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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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者:程镜戎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6期摘要: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其根本原因是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不够明确。

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和正当性。

将安全生产领域和被拆迁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现实需要。

然而,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受案范围过于局限,因此要立足国情,通过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和发挥司法实践的作用等方面,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公共利益;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6-0126-04一、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传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种主观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必须在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一种客观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和起诉主体不具有直接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种补充[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式,兜底条款,并且从反面规定何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既避免了概括式的不确定,又避免了列举式范围过小的问题,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

但是,上述列举方式并无法恰当的平衡利益关系,无法完全保护公共利益。

目前,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规定了四种①,并不能全面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模糊不清,其根本原因是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不够明确。

想要确定何种案件可以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重要的就是把握住何为公共利益。

第一,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其不确定性主要基于以下这两个方面: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和公共利益针对对象的不确定[2]。

首先,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以维护公共利益。

全国2024年春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题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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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24年春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是______。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案件B.食品药品安全案件C.国有财产保护案件D.汽车产品质量案件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属于______。

A.过错责任B.过错推定责任C.无过错责任D.公平责任3、原始社会调整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的准则是______。

A.成文法律B.国家政策C.伦理道德D.氏族习惯4、不服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______。

A.提起再审B.提起上诉C.重复起诉D.抗诉5、暴雪将至,甲见邻居乙家无人,乙的房屋很可能在暴雪中坍塌,于是甲主动对乙的房屋进行了加固。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乙可以事先未同意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B.乙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则构成了侵权行为C.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劳动报酬D.甲可以要求乙支付必要的加固材料费用6、下列制度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法范畴的是______。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B.限期治理制度C.“三同时”制度D.权属制度7、下列情形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是______。

A.女方被宣告失踪之后B.女方怀孕期间C.女方分娩后1年内D.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8、甲造纸厂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河流,并对下游乙村的农田造成了污染。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如果乙村不能证明农田污染由甲厂造成,则甲厂不承担法律责任B.如果甲厂的污水符合行业标准,则甲厂不承担法律责任C.如果甲厂的污染行为性质严重,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D.对甲厂的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9、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______。

A.正当法律程序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比例原则D.越权无效原则10、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______。

A.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B.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承担举证责任D.应被告的请求承担相应举证责任11、根据我国缔约权的相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______。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或其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环境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诉讼对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侵害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违法和生态建设等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它自身的价值也需要加以保护,而在诉讼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的目的不止是赢得诉讼,更是必须让被告、相关单位、公众、特别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机关看到,保护环境资源行动实质上是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行使起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也比较广泛。

消费者在通过消费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时,遇到意外追求赔偿,或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他们具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比如,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但是,由于劳动者的权益有时比较难以把握和维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劳动者权益,比如调解、仲裁、行政公益诉讼等。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受案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比例。

比如,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公益诉讼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同样可以有所发挥。

遇到某些侵害知识产权摧毁创造性的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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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孙瑜蓓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9)003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范畴之一,受案范围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效。

纵观目前学界对受案范围的界定在数量上多达二三十种,在内容上又过于原则笼统。

然笔者以为,学界所界定的“受案范围”与其说是受案范围,倒不如说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种类。

受案范围简单地讲就是指法院对哪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而案件种类所探讨的是“符合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要求,具有可诉性的案件中涉及哪些种类的问题”,与受案范围并非同一问题,因此有必要还受案范围“本来面目”。

【总页数】2页(P38-39)
【作者】孙瑜蓓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反思——以"公共利益"的合理界定为视角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实践考察与体系展开
3.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4.检
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证分析5.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适度扩张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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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二
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些异同。

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点不同。

民事公益诉
讼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并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下
进行的诉讼活动。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由政府或其他特定机构提起
的诉讼,是在行政程序下进行的诉讼活动。

其次,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和利益关系,往往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而行政公益诉讼则
主要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往往需要政府等特定机构出面保护。

再次,二者的追究对象也大不相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追究对象
通常是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性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的追究对
象则为政府或其他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公共机构。

另外,二者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
要是《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
是《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最后,二者带来的社会效益也有所不同。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良好司法秩序;而行政公
益诉讼的目的则是保护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的利益,确保公共权
力行使的合法性。

总之,虽然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适用范围、
追究对象、法律依据及社会效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二者都是
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公益诉讼形式,值得重视和推广。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 环境保护类:包括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行为的诉讼,如违法排污、非法采矿等。

2. 自然资源保护类:包括对自然资源破坏、滥用等行为的诉讼,如非法砍伐森林、滥捕滥捞野生动物等。

3. 建设用地保护类:包括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等行为的诉讼,如非法征地、违法建房等。

4. 食品药品安全类:包括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追责诉讼,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

5. 公共利益保护类:包括对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的诉讼,如违法收费、滥用职权等。

这些范围只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部分,具体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分。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检察院在履⾏职责中发现破坏⽣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检察院在履⾏职责中发现破坏⽣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民检察院可以⽀持起诉。

⼆、民事公益诉讼范围 ⼈民检察院履⾏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检察院履⾏职责包括履⾏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地⽅各级⼈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民法院未⽣效的第⼀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未⽣效的第⼀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民检察院。

上级⼈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民检察院。

对⼈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审案件或者⼈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审法庭。

三、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1)适格的原告。

公益诉讼原告具有⼴泛性,原告不要求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当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也并不因为其个⼈利益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或者与被诉⾏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法意见版

公益诉讼法意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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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公益案件,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认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行为侵犯了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公益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公益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公益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公益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公益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公益案件,必须依照本法一律公开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公益案件,必须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公益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益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下列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一)因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二)因工业排放引发水源污染,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造成多数人或者集体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三)因工业意外引发环境污染问题造成多数人或者集体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四)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等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行为;(五)涉及大规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合法买卖、使用、转让等造成多数人或集体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六)涉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七)涉及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八)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多数人或群体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九)涉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侵害多数人或者集体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十)其他造成多数人、集体性、群体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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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彭灵侠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受案范围不能只
这种行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

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之内。

3.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

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

笔者认为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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