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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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其类型

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其类型

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其类型嘿,咱今天来聊聊效力待定合同这档子事儿哈!你说啥是效力待定合同呢?就好比一个还没完全成熟的果子,得等些条件满足了,才能知道它到底甜不甜,能不能被大家接受。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这么几种类型。

比如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就像小孩子做决定,有时候他们还不太能完全搞清楚后果呢,得等他们长大了点,或者有大人来帮忙确认一下,这合同到底行不行。

就像小孩子说我要去火星,那可不能随便就当真了呀,得看看实际情况不是?还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这就好像有人冒充家长去给孩子报兴趣班,这能算数吗?得等真正的家长点头才行呀。

要是家长说行,那这合同就有效了;要是家长说不行,那这就是瞎折腾。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也在这范畴里哦。

好比有人把不是他自己的东西拿去卖,这能成吗?得等东西的真正主人表态呀,主人说可以卖,那就没问题;主人说不行,那之前的那些都白搭啦。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些个规定,那不乱套啦?这世界不就成了谁都能随便做主,随便签合同,然后出了问题都不知道找谁负责啦?效力待定合同就像是一道关卡,把那些不太靠谱的合同先拦一拦,等确定没问题了再放行。

咱生活中可不少见这样的例子呢。

就说有个小孩子,偷偷把家里的贵重物品卖给别人,这合同能有效吗?当然不能呀,得等家长来处理呀。

还有那种有人冒用别人的名义签合同,这能算数吗?肯定不行呀,这不是坑人嘛。

所以说呀,效力待定合同可不是闹着玩的,它是为了保护大家的权益,让合同更靠谱,更有保障。

咱可得好好了解了解,别稀里糊涂地就掉进坑里啦。

要是不小心碰到了这样的情况,也别慌张,搞清楚状况,按照规定来处理,总能找到解决办法的。

总之呢,效力待定合同就像是一个保护罩,虽然有时候会让事情变得稍微复杂一点,但最终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更公平,更安全呀!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这两者,乍一看,似乎没啥差别,实际上可大有讲究。

咱们就像在市场上挑水果,表面看都不错,细一瞧,味道可就不同了。

你想啊,效力待定合同就像是个水灵灵的桃子,外表诱人,但还得等个几天才能成熟。

你签了个合同,事情就得拖一段时间,看看是否符合条件,最后才能决定是不是有效。

如果一切都妥妥的,那这个合同就算是真材实料了,大家可以放心享受。

但如果不巧,条件没满足,那就得告别这份期待,真是有点儿令人失望。

而无效合同,那就有点儿像买了一堆坏水果,直接让你大失所望。

想想看,你一心想着要吃个鲜美的苹果,结果打开一看,哎呀,全是烂的!这时候你就明白,这合同根本就不成立。

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法律效力,大家干脆就别想了。

就算再怎么纠缠,法律上也不会承认你们之间的约定。

那种感觉,简直就像是想参加派对,结果发现没收到邀请,站在门口干着急。

大家可能会问,效力待定的合同到底是啥呢?其实啊,就是合同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必须等到某些条件满足后,才能发挥作用。

这就像在打游戏,有些关卡你得先过才能开启下一个。

合同里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未满18岁,或者某些条款不符合规定。

这些都是“条件”,得等这些条件都达成,合同才能真正有效。

反过来,无效合同就没这种事。

它可能是因为一开始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合同的内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就像你签了个“我要隐形”的合同,哎,光这点就让它无效了。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踩雷了,后果可想而知。

无效合同的坏处,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浪费时间不说,可能还会让你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再说说这些合同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个“如果”的未来,可能一旦条件成熟,大家就能愉快地交易。

而无效合同呢?简直就是一场梦,醒来后啥都没有,跟你说的美好全是泡影。

人家从来没想过要让这合同成立,没必要再去挽回,反正就是个不靠谱的存在。

你看看,等效力待定合同生效了,双方都得诚心诚意地执行,哪怕当初有点小波折,最终还是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

浅析效力待定合同模板

浅析效力待定合同模板

浅析效力待定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而效力待定合同,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待定的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

本文将为您浅析效力待定合同模板。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某种条件成就后才能生效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其效力取决于尚未确定的条件是否能够成就。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 附条件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是否能够成就。

如果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条件不能成就,合同失效。

2. 附期限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是否到来。

如果期限到来,合同生效;如果期限未到来,合同失效。

3. 需要批准、登记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成立时,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

如不经过批准或登记,合同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模板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提供货物/服务,乙方支付货款/服务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标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货物/服务:(具体货物/服务内容、数量、质量、规格等)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服务费。

第二条 合同价格1. 货物/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2. 乙方支付货款/服务费的方式为:____。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3. 本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合同的履行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等提供货物/服务。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怎样的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怎样的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人签订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该合同具有待定效力,即待某一条件满足后才会生效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

