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

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住建、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

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第八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09]129号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所出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额度及要求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限省中心受托银行范围,下同)。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的,需携带离(退)休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达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①承租西安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住房租金缴纳票据等。②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职工提供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户口簿、单身声明,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明。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正文:----------------------------------------------------------------------------------------------------------------------------------------------------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陕房改发[1998]第06号文1998年4月30日印发执行)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省级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陕政发[1997]44号文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44号文统一要求和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售,预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自44号文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在省级单位工作;(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执行成本价分期付款的同时,继续执行陕政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付款折扣及相关政策。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新建住房或腾空旧公有住房,首次付款额达到应付房价款的65%时,即可享受首次付款额14%的折扣。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愿意向成本价过渡时,首次补交款数额达到应补交款总额的65%以上,也可享受首次补交款额14%的折扣。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陕建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等相关政策,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以深化住房公积金供给侧改革为重点,按照强制缴存与自愿缴存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所有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同时,要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研究探索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的身份限制,将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探索制定有经济来源的在读大学生(含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为广大缴存人员解决和改善基本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缴存和使用政策(一)明确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包括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凌示区规划建设局: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所出售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旧、棚)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转移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提取流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中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审批。

省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省中心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1.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所在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1)子女或父母同意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的意见书原件;(2)家庭关系证明:与子女或父母同户的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政府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政府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的房款收据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及一年内办结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4)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一年内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相关费用票据。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大修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证明)。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先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4.出境定居的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5.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1)借款合同;(2)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

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1)《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证明;(2) 婚姻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发票;(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1)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3)户口簿;(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须提供:(1)去世证明;原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3)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3)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

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二)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2)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3)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2)调入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缴存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地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账号);(3)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审核审批程序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首先要到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和转移条件的,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还应报中心主任批准。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购房无贷款的,拿12个月以内的合同提取公积金;还贷款的,拿贷款合同,近半年还款流水,每年都可提取当年还款额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和异地户籍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