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营,防范事故风险,维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

第二章安全审查的程序与要求第三条安全审查的主体安全审查主体为企业的法务部门,负责协调与监督项目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安全审查的程序1.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应向企业法务部门提交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申请书,并供应必需的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基本情况、不安全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途、建设方案等。

2.审查资格:企业法务部门应对项目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办理安全审查的相关资质和条件。

3.安全评估:企业法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

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装置的安全性、应急预案等。

4.安全策划:依据安全评估的结果,企业法务部门订立项目的安全策划。

安全策划应包含不安全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等措施。

5.风险评估:企业法务部门与专业机构合作,进行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确定项目的风险等级。

6.监管部门验收:项目完成后,企业法务部门应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验收。

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安全审查的要求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法务部门在进行安全审查时,必需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违规操作。

2.订立完满的安全措施:企业法务部门应依据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的结果,订立并执行完满的安全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储存管理、装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3.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企业法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安全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和审查要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和审查要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流程和审查要点本文根据2022年6月10日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整理。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求审查流程1. 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应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2.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工艺较为简单的建设项目,例如工业气体、油漆、涂料等建设项目,专家不少于3人,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3. 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若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改变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等重大设计变更事项,应当进行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4. 建设项目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出现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审查情形的局部变更,且变更不影响项目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和风险水平,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

审查要点1.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2. 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由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是否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5.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安全条件审查环节的变化情况,以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落实情况。

6.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展HAZOP分析及结果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审查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简易程序管理。

三、规章制度1.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简易程序管理规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 简易程序审查应当采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审核,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安排生产前的检验、鉴定及认证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评估和报告,确保安全生产。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程序:•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审查意见及时修改申请报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核发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人和其他人员免受伤害。

2.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承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监督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下属安全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六、总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简易程序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七、附则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结语安全审查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本规定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规范,提高安全审查工作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一、概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危化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程序和步骤1. 提交审查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危化品建设项目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概况、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2.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申请材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包括项目所在地环境的现状分析、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影响评估,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预测和评价。

3. 专家评审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专家需要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知识和经验。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危化品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性等。

4. 报批审批专家评审通过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过程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危化品储存和使用的规定等。

5. 现场检查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项目的施工符合审批的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管理措施的落实、施工质量等。

6. 完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完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只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才能正式投入运营。

7. 监督检查项目投入运营后,相关主管部门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

三、注意事项1. 提前做好申请准备工作,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等。

2. 申请材料和评审报告需要真实准确,不得有隐瞒、虚假等行为。

3. 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国家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小规模低风险工艺简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报告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工艺特点、规模、储存方式、使用量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考虑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工艺特点、规模、储存方式、使用量等因素,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及表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及表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程序及表格一、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 013]39号)、《淄博市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意见(试行》。

二、程序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和市局指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一)简易程序申请1、申请建设项目简易程序的文件。

2、建设项目情形介绍材料(介绍材料应详细讲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要紧工艺技术和装置设施(建设范畴)、周边环境概况等)。

3、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安监部门出具的适宜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治理范畴的,县级以上进展改革、经济信息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不予审批(核准、备案)的决定书(书面意见),或者加油站等有关行业准入的批准文件,可认为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安全条件审查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附件)及文件(附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评判报告;(最终版胶印)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5、规划有关文件复印件;6、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7、实施许可的安监部门出具的适宜简易程序的书面意见;8、镇、街道安监站出具的备案材料;9、诚信承诺书及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件)及文件(附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最终版胶印);5、拟雇佣的施工单位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6、镇、街道安监站出具的备案材料;7、诚信承诺书及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①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②甲B、乙A类液体100m3的储罐;③乙B类液体200m3的储罐;④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①可燃、助燃气体20m3的储罐;②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m3,总容积100m3的储罐。

(7)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8)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9)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适用本规定:(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
第1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