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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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和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①注: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本准则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方式,以及上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或者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且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非金融资产应当以成本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本准则规定,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人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人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的,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债务重组免除债权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免除债权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免除债权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条款进行重新谈判,以减
少债务数额、延长偿还期限或改变偿还方式等方式来达成协议。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免除时,会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重组可能导致债务减少,这部分减
少的金额应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应该在债务重组
协议达成时确认,反映出债务人由于债务减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2.调整债务金额,债务重组协议达成后,债务人应根据新的协
议调整债务金额。

如果部分债务被免除,债务金额应相应减少。

3.调整利息支出,如果债务重组协议导致利率的变化,债务人
应根据新的利率调整未偿还债务的利息支出。

4.确认债务减记,债务重组协议达成后,债务人应确认债务减记,反映出免除的债务部分。

5.披露,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债务重组协议的影响,包括债务减记的金额、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以及对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等。

总的来说,债务重组免除债权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债务重组协议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会计原则和规定,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反映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培训资料《会计》第19章 债务重组

注册会计师培训资料《会计》第19章 债务重组

一、本章概述(一)内容提要本章首先解析了债务重组的界定,继而案例展示了金融资产抵债、非金融资产抵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抵债、修改偿债条件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以及混合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

本章概述(二)关键考点1.债务重组的界定;2.金融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3.非金融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4.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5.修改其他条款的会计处理;6.组合方式抵债的会计处理。

二、知识点精讲【知识点】债务重组的定义和重组方式★★(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拓展】1.如果出现第三方代偿债务或新建公司承接债务而形成的债务重组,应考虑债权、债务是否终止确认,再考虑债务重组;2.只要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前提下,修改了偿债时间、金额或方式的,均定义为债务重组,债权人不一定让步;【多选题】2018年7月31日,甲公司应付乙公司的款项420万元到期,因经营陷于困境,预计短期内无法偿还。

当日,甲公司就该债务与乙公司达成的下列偿债协议中,属于债务重组的有()。

A.甲公司以公允价值为410万元的固定资产清偿B.甲公司以公允价值为42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偿C.减免甲公司220万元债务,剩余部分甲公司延期两年偿还D.减免甲公司220万元债务,剩余部分甲公司现金偿还『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甲乙之间的交易关系未发生改变,只要修改了偿债时间、金额或方式的,均应定义为债务重组。

3.债务重组所涉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4.债务重组中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5.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不确认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1)债务重组构成权益性交易的情形:①债权人直接或间接对债务人持股,或者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对债权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2003-01-23国家税务总局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解析关于债务重组的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是在借鉴有关国际会计准则和结合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实践的基础上起草的,与旧准则相比,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都有了一定的变化。

重新界定含义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

也就是说,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则界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同时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实质条件。

因此以下几种状况不适用于债务重组准则:(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或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或重组债务未发生账面价值的变动,不必进行会计处理;(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别的会计准则;(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假如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状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详细准则。

转变债务重组“一刀切”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并且,债权人一方亦不能确认重组收益。

应当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公正规则,少数企业将无法借债务重组达到操纵损益,哄骗利益相关人的目的。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一、概述
1.1 本应用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解释和说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具体应用,为企业实施债务重组提供操作指引。

1.2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解决债务危机而采取的法律行为,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二、债务重组的确认条件
2.1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2.2 债务重组方案已获债权人内部权力机构批准。

2.3 债务重组方案所涉及的资产已转移或重新确定了权属。

2.4 债务重组导致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发生实质变化。

三、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3.1 以资产清偿债务
3.2 以债权转为资本
3.3 修改其他债务协议条款
3.4 债务豁免
四、会计处理原则
4.1 公允价值原则
4.2 债权债务终止确认原则
4.3 债权债务重新计量原则
五、具体会计处理
5.1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5.2 以债权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
5.3 修改其他债务条款的会计处理
5.4 债务豁免的会计处理
六、信息披露要求
6.1 披露债务重组的背景和原因
6.2 披露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6.3 披露会计处理及其影响金额
6.4 披露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应用指南旨在指导企业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地进行债务重组
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债务重组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债务重组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对债务重组进⾏相关的会计处理为⽅便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有关会计处理,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新准则。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其他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样于2007年1⽉1⽇将在上市公司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改最⼤地⽅是引⼊了“公允价值”概念和改正了债务⼈因债务豁免⽽形成的债务账⾯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计⼊当期损益。

⼀、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的⽅式主要分为四种情况。

本⽂将从其分类顺序探讨。

第⼀种情况是以资产清偿债务。

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情况⼜分为以现⾦资产清偿债务和以⾮现⾦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式。

