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2016.4.15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如车祸、工伤、火灾等等,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定义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生产、交通、建筑等方面发生事故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损失和责任加以规定的制度。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1.侵权责任裁判侵权责任裁判主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侵害人赔偿损失。
对于生产企业,如果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不合格等问题,导致使用者出现伤害或财产损失,这时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主要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以及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
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这也是解决事故责任的一种途径。
当事人在事故责任问题上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将争议交给法院进行裁决。
4.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主要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认定罪责与量刑的过程。
一般来说,这种责任追究适用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往往涉及到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等。
现实中的事故责任追究在现实生活中,事故责任追究非常普遍,其实都是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
比如工地施工做法不规范,导致坍塌事故;出租车司机开车超速,造成交通事故等等。
因此,在出现这些事故后,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全面赔偿损失。
总结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包括侵权责任裁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民事诉讼、刑事责任追究等内容。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在发生事故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和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中,要明确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事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专业技术为支撑。
认定事故责任的程序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要进行调查、鉴定和评估,并形成相关的事故认定报告,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其次,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中,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责任主体通常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等。
直接责任人指执行过程中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剧的人员;管理责任人指在工作中未能履行职责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剧的人员;领导责任人指责任主体的直接上级,如企业负责人、领导干部等。
责任范围应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确保追究的责任切实、公正。
再次,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中,要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和处罚措施。
追究责任的程序通常包括事故调查与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析、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等环节。
处罚措施应该根据责任的轻重和后果的严重性相匹配,既要严肃追究责任,也要尊重和保护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
除了行政处罚,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停产整顿、罚款、撤换责任人、吊销执照等,以提高追究责任的效果和威慑力。
最后,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中,要加强事故责任的预防和整改。
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是对已发生事故的回应,更是对未来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和改进。
在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应当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和控制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引用标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术语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4.1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意见,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
4.2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
5、管理内容及要求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1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相关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员工安排上岗操作的;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安全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5.1.4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5.1.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质的;5.1.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5.1.8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5.1.10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023年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2023年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引言:事故责任追究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降低事故发生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明确事故责任的追究,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于2023年制定了《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责任追究行为,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事故的发生和造成更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所有类型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依法追究,追究责任人应当负上的责任,并确保负责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二章\t事故责任的认定第四条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的发生为出发点,结合具体事故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
并应当确定事故的原因以及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包括:(一)责任与权利相对应的原则;(二)归责原则;(三)重责原则;(四)事故发生的竞域原则;(五)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条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事故发生的行为责任;(二)过失责任;(三)管理责任。
第三章\t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七条事故责任的追究应当建立在明确责任人的基础上,确保追究的公正和公平。
第八条事故责任的追究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具体分析,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
第九条事故责任的追究应当注重追究有责任、有过错的个人和单位。
第十条事故责任的追究范围包括:(一)事故责任人的追究;(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追究;(三)事故责任制度的追究。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事故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四章\t事故责任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一)事故发生的立案;(二)事故责任人的调查取证;(三)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四)责任人的追究;(五)追究结果的公示。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无论是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还是在工作场所的机械事故,都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
如何确定责任,追究责任,以遏制事故的发生,成为了社会问题。
1、立法责任国家对事故责任追究采取了立法措施。
《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和处罚措施。
在交通事故中,车祸的责任人会被处以罚款、刑事拘留等惩罚措施。
在工作场所的机械事故中,责任人也会面临处罚和赔偿等不同的后果。
2、合理分配责任在事故责任追究中,还需要对责任进行合理分配。
该如何分配责任,要根据不同的事故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交通事故来说,责任的分配是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判断的。
对于工作场所的事故来说,责任的发生还与工作人员的职业资质、专业技能等相关因素有关。
3、追究公司责任在一些事故中,不仅需要对个人追究责任,还需要对公司追究责任。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对员工的工作安全有着重要的保障职责。
因此,在事故责任追究中,需要对公司的管理者进行责任的追究。
4、完善监管事故责任的追究并不仅仅是惩罚的过程,还包括对事故预防的监管工作。
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制度,提高监管力度,确保制度严密,防范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隐患。
