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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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税收阿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保险税收阿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保险税收阿制度的思考摘要:保险与财政税收紧密关联,具有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作用,完善的保险税收制度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财政税收的稳定,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那么,我国的保险税收制度是否完善?我们应当如何改革我国的保险税收制度?本文将一一阐述。

关键词:保险税收制度税负水平营业税率前言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价值补偿,同时是政府履行职责的政策工具。

保险是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充当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与税收密切相关。

一方面,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杠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直接而又深远的影响。

另一方面,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职能,可以弥补各种天灾人祸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单位有效恢复生产,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利于财政稳定。

因此,保险业和税收制度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作用,完善的税收制度有利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利于保险业竞争力的提升,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的稳定性。

所以,改进保险税收制度,为保险公司创建良好的运营环境,帮助保险公司快速发展,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从而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实现税收与保险业的双赢,十分重要。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来助其发展,然而,我国目前的保险税收制度却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保险税收制度的功能上文中提到,保险业和税收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作用,完善地税收制度有利于保险功能的发挥。

那么,保险税收制度有着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呢?1、体现行业政策导向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税收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往往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例如营业税率优惠。

另外,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险标的,由于它所提供的保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往往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

此外,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给国家加重了财政负担,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关注和支持。

简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简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而清 偿 , 也符 合 世界 各 国立法 之规 定 。 职 工工 资和劳 动保 险 变 卖等 强制 措施 , 这 0 直接 执 行纳 税人 的财 产来 实现税 收 优先 权 。 在
可 费用 、 劳工损 害赔 偿金 、 个人 储 蓄存款 本金 和利 息等 虽属 于私 债 第 三人 业 已取 得纳税 人财 产 的情形 下 , 以通过 诉讼 方式 来实现 权 , 其对 保 障公 民生 存权 具有 极其 重要 的作 用 , 法上 应将其 税 收优 先权 , 但 立 由于 税 收之债 的债 权 人是 国家 , 由国家 作 为 民事 应 置于 优 先于税 收 的地 位 。其次 , 税 收征收 管理 法》 《 司法》 诉 讼 的原 告, 《 与 公 、 征税 机 关作 为 国家的代 理人 参加 诉讼 。另外 , 对纳 为 《 破产 法》 的效力级 次相 同 , 当制 定《 收基本 法》 一更 高级 税 人提 前清偿 无担 保债权 和本 应后清 偿 的有担保 债 权 、 本无担 等 应 税 这
的权 利与 其他债 权 同时存 在时 , 款 的征收应 依法优 先于 其他债 税 了解 纳税 人 的欠税情 况 , 律不 应将 行为人 无法 预料 的法律 后果 法 权 , 也有 学者 径称 为 “ 收债权 的 一般优 先权 ” 0 国法律 大 加 诸于 行 为人身 上 。 税公 告之 后 , 故 税 。各 欠 担保物 权 人 已知晓 欠税 人 的 多赋 予 了税收 在实现 上具 有优先 于其 他债权 的效 力 , 国也不 例 欠 税情 况 , 仍 与该欠 税人 设 定担 保物权 , 为其 自愿 承担 其担 我 其 视 外 ,税 收 征管 法》 4 《 第 5条是 我 国法律对 税收 优先权 的最 集中 、 最 保 物权 劣后 于税 收债 权 的不利 后果 。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完善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建议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完善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建议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完善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建议1、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界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概念,分析其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作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愿储蓄和投资养老保障的方式。

其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个人参与和积累养老基金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回顾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分析现行政策的主要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有效性。

通过对现行政策的评估,本文将揭示其不足之处,如税收激励不足、政策覆盖范围有限、操作复杂,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国际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提出具体建议。

建议重点完善税收优惠、扩大政策覆盖面、简化操作流程等,构建更加公平合理高效的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体系,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坚实的养老保障支撑。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有效促进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增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和生活质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国际经验参考在探讨改善中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的建议之前,有必要借鉴该领域的成功国际经验。

各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和优化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有各自的战略和实践,这些经验可以为中国提供宝贵的借鉴。

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是典型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

美国政府为个人退休账户提供了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延期和免税增长。

参与者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税前存款,投资收入将在账户中免税增长,直到提款时缴纳税款。

这一模式有效地鼓励了个人储蓄和养老金,增强了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保险业税收政策

保险业税收政策

保险业税收政策1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现状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

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

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

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负的政策。

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

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负有所下降。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2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1保险业税负偏重(1)从计税依据来看,作为保险业两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保险业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

所以,保险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

此外,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税率来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

