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蔡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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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10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11
课堂练习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C;3.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C;3.BD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12
课堂讨论
1.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2.承认法官的有限自由裁量权是否有损法律的 确定性? 3.对法律的解释为什么说是必要的? 4.法律论证的方法有哪些?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10
课堂练习
二、多项选择题
1.司法过程的环节包括 ( )。 A.法律推理 B.法律发现 C.法律解释
D.法律论证
2.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具有的属性包括 ( )。 A.正式性 B.学术性 C.规范性 D.任意性 3.法律概念之所以存在,其依据在于 ( )。 A.人们法律行为的多样性 B.人们法律行为的类似性 C.人们法律行为的合法性 D.人们法律行为的可概括性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二、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8
第四节 法律论证
三、法律论证的方法 (一)“正确”的标准 (二)达致“正确”的方式
(三)达致“正确”所需遵循的论证规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9
课堂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方法范畴?( A.认识方法 B.实践方法 C.思维方法 ) D.理论方法
2.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三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所以作出对其判处二 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位法官所用的推理方法属于 ( )。 A.类比推理 B.归纳推理 C.演绎推理 D.辨证推理
3.关于法律推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 A.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体现 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C.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 推理的前提 D.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

《法律方法(第35卷)》读书笔记模板

《法律方法(第35卷)》读书笔记模板

类案同判的司法裁判方法分析——以“类比的运用”为考察点 “意义”的意义及法律解释理论的选择 司法裁判如何援引“常理”:问题审视与规则建构——以行政裁判为中心的考 察 从德性内在到审慎行动:一种立法者的方法论 论立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立场、优势与挑战 分配正义视角下个人信息公平权益法律保障
形式正义的前瞻性要求:麦考密克的后果推理 方法问题即宪法问题——克莱默的《法律方法论》评述 论法律的确定性、妥当性与交谈合理性——评《法律解释学》“法律确定性问 题”部分 裁判中存在“唯一正解”吗——对《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的批判性研读
法律方法(第35卷)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学者
规则
法律
集刊
宪法
法律
分析
第卷
方法
知识 司法
解释
方法
裁判
问题
方法
审查
方法论
规范
内容摘要
如何有效获取知识?方法论是必要的手段,同时,方法本身也是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这在以义理和逻辑为 主要出发点的法律学习中尤其如此,没有适当有效的方法训练,对于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和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乃 至阐释都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方法论是知识体系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书是国内著名法理学者多年精心打 造并已入选CSSCI来源集刊的连续出版物《法律方法》。从2003年开始首次刊印发行,至今已成为法律方法研究 的一大重要阵地,也是国内少有的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顶尖学者所主持的重要学科研究方向之一。从2018年起《法 律方法》集刊每年四卷。内容上不仅集结了国内优秀中青年学者对于法律方法及有关文体研究的重要成果展示, 同时也国外在此领域或相关领域的重要且具标志性意义的文章,并加以选译录入,内容兼具深度和广度。堪称集 结了“聪明人”的“智慧书”。本集刊延揽了全国法理学及法律方法研究的众多主要学者和有生力量,研究视角 和学科基础已极尽广泛和多元。已成为重要的法学研究阵地。本书稿是《法律方法》第35卷,2021年第二卷。

第二十二章 法律方法

第二十二章  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与特性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即法律人认识、判断、 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法律 职业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具体的理 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法律的思考并寻求正确解答的 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紧密相关,二者具有相互对 应的关系。从这一点上看,所谓法律方法,其实 就是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内 容,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外在表现。以法律思 维为基础,法律方法与一般方法或其他职业方法 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二)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 是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司法 的法律发现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如 何寻找案件适用的法律,尤其是在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如何发现本案所要适用的最准 确法律及法律规定。 这是因为,一个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可能是多方面、 多层次的,需要法律人从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规则、 不同法律文件、甚至不同国家的法律中选择最适合所要解 决案件的法律规则,同时处理好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 系。也就是说,法律发现的任务是寻找到可适用于具体个 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即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法律论证要求司法判决书公开化和学理化。司法判决是否 合理、合法,是否体现了公正和正义,主要体现在法院判 决的说理过程中。判决书中的理由说明得越充分,越能让 当事人理解裁判的公正性。正如哈贝马斯所言,论证代替 了叙述,“合理性”只有通过说理才能获得。因此,法律 论证的价值和技术要求法官在撰写判词时要充分说理、公 开说理,力求以理服人,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加强整个司法 活动的权威。 法律推理、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是从不同的角 度对司法过程的具体内容作出的分析。在实践中,它们常 常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本章重点,主要对法律推理和法 律解释这两种最常见的法律方法,作一系统的介绍。

