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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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

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

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原告诉称原告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强所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强与被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刚、张某利、张某奇系兄弟姐妹关系。

我们的父亲于2014年10月29日去世,母亲于2001年9月5日去世。

我父亲张父所在的单位在1970年代分配公房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一号。

1998年父亲所在单位房改售房,当时子女中只有原告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且父母有存款11万元,具有购买能力。

父母商议,并经原告张某强同意,决定由原告张某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因该房系房改房,交款人和登记人只能写父亲张父的名字,事后多年未颁发房产证。

鉴于父母年事已高,无法预估核实颁发房产证,为防止今后产生纠纷,父母共同给原告书写了一份证明。

2003年颁发房产证的时候,父亲已处于阿尔茨海默病状态,母亲张母已去世,房产证被被告张某利扣留,故房产证始终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

父亲亲笔书写了一份名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为如下内容:根据单位预估,现住房三间,由张某强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修基金1610元购买下来,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此证,张父、张母,1999年1月3日。

书写该证明的时候,父母均因多次因病住院,害怕因病去世产生纠纷,才写成了此遗书。

该遗书内容并没有写明由原告继承,而是明确写明归原告张某强所有,因此,该遗书并非遗嘱,落款是此证,并签名。

原告张某强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数额33044元,购买了诉争房屋产权,且一直由父母居住至二人去世,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父母的意愿,确认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被告张某利提交给法院的父亲自书遗书,也印证了原告张某强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父母同意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产权证颁发时间是2003年9月,产权人记载的是张父。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共有业主1000余户。

小区建设于2005年,2008年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按期完成。

2010年,业主们开始陆续入住,发现小区内部分配套设施缺失,如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

随后,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依法取得了住宅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有权参与小区的共有部分管理。

(3)开发商对小区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作为小区建设的主体,对小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焦点(1)配套设施缺失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完成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等。

(3)开发商违约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期交房、配套设施未按期完成等。

三、法律制度分析1. 物权法相关制度(1)所有权制度。

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应依法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共有部分管理制度。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应配合业主进行共有部分的管理。

威海86年确权房屋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例

威海86年确权房屋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例

威海86年确权房屋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例原告观点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诉称,毕xxx村民,原告xxxxx 系毕庶盛配偶,另外三原告系毕庶盛的子女。

毕庶盛于1972年在村里自建房屋一处,1986年1月1日,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其颁发房屋宅基地证书进行确权。

1996年姜南庄村需要修路,占用了包括毕庶盛在内的共七户村民的房屋。

被告在拆除房屋后,毕庶盛多次找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2008年毕庶盛去世,原告等人作为继承人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35150元(按被告拆迁补偿标准3500元/平方米,乘以房屋面积152.9平方米计算)。

被告观点被告威海市xxx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一、原告所称的诉争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系毕庶盛所遗留,但因为毕庶盛在1988年5月18日将户口由姜南庄村迁至塔山路9号,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

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第二、尽管有相关的规定,毕庶盛在拆除房屋后,因为不在本村居住,无权获得宅基地,但被告仍然基于其拥有旧房屋一套,需要进行拆除的事实为其在北山置换了一处宅基地,毕庶盛在该处建设了房屋,现由其子女居住。

由于被告已经为毕庶盛置换了新宅基地,满足了财产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按照原告所述,1996年即将该房屋拆除,而毕庶盛在2008年去世,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至毕庶盛去世后的数年时间内,毕庶盛及继承人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足以说明宅基地和房屋置换的事实。

现原告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坐落于xx市xxx村村北,系毕庶盛于1970年自建房屋,1986年1月1日办理了房产宅基地证,登记户主姓名为毕庶胜(毕庶盛),登记宅基地面积为152.9平方米。

原告xxxxx系毕庶盛的妻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真实法律案例知识分析(3篇)

真实法律案例知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发生在我国某市,当事人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因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发生纠纷。

该房产原属于张三的父亲,张三继承后与李四达成协议,约定张三将房产的一半份额转让给李四。

然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因房产价值评估、转让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张三的父亲生前购置了一处房产,位于市区中心地段。

张三继承该房产后,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三将房产的一半份额转让给李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李四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作为定金。

随后,张三委托某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50万元。

李四认为房产价值已经超过协议约定的价格,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张三则认为,双方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李四无权要求增加转让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房产转让价格是否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价格;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增加转让款或赔偿损失。

四、法律分析1. 关于房产转让价格是否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房产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因此,李四无权要求增加转让款。

2. 关于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增加转让款或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协议后支付了定金,但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法律关系客体_案例(3篇)

法律关系客体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交付及过户问题。

二、法律关系客体在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房屋所有权2. 房屋买卖合同3.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具体分析1.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核心内容就是张某购买李某的房屋,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张某与李某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房屋买卖关系。

3.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李某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张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李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纠纷产生的原因1. 房屋交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认为李某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过户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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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三.在本案中,哪一方才是适格被告?即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理论分析:1、所有权的概念及相关权利房屋所有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占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在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权;使用,是指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收益,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获取利用其房屋而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房屋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使自己丧失房屋所有权。

相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之相关规定:第60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61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鉴于本案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且原告与被告A也已向朝阳房管局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户手续,原告在涉案房屋查封前未能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仅在于朝阳房管局所规定的行政时限,而并非原告过错导致。

此外,原告事先截然不知二被告存在债务纠纷,现因二被告的行为,导致涉案房屋被冻结,原告无法享有既得权益,其责任并不在于原告,故原告应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2、鉴于本案涉及到财产保全与房屋产权登记效力之间的权利保护的认定取向。

另外对于房主的确权之诉,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

我认为,其中最难之处,也是焦点集中地方,是应该倾向维护谁的合法权益,哪一种权利才是本案核心。

财产保全制度的概念: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诉前或诉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法律制度。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财产保全制度的产生源自于诉讼目的的实现的实际需要。

一般情况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当事人为了获得司法救济,这种司法救济是通过法院判令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来实现的。

如判令一方返还财税,支付赔偿金,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支付货款等。

这种判令是依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只是法律保障。

而被判令履行一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则涉及判决能否实现,能否实际达到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救济的目的的现实保障。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甚至在诉讼前,一方当事人已预感到自己将要被判令履行一定义务,为了逃避将来可能履行的义务,将要交付的货物、资金隐匿或转移挥霍,不管其行为怎样的不合法,毕竟会造成将来重奖的判决不能执行,这样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诉讼目的最终难以实现,诉讼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成了空话。

诉讼保全制度就是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使法律的权威,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承诺最终落到实处的有效的制度。

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题一致的原则。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一种意见是保护购房者(原告)的权利。

因为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居住,法院应以财产的现状为衡量标准,确认产权的归属应为原告所有。

适用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另一种意见是保护被告B的合法权益。

因被告A与被告B存在事实债务纠纷,故保障被告B权益的最大化,也是合理的。

适用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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