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与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与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为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损失提供保障。
作为雇主,了解工伤保险的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员工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雇主责任雇主对于员工的工伤保险负有以下责任:1. 注册和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应按照规定,将员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 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雇主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例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设备,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3.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雇主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培训和安全操作指导,使员工熟悉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及时通报工伤事故:雇主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工伤保险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 医疗费:工伤保险制度下,雇主需要承担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康复费以及相关的药品费用等。
2. 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员工的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而给予的补偿,其标准是员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员工的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从而对员工的生活产生影响,给予的补偿。
伤残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职业影响程度进行评定。
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因工伤导致员工死亡,给予其家属的一次性赔偿,标准根据工亡人员的年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雇主应遵循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结语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制度,雇主对于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和赔偿标准有着重要的义务。
只有雇主充分了解并履行这些责任,才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研究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研究如何投保雇主责任保险2011年6月21日08:22 中国保险报举案说法谢宁焦冬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在没有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类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两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所要起到的作用不尽相同。
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用人单位需结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方案。
2010年底,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第一部配合《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相关法规。
新《条例》主要有六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五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新《条例》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防范力度、提升全社会工伤保险的意识意义重大,是以人为本、彰显人性的一大进步,表明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由于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新《条例》的实施势必对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新的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如需投保又该如何选择?两个关键性问题的法律解析在讨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之前,我们先来解决两个前置性的关键性问题。
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赔偿类案件的保险问题其核心在于,一是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二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本文中主要探讨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不在本文探讨)的赔偿竞合问题。
1.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就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国际上现有的模式大体有四种:(1)取代模式。
即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得依据《侵权法》或《民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如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
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

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比较<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 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3、备注:(1)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2)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不负责赔偿死亡赔偿金﹕保单最高额度(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雇主险、意外险和工伤险区别 PPT

股东介绍
【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台湾地区寿险业龙头,目前客户人数超过750万人,每三个台湾居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 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度全国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432元。)
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法吧丨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劳动法吧丨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作者:段海宇单位: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孙某系某纺织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6月,孙某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
公司对孙某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案件分析深圳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专委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专委副主任段海宇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商业保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待遇能否兼得?二是人身意外险能否免除雇主责任?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和商业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这是由两者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他们两者的区别如下:首先,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对比(江苏版)

5-6级(难以 用人单位 安排工作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5-10级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5-10级 丧葬补助金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金
死亡或宣 供养亲属抚恤金 告死亡
工伤保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金
标准
赔偿项目
工伤补 充方案
无工伤或工 伤兼得方案
项目 医疗费 工伤治疗 费用 康复性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辅助器具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鉴定后 1-10级 1-4级 伤残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方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单位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同上 不赔 医疗费 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统筹地区政府规定 国家规定标准 无 可赔偿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超过12个月 误工费 赔偿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30% 27、25、23、21、18、16、13、11、 不赔 9、7个月本人工资 按月发本人工资的90%、85%、80%、 75%;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 伤残补偿 金 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月发本人工资的70%、60%;公司承 赔偿 担社保 20万、16万、12万、8万、5万、3万 不赔 9.5万、8.5万、4.5万、3.5万、2.5 赔偿 万、1.5万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死亡赔偿 不赔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 金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 职工生前的工资 上一年度全国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20倍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与⼯伤保险的区别(⼀)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根据雇⽤合同或有关劳⼯赔偿法规,雇主对其所雇⽤的员⼯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受伤、残疾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各类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对其职⼯在⼯作中发⽣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据雇⽤合同负责赔偿的义务,故都适宜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三)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和被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和被保险⼈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与雇主有雇⽤合同关系的雇员。
(四)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雇主责任保险多采⽤期内索赔式承保,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承担责任的基础。
(五)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
死亡赔偿的限额为保单规定的最⾼赔偿额度。
伤残赔偿则有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作能⼒按保单规定的最⾼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作能⼒按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暂时丧失⼯作能⼒超过5天的,经医⽣证明,按被雇⽤⼈员的⼯资给予赔偿。
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额,各国的规定不⼀。
由于我国⽬前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般由被保险⼈根据雇⽤合同的要求,以雇员若⼲个⽉的⼯资制定赔偿限额,但最⾼不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六)雇主责任保险与⼯伤保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雇主未能尽其法定义务,即因为过失或疏忽⽽产⽣的经济赔偿责任;⼯伤保险虽然也承保雇员遭受⼈⾝伤亡或疾病时的雇主赔偿责任,但不考虑雇主有⽆过失,负责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遭受的⼈⾝伤亡和疾病的赔偿责任。
此外,雇主责任保险由雇主⽀付保险费;⼯伤保险常常雇主缴纳保险费。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交给雇主(最终落实到雇员⾝上);⼯伤保险的赔偿⾦直接交给受伤雇员(或由法院交给雇员)(七)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的区别联系

