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需要程序保障和外部监督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和福利,然而有时也会出现需要离职的情况。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离职管理,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稳定性,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务员离职管理办法。
一、离职分类根据离职原因和方式的不同,公务员的离职可以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况。
主动离职指的是公务员自愿辞去公职,常见的原因包括个人发展、转岗、退休等。
对于主动离职的公务员,一般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提交辞职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离职。
被动离职是指公务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而被开除或辞退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将失去所有的特权和福利,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主动离职的管理办法1. 辞职申请:公务员如有离职意向,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并附上离职原因和具体离职日期等信息。
2. 批准流程:上级机关将对公务员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考察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准离职。
3. 离职手续:一旦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公务员应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返还单位财物等。
4. 劳动合同: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公务员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将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5. 离职待遇:公务员离职后有权享受相应的离职待遇,包括工资结算、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三、被动离职的管理办法1. 违纪违法行为:公务员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职务失职等严重行为,将面临被开除或辞退的风险。
2. 监督调查:一旦发现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启动调查程序,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 处理流程:若调查确认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纪律处分、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
4.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开除或辞退的公务员将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去所有的权利和福利。
5. 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务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缴其非法所得。
浙江电大-《公务员制度讲座》期末复习

判断题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审议通过并立即实施。
×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两官分途”。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不需要具备中国的国籍,可以是外国人。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是从职能上对公务员规定的条件,是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
×现代公务员制度创立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
×我国的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是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点。
√公务员管理体制中的部外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
×1968年英国设立了折中制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包括法规政策公开和行政行为公开。
√在公务员管理中,监督约束是主要的,激励保障只是次要的。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的原则。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公务员的义务以其身份为前提。
√公务员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不履行。
√参加培训、获得工作报酬是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之时就是公务员权利义务产生之时。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可放弃性。
√公务员的政治权利包括申诉控告权和职业保障权。
×公务员只有批评建议权,没有申诉控告权。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务员的重要义务。
√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的所有决定和命令。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法官检察官类。
√在我国,办事员和科员职务都分别对应了9个级别。
√在我国,法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分类制度首创于中国。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级别共分为15级。
×我国非领导职务序列中调研员对应的是科局级正职。
×公务员分类的方式包括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属于公务员。
政策法规研究应知应会50题

政策法规研究应知应会50题1、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3、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4、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
5、十八大报告指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6、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7、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8、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9、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
10、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11、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2、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13、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
14、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15、编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的基本要求是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16、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制定应当遵循统一性、民主性、科学性三项基本原则。
研究工作报告范文12篇

研究工作报告范文12篇研究报告篇一一、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行为主体、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
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从严治党原则。
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尤其要贯穿于党的制度建设的始终。
从严治党原则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出适用情形的相对从严,即使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过错,一旦适用此项制度也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是体现出以组织上的强制性作保证,逐步由柔性到刚性、由自责到惩戒过渡,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主动承担责任。
三是体现出责任归属的认定上从严,不仅包括直接责任者,而且有可能涉及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干部即使不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失职、失察也要负有连带责任。
四是体现出监督领域的延伸,不仅涉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涉及“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促使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
因此,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自始至终体现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有咎必引、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体现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2.有限责任承担原则。
在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过程中,领导干部由于过错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以及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都应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
公务员制度名词解释

公务员制度--名词解释1。
公务员:指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是代表国家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人员2。
公务员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3. 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是指公务员在进入公务员系统后到退出公务员系统时这个时期内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4。
公务员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止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5. 公务员录用—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用考试和考核的办法,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6. 公务员录用制度:就是关于国家录用公务员的各种规范和准则的总称。
7。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8。
公务员奖励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管理法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所给予的奖励9。
公务员纪律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用有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10。
公务员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下降,也就是对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也意味公务员所处的地位的上升或下降,职权和责任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或降低。
11. 公务员任职;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 任命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12。
公务员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 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13。
公务员任用:是指公务员的选拔与使用。
14。
公务员培训: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引言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力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立法机构立法机构是制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的机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限和程序,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并确保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负责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为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明确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立案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第一步是立案程序。
行政机关在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确定执行事项、执行标的和执行期限等。
立案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明确执行的范围。
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执行前,需要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通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并给予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
强制执行程序如果行政相对人未按照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旨在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
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引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健全的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审判程序保障、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1. 独立性原则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是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基础。
应确保司法机构不受行政干预、外部压力和私人利益影响,以便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2. 任命程序透明化司法人员的任命程序应该公开透明,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
通过考试、资格审查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选,并确保任命过程中不受外部干扰。
3. 薪酬体系改革改革薪酬体系,确保司法人员的收入与其职业地位相匹配,避免薪酬过低导致贪污行为的发生。
同时,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监督司法人员的财产来源。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1.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法官应具备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包括廉洁奉公、公正独立、秉公执法等方面。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法官进行日常监督和纪律处分。
通过举报制度、巡视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 职业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培养法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司法裁判质量。
完善审判程序保障1. 公开审理原则坚持公开审理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透明化。
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了解和监督审判过程,促进司法公正。
2. 司法公正原则坚持司法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平等、公正、公开。
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不受特权或歧视。
3. 审判程序规范化完善审判程序,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使其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评估1. 外部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外部机构可以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组成,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国有企业先审计后离任制度