法律方法ppt课件

法律方法ppt课件

通常标准,即引诱在常人通常认可的范围之内。
如,一个警察怀疑一个衣着暴露的女子卖淫,如果他开出在当地通常人 接受的价格向她买春,她接受了,此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他开出天价, 此价足以诱使良家妇女产生出卖肉体的犯意,那么,即使该女子同意 卖淫,也不能作为证据。
西方国家证据法上的恶“毒树之果”理论
(2)真实性 合法性成立,则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假证、伪证、篡改的证据、收买证人作证均不能采纳 判断时考虑因素:
(4)比较解释
根据国外相关的法律、判例解释国内法 中国一般以大陆法系为标准——德、日、台湾
(5)社会学解释 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解释 台湾90年代:伪造人民币是否构成“伪造有价证劵 罪”
(三)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
法律漏洞的三种情况 1、应当予以规定却没有规定,法律对某一案件欠缺 具体规则,构成“开放的漏洞” 美国的格瑞斯沃尔德诉康涅迪克州案件 Griswold V.Connecticu 男性强奸案 类推适用及其限制
关键:对于“欺诈”一词的文义解释,探究其通常涵义(法 律术语的通常涵义) 《消法》与《民法通则》均未对“欺诈”一词作出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故意”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如无司法解释,则以权威的《民法学》著作、法律词典为 依据
法律方法
余军
第一讲 什么是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的涵义 1、从两个案件谈起
许霆案: 窃”? (2) 量刑是否过重? “一夜情”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可处以15日拘 留或5000元罚款 “盗窃金融机构罪” 争点(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
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其一,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司法三段论之大前提) 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之构成要件? “盗窃”之构成?“金融机构”的界定? 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 其二,如何认定个案事实?(司法三段论之小前提) 如:许霆的行为是属于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美国“电子游戏性交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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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蔡琳:雅思口语杀手级别话题:law-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蔡琳:雅思口语杀手级别话题:lawlaw 这一话题被学生们戏称为杀手级别话题,因为大多数学生对这一话题的背景知识和相关材料准备的不足,导致在考场中发挥不出自己应有的水平.其实法律这一话题,只要掌握相关的词汇以及简单例子自然轻松搞定.真题还原:Describe a law in your country .You should saywhat the law iswhat type of law it ishow good you think this law isAnd explain how this law affects people .例文:The law that I think is good is the plastic - bag usage law which took effect on June 1 st 201X. Plastic bags are no longer offered for free when shopping . You now need to either bring your own bag or pay for a plastic bag . I think it is a great law because it aim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by reducing white pollution .I remember the day the law took effect . It was the weekend and I was at the supermarket buying food for the week . I normally try to do all my shopping during the weekend , because I dont have time during the week to go to the supermarket . I got to the check - out counter with a full basket of food . The check - out woman asked if I had a bag or if I wanted to purchase a bag . I had completely forgotten about the new law ! I ended up having to purchase a bag , but instead of buying a plastic bag I opted to buy a reusable canvas bag . Though it was more expensive , I still use that same bag every time I go shopping .。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

1.该司法解释未违反平等原则。

具体原因有二:首先是该解释制定的理论依据。

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价值的赔偿,生命本就无价,难以也不应用金钱来衡量。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可得收入损失的补偿,即若死亡正常生活,可以预期他通过自己的劳动,必将取得一定收入。

因他因侵权而死亡,该未来可得利益丧失。

有损害即应有赔偿。

在一般意义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劳动收入上存有差异,在生活消费支出上亦存有差异,故司法解释根据死者身份性质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并无对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平等保护。

媒体上对“不同命不同价”的解读,实是基于对法律无知而作出的误读。

其次是平等原则的内涵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故平等主要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

立法者基于某些社会的、历史的或自然特质的原因而给予某类群体以特殊照顾,通常并不认为违反平等原则,比如给予未成年人、少数民族、伤残军人等特殊保护。

基于我们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背景和户籍因素背后负载的诸多经济利益,在2003年时最高法院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法理基础,以户籍身体不同而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实是无奈之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户籍身份在慢慢地淡化,《侵权责任法》回应社会生活的变迁,于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条立法存有几个问题:一是它虽然在同一侵权事故中不基于受害人身份性质的不同而给予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但同样是农村居民在不同的侵权行为中可能获得不同的赔偿。

它违反了对所有农村居民同等保护的原则。

二是它使用“可以”这一词汇,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并进而影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是用“相同数额”的字眼,并没有说明是以高标准还是低赔偿标准为准,因此可能出现同命同低价的情况。

四是该立法未明确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原有司法解释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数额上存在的容易引人诟病的地方。

法律方法讲义课件.