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的区别联系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是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它们在保障对象、责任范围和保险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对三者进行辨析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抚恤。
工伤保险适用于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职业病,包括工伤鉴定、工伤赔偿金、康复治疗等内容。
工伤保险的特点是:首先,保障范围明确,只适用于正式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其次,责任清晰,雇主承担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员工则享受相关保障;再次,保险费用由雇主全额承担,根据员工的工资比例缴纳。
二、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雇主为了履行对雇员的法律责任,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它是为了保护雇主公司在工作期间雇员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健康和安全风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首先,保障的对象是雇主公司及其雇员;其次,保险责任范围广泛,涵盖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和雇员的健康安全等多种方面;再次,保险费用由雇主公司承担,根据公司的风险情况和员工数量等因素来确定。
三、实习责任保险实习责任保险(Internship Liability Insurance)是一种专门针对实习生的保险形式,旨在为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提供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由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正式员工存在法律地位和权益不同,因此需要购买专门的实习责任保险。
实习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首先,保障的对象为实习生,即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实习工作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其次,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涵盖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再次,保险费用由实习单位承担,用以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和安全。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分别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和保险责任,在范围、费用承担和保障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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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陈某是一家制造企业的技术员。
企业为所有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并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为每人20万,责任期限1年。
投保半年后的一天,陈某在外出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时,因车祸意外身亡,交警认定陈某属无责方。
其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供养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在得知该企业另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后,陈某家属向企业和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不是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单明确说明,保险责任以陈某生前所在单位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为限,该赔偿责任现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支付;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并没有发生实际赔偿费用;因此予以拒赔。
陈某家属认为,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是员工福利的一种,员工因工身故,用人单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家属理应获得保险赔偿,遂将该企业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已尽,保单并无额外赔偿的特别约定,故对陈某家属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充分的。
这主要是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对于责任保险的定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对于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理解。
一、《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陈某生前所在企业所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从《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非雇员,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雇员的生命、财产。
在生活中,有许多人和本案中陈某家属有同样的误解,认为雇主责任保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任何因工所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员工或其家属都能在该保险项下获得赔偿。
这其实是将雇主责任保险同一般的团体意外保险、团体健康保险混淆了,是对责任保险的一种误解。
事实上,雇主责任保险是为了释放或减轻雇主因民事赔偿责任带来的经济负担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它所承保的并非是员工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是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尽的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中,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陈某生前所在单位,只有当该企业在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项下,有实际的赔偿支出发生,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才能按照其实际支付金额,且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二、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取得的赔偿后,不得向用人单位再次提出民事赔偿责任。
陈某因工作需要外出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所在地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陈某在前往工作场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属于无责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描述,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陈某生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陈某因工死亡的实际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陈某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不同于财产损失的可确定性,人身损失难以用金钱进行度量。
各国对于人身损失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标准均有规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12条第1款指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解释》明确赋予了《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因工伤亡案件民事赔偿标准的法律地位,同时也表明,工伤员工或其家属在获得依照《条例》标准执行的赔偿后,不能再次因同一事故向雇主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请求。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版《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大幅度提升了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加大了强制力度。
应当看到,《条例》中的赔偿标准和《解释》对雇主赔偿责任标准的说明和限制,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即在较大程度和较广范围内提高了劳动者的保障水平,又不至于使得雇主责任无限大化,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同时还有助于提升雇主参保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陈某因工死亡,没有发生抢救费用,依照《条例》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一次性赔偿。
陈某生前所在单位由于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本案中没有实际的赔偿支出。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充分的,法院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我们应当看到,根据《解释》第12条第2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陈某家属虽然不能向雇主和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仍然可以向车祸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到,在同雇主责任险的竞合关系中,工伤保险优先启用。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雇主责任险是没有必要的呢?事实上,大多数的工伤事故并不直接导致死亡。
依据《条例》赔偿标准,在员工伤残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旧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这些都可以在单位所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项下获得保障。
另外,市场上有少数雇主责保险,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附加有特别约定,允许因工伤亡员工及其家属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之外,根据其伤亡程度,享有不超过保单责任限额的双重赔付。
因此,雇主责任保险,虽然不能等同于员工福利,但却是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获得有效赔偿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