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由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待定条件和生效日期。

合同的待定条件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某种要求,也可以是外部因素的改变。

待定条件通常与该合同主要约定事项有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许多商业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可以签订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定在买方获得必要的贷款批准之前,合同不会生效。

这样可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并确保交易在财务方面得到适当准备。

其他类似的情况还包括购买新设备或签订供应商合同等。

在法律领域中,效力待定的合同通常涉及一些法律程序或审批程序。

例如,合同的生效可能需要与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生效日期将根据批准或注册进程来确定。

此外,效力待定的合同还可以用来处理诉讼或其他法律争议。

当涉及重大争议时,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在裁决作出之前暂停合同的执行,以便双方有时间解决纠纷。

这就要求合同具有待定效力,直到最终裁决达成。

尽管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局限性。

首先,待定条件必须明确定义,以避免潜在纠纷。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仔细考虑和协商待定条件,并明确其具体要求。

其次,待定条件的满足必须能够明确确定。

如果满足条件的标准或时间表不清晰,合同的生效可能会受到争议。

最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的流程和时间表。

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之前应仔细评估其长期影响,并确保合同中的待定条件能够被及时满足。

总的来说,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可以用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为特定的交易或法律程序提供时间和空间。

然而,在签订这种合同之前,当事人应仔细评估其潜在影响,并保证待定条件的明确定义和满足。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

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众多类型的合同中,效力待定合同是一个较为特殊且容易引发争议的存在。

效力待定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成立了,但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需要特定的条件或者行为来确定它最终是有效还是无效。

这种合同的出现,往往源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或者资格上的限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对于这类人群,他们的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完全成熟,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完全独立地做出理智的决策。

所以,他们订立的合同,如果是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那就是有效的;但如果超出了这些范围,就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比如说,一个 10 岁的孩子买了一支铅笔,这通常是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合同有效;但如果他买了一台昂贵的电脑,那这个合同就需要家长的追认了。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为缺乏判断力而陷入不利的合同关系中。

再来说说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就是代理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这个合同,那它就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合同就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

比如说,张三未经李四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如果李四认可了这份合同,那一切好说;如果李四不认可,王五又不知道张三没有代理权,而且是出于善意与张三签订合同的,那么王五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责任。

还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指的是对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这种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那合同就是有效的。

比如,甲把乙的手机卖给了丙,而甲没有得到乙的同意。

如果乙同意了这一买卖,或者甲后来从乙那里得到了授权,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我们都知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双方签完字之后就会生效的,这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的,因为有一些合同就是那种效力待定合同,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是什么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三、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浅析效力待定合同范本

浅析效力待定合同范本

浅析效力待定合同范本
效力待定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当我们探讨效力待定合同范本时,需要深入理解其特点和相关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通常涉及到一些主体资格或权限存在疑问的情况。

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还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在一个典型的效力待定合同范本中,可能会明确规定合同的各方主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然而,关键之处在于会存在一些需要后续确认或追认的事项。

例如,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能会注明需其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追认,否则合同可能不生效。

对于无权代理的合同范本,可能会强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等。

这样可以确保各方在合同效力不确定的阶段,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效力待定合同范本的意义在于,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和处理这类合同。

我们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以及如何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来确定其最终效力。

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相对人的合理期待和利益。

在实际应用中,遇到效力待定合同时,各方应保持谨慎和理性。

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追认、催告等,以明确合同的效力,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深入理解效力待定合同范本对于准确把握合同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其特点和规定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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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效力待定合同内容摘要:效力待定合同(学理上的说法)是一类性质较为特殊的合同,长期以来未有统一的定义,“效力待定”和“效力可追及”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论述虽各有千秋,但笔者认为尚不全面或过于绝对。

或未能述清该类合同的效力因法律事实或行为的影响而显现于外部之前的内部机理,或未能充分体现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价值,故笔者在文中提出“效力隐藏可变”合同的观点。

隐藏是合同成立后效力存在的状态,即以肯定合同效力的确定性为前提基础;可变是特性,即承认法律事实或行为对“已确定之效力状态”的影响。

并就其包含的几种合同分别浅谈笔者的认识及对“效力隐藏可变”合同之意义的理解。

关键词:效力待定,效力可追及,效力隐藏可变Key words: the effectiveness of Uncertain,the effectiveness of recoverable,effectiveness should be hidden and inverted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再讨论效力待定合同之前,有必要先对合同效力做简要表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的效力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

我国新《合同法》第三章专设“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成为一个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回避的现实法律问题,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也就更具有了实践上的意义。

同时新《合同法》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对于维护缔约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公益等均有重要意义。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

本人在学习当中对于效力待定合同颇感兴趣,在此试论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初浅理解。

通常认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大致包含三种类型,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0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目前多数学者认同“效力待定”说,但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

王利明教授认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①。

杨立新教授认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效力还没确定,需要由享有追认权和撤销权的人依法行使权利,决定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②。