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

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1. 股东衍生诉讼的效率及其规范2. 构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初探3.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4.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5.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6.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8. 《公司法》的变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9. 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10.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1.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经济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12.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探讨13.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14.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15.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17.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8. 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19. 经济法与民法差异的经济学诠释20. 试论中国旅游法制定的必要性21. 欧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22. 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23. 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平之制度设计24.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转售价格的控制及其启示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26. 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27. 论经济法主体28. 关于我国建立公司秘书制度的思考29.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30. 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立法研究31. 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和完善32.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33. 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34. 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35. 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36.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37. 商业秘密保护浅析38.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若干建议39.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比较40. 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41. 旅游合同立法浅议42. 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究43.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44. 论经济法的增效性45. 论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46. 构建政治国家与经济市场的和谐是反垄断法的历史使命47. 论破产企业租赁财产处置的争议问题48. 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49.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50. 公司治理急需设立民事法律制度51.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52. 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53.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54. 论反垄断法实施体制运作的推动力量55. 论公司控制权的有效配置56. 试论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57. 论完善我国私营企业清算法律制度58. 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59. 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国家干预60. 浅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61. 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简析62.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研究63. 垄断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64. 论中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65. 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有关法律风险及其对策66.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规制67. 我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法理解读68. 中国直销立法的模型化分析69. 公司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与三权分立理论的异合70.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71. 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制度构建72.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思考73. 行政垄断的特征与行政法规制74. 外商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利弊及法律对策75.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7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影响77.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制的发展进程及其演变轨迹78.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分析79. 论股份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80. 公司法人代表选任制度的思考81.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买断式销售行为8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的行使83.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思考84. 国际投资立法和我国投资领域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5. 国有企业改革中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探析86. 论我国高科技园区的政策创新和立法促进87. 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和公共企业的立法思考88. 劳动力权人的经济法主体适格研究89. 真正的经济法与计划经济体制90. 保姆行业的现状发展方向及其立法思考91. 美德日韩公司监督机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92.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93. 论公司司法解散94.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视野下的经济法95.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搭售合理性的认知96. 关于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的立法思考97. 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98. 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探讨99.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100. 我国公司并购立法探析101.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探析102. 关于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思考103.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04. 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105.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106.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107. 船舶碰撞诉讼中采证对象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108. 一人公司的理论问题研究109. 构建直销冷静期制度的法学思考110. 当代各国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111. 独立董事制度探析112. 论我国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113. 网络广告的规范化运营及其对策研究114. 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再思考115. 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化116. 直销立法对规范直销行业的进步意义117.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118.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119. 论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120. 完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121. 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述评122. 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均衡123.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立法对策124.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125. 关于一人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26. 竞争机制下中国公司法变革之评析127. 论独立董事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128. 公司僵局成因及预防与化解129. 库藏股制度的法律分析130. 中小公司治理失范与对策131. 保姆行业的危机出路及其立法调整132. 经济法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133. 试论我国新破产法主体的适用范围134. 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135. 浅论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136.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普通法基础137.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13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析139. 收购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防范措施140.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的挑战及立法规制141. 独立董事若干制度之探讨142.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143. 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144.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优化145. 论WTO与我国_外贸法_的修订146. 浅析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调整模式147.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扬弃148.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149. 我国资本系相关法学问题初探150.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151. 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难点与对策152. 对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153. 中介组织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实证分析154. 试探经济法的特殊价值155. 制定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156. 论公司法的正义价值157.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158. 论WTO规则下我国的反补贴立法159. 试论我国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160.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161.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实施不力的原因分析162. 股东有限责任排除适用与公司法人格否认辨析163. 行政垄断应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理论分析164.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165.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166. 浅析公司社会责任16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新探168.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69.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70. 论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171. 独立董事职能研究172. WTO电信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立法173. 股份公司中投票制度的法律规制174. 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175.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浅议176. 独立董事界定标准探析177. 反垄断法与宏观调控法的互动178. 浅议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79. 浅议有害短信的法律调整180. 论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基础181. 论经济法_国家适度干预经济_原则的正当性182. 论人力资本出资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挑战183. 试论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184.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法比较研究185.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86.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共性分析1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188.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18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法价值分析190. 我国竞争法的改革与完善191. 试论我国船舶油污民事赔偿责任中的法律适用192.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竞争法律制度之比较193. 垄断损害赔偿立法比较与研究194.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95.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196.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的法律规制197.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198. 企业法若干问题思考199. 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200. 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思考201. 当前中国外资审批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思考202. 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初探20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204. 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5. 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与市场规制权探析。

