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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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确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合规,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2.排污许可证核发–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核查排放标准及日常监测措施。

3.环保设施验收–检查环保设施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环境质量监测–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在合理范围内。

5.环境保护措施验收–验收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1.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初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检查–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相关情况。

4.验收报告编制–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5.审批–主管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排污许可证齐全有效,排放标准符合要求。

3.环保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实施,保护环境效果良好。

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1.通过–符合所有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可顺利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不通过–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需整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建设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3.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依法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监管与落实。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建设项目的竣工对环境保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监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三、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2. 竣工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3. 竣工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设施的设置;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质量符合有关环境质量把关标准。

四、验收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如下:1. 建设单位需在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向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3. 现场验收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监测数据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4. 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5. 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申请复验;6. 复验合格后,由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准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证书。

五、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编制竣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建设并运行环境保护设施;3.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运行并保养环境监测设施;4.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环境质量把关;5. 监督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六、法律责任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环境损害和污染的,要进行相应的修复和治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暂行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介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在建设项目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后,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在运行和利用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国家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对应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按照要求正常运行,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验收的时机与程序根据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项目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受理申请、实地勘察和确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相符;环境保护设施投入使用后能够正常运行。

3. 验收的技术依据与方法验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选取相应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其中,技术依据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技术标准;方法主要包括实地勘察、监测与检测、样品分析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确认等。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概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验收工作的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17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精心整理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建设项目。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为以下程序:1.前期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

2.评估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

3.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管理及监测等准备工作。

4.验收过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现场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结果、环境管理制度等。

5.验收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并作出验收结果。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1.环境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并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监测应涵盖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大气排放、废水排放等方面。

3.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

环境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4.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管理制度等。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环境保护设施评估: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 施进行评估,确保其运 行效果和环保性能。
• 评估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 设计、施工、运行等 • 评估方法:采用专家评审、现场 核查等方式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与评估
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机构向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报告建设项 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验收的依据。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环境 保护设施施工文件,作
为验收的依据。
• 设计文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 施的设计方案、设计参数等 • 设计文件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 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施工文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 施的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 施工文件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对施工文件进行审查,确保 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0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践案例分析
成功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案例分析
• 案例背景:某建设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项目类型:某化工厂 • 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
• 验收过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验收程序,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 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 受理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进行审查 • 验收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验收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验收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作出验收决定
评估报告:专家向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评估 报告,报告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评估结果。
• 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数据、分析 结论等 • 报告格式: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保标准。
环保资金补助
03
对于环保表现优异的项目,可给予一定的环保资金补助,鼓励
企业继续加强环保工作。
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01
限期整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 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整改,达到环保要求。
03
公开曝光
将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企业 名单公开曝光,加强社会监督,
促使企业重视环保工作。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建设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适用对象
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验收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等相关方。
验收的基本原则
01
设备安装与调试验收
检查环境保护设备的安装质量和调试情况,确保设备能够按照设计要 求正常运行,达到预定的处理效果。
环境保护设施性能验收
01
02
03
处理效率验收
测试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 效率,验证其是否达到设 计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承诺的性能指标。
排放达标验收
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排放 口污染物浓度,确保排放 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
020304 Nhomakorabea依法依规原则
验收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
保验收结果合法、有效。
科学客观原则
验收工作应采用科学、客观的 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
确。
公开公正原则
验收工作应公开进行,接受社 会监督,确保验收过程公正、
透明。
责任追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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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通信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宁夏区内通信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监督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保障投资效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通信工程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以及宁夏通信管理局印发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宁夏区内的通信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工程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国家、自治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以及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应先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通信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二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第五条工程验收依据(一)工程初步、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业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的批复文件或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还应包括技术设计),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招标项目提供),合同,以及国家和行业颁布的通信工程各专业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

(二)当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其竣工验收的依据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自验和预验(一)工程自验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本工程中技术、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在工程完工后进行。

自验是工程交工、提请监理单位预验的前提保障。

自验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相关作业班组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工程自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预验申请。

(二)监理(或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申请后,应在3日内组织现场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

预验不合格的,监理(或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并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三)工程预验合格后,由建设监理(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资料审查认可文件。

同时,施工单位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初步验收申请。

第七条工程初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初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已按规定要求完成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二)施工单位已按设计、合同要求完成相关工程量,且预验合格,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

(三)施工单位已按要求编制、提交竣工资料,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监理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

所有资料签字、盖章手续齐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监理资料需按“宁夏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给定的格式、目录内容、顺序进行装订。

系统中已给定格式的资料需从系统编制并打印、签章,未列出格式的其他资料由各方协商确定格式编制、打印、签章,并装订到资料中。

第十条质量监督通知书中明确质监中心参加工程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工程初步验收7日前将工程验收方案以书面形式(见附件一)通知质监中心;未明确的,建设单位可不通知,确需质监中心参加的,亦可按本条规定提前通知。

