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法治化的逻辑理路及制度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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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治理的理念也不断发展和深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验证。

本文将从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和实践探索两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对这一社会治理新格局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首先体现了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这一格局的形成,是对传统治理模式的深刻反思和超越。

在传统模式中,政府机构往往处于治理体系的核心地位,而人民群众则处于被动接受和执行政策的地位。

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格局中,人民群众成为治理的主体和参与者,政府则更多地扮演协调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这种转变,凸显了社会治理的本质是为了人民的福祉和幸福,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成为社会治理的根本价值取向。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体现了治理过程的民主化。

在这一格局下,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不再是单向的监管和管理者,而是需要与人民群众建立起互动和共治的关系。

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决策和执行,而是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和协商,以确保治理过程的合法性和民意的代表性。

这种民主化的治理过程,使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得到更多的话语权和权利保障,实现了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目标导向。

在这一格局下,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

政府的一切行为和政策都必须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实现人民的利益展开,不能脱离人民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情况。

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导向,使得社会治理能够更好地贴近人民群众,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效果最大化。

二、实践探索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验证和完善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有力的实践验证。

现代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

现代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

现代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随着新世纪的来临,公共行政领域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新的技术开发和新的行政理念正在改变着公共行政的管理模式。

这些变化的背后,有一个强有力的推动因素正在发挥着作用,即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

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是指一种形成于政府内部系统和过程之间相互交互作用的概念,它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是指政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之间系统性、有弹性的关联,以满足其承担行政职能的需求。

它需要政府部门采取有效的方法来实现有效的行政,遵循正确的行政逻辑,把握住改变的动力,以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

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结构由五个要素构成:一是价值参照体系,二是促进机制,三是政策组织体系,四是目标管理系统,五是决策过程和技术资源。

这五个要素被认为是构建公共行政制度逻辑结构的支撑,也是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方法来实现有效的行政的关键因素。

首先,价值参照体系是公共行政制度逻辑结构的基础,它是遵循政府的行政准则所必不可少的。

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公众利益、政策价值和价值取向等规范,不断推动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有效管理。

其次,促进机制是公共行政制度逻辑结构关键的成分,它可以促进政府部门采取有效行政方法,确保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再次,政策组织体系则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模式,它把公共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机制分解为一定的行政程序和管理流程,来促进公共行政事务的有效运行。

四是目标管理系统,它从行政战略和目标管理等方面制定管理措施,聚焦公共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最终目标,以实现有效的行政治理。

最后,决策过程和技术资源是公共行政制度逻辑结构的最后一个要素,也是实现公共行政效率的最后一道拦阻。

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建立有效的技术管理系统,为有效的行政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应该作为管理改革的重要主题,要强调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政府部门要做好它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抓住制度逻辑来看待公共行政。

行政法治逻辑及其当代命1

行政法治逻辑及其当代命1

行政法治逻辑及其当代命1行政法治的逻辑及其当代命题一、依法行政的逻辑及其“合法化能力”的困境近代以来,法治主义成为政府权力活动的基本原则。

政府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而活动,目的在于使政府行为满足合法性要求。

在中国,“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治、法治政府的一项核心要求,其逻辑亦在于通过要求行政活动依法进行,而实现行政的合法化。

依法行政,已成为中国建设法治政府主要手段。

简而言之,依法行政的逻辑,是试图通过法律对行政的约束,实现有限政府;通过“模范的法律”( model of law) 而实现“模范政府”( model of government) 。

但是,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所蕴含的逻辑是否能够成立,或者行政活动“依法”进行是否必然获得“合法性”,依赖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所依之“法”具有内在的民主正当性;第二,行政的内容局限于对法律指令的执行。

不幸的是,这两个前提条件与当代“行政国”的现实恰好构成巨大的反差。

(一) 行政立法对依法行政逻辑的挑战通过“依法”而使行政活动合法化的逻辑,在当代行政的现实情境中所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来自“法”的形式和外延的扩展。

传统上,立法属于立法机关的专门职能,但随着“行政国”的出现,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的行政立法权改变了原有权力分工和职能,行政法规、规章成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成为行政活动的主要规则和依据。

