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第四条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第三章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第五条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第六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第七条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第九条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第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第十一条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第十二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和。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第十四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第十五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其配

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第十七条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第十八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职工未全额交清房款的,按照《西安地区单位售房款、集资建房款缴存和支取管理规定》,其提取的公积金将转入售房单位在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其他住房资金专户,用以抵交房款。第十九条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第二十条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第二十一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户主的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第二十二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第二十三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二)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

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第二十四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二十五条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中心指定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第二十六条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第二十七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及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有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对账单;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第二十八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一年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第二十九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销户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第三十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提取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本人

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一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并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提取时需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第三十二条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三条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两人或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第三十四条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口迁出证明等)。第五章提取程序第三十五条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死亡职工生前未办理银行卡签约的,提取资金应当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实无法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卡的,经提取人书面授权,允许转入第三方账户。第三十六条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应当先由所在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网点的公积金专柜申请提取。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提取业务复核岗对已录入业务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后,由银行网点公积金专柜经办人打印提取凭证,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关联的银行卡账户。第三十八条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

户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第六章公积金账户的转移第四十条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第四十一条在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前,应当先由转出单位前往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第四十二条转入单位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转入单位接收证明(需注明转入单位全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第四十三条转入单位在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委托银行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转入单位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注明转入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第七章相关名词解释第四十四条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第四十五条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第四十六条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第四十七条直系亲属:这里仅指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第四十八条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以及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15〕23号)中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废止。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针对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在官方网站发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房金发〔2015〕2号)内容,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做以上更新。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

浅谈如何用好、管理好住房公积金

浅谈如何用好、管理好住房公积金 浅谈如何用好、管理好住房公积金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房地产形式的快速变化,尤其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下最重要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如何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职工,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的住房保障显得尤为的重要。本文就如何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进行了主要的阐述。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用好、管好、方法、策略、措施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按照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必须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受到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已经为成千上万的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但随着时代的进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不断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不断地适时地制定符合广大群众利益的政策,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才能与时俱进,满足广大职工日益增长的需求,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创新担保方式,进一步探索有效的促缴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更多的职工有条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近年来,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大,全力推进管理部个贷业务成为当务之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了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另外,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放款力度,提高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素质和业务能力监管、审批机制,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使贷款发放量成为新的增长点,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注入新的活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申请人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 支行(营业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同志系我单位职工,月收入(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O 该职工住房公积金逐月缴存正常,因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单位保证为其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真实、___________________ 合法、 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相关连带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申请人配偶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 支行(营业部): ____________ 同志系我单位职工,月收入(大写)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元)O 我单位保证为其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如与事 实不符,愿承担相关连带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页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页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页

婚姻状况各类内容: 1、已婚:(结婚证:复印夫妻基本信息页、发证机关页) 2、离异未再婚:(离婚证:复印原夫妻基本信息页、发证机关页)或法院生效文书复印件、填写个人单身声明; 3、丧偶未再婚:结婚证、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复印件、填写个人单身声明; 4、未婚:填写个人单身声明。

建设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龙卡使用指南

建设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龙卡使用指南 公积金龙卡是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联手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客户签发的一种实时记账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购物消费、转账结算等功能,签约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后具有公积金信息查询、公积金资金支取功能。今后公积金龙卡将作为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有效识别工具,如不及时申领将会影响职工办理账户明细查询、提取、还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 公积金龙卡的办理首先由职工填写申请表并签名,单位统一持申请表到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受理并制卡后,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给职工。 公积金龙卡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首次发放公积金龙卡、新开户职工办理公积金龙卡免收卡费。 一、服务功能: 通存通兑:持卡人可在全国各地建设银行的储蓄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并支持无卡存款。 购物消费:持卡人可在全国各地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和商业银行共享商户刷卡消费。 ATM取款:持卡人可全天24小时在建设银行和有银联标志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取款、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业务。 代缴费:预缴及代收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话费;代收中国人寿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平安保险、泰康人寿保险续期保费等,还可交学费、报名费、物业费等。 短信通知:申请“短信通知”服务,您公积金龙卡账户发生的资金变化就会及时通过短信发送到您的手机上,使您无论何时、何地均可得到账户变化信息。 公积金查询、支取:持卡人可在建行网点、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办理公积金查询或支取业务。

