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概述(ne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一)“商”的含义 • 1.辞义学上的解释 • (1)指商品交易之活动。 • (2)指商品交易之主体,即商人。 • “行者为商,坐者为贾。” • 2.经济学上的解释 • 通常是指“买卖商”或“固有商”。 • 但现代社会的经济现实已经大有突破和发展。
2021/3/9
(四)现代商法
• 1.法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再法典化 • 历史功绩:(1)首创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2)采
取客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 局限所在:(1)体系不当。 • 第一,公法私法不分:商人的禁止性规定;商业注册
;轻罪行为及破产的其他犯罪行为。 • 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商事法院、商事法庭。 • 第三,海商重于陆商。 • (2)内容简单。后另立公司法、票据法之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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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 一、大陆法系商法 • (一)古代商法 • 即中世纪以前的商法。 • 一说,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 二说,起源于古希腊。 • 三说,起源于古罗马法。 • (二)中世纪的商法 • 主要是指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本质为习惯法
或自治法,乃近代商法的直接源头。 • (三)近代商法 • 由习惯法过渡为成文法和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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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商法典:四编。
• 轨迹:法典化、去法典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资合公司法、有价证券法、保险法等 单行法)、现代化(法典的核心内容仅剩 总纲性商法规范)
• 德国新商法典改采主观主义的立法模式, 对商人适用商法,对非商人适用民法或其 他法律。但商人概念具有普遍性,非特指 某一阶层或阶级。
d’exception) 。 • 在日本学者看来,民法为一般法,商法为特别法,“则须视民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Commerce
1、韦伯斯特(Webster)国selling of commodities--指商品交换或买卖之行为。
2、布莱克法律辞典(The Black Dictionary):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商事交易的外观主义:交易行为的效果以 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如表现代理、出借字 号等。 (2)效益 商事交易的定型化 :格式合同 商法以效益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为了实现 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典型的如 有限责任制度和票据无因性制度。 为了商事交易的便捷和提高效率,降低交 易成本。商法容忍一定程度的单方性行为,
二、商法的概念及分类
1、是调整商事主体在其商事行为中所形 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商‛有关的法律制度---商法的内容是 朦胧的,边界是模糊的… 可分为: (1)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商法。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 法。
国际 商事法 形式的 商法
如国际邮政与电讯协议 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统一公约 及其他有关商事统一公约 两国间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两国间共同遵守的商事习惯法
《庄子》:“桂鱼之肆”、“屠羊之肆”。 《周礼·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 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 贩夫贩妇为主”。 《汉书·食货志》:“通财鬻货曰商”;《白虎 通·商贾》:“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 之物,故谓之商”。 一般而言,所谓商就是买卖,商人就是做 买卖的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有
这么一条“格言”---中国的法学发展很多时候 可以看成是“饭碗法学”的发展。如王利民教 授、郭峰教授等。
(二)商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的本质。目前法学界对经济法 的概念、性质、特征、调整对象、法学体系等 的争论还是非常激烈的。经济法最基本的立法 价值取向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基础上 的社会利益至上。 2、商法中的公法因素: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的法定性。 这些公法因素最终是为私法关系服务,是 通过公法主体的行为而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护
交 易
公示主义
安
全
原
外观主义
则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第一章 商法概述汇总

• 第一节 商事和商事活动(商事的理 解)
• 一、商事的概念及其含义
• 1、社会学: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指财物交换——通财鬻货 • 2、经济学: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商业行为
• 3、法学: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 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 三层含义: • (1)商事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概括; • (2)商事是对各种持续性营利行为的概括; • (3)商事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的概括。
商”;
•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法的概念
•
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
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
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商事普通法,是指调整商事基本关系的一般规则的总称。 • 商事特别法,又称商部门法,它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
•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 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 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 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与体系 • 一、商法的原则 •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 1、商主体类型法定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 、事实揭示义务 •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
