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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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芜政办[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为保障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3 号)中有关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中“每个达到婚龄的子女可增补35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的规定,相应增加以下规定:(一)每个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可增补2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离婚后分户家庭增补的20平方米双方协商分配或按子女平均分配);(二)每个安置人口可认购10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为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二、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购买”的规定,第3目相应修改为:3.人均安置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包括符合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增补面积,下同)以内。

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条第(二)项第1、2、4、6目计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享受人均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格 90%购买。

超面积无法分隔部分,按照重置价格购买。

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按原旧房套内面积20元每平米补偿,并加上以下费用:原旧房楼层为4-6楼的,搬迁补助250元每户,原旧房楼层7-8楼的,搬迁补助350元每户.搬家误工费:600元每户;数字电视迁移费:336元每户;固定电话迁移费:110元每户;宽带网迁移费:200元每户;空调迁移费:柜式机300元每台,挂式机200元每台;热水器迁移费:100元每台;抽油烟机迁移费:100元每台.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回建新房(也就是在原来的小区位置建房赔给被拆迁户的)的房屋所有权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从乙方入住新房之日起,两年内办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也一样,两年内办好,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是,签协议后,乙方要把原来的分户土地使用证交给甲方办理过户和有关报建手续。

我的理解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是入住新房后两年内办好,万一两年内办不好怎么办,协议里没有写明,再者,不是说谁入住了就办谁的证的,要全部入住了才可以办理的,还要大家都提供证件给开发商才行,万一,楼盘没卖完或者别人不入住,又找不到人,就这么拖着吗?还有,要入住后,两年内才办理,是否合理?为什么不能一年内或者半年内呢?签协议后,要交土地使用证给开发商办理报建,也就是说,开发商是不是借鸡生蛋呢,那好,既然是借鸡生蛋,那么借鸡给开发商的人们是否也得到相应的回报呢,毕竟还要建那么多商铺出租,至少一层都是商铺吧。

城市城市近期建设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发布文号:宣政办〔2009〕53号为加快宣城市城市建设步伐,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和土地收储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宣城市政府第7号令、第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其他用途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芜政办秘[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61号)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的土地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住宅房的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安置地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分割发放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者为征收协议中确定的被征收人。

三、土地使用者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的5%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不补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集体土地安置,转让须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字样;安置房面积中按基准价格及以上购买的部分,不再补交。

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

四、安置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按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政策办理土地登记及转让。

五、《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拆迁安置小区住宅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10〕34号)中第二条中“属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户,核发集体土地证”;第六条第2目中规定的安置房转让补交出让金办法,不再执行。

六、本通知施行前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房,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4日。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关于《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下文是关于安置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7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芜湖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规范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路政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政府性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涵、穿越市区的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排水设施(含雨、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水闸、排涝泵站、雨水提升泵站及附属设施),排涝明渠,路灯照明设施,道路绿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等。

城市道路按照等级标准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物价)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的建设应明确一个建设主体统一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时,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公交、绿化、环卫设施和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道路的附属公共设施应根据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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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

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安置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产、政府定价、统一实施”的原则,由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实
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十条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

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每套建筑面积分别按45至90平方米左右按一定比例设计。

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全年拆迁安置房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综合确定各房源地的单位住宅面积综合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等价格系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双方认定价格测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含附属设施、室内装璜、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与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家庭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家庭人口在3人以内的(含3人)按人均15平方米以内申购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价格不结算差价,无偿居住。

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在规定标准以内确实无条件购买的部分面积可实行承租,并办理承租相关手续,按期交纳基本租金。

租赁期间拆迁安置房租用人可按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将其购买,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房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其家庭人口按标准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购买拆迁安置房;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超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购买的部分,按当年同地段、同类型、同楼层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一本户口有两个以上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的,应以产权人户口购买拆迁安置房。

第十四条享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人口按市区居民户口证件的人口计算,家庭人员结构应当合理,除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入户外,拆迁公告发布后迁入人口和办理的分户、并户、产权分割等手续以及寄居户、空挂户均不得作为安置的依据。

第十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动迁前应向该地块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申请表》。

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填写的申请表
汇总后,连同《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审核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抄告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批文,向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源,同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房源地整栋和整个单元拆迁安置房提供给拆迁人,按房源地核定的单位综合销售价格结算。

拆迁人不按购房合同按时支付房款的,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购房源重新分配。

拆迁安置房竣工后,若在两年内未全部销售的,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已定的销售价格实行回购。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

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后,应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以及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入住通知书》。

第十九条拆迁人持该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存根)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正式签订拆迁安置房销售合同。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地产权证。

产权证书应注明“拆迁安置房”字样,每平方米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价格、规费数额及产权归属情况。

拆迁安置房必须使用1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交易时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部分应补交购买时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含优惠总金额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属租赁的部分面积和“双困”家庭补足安置的部分面积必须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

也可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当时销售价扣除一定折旧费后进行回购。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按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填写《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明细表》、《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市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拆迁义务,如实申报拆迁地块的有关材料,按照政策做好安置工作。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送交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统一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制度,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双困”家庭,是指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具备在同一城镇仅有一处住房并低于政府确定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低安置标准的家庭。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 5月 1日起施行。

市政府2004年12月27日印发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政[200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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