法律方法讲义课件.

法律方法讲义课件.一、教学内容本节课的教学内容选自人教版小学《道德与法治》五年级下册第五单元《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的第二课时。

具体内容包括:了解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认识隐私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学会尊重他人隐私,掌握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方法。

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提高法律意识。

2. 帮助学生认识隐私权的概念,培养尊重他人隐私的良好习惯。

3. 引导学生学会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理解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掌握隐私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难点:学会尊重他人隐私,掌握维护自己隐私权的方法。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多媒体课件、黑板、粉笔。

2. 学具:课本、练习册。

五、教学过程1. 情景引入:通过一个关于隐私权的小故事,引发学生对隐私权的思考。

2. 知识讲解:讲解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阐述隐私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3. 案例分析:分析一些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让学生学会判断和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4.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如何尊重他人隐私,分享维护隐私权的经验。

5. 随堂练习:完成练习册上的相关题目,巩固所学知识。

六、板书设计1. 板书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隐私权2. 板书内容:a. 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b. 隐私权的概念及其重要性c. 尊重他人隐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七、作业设计1. 作业题目:a. 列举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例子,并提出解决办法。

b. 写一篇关于如何尊重他人隐私的短文。

2. 答案:a. 例子:家长偷看日记、老师公开学生的成绩单等。

解决办法:与家长、老师沟通,表达自己的感受,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b. 尊重他人隐私的短文:(略)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1. 课后反思:本节课学生对隐私权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学生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需要在今后的教学中,持续关注学生的表现,加强引导和教育。

2. 拓展延伸:组织一次关于隐私权的主题活动,让学生通过实践,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

2.2价值方法是重要的法学方法
一是,认识法在应然意义上的价值属性和价值追求 二是,对各个具体的价值目标、准则,诸如生命、秩序、自由、 平等、人权、公正、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研 究,为价值目标或准则的确定,为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 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寻找解决方案 三是,运用价值方法对于现实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进行价值 分析 四是,对现实法律事实进行价值分析与判定,从而认识其价值 意义 五是,在一定价值目标的指引下,运用价值方法为特定的法律 行为、事项、活动、改革等的方案设定特定的价值理想
1.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
在广义上,法律方法也属于法学方法的构成部 分。法 律方法侧重的是法律的运用,法学方法侧重 的是法学的研究,因此,二者又可以相对地区别开 来。传统的法学方法中还有哲学方法、价值方法、 历史方法、分析方法、比较方法等 经济分析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系统科学方法 等得以创立,导致了法学方法上的革命和变革 作为法学方法,只要它本身是科学的,就永远 没有过时而被淘汰的问题
3.3简明性原则
法律解释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以前难于理解、难于遵 守和适用的法律,变得容易理解、易于遵守和适用
简明性是法律解释的目的性要求
简明性是立法发展大众化的要求
4.法律解释的主体与效力 4.1法定解释
4.1.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法律制定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自己 的职权,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含义所进行的阐述与说明 我国《民法通则》(1986)第153条规定:“本法所 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 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我国《刑法》 (1997)第93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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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蔡琳☐☐第一章法律方法概述澄清:法律方法为追求“正当”的个案裁判。

此“正当”≠“善”(好)后者更依赖于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具有群体性(个体性),前者具有普遍性,奠基于普遍性的法律之上,亦寻求客观性。

法乃是规范性意义中的“现行法”,是所有法规范的整体。

这必然包含于法律思想、法理念或者“法律原则”的意义联系。

一、法学的特性1、法学的思考是一种对象化的思考,维护理解的主体间性。

2、法学的判断是合理与不合理、有效与无效、公正与不公正的判断。

3、法学是一种实践智慧,而非技艺之学。

4、法学反映人的经验理性。

5、法学强调个别化的方法,如情境思维等。

JurisprudenzJurisPrudentia: 亚里士多德的Phronesis规定。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认识事物和表述真理的形式或知识形式有五种:纯粹科学Episteme技术或应用科学Techne实践智慧Phronesis理论智慧或哲学智慧Sophia直观理智实践智慧要求我们身体力行地去实现人类的善,它不是一门只求知识的学问。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公平虽然就是公正,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的纠正,其原因在于,全部法律都是普遍的,然而在某种场合下,只说一些普遍的道理,不能称为正确。