•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 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 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 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 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 决定。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目次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演进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商法的体系和内容第五节商法的价值和地位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台湾〗张国键《商事法论》:1. 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商事中介,如代理等)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在法学上,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与分类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二)广义商法与狭义商法(三)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四)大陆法系商法与英美法系商法三、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二)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三)营利性。
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四)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演进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
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身份法的立法基础。
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
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二、商事的范围
商事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活动。买卖活动是商事活动的核心。作为扩大买卖交易法范围的手段而起作用的是代理业、代销业,在交易活动中起媒介作用的是经纪业,作为买卖业的辅助并在商业交易中克服空间障碍的是运输业,克服了时间障碍的是仓储业。矿业、农林水产业等原始产业,出版社、广播等文化宣传业,旅馆、餐饮等服务业等都以各种形态与买卖业密切联系。因此,在西方国家有“无业不商”之说。商法理论上,通常将商事作以下四类划分: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导语】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商法起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人习惯法。随着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以及商事规则的丰富,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制定了商法典及其他商事单行法规,形成了民商分立的格局。此后,由于商人身份的弱化及商事活动的扩大化,逐渐出现了民商合一的趋势。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自清末以来一直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商法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因此通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作为商法术语意义上的“商” 或“商事”,各国法律上对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商法学上“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商法学界有学者认为“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 。由此可见,商法学上“商”的涵义要比经济学意义上的更为广泛,它不仅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活动,还包括与流通行为相关联的中介、生产、担保、保险、金融、信托、证券、信息、旅游、娱乐等等领域。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的内涵和外延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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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列举主义或是概括主义,抑或是折衷 无论是列举主义或是概括主义, 主义,法律意义的商都包括以下这三个要素: 主义,法律意义的商都包括以下这三个要素: (1)主体须依法登记的; 主体须依法登记的; (2)须以营利为目的; 须以营利为目的; (3)须在一定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 须在一定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
• (3)董安生等: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 (3)董安生等: 董安生等 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之概括; 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之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 条件下, 条件下,它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 活动之性质概括; 活动之性质概括; • (4)王书江:经济学或日常生活中把商理解为 (4)王书江: 王书江 沟通生产与消费的媒介行为, 沟通生产与消费的媒介行为,而法律上仅把这 种媒介看作商的一种,称为固有商或买卖商, 种媒介看作商的一种,称为固有商或买卖商, 此外,还有许多商行为且范围日益扩大, 此外,还有许多商行为且范围日益扩大,出现 “无业不商”的情况。 无业不商”的情况。
第一章
பைடு நூலகம்商法概述
• 商 理 极 深, • 商 务 极 博, • 商 心 极 密, • 商 情 极 幻。 -------( -------(清)郑观应
• 附:郑观应是近代杰出的实业家、思想 郑观应是近代杰出的实业家、 是近代杰出的实业家 家、教育家、慈善家。 教育家、慈善家。
•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 第四节 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 第六节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 第七节 商法的理念和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 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 为;
• 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1)商媒介的变化。从单纯的以货币为媒介, (1)商媒介的变化。从单纯的以货币为媒介,发展到以专业商人 商媒介的变化 为媒介。商品生产者与需求者无须见面。 为媒介。商品生产者与需求者无须见面。 (2)商目的的变化。原始的商是“为买而卖”,其交易目的是为 (2)商目的的变化。原始的商是“为买而卖” 商目的的变化 了获取自己所须的物品;而现代的商是“为卖而买” 了获取自己所须的物品;而现代的商是“为卖而买”,交易目的 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 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 (3)商形式的变化。原始的商是以物换物或以币换物, (3)商形式的变化。原始的商是以物换物或以币换物,其形式 商形式的变化 仅限于物与币、与物的交易,即交易行为之标的为物或币; 仅限于物与币、与物的交易,即交易行为之标的为物或币;而现 代的商不仅是物与物或物与币的交易, 代的商不仅是物与物或物与币的交易,它还包括实现这些交易的 辅助行为,如货物运送、仓储保管、行纪、居间、包装、装卸、 辅助行为,如货物运送、仓储保管、行纪、居间、包装、装卸、 银行信托、保险、广告、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银行信托、保险、广告、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及信息服务等。
