证。
按矿产品计费还是按储量计费,是前置征收还是后置征收,涉及一系列资源风险与会计制度的专业性和常识性问题,需要讨论。
这就是写本文的目的。
权益金是使用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
这里要澄清的一个概念是,国家所有的是原始自然状态下未经过勘查投资加工的矿产资源(联合国标准2012)。
资源量和储量是勘查投资的产物,不是原始状态下的矿产资源。
当矿业权出让时,如果资源量和储量是由过去的国家投资形成的,资源量与储量的产权属于国家,国家是个矿业权人,与受让矿业权人结成市场交易关系,国家可以用任何方式、以任何价格转让这宗矿业权,转让的收入是矿业权资产出售所得,其性质是资源量和储量资产的价值而不是权益金的价值。
当矿业权出让时,如果资源量和储量是由过去的矿业权人而不是国家投资形成的,资源量与储量的产权属于矿业权人,国家与矿业权人结成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关系,即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出让者与受让者关系,国家以权益金而不是以资源量和储量资产的方式获取收益,其计价与征收时间须按矿法规则实施。
本文讨论的问题属于后一种情况。
在做出以上澄清之后,可以讨论国家所有的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使用权益金问题了。
如果权益金一定要按招标计费或按储量计费,并前置征收,则须认真研究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探矿阶段征收的权益金,是一种”。
首先需要用一段文字来说明探矿阶段征收的权益金是“权”的使用费还是“资源”的使用费。
相关办法指出;“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这句话绕了许多弯,处处以“权”开路,直到最后才勉强说出“资源”两个字。
其实国家的提法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到了矿产领域就应简单、明了、顺理成章的直接表述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对象明明是实物意义的矿产资源,为什么要不就其简偏不厌其繁地重复那些“权”呢?猜想其目的不外是力图把收费与“权”挂钩,淡化实物资源与收费的关系。
但终究还是避不开的,最后“资源”两字还是出现了,表明收费的依据是“资源”而不是任何“权”。
如果没有国家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明确表述在先,恐怕这段文字就可简化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收入。
”从头到尾以权开路,以权收尾,以收入结束。
上面这番讨论,要澄清的问题是:探矿权不是有偿使用的对象,矿产资源才是有偿使用的对象。
如果这个结论成立,那么在探矿阶段是否征收权益金,就看是否使用了矿产资源,而不是看是否使用了探矿权。
凭权力缴纳使用费出自《矿产资源法》。
该法第五条赫然写道:“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这一条矿业领域多年来收费任性化的根源。
各国都在矿法明确收费项目,不给人留有想象发挥的空间。
这种法律表述方式如果不改,即使国家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正确定位在先,恐怕矿产资源领域凭权力收费的势头仍难以遏制。
这里面有多少利益关系,就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了。
在说清楚权益金是使用矿产资源实物而产生的收益后,就可以讨论探矿阶段是否有征收权益金的依据了。
在探矿阶段,世界各国矿法,包括我国矿法都是不允许开采矿石的,因此探矿权人所估算的资源量和储量,是不可能开采,更不可能加工销售的。
不开采,不加工,不销售,何来“使用”?这就是说,在探矿阶段,从预查到勘探,甚至到可行性研究,都没有使用矿产资源。
按储量收费,是一种“没有使用矿产资源而收取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因为在收完这种矿产资源使用费后,矿产资源(各类储量、资源量)仍然毫发不损的静静的躺在地下,不知哪年哪月才能开采使用。
矿法规定探矿阶段不能开采利用矿产资源,而收费文件却要求在探矿阶段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权益金,显然是一种既自相矛盾,又违法的收费了。
二、这是一种无视矿产勘查项目巨大风险,不顾矿业权人勘查失败后果的收费制度。
矿产勘查是一个风险行业。
2015年7月在温哥华召开的斯普洛特自然资源研讨会上,英国著名矿产勘查学家、冥王星战略公司技术总监尼尔·汤姆林森对矿产勘查的风险性作了一个长篇报告。
报告的主要观点是,从最初的草根找矿普查开始,到最终进入矿山建设并投入生产为止,勘查项目的成功率是1/1000- 1/10000,也就是说,从空白地项目开始,能走到头,采出矿石、制成矿产品并成功销售的项目,是千里挑一或万里挑一,其他项目均在各个阶段宣告失败并退出勘查。
斯普洛特自然资源研讨会年年举行,汤姆林森发表的是当年最重要、最有影响的报告,不信的读者可查。