在中国的行政情境中,情况同样如此。

传统法治的“法律的统治”( rule of law) 之理念,已经转变为“规章的统治”( rule of rules) 之现实。

仅以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例。

1978 年至1997 年近20 年中,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数量超过15,000 件,数量上远远超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

具体到特定地方,中国法治变革所处的经济、社会变革背景,使行政规则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特别是创制性行政规章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即使行政活动依照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而进行,也并不能必然地、直接地使其获得合法性,因为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就面临合法性问题。

反思公共行政的行动逻辑理性建构与社会建构

反思公共行政的行动逻辑理性建构与社会建构

反思公共行政的行动逻辑:理性建构与社会建构孙柏瑛【内容提要】百余年来,面对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公共行政思想发生着嬗变。

以工业文明为叙事文本的传统主流公共行政的理性价值及其话语体系,已经难以完全解释和反映当今现实世界的现象及其本质。

因而,如何在汲取公共行政理性价值优势,修正其局限性的基础上,建立适应社会快速变化的公共行政社会建构理念,成为公共行政研究者和实践者关注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公共行政/行动逻辑/理性建构/社会建构诞生在工业社会的传统主流公共行政思想,对应于工业文明的社会结构与秩序,建构了一整套以工具理性为核心的价值与思维模式,由此奠定了整个公共行政的理念基础和话语体系,并支配了公共行政研究和实践者的行动逻辑,成为回应和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显学”。

然而,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社会生活的形态以及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信息爆炸、社会异质性增强、风险与不确定性增加、社会交往方式变迁、社会变化加速……传统公共行政“镜像”所存在并面对的秩序已今非昔比。

那么,传统的公共行政理性建构的话语体系是否还能解释今天现实的行政世界与行政现象,是否还能驾驭并引导驾驭管理行动的方向,是否还能解决当下的公共问题等,这些都成为关乎公共行政发展的深层问题。

何去何从,适应社会发展大势所趋,推进公共行政的思维转型,重构公共行政的话语体系,成为公共行政承载的重要任务。

从公共行政理性建构向社会建构的转型标志着当代公共行政心灵认知模式、价值导向、目标与治理方式的转变,建立促进民主治理、人性化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成为公共行政发展的追求。

公共行政理性建构的逻辑理论乃是人类基于社会实践活动而汲取、提出的用以阐释、言说现实世界现象的话语体系。

因而,理论一方面折射出人们对现实世界的认知,体现了现实世界现象的图景;但是另一方面,理论更是研究者对现象予以建构、赋予其意义的话语产物。

理论代表了研究者嵌入其中的体验、经验、价值判断,是主体对现实世界观念性选择的过程,而非简单的“镜像”。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应运而生。

这一理念强调了社会治理的本质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强调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决策权。

本文将从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和实践探索三个方面深入探讨“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逻辑理路人民群众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参与者。

人民群众是社会的基石,他们有权利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对社会治理的结果有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社会治理的过程应当充分尊重和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让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成为有声音的主体。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应当体现在各个方面和层面。

不仅仅是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要考虑人民的利益和意见,还应当在制度建设、权力运行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只有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治理才能真正做到真正服务于人民的需要和幸福。

二、时代意蕴“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出现,不仅仅是由于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需要,更是因为时代的要求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社会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普及使得人民群众更加具有参与和决策社会事务的能力。

现代社会信息发达,人民群众更容易获取各种信息和知识,对社会事务有更多的认识和看法,因此应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能动性,让人民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者。

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需求多元化和复杂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需求不仅仅是物质的需求,更是对尊严和尊重的需求,对精神和文化的需求,这些都需要社会治理能够更好的满足和解决,只有以人民为中心,才能更好的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愈发需要人本主义和民主化。

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由上而下,政府主导,而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治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民主化治理和服务型治理的需要,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期待。

现代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

现代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

现代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
现代公共行政的制度逻辑
一、公共行政立足于国家权力
1、国家权力是最高权力、最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国家为维护其自身利益、完善行政体制所授予的权力。