二、服务渠道: 建设银行各储蓄网点及自动柜员机(ATM)、自助终端、商户终端(POS)、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 三、渠道操作流程 网点签约、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公积金龙卡、公积金账号在柜台办理签约和查询业务。 自助终端:插入卡片→输入密码→点“其他业务”→点“查询公积金”或“查询贷款”中的“余额”或“明细”按键,可以查询公积金余额、缴存明细和公积金贷款余额、还款明细。 网上银行:网上(https://www.360docs.net/doc/5e55367.html,/sn)或省内建行任一储蓄网点签约开通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建行个人网上银行→我的账户→追加新账户→账户类型(选择公积金账户)→选择分行(选择陕西分行)→账户所属(选择本人公积金账户)→公积金帐号→点击确定。账户查询→点“公积金帐号”中的“余额”或“明细”按键,可以查询公积金余额、缴存明细和公积金贷款余额。 电话银行:拨打95533→1查询→5公积金查询→输入区号→1个人公积金查询→1按账号查询余额(不支持按身份证查余额)→3公积金贷款查询→输入账号(公积金龙卡卡号)→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 四、密码管理 公积金龙卡密码参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在首次使用公积金龙卡时,持卡人须同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网点柜面启用卡片。公积金龙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片交予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使用方法 职工办理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还贷等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使用公积金龙卡。 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或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后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通过转账至公积金龙卡中。 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使用本人公积金龙卡作为还款代扣卡。 职工办理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到发放公积金龙卡发卡银行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六、挂失、更换及注销

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和主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城镇住房体制顺利转轨、引导职工住房观念转换、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培育促进住房金融业发展和推动房地产市场形成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是缴存人个人所有的钱,通过大家缴存、有购房需求的人借贷的方式实现互助。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制”地调整人们的消费结构,人们必须把一部分收入积累起来用于住房消费;其二,增强工薪阶层购房能力,雇主必须按1∶1的比例在缴存人账户中存入等额的钱;其三,具有强大的互助功能,人们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中贷款用于住房消费;其四,公积金账户缴存的钱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五,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低于商业银行普通住房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 公积金制度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方面已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直接支持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07年10月)。 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提取流程

浅谈如何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表时间:2018-06-21T10:38:41.877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4期作者:付思惠李沫谕方娜郭永辉[导读]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是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是城镇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提高了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因此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尤为重要。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辽宁沈阳 110003)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是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是城镇职工的自我保障机制,提高了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因此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尤为重要。文章以电力企业为例,重点就如何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研究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力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建议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2011年我国相关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对于维护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缓解企业员工的住房压力、让企业员工共享企业的发展成果以及加快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1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发展已经有十余年,很多人对其了解却不是很全面,本文在展开分析之前,对有关公积金的一般问题进行一个简要概述。首先,定义及作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存金,其作用是为了在职职工工作的年限内,尽企业及个人之力,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其次,企事业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源于职工的工资,即定期从职工薪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部分,另一部分源于企业,即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向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支付一部分;最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及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其管理遵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原则。 2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义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是稳定我国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够形成稳定的住房公积金来源,减轻职工住房压力。在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制中,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必须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重要性,将其落实于行动中,这样才能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落实于民众,切实维护每一位员工利益。 3我国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缺乏法律规范,监管不当 2014年,我国颁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自条例发布以来,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起到约束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相关配套设施较为落后,执行能力不足,使该通知所规定内容未能很好落实。2015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来保障职工权益。目前全国未能及时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金额已达数百亿元,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带来风险隐患,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庞大资金,是因为我国决策体制不完善、法律不规范、监管不当等。如果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引发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3.2办理手续复杂,风险大 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的手续较多,步骤较多,时间较长,风险较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诸多风险,例如申请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流动风险、抵御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这势必会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增加压力。 3.3保障范围小 受我国体制影响,政府职能发生转变,事业单位正在改革,国家财政供养人员逐渐减少,部分单位出现裁员现象,部分非公有制单位,例如社会自由职业人群、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人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非公有制单位在国家所规定住房公积金申请制度中受限制,这从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归集度,从这种趋势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正在逐渐缩小。 4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建议研究 4.1积极拓宽渠道,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 在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内,进一步拓宽其使用范围,实现住房公积金功能的多元化,同时为了确保职工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率,还应适度放宽或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撑力度,取得政策支持提高贷款额度,积极稳妥地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如果职工购买企业集资房或棚户区改造房,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修改提取和贷款手续及程序,真正为企业职工着想,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4.2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手段 通过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与网络管理部门协商沟通,建立企业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的意义不言自明,网络查询系统的建立,个人账户基础信息的查阅就会直观、快捷,也为管辖的个人账户信息的准确性提供了一个检验平台,网络查询系统的建立必将有利于方便职工群众,有利于提升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和形象。 4.3强化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要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对信贷人员、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岗,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禁止乱用职权的现象发生;二是要建立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三是要完善各类监督、审计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审计部门、各类监督部门和银行等机构力量,定期开展检查,实现管理部门、单位与银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4.4提高中低收入职工的购房能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要求: 公司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要求全体在岗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纸质申请书。 四、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核算、转移、封存等日常管理业务。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审定工作,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相同年度的员工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员工在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确认表上的签名视同认可与养老保险年度相同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4.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 4.4、人力资源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员工支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缴费 5.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费基数的封顶及保底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为准。 5.2、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5.3、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5.4、每年的4月为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动月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6.1、员工支取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6.2、员工因支取公积金牵涉到个人信息错误,可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开具 证明。 6.3、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6.4、员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人力资源部应予以配合。 七、附则 7.1、本制度适应于XXX公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宜宾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 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首次新增:身份证复印件。 调入/续保: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不需要资料。 补缴 补缴期限和险种:不能补缴。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 新增 身份证复印件。 停缴 不需要资料。