保险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于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保险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于行业发展的问题及建议
业特点去设计 改革措施 ,远远滞后 于保 险行业 的发展 。因此 ,应借助 营业税 改增值税 的契机 , 针 对保 险业 的特征 ,根据 不 同险种特 性按 1 % - 3 %的税 率差额征 税 ,扩 大免 税 险种 范 围;在 所 得 税税 前合 理扣 除保 险企 业 的手 续 费、佣金 、业务 招待 费用 以及投 保人 的保 费等,促 进我 国 保 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
2 0 1 3 年 第6 期( 总 第8 2 期 )
保 险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滞 后 于 行 业 发 展 的 问题 及 建 议
◆闰泽 滢
内容 提 要 :我 国保 险业经过三十 多年 的发展 ,市场规模逐 步壮 大的 同时,竞争也 更加 的
激烈 ,保 险业 的利润增速 呈现 一定下滑趋 势 。而同期,我 国税 收制度很 少单独从保 险业 的行
பைடு நூலகம்
度 上 抑 制 了我 国经 济 的 发展 ,从 2 0 0 1 年 1月 1日起 ,每 年 降低 1 % ,分 三 年 将 8 %的税 率 降 为 5 % 。
本文 系 2 0 1 2 年度 安徽 省哲 学社会 科学 项 目 ( 项 目号:A H S K 1 1 - 1 2 D 3 4 )的阶段性 研究成 果 ,并获得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企业
行 业 的利润 率 还不 足 5 % 。
而 同期 ,我 国的 保 险业 税 收 制度 变 化 不 大 ,滞 后 于保 险行 业 的发 展 。从 营 业税 来 看 , 自 1 9 8 3 年实行 “ 利 改税 ” 以后 ,税 率 一直 在 5 %至 8 %之 间 波动 。1 9 8 4年 1 O月 1日,我 国开 始试 行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营 业税 条例 ( 草案 ) 》,该草 案 规定 以保 险业 的营 业 收入额 为纳 税依 据 ,实行 5 %的税 率 。 1 9 9 7年 ,保 险业 的营 业税 税 率提 高到 了 8 %的水平 。由于我 国实行 的 8 %营业 税税 率较 高 ,在 一 定程

最新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最新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一、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年一度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国已经连续三年位列世界第三大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额分别为2012年840亿美元,2013年1010亿美元,2014年1160亿美元,增长率分别为20%和15%。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自2013年提出以来,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与谋划,今年开始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于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设施联通。

其中,基础设施(包括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

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2010年到2020年间,亚洲基建存在83,000亿美元缺口。

为此目的,中国牵头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旨在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提供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

2013年10月,国务院专门发文,就如何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清理整顿违规产能、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等手段加强对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过剩产能的消化和遏制。

亟需保值增值的巨额外汇储备、国内基建领域消化过剩产能的客观压力、人民币国际化的客观需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技术渴求等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生逢其时,对基建领域的海外投资活动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

仅在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建和洽谈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就有4项,涉及投资金额两千多亿美金。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为全体
公民提供了更加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

首先,我国政府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施了一
系列政策措施,改善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例如,政府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养老保障;政府还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了经济补助;政府还实施了医疗保险制度,为全民提供了医疗保障。

其次,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社会保障制
度的执行力度,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水平。

例如,政府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政府还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政府还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技术支持,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水平。

最后,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社会保障制
度的经费来源,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政府实施了社会保险基金改革,改善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制;政府还实施了社会保险税收制度改革,改善了社会保险税收的征管机制;政府还实施了社会保险支出改革,改善了社会保险支出的管理机制。

总之,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为全体公民提供了更加全面、完善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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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目前,我国保险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11个: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

其中,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对保险业的经营发展影响较大;其余的均是小税种,影响力非常有限。

我国自1950年开始对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保险业税收制度。

(一)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间我国保险税制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保险机构因业务受到严格限制而逐步减少。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了中国的保险市场,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行业既是管理机构又是保险经营机构,在1959年到1979年期间人保公司的国内业务停办。

1950年1月30日施行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保险等行业的营业税按照营业总收益额计算征收,税率4%;上述行业的所得税和其他行业一样,实行5%~30%的全额累进税率。

但是,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保险契据等以纳税凭证所载金额或者应纳税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可以免征印花税。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由于受到极“左”思想的影响,1958年9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中不再设置银行、保险等税目,对保险业收入免税的理论我国保险税收制度的完善●刘晓敏税收的高低直接关系行业发展速度的快慢,而国家政策支持对商业保险发展至关重要。

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保险税制的配合,保险税制的合理与否对保险市场的兴衰具有重大影响。

目前,我国对保险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仍不明确,具体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征税的税率偏高、内外资税赋不平等,缺乏对投保人和保险营销员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等。

为又快又好地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保险税收制度改革如箭在弦。

●●●●●●●●●●●●●●●●●●●●●●●●●●●●●●●●●●●●●●●●●●●●●●●●●●●●●●●●●●●●●●●●●●●●●●●●●●●●●●12由是: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是准备用来补偿灾害损失的后备基金。