2、国家权力可以行使以下几种权利:保护宪法、行政法律的权利;保
护国家领土和人民的权利;进行行政监督、计划安排等职能的执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权利;制定行政程序和决定机关业务规则的权利;追
究行政责任的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威。

二、公共行政服务于国家政策
1、公共行政服务于国家政策,在政府决策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公共行政既把握国家长远利益,又遵循客观定律维护公共权益。

2、公共行政服务于政府政策的重要方面:一方面,可以为政府提供技
术性的决策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政府政策的执行落实。

三、公共行政规范了政府关系
1、公共行政必须遵守政府立法制定的相应规定,保证执行政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完成。

2、公共行政经常规定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清晰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定位、有效协调各部门间的行政程序、建立完善的政府部门责任体系,以确保政府政策落实的及时效率。

四、公共行政的实施受监督
1、公共行政的实施需要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有效推进。

2、国家下设的法律监督机构,如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构也需要对公共行政的实施活动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实施的公共行政活动遵守法规。

五、公共行政形成行政文化
1、公共行政文化建立在公共行政制度与法规管理之上,不仅体现着公共行政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而且也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

2、行政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精神文明,公共行政人员应树立正确的行政态度,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文化的影响力。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随着中国的发展和变革,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成为了实现国家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目标。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一种独特的道路,它在尊重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法治现代化的经验,并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一种独特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

这一理念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党的领导始终是核心,法治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相互支撑。

2. 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还体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上。

中国法治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各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形成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

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加强司法改革等多方面的努力,中国的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还在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依法治国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求,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中国强调以德治国,注重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倡导全社会的文明和谐。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思想和实践的基础。

4. 法治与科技的融合应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还在于法治与科技的融合应用。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法治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积极探索法治与科技的融合,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法治效能,推动智慧法治建设。

通过建立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等智能化的司法机构,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的路径和方法。

5. 国际法治现代化的借鉴与融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还在于借鉴和融合国际法治现代化的经验。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

“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及实践探索作者:谢缘黄皓来源:《理论导刊》 2020年第5期谢缘,黄皓(西华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成都 610039)摘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既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深刻体现与具体运用,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应然状态。

唯物史观与传统民本思想双向互动的理论逻辑、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经验凝练的历史逻辑和新时代社会治理问题导向的实践逻辑构成其形成和发展的内在理路。

基于对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观照,其时代意蕴指向治理角色应人人有责、治理实践需人人尽责、治理成果归人人享有的三重内涵。

在治理主体、治理制度和治理策略渐次递进的实践探索中,有必要在构建互嵌结构的共生逻辑、突出顶层设计的前瞻创新和彰显基层执行的精准有效三个方面体现其使命担当和应有作为。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主体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05-0076-09作者简介:谢缘(1986-),男,土家族,湖北宜昌人,西华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实务、社会组织;黄皓(1988-),男,四川眉山人,西华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基层社会治理、非营利组织管理。

新时代,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发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等坚持和完善新时代社会治理制度的战略规划,集中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作为一种立场鲜明、高度凝练的价值导向和精神追求,“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充分表现在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逻辑理路、时代意蕴和实践探索的三维向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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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法治化的逻辑理路及制度模式探索作者:郑永丰来源:《行政与法》2017年第03期摘要:公共行政法治化的一个基本的、内在的逻辑是要求一切的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必须严格地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施和运作,最终实现公共行政合法化。

不过,法治体系与公共行政体系的折冲和碰撞以及公共行政职能的不断嬗变、演化发展及持续扩张,使得这一逻辑理路面临着越来越为严峻的现实挑战。

由此,进一步加快落实公共行政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而使专家理性式的合法化与公众参与式的合法化真正同公共行政法治化的政法一致式合法化之间实现同步、统一和对接,最终形成一种多元化的公共行政法治体系的制度模式并使其长效化,就成为一项迫切而艰巨的战略性任务。

关键词:公共行政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3-0026-05收稿日期:2016-10-30作者简介:郑永丰(1983—),男,辽宁海城人,中共营口市委党校副教育长,讲师,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主义。