• 第一,"固有商",学说中又称为"第一种商",即直接媒介财物交 第一, 固有商" 学说中又称为"第一种商" 易的商事活动,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 易的商事活动,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以及海 商交易等等。 (流通领域) 商交易等等。 流通领域) • 第二,"辅助商",学说中又称为"第二种商",指间接媒介货物交 第二, 辅助商" 学说中又称为"第二种商" 易的商事活动,它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某种辅助行为, 易的商事活动,它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某种辅助行为, 包括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等。(商事 包括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等。(商事 。( 中介,如代理等) 中介,如代理等) • 第三,"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媒介货物交易活动 第三, 第三种商" 的目的, 的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 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 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 工、出版、印刷、摄影等等。(金融和生产领域) 出版、印刷、摄影等等。(金融和生产领域) 。(金融和生产领域 • 第四,"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 第四, 第四种商" 业,如广告宣传、人身和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戏院、旅游服 如广告宣传、人身和财产保险、旅馆、饭店、戏院、 务、信息咨询等等。 (服务业) 信息咨询等等。 服务业)
商法的概念、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辞海》对商的注解为:贩卖货物。或经商,亦指经 辞海》对商的注解为:贩卖货物。或经商, 商的人。如商贾。将买卖或交易称为商,在古已有之。 商的人。如商贾。将买卖或交易称为商,在古已有之。 《汉书〈食货志〉》中有注:“通财鬻货曰商”,鬻,即是 汉书〈食货志〉》中有注: 通财鬻货曰商” 〉》中有注 卖的意思; 白虎通义》更进一步阐释: 商其远近, 卖的意思;《白虎通义》更进一步阐释:“商其远近,度 其有无,通四方之财,故谓商。 其有无,通四方之财,故谓商。”
• 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方法作为营 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 业而进行商业登记的,即属商业。可见其采概括主义之方式。 业而进行商业登记的,即属商业。可见其采概括主义之方式。 • 日本商法则把投机购买、出卖、交易所交易、票据等行为规定为 日本商法则把投机购买、出卖、交易所交易、 四种绝对商行为,另把接待、加工、制造、运输、银行交易等12 四种绝对商行为,另把接待、加工、制造、运输、银行交易等12 种行为规定为相对商行为,所采的乃是列举主义方式。 种行为规定为相对商行为,所采的乃是列举主义方式。 • 我国法律对商无概括性规定,但在较早(1982年)的《工商企业 我国法律对商无概括性规定,但在较早(1982年 登记条例》第二条即规定: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登记条例》第二条即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 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 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办理登记。 其时,法律对商的规定是与“ 办理登记。”其时,法律对商的规定是与“工”联系在一起的, 联系在一起的, 二者并列使用,其始终依然是商。 二者并列使用,其始终依然是商。
• 国内有学者亦采此分法,将商分为若干种,然无论何种商,“营 国内有学者亦采此分法,将商分为若干种,然无论何种商, 利”始终是其本质所在。 始终是其本质所在。 • 从法律规定看,各国对商的规定不尽相同,或采概括主义,或采 从法律规定看,各国对商的规定不尽相同,或采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或兼采二者而为折衷主义。 列举主义,或兼采二者而为折衷主义。 • 我国台湾商业会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谓以营利 我国台湾商业会计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商业, 为目的之事业,其范围依商业登记法及公司法之规定。 为目的之事业,其范围依商业登记法及公司法之规定。”而商业 登记法则列举了32种商业形式。德国商法典规定: 登记法则列举了32种商业形式。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方法 32种商业形式 与范围为营利,办理商业登记者,视为商业,并规定了9 与范围为营利,办理商业登记者,视为商业,并规定了9种方式 的企业活动属于商事经营。此即折衷主义之立法范例。 的企业活动属于商事经营。此即折衷主义之立法范例。
(3)商事关系产生于商事主体的持续营业中。 商事关系产生于商事主体的持续营业中。 偶尔发生的商事活动,并非一定构成商事关系, 偶尔发生的商事活动,并非一定构成商事关系, 如某企业因转产而将闲置的部分设备处理出售, 如某企业因转产而将闲置的部分设备处理出售, 我们显然不能将其视为设备商,因其无持续性。 我们显然不能将其视为设备商,因其无持续性。 又如某单位交通科附设有一修理库,该库仅供 又如某单位交通科附设有一修理库, 本单位车辆维修之用,而不对外营业, 本单位车辆维修之用,而不对外营业,我们亦 不能将其视为修理商,因其无营业性。 不能将其视为修理商,因其无营业性。
• 3、法律角度:指经商业登记的商主 法律角度: 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 对法律意义上的商,学者多有不同的解释,大 对法律意义上的商,学者多有不同的解释, 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 (1)梁慧星、王利明: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 (1)梁慧星、王利明: 梁慧星 商品交换行为; 商品交换行为; • (2)苏惠祥:商是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的经 (2)苏惠祥: 苏惠祥 济活动; 济活动;
• 2、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区别 (1)民事关系中关于人身关系中自然人的身份 特征,商事主体没有; 特征,商事主体没有; (2)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 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 人相关的人身关系;民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 人相关的人身关系;民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
(3)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发生于商事领域, 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发生于商事领域, 都是有偿的、营利的, 都是有偿的、营利的,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并不都是有偿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4)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集中发生在若干特殊 的商事领域,如公司、海商、保险、票据、 的商事领域,如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 产、证券、期货等,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 证券、期货等, 一般状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 一般状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 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利, ★(5)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利,商事 法律关系不仅于此, 法律关系不仅于此,还强调国家管理所形成的 各种关系。(意思自治、国家强制性) 各种关系。(意思自治、国家强制性) 。(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