第十一条质监中心对工程验收过程监督时,若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或验收规定的行为时,问题较轻的,应要求有关责任单位现场立即整改,问题较重的,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验收应成立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成员由与本工程有关的计划、维护、审计、采购等部门代表及工程设计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有关规范和本工程施工图设计。

(二)检查、验收中遵章守纪,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

(三)对工程质量等级能做出合理的评定。

第十三条验收小组应完成下列工作:(一)通过验收检查,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做出评价,并形成初步、竣工验收报告(附件二、三)。

(二)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验收,并核发验收证书;对不符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提出整改要求,待达到验收要求后,再行组织验收。

(三)对符合验收要求,尚遗留少量问题但不影响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予以验收,但应对遗留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期完成。

(四)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证书由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为建设项目档案内容归档。

第十四条工程初步验收内容应包括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工艺质量、隐蔽工程质量、电气指标质量情况,线路及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施工竣工资料、监理资料、设计等方面的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初步验收宜采取现场实物、实测电气指标数据、管道试通等情况与施工竣工资料、监理资料、设计文件及相关施工规范相印证的方式进行。

工艺质量验收采取抽测印证方法,抽测比例不低于整体工程量的20%(不包括设计变更部分)。

电气指标测试、通信管道试通采取100%实测印证方法。

第十六条工程初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单位应按规定签署工程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设依据、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部门、单位签章等(见附件二)。

质监中心应对验收工作签署监督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门应当自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试运转周期立即组织供货商、设计、施工、监理和维护部门参加工程的试运行。

工程试运行期一般为3个月。

经试运行,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免费返修,试运行期可最多再延长3个月。

试运行结束后的15日内,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门应向其计划部门报送竣工报告(见附件三)和初步决算,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工程计划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组织相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同时按照质量监督通知书要求或切实需要于竣工验收前7日向质监中心发出邀请。

第十九条通信工程竣工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工程初步验收经质监中心检验合格,并有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二)工程试运行期内影响工程线路、设备运行的故障问题均已处理完毕,且原因清晰明确;各项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工程试运行报告已签发。

(三)材料核销及财务决算已完成。

(四)工程各项文件、资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且已按归档要求整理完毕。

(五)维护用主要仪表、工具、车辆和维护备件已按设计要求基本配齐。

(六)生产、维护、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七)引进项目除应满足上述(一)至(六)款要求外,还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的方式主要以查验竣工档案资料为主。

必要时可针对初步验收、试运行期间提出的整改问题进行现场复核。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如下:(一)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是否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设计修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检查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建筑、安装的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

(五)检查主要工艺、设备是否经过联动试运行,试运行及考核情况。

(六)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是否经检验合格。

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八)检查竣工财务初步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九)检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十)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资料齐全,验收组织机构有效,程序合法,执行各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无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合格的工程,验收质量评定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初步或竣工验收前若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将该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说明原因。

(二)工程初步或竣工验收前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衡量施工质量等级如下:1、优良:已完成的主要工程内容工艺、电气指标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各工序施工质量优良比例在80%以上。

2、合格:已完成的主要工程内容工艺、电气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有少量偏差,但经返修后不降低主要指标,不影响使用寿命。

3、不合格:已完成的主要工程内容工艺、电气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工程质量评语、应依据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综合评定结果为准,突出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评语。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时所提交的竣工技术文件应按规定要求装订,外观整洁、标准详细、文字精练、数据准确、互相对应,有相关人员名单和本人签字及有关单位印鉴齐备,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资料:(一)工程可行性报告(或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包括:规划部门划红线批件、土地管理、设计修改、调整概算等文件及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及审定意见、设计批复文件。

(四)工程招投标资料。

(五)进口设备,批件、技术资料、合同。

(六)主要材料、设备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七)试运行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试运行起止时间、出现和排除故障情况说明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八)材料核销及财务决算。

(九)质量监督通知书。

(十)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技术文件(含竣工图纸)。

(十一)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资料。

(十二)工程初步验收纪要及报告。

(十三)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十四)工程竣工报告。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初步决算。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前各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测试资料、重大障碍和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等进行系统整理,交验收小组审查后,移交维护单位。

第二十六条工程隐蔽部分和其他需要随工检验部份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随工验收。

随工人员应对随工验收内容作好详细记录并签证。

随工记录可作为竣工技术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除验收小组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对隐蔽工程和随工验收内容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通信建设单项工程完成后,为了发挥投资效益,需要提前投产时,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部分验收。

部分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部分验收资料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组成部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已进行部分验收的工程不再复验。

第二十八条对不影响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的少量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继续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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