新时期,公共行政法治化的内在逻辑理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严峻挑战。

这表明:统筹推进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与合法化,既是当务之急,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公共行政法治化的辩证逻辑自从“法治主义”被逐渐确立并最终成为公共权力实施运作的基本的规范原理、原则理念和制度模式以来,“行政合法性原则”抑或是“法治行政原则”就成为推进和落实公共行政法治化的最强有力的理论来源之一。

这一理念主张:一切的公共权力运作及公共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行和实施,其所依之“法”应当符合民主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以此使各级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行政行为得以遵循“合法性”的规范来推进落实和具体执行。

实际上,以“法”的合理性来制约公共行政行为的恣意可能性,从而实现“依法行政”的最终要求及目标,这正是我国加快推进和落实公共行政法治化、着力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关键所在。

同时,推动公共行政法治化的新进程也有助于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地完成服务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的建设目标。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加快以及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嬗变,传统意义上的法治行政理念及其制度模式的内在逻辑理路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近年来,公共权力的急剧扩张特别是对行政立法权的最终承认和不断实施使得各种具有公共行政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逐渐成为具体指导公共行政活动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由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原有的权力分配格局一再被突破和改变,从而形成了立法职能不再是专属于立法机关的唯一有效工具的新局面。

有数据显示,二战结束后,世界各国立法机关所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法规的实际数量远远少于行政机关实施和执行的规章条例的实际数量。

就我国而言,特殊的国情、民情及文化传统再加上法治建设正处于经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新背景下,这不仅使得具有公共行政性质的各类规范在当前的法治体系中愈发显得地位突出和作用独特,也使得各类具有公共行政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设计、制定、推进和实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对其“合法性”的再审视、再要求等问题。

另外,公共行政职能的不断嬗变、演化发展与持续扩张的新势头使得各类具有公共行政性质的立法工作逐渐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日常性事务和基本的行为方式,行政机关因此不再是简单地落实和实施立法机关的相关法律指令,而是更加积极地开展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的公共行政活动。

这就意味着传统意义上的以立法权为直接方式来约束和干预行政权的理念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法治体系对公共行政体系的干涉方式不再是指令式的具体控制,而是转向了更加宽泛性的目标式的引导。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具体判定一种公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难以衡量。

换言之,即便是各类公共行政行为在形式上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之间始终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也不能就此认定其在公共行政决策、公共政策目标、公共行政方式、公共政策执行等多个方面就必然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合法性”。

二、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与依法行政公共行政法治化的逻辑诉求与现实状况之间的较大差距,意味着中国的法治改革及其依法行政进程必须要以引入新的理念及新的机制为基本的保障举措,以此将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导入到法治化的制度框架之中,并更多地植入合法化的因子。

因此,实现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民主化与合法化,真正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并实现三者之间的高度统一化,就成为一项紧迫而艰巨的战略性任务。

也就是说,在经济社会环境巨大变迁和公共行政职能不断嬗变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引入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这两大基本理念,将会极大地丰富公共行政合法化的思想,最终实现公共行政法治化的目标。

其实,这一理念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等政策文件中已经有所体现。

(一)科学行政:专家理性式的合法化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因而其更能胜任处理比较庞杂的公共事务这一重要职能。

其实,发挥行政机关及其专业人才的巨大优势,特别是激发政府公务员的主观能动性,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維护公共利益,还能够有效地促进和落实公共行政合法化。

这是因为:专家理性式的科学行政过程会使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更多地具有某种程度的合法性。

如通过甄别公共行政目标、优选公共行政方案、测评公共行政绩效等多种方式可以提高公共行政活动从决策到实施整个流程的理性化程度,从而提升公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的极端复杂性在于:作为政策目标和方案手段的复杂性结合体,其既涉及到“价值理性”又与“工具理性”紧密相连。

因此,在性质上判断此种公共行政行为更加偏重于“价值理性”还是“工具理性”,就成为科学行政的首要关注点。

也因此,各类专家的知识经验及其具体的运作流程将有助于各级行政机关做出更为理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从而极大地促进其公共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不过,如果只是借助“专家理性”来制定和实施公共行政决策,既不现实又具有极高的风险性。