就是在那些必须讲普遍道理的地方,也不见得是正确的。

因为法律是针对大多数的,虽然对对错也无不是无所知。

不过法律仍然是正确的,因为过错不在法律之中,也不在立法者之中,而在事物的本性之中,行为的质料就是错误的直接根源,就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出现了例外。

尽管立法者说了一些笼统的话,有所忽略和出现失误,那么这些缺点的矫正就是正确。

如若立法者在场,他自己也会这样做,如若他知道了,自己就会把所缺少的规定放在法律中了。

所以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于公正,并不是一般的公正,而是由于普遍而带了缺点的公正。

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

这是因为法律不能适应于一切事物,对于有些事物是不能绳之以法的。

所以应该规定某些特殊条文。

对于不确定的食物,其准则也不确定。

正如累斯博斯岛的营造师们的弹性准则。

这种准则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与石块的形状相适应的。

特殊条文对事物也是如此。

法学这种实践之知,绝不可能孤立,也不应该封闭,但却绝对有其独立运作之逻辑。

例1:一个极端的例子:柏林围墙射杀案1992年1月20日,柏林邦法院判决围墙守卫为射杀“非法越境”人民的行为,负杀人罪之刑事责任。

1992.12,联邦普通法院确认判决。

1994年,联邦普通法院以间接正犯又判决东德时期的政治领导人、即前国防部部长暨军事总司令Heinz Kesslerr、前国防部副部长兼国民军参谋总长Fritz Streletz、德国社会主义统一党区委带主席Alberecht Suhl,亦应负刑事责任。

1996.10.24 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裁定确认联邦普通法院判决的合宪性。

1997.前国防部部长暨前国家主席Egon Krenz也被柏林法院论以杀人罪之间接正犯。

上诉后,2000.1.12 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之预审庭援引1996年裁定,以显无理由不予受理。

Kesslerr, Streletz, Krenz,以及一名被判有罪的东德边境守卫向欧洲人权法院以德国为被告,提起诉讼。

2001.3.22.欧洲人权法院驳回诉讼。

柏林邦法院判决理由阻却违法事由:东德《警察职权法》第17条第2项第1款规定:为阻止依具体情况显示为重罪之即将施行或继续,得使用枪械。

柏林邦法院认为,非法越境是一种轻罪,并非重罪。

且,1968.4.6 颁布的东德宪法第30条规定,生命权及身体权受宪法保障。

联邦普通法院判决理由东德国防部第89号令,非法越境属于重罪。

但是依据拉德布鲁赫公式,其已明显、严重(无可忍受地)抵触正义之要求及国际法上保护之人权,应属无效,不得作为阻却违法事由。

且以违反人权为由认定当时法规无效,不抵溯及禁止原则。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见解1、审查系争刑事法院判决是否逾越宪法设定:刑法上犯罪如何构成,不再违宪审查的范围2、《基本法》第103条第2项罪行法定原则及溯及禁止原则是否足以使诉愿人免受刑事处罚?溯及禁止原则,依宪法之意旨,得有所限缩。

于正常状态,在民主、权力分立及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条件下所产生并且在原则上符合实质正义的刑法,为《基本法》第103条第2项所保障之绝对、严格之信赖保护。

但,若依据一个既不民主、又无分权且不保障基本权利的国家法律,行使刑罚权,将导致《基本法》之无可放弃的法治国要求与《基本法》第103条第2项之绝对溯及禁止之间的冲突。

系争东德有关边境使用枪械的规定,该规定的法律状态已被命令所凌驾,以致依比例原则作为使用枪械之准据的空间,已不存在,个人的生命被置于国家利益之下,为了政治目的之必要性,成文法被搁置一旁,构成实质上最严重的不法。

欧洲人权法院的见解关于Kessler, Streletz与Krenz部分:(1)原告主张的国家理性受东德宪法及法律所尊奉之尊重人类生命之原则的限缩。

(2)地雷、自动机枪以及不惜任何代价地格杀越境者,以确保边境的射杀令,明显抵触东德《宪法》第19条及第30条保障之基本权利。

此等基本权利为刑法及边境法予以具体化,东德在国际法上负有遵守之义务。

(3)追究东德政治高干刑事责任之程序,其特殊性在于,他们援引作为阻却违法事由之格杀令,系由其自己下达于边境士兵者。

不得主张对于宪法、法律、国际法上义务,乃至于国际谴责,一概不知。

(4)原告等作为东德的政治领导人,其一方面以法律创设合法性的外观,同时却又从事与法体系相左的实务。

不能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项,以此实务作为免责的藉口,否则将抵触该项规定旨在防止恣意刑事追诉的规范目的。

