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工伤第三者责任法规

工伤第三者责任法规工伤第三者责任是指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工伤第三者责任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工伤第三者责任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采取措施预防职业伤害,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劳动防护培训。
如果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用人单位在工伤第三者责任中的法定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第三者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第三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工伤第三者责任中,如果第三者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第三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第三者在工伤第三者责任中的法定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义务,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用人单位在工伤第三者责任中的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工伤第三者责任法规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第三者的法定责任和用人单位的合同责任。
在工伤第三者责任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的管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第三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侵害;劳动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遵守工伤第三者责任法规,共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1 8 3 8年 , 普鲁士立法 规定 , 铁路要对 乘客和雇员在 运营过程 中 受到 的伤害承担 严格责任 , 但 因不可抗 力或 申请 人 的故 意导致 的 伤害除外 。1 8 8 4年 7 月 6日, 德 国颁 布工伤保 险法 , 基于 民法 的不 同原则 , 即“ 不 以追 究事 故责 任者 确 定赔 付原 则 ” 。到 2 o 世纪 早 期, 工人 损害补偿机制取代 了侵权 法 , 劳动补偿立 法改变 了劳动 者 证 明用人单位 的过错 的困难 , 但在 工伤赔偿 引入无过错原 则之初 , 雇主承担 的责任仍是 民事赔偿责任 , 而不是工伤赔偿 。所 以 , 为 了 减轻工厂 的负 担 , 加快社会经 济的发展 , 各 国建立 了社会保 险基 金 制度 , 发生 工伤事故后 , 补偿 由基金承担 。 纵观工伤保 险制度发展 的整个 过程 , 工伤保 险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是 为了解决工 人受工 伤得不 到赔偿 和企 业无力 承担而设 计的 。 工伤保 险制度 的设 计是 劳动保 障立法 的巨大进 步 , 推 动着社会 和 经济的发展 , 但是, 由于工伤基 金 的建立 和补偿标 准 的统一 , 使得 工伤补偿完全脱离 了民事赔 偿的轨道 , 因此带来 了新 的问题 : 工 伤 赔偿 和 民事侵权 的竞合 。 二、 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 在我 国 2 0 1 1 年颁 布 实施 的《 工 伤保 险条 例 》 第 十 四条规 定 : “ 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 的, 或 因工 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 不 明的 , 以及在上 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 市轨 道交通 、 客运轮渡 、 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 。 ” 这就 导 致 受伤雇 员在享受 了工伤 保险补偿 之后 , 是否 还能依据侵 权法起 诉 雇主或 者第三人 要求他 们赔偿 的问题 , 对此 各国采取 了不 同的 做法 。综 合看来 , 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一) 替 代模 式 , 是指 以工伤保险赔偿 完全 取代 一般侵 权损 害 赔偿 , 即发生 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 给付条件 , 受害劳动者 只能选择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建 立 了工伤 责任保险 制度 , 立保险基 金 的方 式为工伤 事故对 用 由工伤 保险 基金直接 支付 , 以建 免去 了劳动 者的举 证等责任 和用人
( ) 权损 害赔偿 责任 二 侵 侵权 损 害赔 偿法 律关 系是 因侵权人 的行为造成 受害人 人身 、
确 一贯 的规范 , 文拟对 此 中法理做 一初 步探讨 。 本
一
、
工 伤责任 与侵权 责任 比较
( ) 一 工伤 责任
1工 伤法 律关系 . 工伤保 险法律关 系是作为 投保人 的用 人单位 、 职工 即被保险
上说 , 伤保险 是一种 强制 性的人 身保 险。 工 2工伤 责任 的义 务主体 . 确定工伤 责任 的义务主体有 两种情 况, 一是用 人单位没 有参
加工伤 保险 的情况 下, 全部 工伤 责任 由用人单 位承 担 。 二是用 人
支付 营养 费 了。 二是对 于受 伤治 疗期 间受 害人的收入 , 伤责任 工 的
原 则处理 。
关键 词
工伤责任
侵权 责任
责任 竞合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 1 . 1.3 10 — 5 22 1 )00 60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以实现三 种 利益之 问的 基本平 衡 。建立 工伤 保险 制度后 , 适 在 现代工业社 会 , 种各类工伤 事故是 劳动者人身 安全 的严 益 , 各
工伤 保 险, 么工 伤事故 发生 以后 , 那 工伤 补偿 法律关 系仪 限_ 丁刑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解决模式王云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也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因此,平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然而,基于不同的诉求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并与各自的社会制度、立法模式、司法习惯、文化传统相契合,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文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基本法理,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进行了必要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竞合The third person causes damag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conflict andprocessingWANG Yunfei(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hasbeen greatly promotes.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widely used, Improve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lso lead to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life, Also user units and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by the huge losses. In practice, there is a third person for infringement in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So, Balance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r betwee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Relief system is concerned, mainly involves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different deman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Choose to be subject to two kind of system may cause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for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different solution model, And with their social system, legislative model, judic ial habits, cultural tradition phase fit, This 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ed of the content.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basic legal theory of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of competition law applicable mode, The necessary and the theory of system analysis, a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d on China's dilemma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competition 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概要1、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等人亲属张某某原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毽函墨Ii。
竺型里型f叁叁I』查垒金论工伤责/f主5偿枳责/f主仍吴糸魏彦珩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Z-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关系和非竞合并存关系。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以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人在不重复取得的前提下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的并集;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并存时,责任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以受害人兼得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6—03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各类工伤事故是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建立了工伤责任保险制度,以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了基本的救济保障。
但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某种侵权行为引起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如何?受害人如何获得最充分的救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一贯的规范,本文拟对此中法理做一初步探讨。