且不说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即使是百分之一,如果在探矿阶段收取权益金,那么问题就来了:那99个勘查项目走不到头,失败了,没有矿石可采,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权益金却早早地就交了,这笔钱是否要退还呢?如果退还,收费办法就应明文规定;“如勘查失败,国家将退还之前收取的全部权益金,并支付利息”;如果不退还,收了钱不给货,则不应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为,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如果只有三五个勘查项目失败倒也罢了,而失败的是99个、999个或9999个啊!即使国家很负责任,愿意对勘查失败者退款,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也令人怀疑。
这个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全过程,不是以几年计,而是以几十年、上百年计的。
试想,1000个初始项目有的可能在十几年内,有的可能在几十年内,有的可能在上百年内年陆陆续续显示出最后是成功还是失败的结局,这段时间里企业的产权关系、人事关系、政府机构、法律条款都可能发生变化,几代人之间发生的事,如何考察,如何判断,如何支付,国家按储量预收的那点费用不够对这些长期、变化、复杂的关系进行管理的。
这种局面一旦形成,即使想退款,也已不具可行性了。
三、这是一种无视储量数据高度不确定性、无视储量开采设计损失、计费时估算的储量与未来采出的真实矿石量出现巨大差别的收费的制度办法规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费的对象是储量,而矿业权人实际使用的对象是由储量转化而成的矿产品(原矿、精矿、金属)。
如果储量是精确数字,提前收取也并非不可。
但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CRIRSCO)指出,储量是估算的而不是计算的,因此带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是一种风险资产;再者,从储量到矿产品,要经历一系列损失过程,到矿产品阶段时,其数字远小于储量。
两个因素一叠加,其差距更大。
然而,储量与矿产品量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个常识问题被忽略了。
储量类型不同,其允许误差也不同。
按照相关误差要求,我国111、331储量(资源量)的允许误差约为10%;121、122、332(资源量)约为20-30%;对333没有要求,但按CRIRSCO国际标准,其误差是一个数量级,即估算出100万吨333资源量,进一步工作后可能只有10万吨,也可能暴增到1000万吨。
至于334,它根本就不是矿产,没有价值,“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命题不成立。
《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第IFRS6)“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规定,对低端探矿权(相当于我国的空白地和预查项目)不得估算资产,各国矿法均规定低端探矿权不得转让,因为其不具价值,如进入市场,会引发探矿权交易欺诈,不利于矿业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对这种不具价值的探矿权收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权益金,获得的是无中生有的利益,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行为。
即使储量数字是100%的准确,还有一个由储量到矿产品过程中的沿途损失率问题。
矿山储量损失率由开采损失率和非开采损失率两部分构成。
按照国土资源部近年发布的数字,我国矿山储量的采矿回收率处于70-95%水平,选矿回收率处于70-90%水平,按此估算,其采选回收率(开采损失)处于50-85%的范围内。
如果考虑由于永久矿柱和预期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件不能采出的非开采储量损失,则从储量中真正能拿到手的矿产品数量大致在40-70%之间,平均约50%。
煤炭的非开采损失率大致在15-30%,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小一些,手中一时没有具体数字。
把储量不确定性与储量损失两个因素加在一起,矿业权人从各类储量中能拿到的矿产品,就不用我来计算了。
面对这种由储量向矿产品资源数量的巨大变化,提前收取权益金是一种只顾头不顾尾的收费制度设计:头大尾小,就高不就低。
像333这种风险极大的资源量,早早把权益金收了,以后储量的变化是否多补少退?如果政府公平公道,实行多补少退政策,但其操作与项目的成功与失败所面对的情形一样,没有可行性。
随着详细勘探和生产勘探的进行,储量天天都在变化,怎么查,怎么估算,怎么实施补退政策,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问题。
至于只补不退,如前所述,不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应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