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遗失补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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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 、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不动产更正 、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询问笔录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
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

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7.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询问日期:。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目录目录 (1)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要求 (5)1.2 登记原则 (5)1.3 不动产单元 (6)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1.5 不动产登记簿 (7)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1.9 代理 (14)1.10 其他 (14)2 申请 (16)3 受理 (18)3.1 查验登记范围 (18)3.2 查验申请主体 (18)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3.4 询问 (19)3.5 受理结果 (20)4 审核 (20)4.1 适用 (20)4.2 书面材料审核 (21)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4.5 实地查看 (22)4.6 调查 (22)4.7 公告 (22)4.8 审核结果 (23)5 登簿 (24)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分则 (25)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7.1 首次登记 (25)7.2 变更登记 (26)7.3 转移登记 (27)7.4 注销登记 (28)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8.1 首次登记 (29)8.2 变更登记 (30)8.3 转移登记 (32)8.4 注销登记 (34)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9.1 首次登记 (35)9.2 变更登记 (37)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10.1 首次登记 (41)10.2 变更登记 (43)10.3 转移登记 (44)10.4 注销登记 (45)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11.1 首次登记 (47)11.2 变更登记 (48)11.3 转移登记 (50)11.4 注销登记 (51)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12.1 首次登记 (52)12.2 变更登记 (54)12.3 转移登记 (55)12.4 注销登记 (57)13 地役权登记 (58)13.1 首次登记 (58)13.2 变更登记 (59)13.3 转移登记 (61)13.4 注销登记 (61)14 抵押权登记 (63)14.1 首次登记 (63)14.2 变更登记 (65)14.3 转移登记 (66)14.4 注销登记 (68)15 预告登记 (69)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16 更正登记 (73)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17 异议登记 (75)17.1 异议登记 (75)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18 查封登记 (76)18.1 查封登记 (77)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19 登记资料管理 (78)19.1 一般规定 (78)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20 登记资料查询 (84)20.3 查询条件 (85)20.4 出具查询结果 (85)20.5 办理时限 (85)A (86)A (86)附录 A (86)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86)A.2 通知书、告知书 (90)A.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90)A.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91)A.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92)A.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93)A.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94)A.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95)A.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96)A.3 公告文书 (97)A.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97)A.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98)A.3.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99)A.3.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99)A.4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01)A.5 询问记录 (102)A.6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04)A.6.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04)A.6.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05)A.6.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07)A.6.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108)A.7 授权委托书 (109)A.8 承诺书 (110)A.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1)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房屋产权证明丢失该如何补办

房屋产权证明丢失该如何补办

房屋产权证明丢失该如何补办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房屋买卖的话最主要的就是可以拿到产权证明,但是往往很多时候产权证明丢失了,那样的话只能去申请补办。

⾯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对于房屋产权证明丢失该如何补办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房屋产权证明丢失该如何补办⾸先,产权⼈先要到当地的产权管理部门的档案处提出申请,档案处核对产权⼈申请新证的房产的存档,开具房产证遗失的证明。

其次,申请⼈要携带相关材料去省级以上报刊媒体公告声明。

公告满六个⽉后,申请⼈可申请办理新证。

再次,申请⼈办理新证所要提交的材料:1、补办的书⾯申请(⽆固定格式,但要写清楚);2、原售房单位(如开发商)出具的曾领证证明原件;3、申请⼈⾝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申请⼈已公告声明的报样;5、登记机关会提供登记表和房产的平⾯测绘图,由产权⼈核对;6、如委托他⼈办理,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最后,产权机关认为符合颁发新证的条件,发给申请⼈受理通知单,申请⼈根据通知单上的时间领取新证。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产证遗失补办⼿续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

具体补办⼿续为:(1)由房屋产权⼈写⼀份申请书,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产权⼈签字盖章,并由产权⼈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单位,由产权⼈户⼝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产权⼈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

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3)声明见报后,产权⼈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产权⼈)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a.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b.因遗失证件⽽产⽣的后果⾃负)、本⼈⾝份证、户⼝雹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指南

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指南

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指南【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指南】一、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不动产证书作为房屋所有权的重要证明,对于很多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不动产证书的遗失却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宁波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以便市民能够顺利地进行不动产证书的遗失补发。

本文将对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进行全面的解析和指导,以便读者更深入地了解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二、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政策解析1. 遗失补发的条件我们需要了解宁波不动产证书的遗失补发的条件。

根据宁波市不动产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要进行不动产证书的遗失补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证明遗失的真实性,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动产证书的遗失;(2)不动产证书因火灾、水灾、盗窃等原因遭受了损坏;(3)不动产证书遭受了损坏,无法继续使用;(4)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证书遗失的原因。

2. 补发所需资料和流程在满足遗失补发条件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并且需要按照怎样的流程进行办理呢?根据宁波市不动产证书管理相关规定,我们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申请书:需要写明遗失补发的原因、房屋的基本信息和申请人的个人信息;(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明;(3)申请人的唯一识别信息明:包括唯一识别信息、户口簿等有效证件;(4)不动产证书遗失的真实性证明:包括相关证据和材料。

办理流程包括:向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遗失补发,提交上述资料并进行审核,经过审批后进行补发并领取新的不动产证书。

三、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的个人理解和观点不动产证书的遗失补发政策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确保不动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失的真实性,这样才能够顺利地进行补发。

遗失补发的政策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房地产市场和社会环境。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全面解析,相信读者对宁波不动产证书遗失补发的政策和流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不动产登记业务考试题2

不动产登记业务考试题2

不动产登记业务试题(二)一、填空题(30题)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答案:2015年3月1日2、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

答案: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3、《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30个工作日4、更正登记分为。

答案:依申请更正登记和依职权更正登记5、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

答案:不少于15个工作日6、不动产登记的登记原则有。

答案:依申请登记原则,一体登记原则,连续登记原则,属地登记原则7、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答案: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8、不动产是指。

答案: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9、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的程序是。

答案:申请、受理、审核、登簿10、实地查看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查勘人员应,填写实地查看记录。

答案:对查看对象拍照11、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先后进行排列。

答案: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12、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答案:1513、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等国家有权机关。

答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申请。

答案:双方共同15、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答案:异议16、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

答案: 15日、失效1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时发生效力。

答案:不动产登记簿18、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房子补证流程

房子补证流程

房子补证流程一、房产证丢了应该怎么补办1、房产证丢了房屋产权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档案馆补办、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复印档案中的房屋图纸文件由档案馆开具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

2、法律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房产证丢失怎么补办需要什么手续1、备件申请到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带上户口簿,你的身份证明文件。

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2、备案查档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登报声明房产管理机关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会出具证明给你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你就持报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1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者,你就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查核准由房管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6、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你发领证通知,你就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1.2.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关于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的函

关于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的函

关于同意申请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的函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单位对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号为)坐落于的房产/土地(原房产证号为原土地证号为)因遗失房产/土地证,前往你中心申请不动产补证登记事宜已明确知悉;对由此导致“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涉及抵押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明确知晓。

基于以上事实,同意贵单位为其办理不动产补证登记。

(抵押信息:房屋他项权证号:抵押方式: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号:抵押人:身份证号:抵押金额:债务人:身份证号:。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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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遗失补发登记
遗失补发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类别
材料名称
收件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委托材料
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原件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遗失(灭失)声明
原件
非自然人委托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原件
非自然人委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受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林权证》等。
原件
4
遗失证明材料
查档证明
原件
属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他项权证的应提交存根联,如没有存根联的提交查档详细资料或纸质登记簿或登记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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