这是因为:由于公共行政系统内的专家始终无法改变“价值冲突技术化”的不良倾向,其主观性偏好不仅会引领甚至会替代立法者或社会公众的集体选择,从而使其个体好恶凌驾于公共利益目标之上,进而严重威胁到公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换言之,“专家理性”在公共行政系统中面临着“滥用”的巨大风险性。

可见,建立制约性和竞争性的专家机制,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性选择。

为此,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议制度,形成公共行政系统的内外部相关专家从知识内容到技术手段的全面竞争局面。

这既是“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定”的中国特色公共行政决策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二)民主行政:公众参与式的合法化公共行政活动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对各类公共利益冲突的有效调和。

而公共利益目标具有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单纯依靠立法机关的法令指令来实现合法化变得越来越困难。

为此,要把民主化的精神更多地融入到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从而使其行为过程和政策效果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合法性支撑。

这一制度运作过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与单纯依靠立法机关的法令指令来实现合法化的传统模式不同,因其非常重视公众参与、民意代表等各类民主化参与方式的巨大作用,从而能不断推动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实现“自我合法化”。

因此,从“公共性”的立场和角度出发,首先对公共行政活动的“正当性”予以明确进而使其与公共利益目标之间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并保证各类的公共行政政策始终能够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认可是极为必要的,这离不开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真实意愿的清楚认知和准确把握。

同时,这也意味着公共行政规则及其程序的審议和制定过程将会融入更多的社会公众声音。

为此,要制定并采取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公众参与程序,使公共行政活动更易于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

这样,不仅能够使公共行政活动具有足够充分的公共特性,还能够为其实现合法化开辟新的道路。

实际上,民主行政的一个内在逻辑理路是为政治化色彩比较浓厚的公共行政过程楔入一系列的新的更多的合法化因子,即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公众参与这一民主化程序使公共行政活动具有被普遍认同和最终接受的正当性,从而使其实现某种程度的合法化。

虽然各种公众参与方式的不断加入并不意味着社会公众就此拥有了对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的整个过程和最终结果的绝对控制权,但其提供了更多的使公共行政活动获得充足正当性的民主化渠道却是不争的事实。

究其原因,这主要得益于社会公众在价值理性选择上所具有的独特的、巨大的知识储备及表达优势,从而使其对公共行政立法、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行政决定等相关流程中的议程设计及运行、价值选择及修正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具有了一种公众参与式的合法化功能。

(三)依法行政:政法一致式的合法化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逻辑前提是实现公共行政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高度的一致性,由此促使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履行相关的合法化程序。

这其中不仅包括二者在实体层面上的一致性,更突出强调了其在形式层面上的一致性。

比如:在实践中,“形式合法性审查”堪为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和关键环节是不言自明的,其内容涵盖了公共行政立法、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行政决定等抽象化的或是具体性的诸多方面,因而它涉及到了公共行政主体的职能权限、行为行动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问题。

由于“形式合法性审查”等涉及到诸多的专业法律内容,因此上述过程大多数是由相关的法律部门或各级法院来具体落实和最终完成的,其主要目的是有效保证公共行政行为不至于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依法行政旨在突破公共行政的形式合法性难题,同时为其确立一条基本的法律底线。

三、我国公共行政法治化的模式探索新常态下,加快推进并具体落实公共行政法治化的新理念、新要求,这无疑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由于公共行政活动的具体问题领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延展性和动态性,因此需要认真考虑专家理性式的合法化、公众参与式的合法化和政法一致式的合法化的制度对接与协同问题。

即要努力实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依法行政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上的有机结合。

基于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妥善解决整个公共行政过程中不同节点的合法化问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公共行政法治制度模式。

一方面,应进一步拓展我国公共行政合法化的内在逻辑理路,积极导入专家理性式的合法化和公众参与式的合法化这两大逻辑理念及其制度模式,以此使我国公共行政合法化从形式合法的一元化逻辑模式加快转向多元化逻辑模式。

如前所述,以往的依法行政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民主正当性来实现公共行政活动及其行为的正当化。

尽管这种传统的依法行政方式不过是对公共行政活动的最低程度的合法化要求,但其对我国法制改革的巨大促动作用和实践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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