补缴 不可补缴。 报销流程 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15年可办理退休享受待遇。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 所需资料 1、退休提供养老手册、个人档案; 2、死亡提供申请人与死亡人的证明、火化证明。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二、医疗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参保次月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1个月以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后2个月以内。异地安置人员就医为出院60日内。 办理周期: 10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 1、住院(转院)申报表; 2、异地安置人员附《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表》; 3、《出院证》;住院发票;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 4、若报销费用拨个人应附本人银行帐号。 办理流程 带齐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三、工伤报销流程 申领报销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申领报销时限 办理时限:发生事故后7日内到社保工伤科备案;30内到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范文

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 难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1、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时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

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2、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3、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 4、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至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但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 三、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书面申请及本人身份证。 (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以及书面申请及本人身份证;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书面申请和本人身份证。 (3)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 (4)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

浅谈住房公积金及改革思路

浅谈住房公积金及改革思路 一、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适应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房价却在一味攀升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项政策性、行业性很比较明显的金融业务,存在着贷款基数大、期限长,风险不易控制等诸多的缺点。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壮大,防范与控制住其风险,是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住房公积金有两大功能: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和长期储蓄的方式,不仅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降低了职工购房还贷的压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更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住房消费需求,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金融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住房金融是否根据政府特殊的政策举办,是否可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将住房金融划分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和商业住房金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最直接体现。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文件编号:2020年4月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版本号: A 修改号: 1 页次: 1.0 编制: 会签: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公司住房公积金方案 一、公司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企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既是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为企业减税降负、为员工长远发展之需要。 1、为员工购房提供低利率房贷,减轻员工购房经济负担。 2、合理避税,实际提高了员工的薪资水平。 3、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公司人才队伍。 4、有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合理控制员工住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5、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 二、缴纳范围 1、公司正式办公职员及管理人员。 2、遵循缴纳准则: 1)员工自愿申请; 2)试用期员工、勤杂人员不购买; 3)不缴纳社保费用的人员,不购买; 4)公积金与社保购买单位一致; 5)员工本人要求提高缴费基数的,其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三、缴费标准 1、缴费公式 缴存额=公积金缴费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公积金缴费基数╳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法律法规文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政府令第98号)。

2)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元(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8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64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470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议我公司以1800元/月为公司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最低标准。 3)缴存比例 严格执行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淄住字〔2013〕78号),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四、综上所述,缴存方案如下表: 五、公积金的提取 1、个人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个人购买住房,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员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济南市房屋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试用员工待试用期满,正式确定劳动关系后,公司从转正之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按所在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享受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规定的一切待遇。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确定 1、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及公司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员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员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员工缴存额和公司资助额两部分构成。 2、员工个人当年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上年度月平均基薪总额(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下同)乘以个人缴存率。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3、公司资助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被资助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公司缴存率。 4、个人缴存率等于公司缴存率。济南地区个人和单位缴存率为7%。 5、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部分,由行政人事部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并连同公司资助部分于每月15日前交到管理中心归集部(中国建设银行天桥区支行)。 6、管理中心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记录员工的缴费情况,并按规定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包括员工编号(帐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基本年薪/12)、当年缴费、本息情况。行政人事部留存员工的月缴记录,缴费记录,缴费记录包括员工姓名、帐号、员工个人月缴费金额、公司资助金额。 7、当年归集的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员工个人住房公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详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五)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联合国、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常驻机构; (六)长期雇佣中国公民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机构; (七)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个体工商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成本中列支。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条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职工身份资料发生变化或发现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缴存。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结息日为6 月30日。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遇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其缴存基数按在新单位实际工作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3月6日市公积金管委会宜住金管发〔2007〕5号 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议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冻结与解除冻结、对账、查询、结算等。 第三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二章登记、设立与缴存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内退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城镇社区常职干部、大学生“村官”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军队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在我市工作的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20xx年4月15日,住建部出新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下文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 (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 第九条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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