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入库验收和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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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入库验收和保管制度
1、为加强药品入库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临床用药安
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入库必须有发票或随货同行单;整件药品须有药品检
验报告书或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3、药品入库应按照数量查点、包装检查、标签说明书检查、
注册商标检查、批准文号核实、批号、效期检查、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检查、外观性状检查等步骤进行验收,合格品方可入库;对数量、质量有疑问的,必须待查清问题后,方可作出相应处理。
4、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注明药品的通用
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价格、入库日期、验收结论等,并由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效期后一年,但不少于三年。
5、药品验收合格后,药库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
于每月底与药品会计核对后,将发票、随货同行单、入库单、出库单转交给药品会计建账。
6、药品入库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类保存,通风,防潮,控
制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7、药库保管员应当经常检查药品质量情况和效期,遵循近效
期药品先出的原则。
8、应当定期盘点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查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