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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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公积金提取方法

绥化公积金提取方法

绥化公积金提取方法
绥化公积金提取方法是一个较为简单的流程,以下是具体的步骤:第一步,准备好所需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公积金账户证明和最近一年的完税证明或个税完税证明。

如果你是因购房而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提供购房的相关文件。

第二步,前往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在绥化,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市区某个具体的地方(不列举任何地址)。

你需要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前往该地点。

第三步,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你需要填写一份提取申请表,申请表上会有需要填写的具体信息,如提取的金额和提取原因等。

填写完毕后,需要提交和确认。

第四步,等待审核。

提交申请表后,你需要等待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么你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第五步,取回公积金。

如果提取申请通过,你需要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前往管理中心领取现金或者转账。

以上就是绥化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

注意,如果提取公积金的原因是因为购房,那么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通过提供资料,审批成功后,可以按金融机构相关流程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2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2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2022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22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一) 住房消费支取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三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三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职工的____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提取本人签字,提取所用的卡或存折必须是支取人的)3、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或约定提取申请书4、购房提取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或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或产权人的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内容自制)。

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按照提取原因需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包括封皮页、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住房面积、购房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2)购房____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回迁房。

(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贷款的:(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无房产证原件的:①产权证收押在银行,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银行未盖章的需提供产权证收押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②产权证收押在担保机构(不包括____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长条章。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

(1)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分摊到个人的费用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自住房屋。

(1)____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的规划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证明。

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治理规定第一章提取条件和对象第一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提取;(二)建造、翻建和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提取;(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归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一起还款人)能够提取;(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落发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能够提取;(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能够提取;(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能够提取;(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能够提取;(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能够提取;(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能够提取;(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一)出境居住的,职工本人能够提取。

第二条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能够提取。

第三条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第四条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一起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需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五条住房装修和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六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第一条的(一)(二)(三)(四)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黑龙江省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职工符合支取条件第一条的(五)至(十一)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黑龙江省省直系统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公积金销户审批单》。

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成婚证或户口簿)。

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七条缴存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十条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第十一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绥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绥政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8〕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绥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共同还款人:借款人的配偶。

如借款人配偶无固定收入,可将父母或子女中的一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如借款人未婚,可将父母中的一人作为共同还款人。

共同还款人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委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委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六条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借款合同》(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七条缴存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十条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第十一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视实施。

包括拟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

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办事处(以下统称公积金审批机关)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提取的审批、管理工作,催促检查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以下单位及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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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梳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绥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要求缴存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票据、文件均指原件,中心(管理部)对照审核后,原件进行扫描存档。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如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配偶到场提供结婚证和身份证。

涉及依据省外异地提取资料的提取行为,还需要提取人提供房屋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房租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第三章提取要求
第五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如同时存在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取。

第六条缴存人购买期房(未取得产权证)提取公积金的,需提取人在增值税发票取得日期的下个月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期房提取只适用于绥化行政区域内全款购房。

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必须为配偶关系或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血亲关系。

第七条贷款职工须连续正常还款12期以上,方可办理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

第八条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仅指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和辖区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开展冲还贷业务,即月对冲、一次性结清对冲、部分还款对冲,按绥金管呈【2018】49号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没有提取行为的,可持全款票据办理一次提取。

第十条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和辖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及租房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时所提供的要件日期距提取日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租房提取,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第十二条缴存人调离本行政区域的,通过全国公积金接续平台完成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合并手续。

账户封存期间,在原缴存地再就业的,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1.绥化区域内购房: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取暖)费据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明;2.绥化区域外购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以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如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三)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当地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及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被纳入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十四条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或辖区外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须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结清购房贷款提取。

职工须提供还款凭证、贷款结清证明、借款合同和个人征信。

(二)年还款本息提取。

须提供近期三个月还款明细、借款合同和个人征信。

第十五条租房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个人信用报告;承租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十六条退休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第十七条出境定居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
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第十八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
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合法继承证明。

第十九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伤残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户口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
(三)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五章提取额度
第二十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按契税开具时间点对应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数提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按购房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点对应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数提取,以上两种提取额度均不得超过票据显示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第(三)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结清贷款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合计余额。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一年之内可提取一次,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总额(月还款×12个月)。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情形的,一年之内可提取一次,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的,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对应提取资料显示的额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
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同时废止绥金管〔2011〕16号文件、绥金管〔2014〕5号、绥金管〔2015〕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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