一、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一)工伤责任1.工伤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职工即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即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救治费、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职工在承担工伤风险的情况下享有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工作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活安全和尊严。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益。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可以向侵权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是一种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一切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这既可能构成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也可能构成他人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请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请求权利,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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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摘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按照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这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导致实践中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处理案件的标准不一。
所以,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
一、相关概念
工伤是工伤事故的简称,是雇工制度相伴而生的,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
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通俗地说就是指企业和其他组织(雇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德国《劳工伤害保险法》开创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使职业伤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联与区别
因第三人而发生的工伤事故,遭受工伤的工人以民事侵权来请求企业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认定,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
(一)关联
英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奥加斯(ogus)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侵权制度的缺陷所致的,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赔偿法发展而来的。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都是工伤侵权的损害救济,两者的功能是对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填补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众所遭受的损害。
从其渊源来看,侵权赔偿的历史源远流长,侵权赔偿发展到工业革命后,工伤侵权案件频发,工伤保险从侵权赔偿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一种侵权赔偿制度,并且跨越了私法范畴,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说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赔偿法发展而来的。
(二)区别
其一,在工伤保险中,被确认为工伤的工人或其家属只享有工伤保险金的受偿权利,而无需负担相应的义务,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负担向被确认为工伤的工人支付相应数额的工伤保险金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而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侵权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
侵权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负有向被侵权人支付民事赔偿
金或者采取相应的行为的义务。
在工伤事故中的侵权人是企业或者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主体也是企业经营者或者第三人。
其二,对遭受工伤的工人的赔偿不要求企业经营者、工人或第三人有过错,只要遭受工伤的工人已经取得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即可以向工伤保险的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则不同,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赔偿的承担都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侵权赔偿。
只有法律作出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才不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三)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分析
揭示民事责任竞合本质的一种学说是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所首倡,其认为:一项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多种民事责任的现象可以包括数个请求权并存、“真正的请求权竞合”、单一请求权等多种情况,它们具有不同的本质,应分别对待;在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以上的形式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且责任效果相同的条件下,受害人本质上仅取得一项统一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基于两个以上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兼具有数种法律性质(基础竞合)。
该说主张:对于一项民事违法行为产生的多个民事责任可分别采取责任并合、责任吸收和允许责任竞合等多种方式解决;对于后者,受害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交叉援引法律规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转让
或处分其某些请求权;其任一请求权的实现将导致其他请求权的消灭。
根据该理论,工伤保险请求权和侵权民事赔偿请求权是分别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而产生的请求权,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侵权民事赔偿请求权。
这两项请求权共存时,就出现了工伤保险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第三人侵权属于侵权的一个类型,当然适用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有关理论和规定。
目前,有关请求权的关系的分析有如下观点:
观点一,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属于请求权竞合,权利人最终只能选择行使其中的一个请求权。
观点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不属于民法上的关于同一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是请求权聚合,权利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行使数个请求权。
观点三,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也有人认为,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只能获得单一赔偿。
三、责任竞合关系下处理路径分析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而阙如对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的处理。
选择模式。
选择工伤保险救济的遭受工伤的工人,可以不经过
诉讼程序就可以及时、足额的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虽然有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救济方式,实质上并不利于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
而工伤保险赔偿比较固定和直接,工伤保险赔偿的额度由法律根据工伤造成的损害的程度明确规定,利于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笔可观的赔偿。
但是工伤保险的数额较之侵权赔偿要低,如果在选择模式下,让工伤受害者二选一的话,无形中让遭受工伤损害的工人陷入两难境界。
双重模式。
受害雇员获得的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总和,可能会超过其所受的实际损害,即获得超额赔偿或补偿,受害雇员因此而增加了额外收益,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相违背。
尽管,使受害雇员获得意外收益要比使雇主逃避侵权法责任好,但它与国际惯例和传统观念相抵触。
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是不允许受害雇员获得以上双重利益的。
补充救济模式。
补充救济模式是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雇员可以分别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
请求权人在获得侵权赔偿后再申请工伤补偿的,对相同项目如医疗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可予扣除;请求权人在获得工伤补偿后再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能以请求权人已获得工伤补偿为由减轻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但工伤保险机构可要求请求权人返还医疗费、残疾
用具费等重复的偿项目。
既可使请求权人最终享受到不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救济,也不让请求权人得不当得利。
同时,赋予工伤险机构对相同项目的扣除权和追偿权,可增加工伤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从而在不增加工伤保险费的形下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工伤保险的作用主要用于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工伤保险赔偿是微不足道的。
因此,以工伤保险待遇取代侵权损害赔偿的模式,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
而选择模式也不易适用,如果职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但往往赔偿数额很低;而如果劳动者选择了侵权损害赔偿,结果不具确定性的同时较费时间和精力。
所以,综合考虑,在处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时,我国应采取补充模式较为合理和科学。
【参考文献】
[1]钟明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