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第五至六章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2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ﻪ12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慨述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体概述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意义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12。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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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行为人合格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内容合
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四、行为形式合法123。
民法学-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分析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行为可以是合法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如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不确定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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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分析题
这是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它自成立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行为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而一旦被撤销就无效,而且无效具有溯及力,即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这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就产生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的效力与后果。
使用时一次付清房款,即为该房屋买卖关系所附的条件,只有该条件成就,双方的买卖关系才能成立。而李某经王某多次催促仍未完工,其没有按照、约定的附条件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无论有何理由,其行为都致使所附条件一直没有成就,从而双方的买卖房屋行为因条件不成立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有权另购他房,解除同李某的买卖关系。因此,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生效,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无权要求王某购买其房屋。
3,[详解]答案D。合同法对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作了修改,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其他因欺诈和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则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学

民法学第一部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监护第五节宣告失踪第六节宣告死亡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八节个人合伙第四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物第二节行为第三节人格利益第四节智力成果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夫妻显得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八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第二节取得时效第三节诉讼时效第四节除斥期间第五节期间和期日第二部分第九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本质第二节物权的类型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物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第四节所有权的变更与消灭第五节物权的民法保护第十一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共同共有第三节按份共有第十二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基本准则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节典权第七节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八节取水权第九节渔业养殖权第十四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让与担保权第十五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占有的内容第十六章债权总论第一节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第十七章合同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二节合同的类型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合同的担保第九节合同的解释第十八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述第二节人格权第三节身份权第十九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四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五节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新中国的民事立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准则1、民法基本特征 4:1:2、民法学基本内容7:1:民法总论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制度6:继承权制度7:民事责任制度3、调整对象2:1:财产关系2 人身关系4、基本准则6: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等价有偿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5: 公平原则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二节民事法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3):1) 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2) 1:绝对关系2:相对关系3)1: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1:自然人2:法人3:社会组织2)1:权利主体2:义务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2:行为3:智力结果4:人身利益和权力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1:生理死亡2: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立方式:1:法定监护2:遗嘱监护3:指定监护监护终止的类型:1:自然终止2:诉讼中止法人的特征表现:1:社会组织2:程序法定3: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4: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2:特定物种类物3:主物从物4:原物孳息:1:自然孳息2:法定孳息5:流通物不流通物行为:1:给付行为2:劳务与服务行为人格利益的类型: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权8:隐私权智力成果的类型:2:专利3:商标4:技术秘密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2:单务民事行为双务民事行为3: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4: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代理的类型: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3:指定代理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课本整理 第五章

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概念及主体性基础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
我们在理解自然人这一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律上的个人与物理及生物意义上的个人是不同的(二)自然人与公民公民:法国民法典使用“公民”一词,显示出其强烈的属地性特征,并具有强烈的罗马法的痕迹。
自然人:德国民法典就使用“自然人”一词,更显示出平等意义。
(现代民法多用“自然人”这一概念)(三)自然人的客观性民法上所谓的自然人,虽然是以生物意义上的人为基础构造,但其本身却是客观的。
这主要是因为民法上的自然人的所有特征是事先被法律规定好了的,并不因具体个人的不同而不同。
恰恰相反,民法认为所有的法律上的自然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被按照理性归责,其行为具有可预见性。
故民法上的自然人是客观的。
二、自然人主体性基础(一)宪法性基础近代的宪法都承认自然人为法律的目的而非手段,是法律主体,所以一个被宪法承认是主体的人,当然就是民法主体。
(二)哲学基础康德认为: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一种相对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做物。
而有理性的生灵叫做“人”,因为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的本身,而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
无论是你自己,还是任何其他一个人,你都应将人类看做是目的,而永远不要看做是手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人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立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制。
这一思想既起源于基督教,也愿与哲学。
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源于哲学而非源于民法。
第二节自然人的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我们认为:可以将人格权作为一个框架性的权利进行定义,以保持其开放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具有的、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绝对权(而绝非支配权)。
此一权利是人之自由与尊严在实证法上的折射。
二、人格权的特征(一)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无取得或转让问题。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5-05民法学-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编 第五章
