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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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44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第四章放射事故管理第五章放射防护监督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涉及到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后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卫生许可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10.24•【文号】国务院令第44号•【施行日期】1989.10.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2.2)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2.2)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1、各单位因生产需要需购买放射性同位素装置时需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必须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订购放射源,并签订废弃放射源返回协议,将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所订购放射源的技术资料提交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得到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或许可证后,方可通知供货单位发运放射源。

2、购买前由使用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a.使用放射源的场所、设施和装备的资料。

b.建立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组织的文件及组织人员名单。

c.必要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的设备清单。

d.使用单位制定的放射源使用操作规程文本。

e.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措施,指定专人保管、领取、归还、进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3、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对所购买的放射源进行登记备案。

现有放射源需报废或退还时使用单位必须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严格按照放射源返回协议退还厂家,并由使用单位及生产处进行登记注销。

4、放射源所有许可登记资料要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报治安主管部门登记。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是指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通过该制度,可以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得到合法授权和监督,从而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源是指能够发出离子辐射的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和射线设备等。

放射源的使用涉及医疗、科研、工业和其他行业领域,但放射源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需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放射源使用的登记申请,说明使用放射源的目的、方式、数量和安全措施等。

2. 审核批准:管理部门对申请的放射源使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根据审核结果对申请进行批准或拒绝。

3. 许可证颁发:对批准的放射源使用申请,管理部门会颁发相应的许可证,确认其合法使用。

4. 监督检查: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放射源使用,并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5. 处罚措施:对违反放射源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管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活动,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也促进了放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2023-10-30contents •引言•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规定•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放射源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监督和检查•附则和解释权目录01引言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目的和背景•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使用放射源的部门、场所及活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贮存和运输等。

适用范围定义和术语指携带放射性物质,能够产生辐射的装置或物品。

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登记簿指具有相同质子数和不同中子数的同种元素的一种核素。

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其他射线发生器发出辐射能的装置。

指记录放射源使用情况的簿册,包括使用放射源的部门、场所、时间、目的、剂量等。

02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程序和要求明确登记范围对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包括医用、工业用、科研用等。

提交登记材料使用单位需提交放射源使用登记表,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放射源种类、数量、用途等详细信息。

审核与批准管理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发放放射源使用登记证。

单位名称数量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名称。

每种放射源的数量。

地址用途使用放射源的地址,包括单位地址和放射源所在地址。

放射源的使用用途,如诊断、治疗、科研等。

放射源种类操作人员资质所使用的放射源种类,如X射线机、CT等。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姓名和资格证书编号。

放射源使用登记表定期检查与更新年度检查每年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登记表信息的核实、放射源安全状况等。

更新登记如登记信息发生变化,使用单位需及时向管理部门更新登记信息。

监督与抽查管理部门对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和抽查,确保登记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01030203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标准与规范放射源的制造、销售、使用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2023年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使用的监管,确保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放射源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研究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放射源,是指能够发射出辐射的物质或装置,包括放射性物质、天然和人工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登记是指将放射源的相关信息登记在放射源使用管理系统中,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更新和报送的过程。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管理系统是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的信息系统,用于记录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信息。

各级核安全监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实时监测、审批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程序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放射源前,应当向所在地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放射源使用登记申请。

第七条核安全监管机构对放射源使用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源的种类、用途、数量、存放方式、防护措施等。

第八条核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在接到放射源使用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放射源使用单位。

第九条核安全监管机构对核准的放射源使用申请,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放射源使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完成放射源使用登记审核过程中的整改措施和准备工作。

第三章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放射源的种类和用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台账,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核对,确保放射源的存放、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放射源的检测和监测,确保放射源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源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合适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具、辐射监测设备等。

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保管使用制度

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保管使用制度

医院放射性同位素保管使用制度一、管理机构和人员1.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机构,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储存、使用、保养和报废等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核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核物理和辐射防护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并经过专门培训。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和储存1.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必须符合医院的临床需要和使用计划,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区域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设施,包括密封的防护容器、专用仓库等,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及防护。

三、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1.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医院的相关规定,并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

2.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定期进行核安全检测和设备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正确使用。

3.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遵循ALARA原则(即以尽量低的剂量获得所需的最终结果)。

四、放射性同位素的保养和维护1.对使用中的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仪器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和报告。

2.对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仪器的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防护意识。

五、放射性同位素的报废和处置1.放射性同位素的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保证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2.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处理场所和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1.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事故和紧急情况,医院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2.对于放射性同位素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必须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

七、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和使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制度和规定,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2.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章操作、事故和负面影响,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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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1、各项目金属试验室在收到γ源后,必须由专人负责配合公司项目管理部进行到货验收。

验收时,金属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或兼职安全员三人中必须有一人在场。

2、射线探伤任务由班组长签发和对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在《射线探伤流程卡》中的射线探伤任务栏处签字。

3、《射线探伤流程卡》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探伤日期、使用的仪器名称及编号(γ射线机应注明射线源的活度)、所执行的工艺卡编号、焊口编号、检验号、胶片的规格及数量、γ射线的曝光时间、安全区域划定以及《射线机使用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执行卡》。

4、探伤人员在接受射线探伤任务后,必须对射线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射线机的成套性能完好。

检查时(有必要时)可由安全员、班组长或专职人员陪同。

γ射线机出库时的检查内容包括:
——核对γ射线机编号;
——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用警报器测量γ源是否在射线机内;
——钥匙是否配套;
——安全自动开关是否完好;
——各接头端盖是否齐全;
——各接口是否完好,有无压扁现象;
——金属球头缩颈处有无损伤、划伤等。

上述检查内容如发现异常,探伤人员必须在《射线探伤流程卡》的“异常情况说明”中说明。

5、探伤人员接受探伤任务后,应认真做好探伤准备工作,仔细填写《射线机使用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执行卡》中的“射线机使用前的准备工作”栏并签名后,将《射线探伤流程卡》返回班组长处,由班组长加盖“γ机准用章”且签名后方可从事射线探伤工作。

6、工作完毕后,当班探伤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射线机使用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执行卡》,字迹应清晰,书写要工整,不得有漏项,同时在相应的栏目签名。

《射线机使用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执行卡》中必须注明射线机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应详细说明异常现象和原因。

7、班组长必须在第二天认真查阅《射线机使用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执行卡》,并责令有关人员对射线机进行再检查。

8、《射线机使用安全操作程序标准执行卡》应作为对探伤人员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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