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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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3)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3)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甲方(投保人):地址: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乙方(保险公司):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为持卡人,持有乙方发行的信用卡,为保障甲方的信用卡安全,甲方投保乙方信用卡保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信用卡保险合同:一、保险的对象及责任1.1 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投保人本人所持有的乙方发行的所有信用卡。

保险起始日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信用卡被非法使用或遗失、盗窃导致的损失,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保险理赔。

1.3 保险费:保险费以每月定额支付的方式计算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甲方签订信用卡保险合同时双方协商的标准为准。

二、理赔条件及处理方式2.1 理赔条件:甲方需要提供如下文件以便进行理赔:1)信用卡的购物凭证或某一月份信用卡账户对账单;2)信用卡丢失或被盗的警察局报案证明及乙方的信用卡挂失证明;3)乙方信用卡被不正当使用的,还应提供交易凭证和涉案人员的资料。

2.2 理赔处理方式:甲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15日内将相关文件送交乙方,并向乙方进行书面申报。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及时予以处理,经核实属实后即可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合同的效力及终止3.1 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

3.2 终止情况: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1)甲方信用卡超过90天未使用;2)甲方信用卡到期或被乙方注销;3)甲方或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4.1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的,将被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2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并收到甲方的申报材料的3个月内作出理赔决定,或未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赔的,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5.1 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等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

中信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条款及细则

中信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条款及细则

中信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条款及细则1. 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有效期自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止。

有效期满后,如保险协议各方无明确的相反要求,其有效期限将自动延展相同期间并可多次延展。

2.持卡人指持有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下称“卡中心”)发行的在有效期内且未被卡中心撤销或禁止使用的信用卡(包括主卡、附属卡、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单币卡及双货币卡)(下称“信用卡”)的个人。

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的期间,持卡人可免费享受本条款及细则第5条规定的相应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医疗转送和医疗转送回居住地”服务(下称为“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3.享受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的持卡人在本条款及细则第1条所述的期间,因意外而造成身体伤害,凭卡中心向其发出的“任中横卡”可享受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4. 本条款及细则第3条项下所述的“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创伤(精神创伤除外)而并不包括任何其它原因引致之疾病。

5.持卡人在有效期间可以享受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包括:5.1 垫支入院按金及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此服务提供予单币及双币信用卡持卡人﹞若持卡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因意外而造成身体伤害,需要入院接受紧急治疗,持卡人可到最近任中横网络医院(“网络医院”)(见本条款及细则附件)接受治疗。

在持卡人出示任中横卡,且其身份经核实后,持卡人应向医院缴纳的入院按金及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安盛援助有限公司代其支付。

安盛援助有限公司为每一持卡人就每宗意外事故垫付的入院按金及住院医疗费用之和不超出人民币5000元。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为上述入院医疗费用提供保险。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为每一持卡人就每宗意外事故提供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入住非网络医院下的医院,持卡人将不能获得上述的意外入院医疗保险及服务。

网络医院的名单会不时依安盛援助有限公司的指定更新,卡中心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持卡人另行通知更新的网络医院名单。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以下简称“持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鉴于乙方持有甲方发行的信用卡,为了保障乙方在持有信用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保险合同。

一、保险责任1.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为信用卡盗刷或信用卡丢失造成损失的保险赔偿。

2. 保险责任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要求下,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完整的证据和资料。

二、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1. 保险金额为信用卡盗刷或信用卡丢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保额为XX元。

2. 保险赔偿标准和原则详见附件一。

三、保险期限和保费缴纳1. 保险期限为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2. 保费的缴纳方式、金额及期限详见附件二。

3. 保险期限届满时,如乙方需续保,请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费。

四、保险责任免除1. 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信用卡可能被盗刷或丢失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或防范措施,致使损失发生的,甲方有权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2. 乙方因违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致使信用卡被盗刷或丢失的,甲方有权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3. 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信用卡被盗刷或丢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的赔偿责任进行合理限制。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1.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未经乙方书面申请续保或甲方不同意续保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 若合同期内发生重大事故,甲方或乙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已收取的保费。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七、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一:保险赔偿标准和原则;本合同的附件二:保费缴纳方式、金额及期限。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鉴于持卡人持有由发卡银行发放的信用卡,为保障持卡人的权益,提供保险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信用卡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具体时间以保险单为准)。

第二条保险内容本合同保险内容包括:1. 持卡人不当使用信用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被盗刷、误刷、冒用等所导致的资金损失。

2. 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盗刷、误刷、冒用等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医疗费用或赔偿费用。