《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项:任何人之作为及不作为,依行为时之国内法或国际法不罚者,不得受判决处罚。

刑罚亦不得重于行为时规定之刑罚。

(5)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对于在旧政权之下所犯的罪行予以刑事追诉,具有正当性。

同样,法治国家的法院于解释、适用行为时之旧法规定时,亦得基于法治国家之原则,尤其是涉及国际上亦受保护之生命权。

(6)德国因统一所面临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在前政权时期之犯罪,也发生在其他转型为民主政权的国家。

对于边境守卫,欧洲人权法院的见解大抵如前,不同为个人责任部分:(1)如果东德继续存在,从国际法的观点,东德亦须对上开行为负责。

除上开国家责任外,原告个人对当时之行为亦应负刑事责任。

此种责任即使并非导自上述国际法上条约,至少亦源于东德《刑法》第95条,其明定:凡侵犯人权、基本自由或东德国际法上之义务者,应负个人之刑事责任。

(2)虽然原告并未直接负责上述国家实务,而且系争事实发生于1972年,即欧洲人权条约签订之前,但他理应知道,如同任何一个普通的公民,对于一个只是试着离开自己的国家而手无寸铁的人开枪,侵害基本的人权。

例2:1973年Roe v. Wade 堕胎案的多种解读(1)延续1920年以来多个判例中得出的家庭作为自治领域的理念,而建立起的隐私权。

附论:像隐私权这个未在宪法中明确列举的权利,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是否是最高法院将其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了合众国的民众?但是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如果认为只有在足够的人认为未被列举的权利应该受保护时,那些权利才是值得保护的,就是把它们降格到一个低等且更可疑的地位。

(2)主张妇女保持身体完整性之权利。

其理由可能是由此产生的妇女不公平负担所具有独特性。

如果最高法院要证明保护妇女免受法律强迫而继续怀孕是正当的,其理由就不仅应当从关于自由的传统观念中,而且也应当从法律关于平等保护的文本要求中获得支持。

(3)交由各州自行决定。

但是,将一个决断留给各州,只不过搁置了这些问题:在这个领域,什么是宪法允许或者强迫我去做的?它是否允许我无视这种或者那种选择的自由?它是否允许我判定这个、那个人或者一个将出生的人的生死呢?(4)划分非自愿妊娠的不同程度和不同原因的难题留待他日解决。

作为“理解的”学问的法学例:1、民法中的合理期限、合理注意、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为评价性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逃学、逃家少年限制人身自由释664:违宪参照现行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第2款第3目规定,少年经常逃学或逃家者,依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处理之。

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少年法院于必要时,对于少年得以裁定命收容于少年观护所。

但以不能责付或以责付为显不适当,而需收容者为限。

同法第42条第1项第4款规定,少年法院审理事件,应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之保护处分。

大法官释字第663号解释认为,针对少年事件处理法第3条第2款第3目规定,少年经常逃学或逃家,依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该法处理之。

其中「经常逃学或逃家」规定,容易导致认定范围过广,且逃学或逃家原因非尽可归责于少年,或虽有该等行为但未具社会危险性,均须依少年法院处理,而「依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部分,所指涉的具体行为、性格或环境条件为何,也有未尽明确之处,尚非允当,宜尽速检讨修正之。

大法官指出,对于虞犯少年内拘束人身自由影响甚巨,是否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应采「严格标准」予以审查。

少年事件处理法第26条各款规定,旨在对少年为暂时保护措施,目的正当。

惟同条第2款尚有可资选择手段,像是命交付安置于适当福利或教养机构。

而同法第42条第1项保护处分旨在导正少年偏差行为目的也正当,但是交付安置在适当福利或教养机构,也能达成保护少年学习或社会化目的。

因此,二款规定,就限制经常逃学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合宪法第23条以及同法第22条意旨,应自解释公布尔日起,至迟于届满一个月时,失其效力。

4、Nixon v. Administration of General Services,433 U.S. 425,468-484, 1977.尼克松下台之后,国会通过了一项以姓名来甄别Richard Milhous Nixon的法令,并规定,不像以前的总统,他不能接触他在白宫里的文件和录音,直到这些文件和录音已完全被总务管理局编目和检查过。

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规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

”这一禁止性条款意味着立法机关不得把他们想要惩罚的人单列出来。

虽然意见分歧,美国最高法院仍然得出结论,国会这一法令不是一项公民权利剥夺法案。

最高法院多数判决认为,尼克松先生并没有被施加处罚,即便这是一项相当令人侮辱的限制,而且尼克松是法定的一人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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