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车主购备第三者风险保险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及相关问题研究1 引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出于维护公众安全与利益的考虑,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义务,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借助这一套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帮扶居于弱势地位的受害第三者,解决机动车保有者与车祸受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但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在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从而影响了该险种立法目标的实现。
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内容2.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含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故又称法定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责险)[1]。
它是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旨在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
强制三责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其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强制三责险的演变过程与立法价值在我国强制三责险的前身被称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国务院27号文件[3]。
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个体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要求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该法第76条的讨论十分激烈,其中常识的建立符合该法指导思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尤为引起人民的热烈讨论。
接下来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的相关内容就由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过去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立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讨论。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
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立的机构运作的实例。
我们认为,即使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应当与其经营的其他险种区别开来,适用不同的规则,以体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上述法律特征。
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和建议

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和建议摘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目前,美国、日本、英国等许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性的特征,并分别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各国的实践证明:机动车强制第三者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交通事故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正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关键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强制正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源于德国、瑞典及挪威,它是机动车辆相关人依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而于被保险人允许之合格驾驶人员于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
其保险人为依法经营该险种之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人乃保险费缴纳义务人;被保险人系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而非灾害直接发生之对象;第三者即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受害者。
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性:1、强制性目前,英、美、法、日、韩诸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通过专门立法或于民法典中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强制性。
我国新近颁布实施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亦顺应国际潮流,于其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此确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之法律属性。
该种强制性,又称法定性,与志愿性相对而言,亦即基于国家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之需,通过颁布法律、行政法规形式强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过强制投保而将社会分散资金集聚起来,逐步形成具有保障实力之经济补偿功能系统,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之正常生产经营,亦有利于交通事故之迅捷、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话题说起来就像是咱们吃饭时的调料——虽然不是主角,但绝对少不了。
咱们把它当成是车主的“安全护盾”,就像咱们穿衣服时要穿防风衣一样。
别看它名声听起来很正式,其实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它就像是那道必不可少的开胃菜,不管你是开车的老司机,还是刚刚拿到驾照的新手,这都是个绕不开的话题。
1. 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1.1. 简单来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是为了保护你在开车的时候,万一碰到别人的情况而准备的。
想象一下,你一边开车,一边喝水,不小心撞上了别人的车。
咱们的保险就像是那个“冤大头”的钱包,不仅能帮你赔偿对方的损失,还能让你在不幸的事故中稍微少些烦恼。
要知道,车祸这种事儿,真是让人头疼不已,但有了这个保险,它可以让你少操很多心,感觉像是捡到了一个大便宜。
1.2. 这个保险有个小秘密,那就是它是强制的。
也就是说,不管你怎么想,买了车就得买这个保险。
这就好比你买了件衣服,老板一定会问你要不要买一件内衣。
虽然这可能让你觉得有点烦,但不买的话,出门的时候可就得小心点了。
毕竟,法律规定了,如果你没有这份保险,那可得掏一大笔钱,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2. 为什么要有这个保险?2.1.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个保险,车祸发生时你得拿出一大笔钱来赔偿对方,这可是个不小的数字。
特别是现在车祸的损失越来越大,光修车的钱就可能让你心疼得要命。
而有了这个保险,它就像是你口袋里的“备用金”,万一出了点儿问题,保险公司会替你出面,帮你分担那一大笔费用。
这样,你在开车时就能少些担心,心情自然也会愉快许多。
2.2. 另外,这个保险还有一个特别的好处,就是它能让社会变得更和谐。
大家都知道,车祸不管是谁的错,都是一件让人伤心的事儿。
有了这个保险,受害者能及时得到赔偿,大家就不会因为钱的问题而心生矛盾,社会也就更加和谐了。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了一个大好事儿,虽然不一定每个人都直接受益,但大家都能从中感受到一种温暖。
依立法宗旨投保人可以“第三者”身份获赔

依立法宗旨投保人可以“第三者”身份获赔裁判要旨保险合同履行中,投保人被自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轧死,发生了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身份的特例,如果保险人未有证据证实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于死者是否系第三者,能否按第三者损害责任险进行赔偿的问题,双方在理解上发生争议,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对死者应按第三者损害责任险予以赔偿。
案情2004年10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运输公司职工赵显国,购买一辆东风大货车从事货运经营。
为防意外事故,减轻风险负担,赵显国决定给汽车购买保险。
2004年10月8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签发了一份商用汽车保险单,该保单注明被保险人为“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赵显国)”。
其中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附加乘客伤亡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两座)。
保险期间内,2004年12月赵显国聘请司机魏新堂驾车,自己随车往广州送货,12月8日返回,当行至312 国道河南省桐柏县月河镇路段时,因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显国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检查。
由于车未停稳,赵显国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轧过上身而死亡。
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为:1.乘坐人赵显国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跳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魏新堂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赵显国的家人赵朝榜、黑桂华、柳正、赵婉、赵娴(分别系死者赵显国父、母、妻、女、女)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
2005年8月,五原告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
被告天安保险南阳支公司辩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赵显国自己的车辆将自己轧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详解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详解一、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或三者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是指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1.第三者责任险有哪些不同的赔偿限额?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针对第三者责任险都有这几种不同的赔偿额度: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保险公司的价格均有所不同,而上表是编辑从广州某保险公司了解到,仅适用于广州地区该保险公司的用户,大家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实际价格也还需要到店详谈。
根据实际情况和价格的不同,大家在购买的时候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购买。
2.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是多少?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划定不同的免赔率。
其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3.赔偿金额的两种计算方法(1)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2)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其中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举例说明一下第三者责任险是如何赔付的:就以2017年有个雅阁撞劳斯莱斯的交通事故来说,雅阁车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
根据最后4S店的定损,劳斯莱斯最终维修费定为35万元;而雅阁车主朱小姐为车辆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是20万的但没有买不计免赔险,这也意味着雅阁车主需要自掏腰包为劳斯莱斯的超出保险范围的维修费埋单。
第272A章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二