史尚宽先生将其称为“效力未定”,含义相当于“效力待定”,“效力未定”,有时又被称为不确定的无效或浮动的效力。

还有的学者认为效力待定合同之发生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本人认为“效力待定”说综合以上表述,表达的核心含义是:1.合同成立之后,效力处于非有非无的状态,即一种中立状态。

王利明教授这样表述: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③。

2.合同的效力成就取决于一定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如追认权人追认、撤销权人撤销及无处分权人取得财产处分权的事实等,使合同效力归于确定。

但是我认为“效力待定’说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此类合同的共性,可是将合同的效力定义在有效和无效之间,认为其处于悬浮的不稳定状态的观点,这与合同本身应体现的价值和功能有所偏颇。

合同法的功能应该是在根本法律规则约束下最大限度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认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利益的一种提炼),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等等。

试想如果这类合同的效力是浮动的,那么缔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权利义务的状态也是不稳定的,几乎没有哪个善意的民事主体愿意签订和履行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合同。

基于此,谢怀栻等先生认为效力可追及的提法更为合理。

效力可追及合同是指合同的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追认前自始无效的合同④。

此定义强调此类合同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确定”,在其被有权人追认之前自始无效,追认后自始有效。

我认为效力可追及说肯定了合同效力的确定性,它的意义在于阐明了合同的效力并未处于悬而未决之状态,体现了法律赋予合同效力的地位,更能反映合同效力的价值属性。

当然“效力追及说”也有不当之处。

其中对“在其被有权人追认之前自始无效”的阐述过于绝对,因为追认之前的情形可分为两种:1.在已经发出催告的基础上,既定性追认之前合同是无效的,无论其初始隐藏状态是有效还是无效;2.从时间上划分未发出催告之前也属于追认之前,此情况下我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此时合同的效力。

比如善意第三人甲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签订一份①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第223页。

②杨立新:《合同法总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③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版,第224页。

④谢怀栻:《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合同,合同内容未失公平,没有侵害乙的权益,但事实上乙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状态不适应(乙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双方自愿履行合同内容,履行期间未出争议,甲自合同届满之时仍不知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届满后甲知晓乙的情况,但未提出催告,此时合同应当有效,即其初始隐藏状态是有效的。

目前这两种较有代表性的学理说法也不能涵盖这类合同的全部特性。

我认为此类合同实质在于其效力的“隐藏可变”。

隐藏是合同成立后初始效力存在的状态,即前提基础是肯定效力的确定性;可变是效力的特性,即承认法律事实或行为对“已确定之效力状态”的影响。

综合起来可表述为合同自成立后,合同效力处于确定且隐藏的状态,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可进行明确从而使其取消隐藏,明确后的效力状态,或同于成立时之状态,或为变更后之新状态。

具体内涵是:1.合同自签订后效力状态确定,即或者有效,或者无效;2.“未定”或者“待定”价值在于所指的应当是“确定之效力”的存在形态并非人所共知的情形,而非效力本身不确定。

易言之,“确定之效力”的状态是“隐藏的”,不能够直观地予以显现,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行为予以明确;3.法律事实或行为进行明确后产生的结果有四种:仍然无效,仍然有效,由无效变更为有效,由有效变更为无效;4.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本质区别并非效力的不确定,而是“确定之效力”的“隐藏状态”。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善意相对人中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撤销权专属于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对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条,我认为:1.追认的前提是相对人行驶催告权,即无催告,无追认。

2.法定代表人的追认效果是合同自始当然有效。

拒绝追认的效果是合同的自始当然无效。

3.追认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生效。

追认的方式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追认中非经相对人同意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4.催告和追认的目的是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隐藏”状态。

对于该项合同在成立之后、明确之前是否当然无效呢?我认为应当分情况确认。

1.相对人是善意。

(1)当合同未届满,隐藏状态当然无效。

这是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体现,为了平衡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催告权和撤销权。

(2)当合同届满后,如果合同订立符合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且均按约履行并且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事实上的权益损害,同时善意第三人没有催告,我认为订立后隐藏状态应当有效;如果合同订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损害,合同隐藏状态应当无效。

但同时也应视具体情节考虑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相对人非善意。

即明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之签订合同,在合同成立后隐藏状态是当然无效,应当依法进行催告和追认适合同效力明确,在追认之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产生损害的,由非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本质是在不具有对财产的原权的情况下处分财产,从而对财产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无权行为。

财产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基础性内容,侵犯财产权即使侵犯了人的基础权,所以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被追认和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之前隐藏状态当然无效是合理的。

为了平衡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的权利如何处理呢?我认为,根据合同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的宗旨,善意第三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取得的财产权利是有效的,以善意取得制度不负有返还真正权利人财产的义务。

即使合同明确后仍归于无效,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财产善意取得的权利。

真正权利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侵权的内容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与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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