3. 其他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保险事故。

第三条保险费用持卡人须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以保险费单为准。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一次性缴纳:持卡人在保险合同签署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2. 分期付款:持卡人在保险合同签署时支付首期保险费用,并每月或每季度按照约定支付后续的保险费用。

如果持卡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停止保险服务。

第四条申报理赔持卡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具体证明材料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公司应及时给予理赔反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

如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理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理赔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七条其他事宜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有关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用卡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信用卡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保险范围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乙方因信用卡遗失、被盗、欺诈使用等情形导致的经济损失。

2.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详见保险单。

三、乙方权益与义务1.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享受甲方提供的信用卡保险服务。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知甲方。

4. 乙方应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则,不得将信用卡用于非法用途。

四、甲方权益与义务1.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信用卡保险服务,并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保险金。

2. 甲方有权收取保险费用。

3. 甲方应对乙方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慎核实。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索赔申请进行核实与调查。

五、保险赔偿1.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2.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索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与调查。

3. 如乙方索赔申请属实,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保险金。

4. 如乙方索赔申请不属实,甲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支付保险期间内的未付保险费用。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银(备案)[2009]N81号-附加信用卡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

中银(备案)[2009]N81号-附加信用卡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信用卡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本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不能单独成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未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本人是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则投保人可同时将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其本人用来缴纳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信用卡帐户有未偿还金额,则本公司按照未偿还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该信用卡帐户支付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5)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 (5)

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信用卡保险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自愿以自己的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甲方身份信息甲方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邮箱:二、乙方身份信息乙方保险公司名称:事务所名称: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三、保险项目本合同为针对甲方所持有的信用卡进行的保险。

信用卡保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被盗或失窃情况;2.信用卡盗刷后产生的不法行为费用;3.信用卡贷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费用;4.信用卡消费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5.其他因信用卡产生的意外损失。

四、权利和责任甲方权利:1.申请本合同相关的保险服务;2.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权益,获得相应的理赔。

3.在还款期限内,享有信用卡的正常使用权;4.在合法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5.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不会被泄露。

乙方权利:1.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审核、制定保险合同;2.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赔付标准,进行相关的理赔服务;3.收取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4.调查信用卡被盗刷等事件的发生和赔付。

甲方责任:1.按照信用卡的相关规定,自觉履行信用卡还款、消费及其它义务;2.如信用卡出现盗刷等情况,应当立即报警、挂失或申请账户异常变动处理;3.在保险服务之前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4.如发现保险失效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重新办理相关服务。

乙方责任:1.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严格保护甲方的个人隐私信息;3.在承认理赔申请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及时支付赔款;4.及时、诚信地向甲方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并保证理赔申请受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保险费用和服务期限1.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用和服务期限如下:保险期限:______年;保险费用:______ 元/年;2.保险服务期限为保险期限的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届满后可选择续保,续保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确定。

最新信用卡保险合同

最新信用卡保险合同

最新信用卡保险合同本合同是由甲方(信用卡持卡人)和乙方(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约定,就信用卡保险事宜达成的协议。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为了减少潜在风险和保障自身的利益,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旨在购买信用卡保险服务。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1. 盗刷责任保险:甲方的信用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他人盗刷时,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意外伤害保险:当甲方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时,乙方将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甲方需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甲方需依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计算方法与标准,按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保险费用。

具体费用和缴纳周期将在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确定。

2. 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可通过甲方的信用卡账户自动扣款或通过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四条理赔及索赔流程1. 理赔申请:当甲方发生损失时,需及时向乙方提交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

2. 索赔审查: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细节、损失金额等。

如有必要,乙方有权进行调查核实。

3. 理赔决定: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根据相关证据和合同约定,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理赔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证据材料。

4. 理赔支付:乙方决定理赔后,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五条合同变更及解除1. 合同变更:双方一致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合理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2. 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被解除:a) 甲方申请解除并获得乙方认可;b) 甲方丧失信用卡持有资格;c)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届满。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和其他机密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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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有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持有保单载明的银行信用卡帐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以及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按保障内容的不同,分为基本保障A、基本险B和综合保障。

基本保障A、基本险B和综合保障均为可选。

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投保人所选的保障为准,下列任何保障如未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障A: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一至四级残疾程度之一者,并因此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将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如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基本险B: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的,保险人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一至四级伤残程度之一并因此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

(三)综合险: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一至四级残疾程度之一者,并因此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将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如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3、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身故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一至四级伤残程度之一并因此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二)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外还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或受伤;(八)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若为未成年,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九条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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