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宁政办发〔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南京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能够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本规划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68号),并结合《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行编制,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卫生、基本社会服务、人口与家庭基本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十一个领域,是“十三五”期间南京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同步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各领域的服务内容、保障标准和和责任部门,以列表形式向社会公布。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二五”期间,南京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重生态、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全市上下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提高,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惠及全市人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
江苏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14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1
就业见习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到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岗位见习,政府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7项)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700元、普通初中1000元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
4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10%确定(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8%、10%和12%的比例确定)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苏司通〔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司通〔2016〕32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发改委(局):现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须的基本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在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2011年11月,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就提出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署,省司法厅立足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苏政办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全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于5月6日召开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我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就做好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把握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江苏“两个率先”和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战略研究和系统谋划,积极破解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约束力。
要树立世界眼光,遵循发展规律,深刻认识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正确把握全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科学务实态度,努力编制一个适应时代要求、体现中央精神、符合省情实际、反映群众意愿的“十三五”规划,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前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决定规划的质量。
“十三五”时期是全国和江苏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五年,要更加注重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系统分析,更加注重风险防范,以科学严谨、深入务实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引领发展。
要重点围绕如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通过创新驱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加大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通过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创竞争新优势、通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通过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加大研究力度,选对路径方法,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
江苏省十三五时期

江苏省“十三五”时期
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1、乡镇(10类30项)
—1 —
—2 —
注:1、省、设区市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补助。
2、★表示该项目由属地政府和自治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由市场主体进行配置。
—3 —
—4 —
—5 —
注:1、省、设区市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补助。
2、★表示该项目由属地政府和自治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由市场主体进行配置。
—6 —
3、建制村(10类22项)
—7 —
—8 —
注:1、省、设区市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补助。
2、★表示该项目由属地政府和自治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由市场主体进行配置。
—9 —
4、城市社区(7类15项)
—10 —
注:1、省、设区市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补助。
2、★表示该项目由属地政府和自治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由市场主体进行配置。
—11 —
5、自然村(5类6项)
注:1、省、设区市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补助。
2、★表示该项目由属地政府和自治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由市场主体进行配置。
—12 —
6、居住小区(5类9项)
—13 —
注:1、省、设区市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补助。
2、★表示该项目由属地政府和自治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由市场主体进行配置。
—14 —。
江苏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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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3
农民工培训
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为进城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城市生活、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健康卫生等基础素质教育培训服务,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50%
市、县(市)政府负责
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7项)
1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700元、普通初中1000元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见习期间各地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补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2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50万人次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
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8.04
•【字号】苏司通〔2017〕35号
•【施行日期】2017.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17〕3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是公共法律服务最基础、最核心的服务项目,贯彻实施《清单》项目是落实省党代会“两聚一高”,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具体行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切实推动基本服务项目真正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实施《清单》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做好加法,对《清单》作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获得
感。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基本项目开展服务。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8月4日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人民政府序言“十三五”时期,是江苏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时期,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和积极探索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阶段。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本规划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发展重点和政策取向,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今后五年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第一篇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着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第一章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发展史上综合实力提升最快、转型发展进展最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
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六大战略,扎实推进“八项工程”,胜利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两个率先”取得新的重大成果,“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实现良好开局,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
经济总量连跨三个万亿元台阶,超过7万亿元,年均增长9.6%,高于全国1.8个百分点;人均GDP超过8.8万元,位居全国各省(区)首位。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连跨四个千亿元台阶,突破8000亿元,年均增长14.5%。
经济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
创新型省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区域创新能力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一,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由2.07%提升至2.55%,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
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三二一”的标志性转变,第三产业比重超过48%,年均提升1.4个百分点。
战略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6.8%,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40.1%,年均提升1.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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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财政厅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元,资助比例平均为在园儿童总数的(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和的比例确定)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
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
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免除在普通高中学习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由省财政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对学校给予补助;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于省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Fra bibliotek免费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和培训、劳动用工指导、获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劳动纠纷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以上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用人单位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以上,仲裁案件结案率达到以上
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一、基本公共教育(项)
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元、普通初中元
市、县(市)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省教育厅、财政厅
二、基本就业创业(项)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创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劳动年龄人口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全日制在校学生和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
全日制学生每生每年元,非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元
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市、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由省级财政与所属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普通高中助学金
省教育厅、财政厅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平均按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总数的确定(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分别按、和的比例确定)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承担。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经费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各地给予补助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劳动保障监察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农民工培训
在城镇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为进城落户或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免费提供城市生活、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安全常识、健康卫生等基础素质教育培训服务,到年有培训意愿的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
市、县(市)政府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按规定提供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服务,十三五期间为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认定等服务,确保家庭中至少人就业,“十三五”期间帮助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档。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苏南、苏中,苏北),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资助面
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比例对部分地区给予补助
市、县(市)政府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就业见习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学生到见习基地(单位)参加岗位见习,政府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对见习人员期满留用率达到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省教育厅、财政厅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苏南、苏中,苏北),小学生每生每年元(每天元,每年按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元(每天元,每年按天计),并建立随经济发展水平或物价变动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资助比例,但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资助面
见习期间各地按规定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补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每人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给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一定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年组织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