国有企业先审计后离任制度
一、离任审计程序
1.国有企业高管在任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2.离任审计应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3.审计部门或审计机构应在接到审计任务后,及时组织审计工作,确保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
二、审计内容与范围
1.离任审计应对高管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内部控制、
合规经营等方面。
3.对于特定事项,如重大投资、担保、并购等,应进行专项审计。
三、审计结果的运用
1.离任审计结果将作为高管绩效评价、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2.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高管限期整改,并对其责任进行追究。
3.离任审计结果将向企业董事会及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必要时向社会公众披露。
四、审计监督与问责
1.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确保离任审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对于审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企业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离任审计的执行
力度和效果。
五、配套制度与措施
1.企业应建立高管绩效评价体系,将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指标。
2.对于离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3.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防止高管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落实与执行要求
1.企业应确保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2.内部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
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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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制需要程序保障和外部监督
2005-01-05 05:29:24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引咎辞职写入《公务员法(草案)》的消息令人振奋,但经验告诉我们,制定法律不难,难的是落实条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
引咎辞职入法只是引咎辞职制度化的一步,还得有其他规则的细化和措施的配套,否则相关条款也只是纸上空文。
首先是官员之“咎”如何认定。
在嘉禾拆迁事件曝光初期,从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到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等一班官员,哪个承认施政失误?没有。
不但不承认施政违法,还狡辩野蛮拆迁是为了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
靠此类官员自觉承认严重失职、失误而主动揽责,难。
那么,让官员上级认定官员之“咎”行不行?也难说。
一要看上级是什么样的领导,二看能否秉公办事。
现实情况往往是:官员乃上级一手提拔,或者官员的位子本靠行贿上级而来,又或者官员乃上级手下干将,在上下唇齿相依之下,保住下属等于保住自己,这就难保上级领导不枉法徇私。
倘若上下级之间存在更严重的利害关系,力保下属更是领导分内之事。
还以嘉禾拆迁为例,嘉禾县的上级郴州市不就派官员到北京公关、替野蛮拆迁开脱吗?寄望这样的上级来认定官员的严重失误行为,恐非易事。
对贪恋权力的“厚黑”官,由谁来启动“责令辞职”的法定程序?不可否认,少数官员深谙“厚黑”之道,其“厚黑”功底之深厚让人叹为观止,轻易难让其“自责”,让其引咎辞职更难。
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中,阜阳市一位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在被问及会否因毒奶粉事
件引咎辞职时还大言不惭地说:“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能把我的监管工作和其他卫生报告制度建立起来,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对此类恋栈之官,应立即启动责令辞职的法定程序。
但倘若没有把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则谁也不会主动得罪一名在位官员,结果就可能使严重失职却“厚黑”者避过黯然下台的命运。
此外,引咎辞职不仅需要内部施压机制,还必须有外部施压机制。
即使在引咎辞职机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官员辞职也非完全出于自觉,更多是迫于巨大的外部压力。
内部监督的压力容易被官场潜规则消化掉,因此,还必须有强大的外部监督以保持对失职官员的高压,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其中之一。
但眼下舆论监督有时难以对官员进行制约又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地方媒体根本无法监督本地官员。
有鉴于此,公务员引咎辞职除了写进法律,还必须做到:一是认定官员存在严重失职失误,或者在重大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必须有相应的规范和细节规定,要有一个评价认定的标准;二是对贪恋权力的“厚黑”官员,要明确对其启动责令辞职法定程序的责任主体,将责令辞职乃至撤职落到实处;三是须建立一套促使严重失职官员引咎辞职的内外施压机制;四是公众必须具有对官员辞职表达意见的权利,或者由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及人大代表代行权利。
多方合力,官员引咎辞职的机制及文化才可望获得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