第⼀种⽅式:以现⾦清偿债务⽅式。

以现⾦清偿债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企业来说,债务⼈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价值与实际⽀付现⾦之间的差额,计⼊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企业来说,债权⼈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余额与收到的现⾦之间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债权⼈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以冲减的部分,计⼊当期损益。

例1:甲公司⽋⼄公司应付账款20万元,于3⽉21⽇到期。

⼄公司对甲公司⽋款已计提坏账准备3万元。

因甲公司财务困难,经甲⼄公司协商,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转账⽀票⼀张,⾦额15万元,于3⽉21⽇偿还所⽋⼄公司全部债务。

甲公司分录:借:应付账款———⼄公司20贷:银⾏存款15营业外收⼊———债务重组收益5⼄公司分录:借:银⾏存款15坏账准备3营业外⽀出———债务重组损失2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上例中,若甲公司⽤18万元银⾏存款偿还所⽋⼄公司债务,其他条件不变。

会计分录如下:甲公司分录:借:应付账款———⼄公司20贷:银⾏存款18营业外收⼊———债务重组收益2⼄公司分录:借:银⾏存款18坏账准备2贷:应收账款———甲公司20第⼆种⽅式:以⾮现⾦资产偿还。

债务重组毕业论文

债务重组毕业论文

债务重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系别:财会系班级:xxxxxxxxxxxxx 姓名:关于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研究内容摘要: ...................................................................................................................... 4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 4(一) 债务重组的方式............................................................................................. 4(二)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5(三)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8(四)有关披露 ...................................................................................................... 10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比较.................................................... ..................................11(一)概念差异 .......................................................................................................11(二)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11)(三)会计处理的差异......................................................... ....................................11(四)损益处理方法的差异......................................................... ............................ 13 三、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 ..... 14(一)对损益的影响............................................................................................... 14(二)对企业风险的影响.................................................. ...................................... 15(三)对现金流的影响.............................................................. .............................. 15(四)对资产及负债的影响..................................................................................... 15 「参考文献」....................................................... ................................................. (15)内容摘要:债务重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地处理该类问题对确认企业会计要素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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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债务重组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 但却潜藏着破坏市场信用的道德风险。

完善的市场、会计与法律规则,是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

在上述三个方面,我国目前仅会计准则初见端倪。

然而,从法律的视角对会计准则进行的理论分析表明, 现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未能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务人寻求债务重组的利益驱动。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个案研究,同时揭示了通常被视为技术规程的会计准则所具有的显明的法律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债务重组, 即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 [1], 调整其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 在当下的中国经济生活中具有显著的意义, 它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债务结构, 减轻企业, 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又避免了破产程序费时耗资, 社会震荡等消极因素. 然而, 90年代以来我国所进行的一系列债权重组的尝试, 暴露出许多问题, 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 对债务人的利益的过度保护, 导致了原本就缺乏市场经济基本要素-- “信用” 的中国经济呈现滑向“赖帐经济”的危险。

[2] 人们将原因归结于“中国的法律系统、会计制度和资本市场都不成熟”,认为债务重组的制度配置尚未建立。

[3]债务重组涉及到市场、会计与法律的制度配置。

上述评价或许反映了与债务重组相关的法律要素与市场要素的现状, 但它显然忽略了我国近年来悄然进行的会计准则制订工作已经提供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颁布已近两年时间。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不为人知, 是否意味着债务重组的会计制度与人们的期望不一致? 会计规范的经济后果是一个不争之事实, 债务重组的核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重新进行的利益分配, 而利益的确定与分配又建立在财务会计对相关利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础上。

那么,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否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配置呢?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分析, 并揭示其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不同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一个研究会计准则的新视角, [4] 作为一种研究思路的新尝试,其方法的有效性尚待进一步的验证,因此,本文的结论恐怕并不比问题的提出更有意义。

在下文中,笔者将首先说明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意义以及研究的基本思路,并基于这一思路分析修改债务条件下重组新债权的计量方法以及债转股下重组损益的确认两个问题,最后是对实践中两个表面看来构成前述理论分析的悖论的例子给予的解释。

二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计规则的法律意义(一)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与会计属性从本质上说, 债务重组是一项法律活动, 旨在改变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

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利益分配, 而利益的分配又建立在对相关利益的准确计量的基础上。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 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就债权人作出的让步进行量化, 否则不可能确定清偿债务的方案. 因此, 对当事人重组过程中的利益得失以及重组后债权价值的货币计量, 是债务重组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 财务会计由于其所具有的核算功能, 理所当然地承担起这一任务。