拟制血亲关系消除 自然血亲关系恢复 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扩展阅读
王锦怀在解除收养关系十余年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诉葛宏霞经济帮助案等
《民法学》
第五编 第五章
“收养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113条第2款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协议解除收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 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第五编 第五章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送养人的条件
第五编 第五章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儿童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 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学》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诉讼解除
诉 讼 解 除 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 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收养关系。
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形,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 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生活费的给付等发生了争议
第五编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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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分类 我国的分类
– 以所有制分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和私营 企业法人 – 以是否含有外资分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人、外资企业法人和中资企业法人 – 以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 法人和捐献法人(基金会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 承认合伙为第三民事主体的理由
– – – – – 对立法现实及社会生活现实的承认 合伙本身特性的要求 合伙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方便交易的需要 外国立法例的影响
第二节 合伙
• • • •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成立 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合伙的概念
•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 种类 – 民事合伙 – 商事合伙 – 隐名合伙或有限合伙 – 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 家庭合伙
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 合伙的能力
– 合伙超越其经营范围所为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无效 – 财产基础:合伙设立时由各合伙人缴付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 间以合伙的名义获得的财产 – 合伙能力的行使
• 全体合伙人行使 • 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 • 聘请第三人行使
• 合伙的责任承担
– 团体的或连带的无限责任 – 双重优先规则
– 合伙企业形式的变更
• 独资企业 •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 合伙协议的其他变更
• 合伙的终止
– 解散 – 破产
– 剩余财产的分配 – 清算结束 :注销登记
• 概述
第三节 家庭合伙——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家庭成员为合伙人 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属家庭合伙
– 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 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 围等事项的变化,包括名 称、住所、经营范围、资 本额的变动等
第六章 合伙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合伙 • 第三节 家庭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 承包经营户
第一节 概述
• ―两户一伙”的共性
–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通常为家庭合伙 ,其一 般法律问题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 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程序
– 特许主义
• 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 不用进行法人登记
– 准则主义 – 核准主义
• 企业法人:工商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民政登记 • 基金会法人:中国人民银 行审查批准 ,民政登记
• 特征
– – – – 集合性的主体 拥有独立的财产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 动
• 法人的历史沿革
• 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的分类
– – – – 以依据的法律类型 公法人和私法人 民商分离的国家 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 以法人的构成要素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活动的性质 公益法人和赢利法人 集体法人 独任法人
第五章 法人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第一节 概述
• 概念
–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目的性 财产
• 法人的分类
– – – – – – 公法人和私法人 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和赢利法人 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 以所有制分类 全民所有制企业 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和私 营企业法人 – 以是否含有外资分类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和中资企 业法人 – 以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法人、机 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和捐献法人(基金会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 权利能力
– 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和目的性 财产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 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
•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 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 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 不同 • 均有某些专属的权利能力 内容 • 法人的特殊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合伙的成立
• 成立程序
– 合伙创设人提交法定文件 – 登记机关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 – 登记机关作出予以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的决定
• 成立条件
– – – – – 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且全体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事业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 家庭合伙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 – – – 家庭合伙中的合伙协议 家庭合伙中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家庭成员的退伙 家庭合伙的责任承担
– 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和目 的性财产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的资格 – 特点
• 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 消灭 • 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 一致 • 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 法人的机关
–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 人或集体 – 特征
• • • • 有自主的意志 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其活动具有连续性
• 法人的责任
– 责任是履行债务的担保 – 有限责任。前提:
• 具有独立的有规模财产 • 公示性
– “撩开法人的面纱”
• 股东滥用对法人的控制权 • 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公 共利益
– 社团法人内部责任划分
• 法人机关与法人 :法律、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 • 法人与法人成员 :授权 • 法人与其雇员 :岗位性质
–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 机关、监察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
• 法人的变更
– 法人组织的变更
• 合并 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 分立 创设式分立 存续式分立 • 责任形式变更
• 法人的消灭
– 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 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 破产和其他原因
• 法人的清算
– 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 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 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 清算组织(管理人) – 主要活动:了结现务、收取 债权、偿还债务、分配剩余 财产
• 声明退伙 • 法定退伙 • 强制退伙
• 合伙的清算
– 清算人 :三种形式 – 清算事务
• 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清理与清算合伙企业未了结 的事务 • 清缴所欠税款 • 处理债权债务 •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