在1972年制定、1973年全面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中,依然没有设置银行、保险等税目,并再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税。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保险税制的设计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符合当时的社会需求。

同时也应看到这时的保险税制比较粗糙,这与当时的保险业务经营处于停顿的状况有极大的关系。

(二)1978年至1992年间我国保险税制的发展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金融行业发展迅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独立开展业务,外国资金和外国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我国,其间我国金融保险业税收制度相应有了较大的调整。

1984年10月1日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规定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额,税率为5%。

保险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国内保险业务和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取得的保险费收入。

根据同时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保险企业不分大型、中型、小型,一律按照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实行增长利润减征70%的办法。

从较高的所得税率和对保险业征收调节税的歧视可见,当时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非常沉重。

1984年11月15日《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商在经济特区从事银行、保险业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税率统一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开办初期还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开始实行地区差别税率。

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三(后来,财产保险合同改为按照保费收入的1‰计税),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抄本可以免征印花税。

改革开放之初的这个时期,我国的保险税制有了较大的调整,带有鲜明的改革时代的特征。

主要调整有:一是国家给予外资保险公司超国民待遇,目的是以优惠税收吸引国外投资,引入保险市场主体,进而培育和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二是增加了一些税种,开发了新税源,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三)1992年以来我国保险税制的发展1992年,我国金融事业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在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后,金融保险业税收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1994年我国实行全面的税制改革。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税率为5%,农牧业保险免征营业税。

在营业税方面陆续出台了与保险业相关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以及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另外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经批准的金融、保险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保险业的所得税征收办法按原规定办理。

后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若干家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55%的税率征税,其他保险企业和金融企业的税率为33%。

虽然国有保险公司占据的市场份13额巨大,但是高出其他保险公司22%的所得税税率,国有保险公司纳税受到差别对待,负担较重,同时也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1999年起,将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国有保险企业才和其他保险企业开始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

同时,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提高到了8%。

而上述通知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在执行中又有所调整,金融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从8%降到5%。

1992年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极大地推动了保险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这期间,我国的保险税制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主要调整的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主要考虑某些险种的特色而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促进这些险种的创新发展;所得税的主要调整在于统一了内资保险公司的税率,营造了内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与保险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实施己将近10年,而近10年中,宏观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且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现行的保险税制存在税负较高、内外资税赋不平等、缺乏对投保人和保险营销员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等问题,己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必须进行改革,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通过税制改革,使税基合理化,税率平衡化,增加减免规定,以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刺激居民有效保险需求,促进社会稳定,增加税收总量。

(一)保险公司征税的高税率与内外资差别对待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中最主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

营业税目前税率为5%,另按营业税实纳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外资保险公司则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征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先征后返;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这种对保险公司的征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税负偏高和税负不公平两个方面,具体表现为:1.保险公司营业税税负偏高首先,税率偏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一直不合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2003年1月1日起降至5%。

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虽从8%降低到5%,但因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而保险是我国实施养老改革、医疗改革的有力补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属国家扶持的产业,而5%的营业税率仍高于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和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

此外,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税负也偏高。

例如,西班牙、新加坡对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营业税率一般在2%左右等。

况且,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的实纳税额为计税基数的,综合考虑这两项,我国保险公司在交易环节征收的商品劳务税的综合税负达5.5%。

再从整个税制结构考虑,我国现行商品劳务税制是按行业设置的,第三产业除商业批发、零售业务外都征收营业税,其余按增值税税种征收。

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收,企业外购商品和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在计税时可作为进项14税额扣除。

而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扣除问题,所以,保险公司所消耗的购进货物和劳务中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实际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负。

其次,税基不合理。

表现在:第一,保险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基础,但是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部分即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保险费的很大一部分要以准备金的形式提存,以备赔偿或给付,故其实质是对保户的一种“负债”,并未全部构成营业税税基。

第二,追偿款收入,从理论上讲,并不是一种收入,而是对赔款支出的一种抵减额,但目前会计处理上却将追偿款收入作为收入征营业税。

第三,税法规定,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某些保险项目实行的无赔款优待,不得冲减营业额,这显然不符合实情,因为保险公司给予客户的无赔款优待实质上相当于少收了保费,仍以原保费为基础计征营业税有违公平。

再次,不分险种。

我国现行税法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采用统一税率,各险种之间统一设定税率,只将农业险和长期险作特例处理,不能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

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没有考虑到不同险种的业务特点(比如,对一些政策性、非盈利性、利润水平低或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险种,不应征收高税,而应免税或规定较低的税率;对一些利润相对丰厚、赔付率低的险种则应规定较高的税率),因而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税收的经济杠杆功能未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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