由此凸现了债务重组的会计属性。

可以说, 会计上确立的重组债务的核算规则, 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重新缔约的效率, 并决定着新的法律关系的公平性, 它是债务重组这项法律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 债务重组的实践都是与相关的会计法规或者准则的出台联系在一起的, 例如, 美国70年代中期银行业的房地产融资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滑落, 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陷入财务困难而发生危机,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相继制订了对有关债务重组的实践指南以及准则. 在我国, 针对90年代以来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化解债务危机的迫切需要, 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二)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意义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

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在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南的情形下,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客观上成为当事人之间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它不仅为当事人计量有关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技术方法, 而且对当事人感受并确定其权利义务有一种诱导性的效应,它不是单纯地、被动地记录当事人的交易引起有关会计要素变动的结果, 而是积极地介入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的过程中,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重组债务的当事人设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 同时也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5] 具有法律规范的规范与引导作用。

相关会计准则的制订并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活动, 而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活动。

这就要求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应尽可能体现法律关于缔约过程的一般性原则。

它意味着, 在界定重组损益以及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问题上, 会计准则应对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特别的关注, 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适度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同时也是一个会计问题; 它不仅与债权人利益相关, 而且也有助于公正地反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下文将从“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保护“这一思路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关于重组债权的计价以及债转股中重组损益确认的规则。

在此之前,需要先对这一研究路径作出两点限制: 第一, 由于债务重组本身就意味着债务人因债权人的让步而获得好处, 债务重组中的利益不对称是必然的。

合理界定债权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将债权人完全置于与债务人利益均等的地位; 第二, 会计中性, 或者说会计准则的制订不应出于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的, 是会计界对会计准则的基本态度, [6] 因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尽管需要引入了权利义务对称或者公平的概念,但不应当对基于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公平的目标而牺牲了会计规则的特质,否则就不是会计准则而是一般的法律制度了。

三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一)、在修改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下,重组债权入帐价值应如何确定?1、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效果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降低债务的利息率,豁免原债务的累计利息,豁免部分债务,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8项规定: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将“将来应付金额” 解释为包括将来应付债务的面值和利息. [7] 相应地, 在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中, 债权人应将债权的帐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14项)。

将来应收金额包括重组后债权的面值与利息。

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新债权的入帐价值的规定主要是两点:第一,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第二,将来支付总额包括未来应计利息。

用例示说明如下:假定A公司欠B银行三年期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

由于A公司陷入财务困难,到期本息130万元均不能偿还。

双方达成延期还款,降低利率的债务重组安排,B银行同意给予A公司两年的宽限期,利率降为5%(同期市场利率为8%),并豁免原贷款的累计利息。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A公司来说,重组后债务的入帐价值为将来应付总额110万元,即100万元本金与两年利息10万元),与原债务的帐面价值130万元相比,债务人实现重组收益20万元;另一方面,B银行将将来应收总额110万元作为重组后债权入帐,其与原债权的帐面价值130万元之差20万元确认为重组损失。

上例显示,在现行会计准则下,银行的两项损失未能得到充分确认:第一,所豁免的债务人原三年贷款利息30万元的一部分(即10万元)。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被规定为“将来支付总额”,包括“将来应计利息”。

由于原贷款的利息损失与新贷款安排下的应计利息相互抵消,因此只有两项利息的差额部分被确认。

第二,新的贷款安排下协议利率5%与现行市场利率8%之间的利差所隐含的市场利率损失。

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

2、未来应付利息入帐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行的重组债务, 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变更其原有合同关系, 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

重组后形成的新债权(债务)的入帐价值, 一方面以货币的方式揭示了债权人所作的让步, 另一方面也是双方当事人预期未来可得利益或者付出的坐标。

它应当准确地反映在重组后双方之间存在的新的合同关系, 并为会计上进一步确认重组债务对双方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奠定可靠的基础。

然而,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新债务价值的规定显然与这一思路相背离。

从债权人一方来看, 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利息实际上是新的合同关系下, 债权人可以预期取得的未来收益。

将这笔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 虚增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实际获得的利益对价, 减少了债权人应确认的重组损失的数额, 未能充分反映债权人所作的让步。

另一方面, 当债权人日后实际收到利息时, 直接冲减债权帐面价值, 不能反映债权人的利息收入, 歪曲了债权人的财务状况。

从债务人一方来看, 将重组后债务的未来应付利息计入帐面价值, 债务人减少了重组收益的确认, 减轻了相关的税负. 同时, 债务人日后支付利息时,直接冲减债务面值, 不会发生利息等财务费用, 未能真实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

由此可见, 将重组后新债务的未来利息计入债务的帐面价值,一方面掩盖了债权人让步的幅度, 另一方面, 也使债权人/ 债务人未来的融资关系未能得到真实而公允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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