5、加强宣传教育在进行事故责任追究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对相关责任的宣传,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也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责任的重要性,做好预防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结论事故责任追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立法、合理分配责任、追究公司责任、完善监管、加强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协同推进,促进责任意识的提高,以遏制事故发生,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认真仔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及矿井依据本办法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为:主要承担人、分管承担人、责任副总工程师、班子其它成员以及其它有关责任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块以上2万块以下的罚款,并同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生产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与影响的;(二)安排或者参加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存在迟报、漏报、谎报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未根据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或者未根据规定审批、验收,擅自安排施工与生产的;(六)不落实上级责令停工、停产、停止设备设施使用运行的命令,或擅自恢复工作、生产、使用运行的;(七)有其它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与领导的责任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落实。
第七条有关责任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根据责任追究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当依法公正、严肃、及时、有效。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倒查,确保实事求是,依法追责;(二)权责一致,责任界定明确;(三)主体鲜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四)处罚从严,形成震慑;(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一)监管机关:依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二)责任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三)责任人: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任职的人员。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如下:(一)初步调查:监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迅速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直接责任;(二)立案侦查:监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视事故情况及时立案侦查;(三)责任认定:监管机关应当根据调查侦查的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认定;(四)追责决定:监管机关应当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五)法律程序:监管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告知法律程序和申诉途径;(六)执行结果:监管机关应当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措施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措施包括:(一)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二)刑事追究: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民事赔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四)行业限制:对存在严重责任失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制其在相关行业从事工作或承接相关工程;(五)行政问责:对存在责任失职的监管机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问责处分;(六)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引言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当发生事故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追究和处罚的过程。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对事故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本文档旨在介绍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办法,包括相关政策和程序。
2. 责任追究的原则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依法追究责任,以及实事求是、从严追究责任等。
2.1 公正、公平原则在进行事故责任追究时,要确保相关程序公正、公平。
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因其他因素干扰公正判断。
2.2 依法追究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追究责任时,应确保依法办事,依法行动。
2.3 实事求是原则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以事实为基础,客观、真实地进行调查和判断。
2.4 从严追究责任原则对于严重事故,应从严追究责任,建立起有效的威慑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3. 责任追究的程序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
调查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技术、安全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调查组的任务包括收集证据、分析事故原因、找出责任人等。
调查组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查,并编写详细的调查报告。
3.2 责任认定在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确定相关责任人。
责任认定需要充分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公正、公平。
3.3 处罚和问责责任认定后,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根据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责任得到充分追究。
处罚和问责措施包括经济处罚、责令整改、停职、辞退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3.4 整改和防范事故责任追究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推动事故防范和整改工作。
追究责任后,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完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4. 法律法规的支持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办法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在事故责任追究过程中,需要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5.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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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非本公司员工的责任追究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2、引用标准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术语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领导责任。
4、职责
4.1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处理意见,安监部负责对一般性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的审批;重大、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生产部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审批;需要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处理的,按有关规定上报。
4.2对事故责任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其事故责任。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下列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1岗位操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岗位相关人员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监护而未履行监护职责的;
5.1.2人力资源部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员工安排上岗操作的;
5.1.3技术部门对新项目的安全设施等未按“三同时”对要求实施的;
5.1.4技术及设备管理人员应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
5.1.5工程管理人员不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或招用不符合资质要
求的承包商承包工程项目及承包商检维修质量没有达到要求的;
5.1.6物资管理人员采购假冒伪劣或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物质的;
5.1.7设备、生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留下事故隐患的;
5.1.8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审查监督把关不严,未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5.1.9部门负责人管理审查不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或安全生产责任不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使本部门管理人员失职的;
5.1.10其他业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上述人员因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致使事故发生的;
5.1.11有本细则之情形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5.1.12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3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4对特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撤职处罚。
并均处经济处罚。
5.1.15对于在同一生产年度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处经济处罚。
5.2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3违反公司事故管理规定,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监部举报隐瞒事故的情况,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办及上级安监部门举报单位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的情况。
接到举报后,公司应当立即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5.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由监察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审批后,由监察部门行文处理。
其他事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由相应部门组织调查出具处理意见。
5.6对于隐瞒或干扰事故查处的责任人员,由生产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的意见行文处理。
5.7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事故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30天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5.8因事故受到处罚或处分的责任人,个人年终评比取消其资格。
5.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