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 5 ) 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企业验资报告模板范文

企业验资报告模板范文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XXX万元
- 法定代表人:XXX
- 注册地址:XXX
- 经营范围:XXX
二、股东情况
1. 股东1
- 姓名:XXX
- 出资比例:XX%
- 认缴出资额:XXX万元
- 实缴出资额:XXX万元
2. 股东2
- 姓名:XXX
- 出资比例:XX%
- 认缴出资额:XXX万元
- 实缴出资额:XXX万元
...
三、股东出资情况说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依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公司将根据股东的出资情况,如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等,进行以下说明:
1. 股东1
- 股东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认缴了XXX万元资金,并在成立之日或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XXX天内缴纳了YYY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与认缴比例一致。
2. 股东2
- 股东2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认缴了XXX万元资金,并在成立之日或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XXX天内缴纳了YYY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与认缴比例一致。
...
四、验资结果
- 经核查,公司股东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认缴并缴纳了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与认缴比例一致。
公司实际出资与股东所认缴出资额一致。
五、备注
- 验资报告仅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包括其他资本金。
以上是企业验资报告的模板范文,此模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企业在验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保留相关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一、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行业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其他类型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八)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九)社会团体的名称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十)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十一)包含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资格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
4.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
需提交的材料为:(1)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资格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3)章程草案:依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4)住所使用权证明;(5)验资报告:由合法的、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6)拟任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7)《社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人和联系电话等;(8)《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1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1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5.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承办人B复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成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9]102号]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9]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78e0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33.png)
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正文:---------------------------------------------------------------------------------------------------------------------------------------------------- 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9〕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近来,一些地方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来电来函,询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有何作用等问题,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财政部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中规定,本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出具的验资报在规定用途内(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时)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的到位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规定。
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若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验资结论,导致所发表的验资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在民政部注册社会团体需要什么条件或资格,都走那些程序到当地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在民政局社团管理科一、成立登记(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1、筹备申请书;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第六条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921c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b1.png)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财会〔2001〕1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验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从事验资业务的法定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验资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验资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验资业务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司制企业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的验资业务,应当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实有或变更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时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