第272A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272A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272A章第24条申请车辆牌照或递交车辆过户通知书时须出示保险证明第IV部(1)任何人─(a)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21(1)条申请汽车牌照;或(b)根据上述规例第17(2)(b)条向署长递交汽车过户通知书,须于提出申请或递交通知时,向运输署署长出示所需的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而该等证明文件须充分显示按本条例就汽车使用所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i)于该车辆牌照生效当日将会有效;或(ii)(如属过户的情况)是有效的。
(1977年第1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69号法律公告)(2)如递交汽车过户通知书,而该汽车并未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领牌,则第(1)款并不适用。
(1989年第169号法律公告) 第272A章第25条发出牌照的条件任何申请人没有遵从第24条的规定,运输署署长不得向其发出汽车牌照。
(1952年A168号政府公告;1967年第88号法律公告)第272A章第26条罚则任何人违反第3、4、5、7、8、9、10、11、12、13、17或22条的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及监禁7天。
第272A章第27条须获承保的法律责任为施行本条例第6(1)(b)条,现订明款额为$100000000。
(1995年第329号法律公告)第272A章附表[第3、5、6及15条]表格1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保险证书证书号码 ...............................................保险单号码 ...............................................1.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6、9(1)、13或14条向有关车辆定出的登记号码,或如未定出登记号码,其厂名及底盘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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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车主购备第三者风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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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健波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复:
问题:
根据香港汽车保险局(下称保险局)的统计数字,由二○○四年至二○○八年,共有82宗索偿个案因有关车辆没有购备第三者风险保险(下称第三保),而须由保险局向受害人支付合共超过8,400万元的赔偿金。
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现时赔偿金是从第三保保费的征费收取,因此造成有购买第三保的车主津贴没有购买第三保的车主。
他们亦认为,因涉及交通意外而被揭发没有购备第三保的车辆数目只占现时没有购备第三保的车辆的少数。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因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没有根据现有法例购备第三保的车辆而被检控的车主人数,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罚为何;
(二)警方在调查涉及没有购备第三保车辆的交通意外时,有否暸解过该等车主没有购买第三保的原因,以及当局在过去两年有没有评估现有法例对该等人士的刑罚是否具足够的阻吓作用;及
(三)政府有何新措施确保车主会依法例购买第三保?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复如下。
(一)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必须购备有效的汽车第三者风险保险(下称第三保),否则属违法,可被处罚款$10,000及监禁十二个月。
在过去五年,被控触犯有关罪行的车主或司机的案件,每年为约四百多宗至六百多宗不等。
二○○五年的数字为691宗,二○○六年为628宗,二○○七年为653宗,二○○八年为507宗,二○○九年为422宗。
至于量刑方面,个案罚款由$300元至$10,000元、监禁四星期
至六个月及取消驾驶资格二至二十四个月。
(二)过去五年的检控数字显示,在近年,涉及没有购备第三保的案件有下降趋势,由二○○五年的691宗,下降至二○○九年的422宗。
若比较全港约60万部车辆,或170万持有驾驶执照的司机,没有购备第三保相关罪行而被检控的人数,实属极少数。
数字显示绝大部分的车主均有守法购买第三保。
部分车主可能因疏忽而没有购买第三保,在这情况下,他们的汽车牌照一般亦已过期;另外,有些车主则可能已被停牌或再没有持有有效驾驶执照,而同时未有购备第三保。
此外,警方在调查交通意外、不涉及定额罚款的交通罪行或一些刑事罪行(例如偷车)时,会同时跟进有关车辆是否有购备第三保。
如有足够证据,警方会提出检控。
(三)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必须购备有效的第三保,否则属违法。
购备有效的第三保是车主的责任。
触犯第272章第4条的人士,除可能被惩处以上所述的刑罚外,法庭亦会取消其持有或领取汽车驾驶执照的资格。
再者,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5(1)条,运输署署长可就没有购备有效第三保的车辆拒绝发出牌照或取消其牌照。
现时申请人在申请及续领车辆牌照时,须出示有效保单证明,并提供有效第三保资料,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单持有人姓名、保单/临时保单号码和届满日期。
以上各刑罚及规定均有一定的阻吓作用,促使车主购备保险。
保单有效期会因应个别车主的情况和需要(例如转换保险公司、车辆只登记作短期拥有或买卖用途等),可能不会完全涵盖车辆牌照有效期。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会在处理车辆牌照的申请时,提醒申请人留意为有关保单续期,以确保有关车辆在道路上使用时备有有效的第三保。
此外,我们会不时与保险业界保持沟通和合作,以加强有关第三保要求的宣传工作。
我们亦了解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按时提醒有关车主续保。
完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