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其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备受瞩目。
下面就以此为主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被告人的利益和权利,坚决杜绝非法证据和强迫认罪的现象,防止审判失公正。
同时,在审判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确凿性。
不仅如此,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辩护,尤其是对于无力雇佣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应设立司法援助机制,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辩护。
其次,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在审判中,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公正、民主和权威的北斗星,有助于提高裁判的精准性和公正性。
因此,应在合议制度中实行主审人员和陪审员的分工,让专业性更强的主审人员担任审案主角,采用专家参考意见、司法鉴定结果等方式进行初审,确保判决的质量和合法性,同时确保陪审员的公正、独立和秉公裁决。
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
信息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应以合法、规范、公开的方式,对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以帮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和评价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还应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各类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第四,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是极为必要的。
为此,应建立完善的案件审核、督办和评查机制,对于质量不达标的案件进行归档和整改,以确保审判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应规范审判工作程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违法和不当判决的产生。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注重保护被告人权益、完善合议制度提高裁判质量、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信息公示,并加强案件审理质量管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

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几点建议刑事申诉是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担负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主要工作的任务,通过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糾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做好刑事申诉工作谈点自己粗浅看法:一、做到认识到位,是做好刑事申诉工作的前提刑事申诉工作具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为了把刑事申诉工作做好,控申干警应当认识到当前执法工作中确实存在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等侵犯当事人权益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每位干警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意识,充分认识到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对刑事申诉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认真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自觉性。
二、做到以妥善息诉为核心,通过公正执法提高办理案件质量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部门,承担着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的“窗口”,是联系党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控申部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望。
因此,在办案中对申诉案件复查完毕并不能代表案件已经终结,而应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不满意,把如何做好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工作,作为衡量申诉案件办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进一步加强文明窗口建设的有效措施。
检察干警应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申诉人负责的精神,深入细致,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做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问题的讨论一、和解制度的修改意见(一)关于和解的范围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和解范围的规定,基本涵盖了现阶段可能实施刑事和解的全部范围,过于宽泛。
而和解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两者间的事,公诉案件则是三方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简单地将公诉案件的三方关系变成和解的两方关系,和解的范围不应当过于宽泛。
在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尚不成熟且配套制度尚未成型时,更应该对和解的范围进行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如将范围限定为自诉案件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约束操作空间,确保司法公正。
(二)关于和解启动的问题1、启动模式草案中仅规定了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况,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和解都是在司法机关引导下进行的,因此应当明确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
2、启动阶段主要是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作为启动主体。
公安机关最接近人民群众,其作为和解主体的好处是明显的--效率。
但是在和解制度建立初期,更应当考虑公正问题。
在目前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制度不完善时,极易出现滥用和解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所以,在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初期,个人不建议将公安机关作为和解启动的主体,和解启动的阶段也应当从起诉而非侦查阶段开始,从而防止因和解而疏于侦查的情况出现。
(三)关于操作过程1、具体操作过程草案并没有对具体的操作过程进行规定,这就使得刑事和解的可操作空间太大。
其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如赔偿的标准问题。
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漫天要价,导致和解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同时如何避免和解制度成为富人的专属,都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①。
2、和解协议首先,和解协议本身的性质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处于何种地位?其次,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否具有强制力?和解之后反悔怎么处理?如果依据和解协议被从宽处理后,又没有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当解决。
(四)关于配套措施首先,应当建议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限制不起诉制度,如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情况、是否具有和解协议等作为考察条件,并对其设置考察期。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杜得良李勤_1

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理”与“法” 杜得良李勤发布时间:2021-11-11T02:09:57.25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2期作者:杜得良李勤[导读] 刑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权。
同时,刑事检察听证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以案释法海东市化隆县检察院青海省海东市 810900;海东市化隆县检察院青海省海东市 810900摘要:刑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权。
同时,刑事检察听证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以案释法来促进案件和解,达到息诉的作用。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检察听证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完善,但是刑事检察听证程序缺乏权利救济,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是否具有合理性,刑事检察听证具有形式化的趋势等问题依旧存在。
作为一名基层检查官,应当通过明确刑事检察听证标准,赋予当事人以权利救济,将听证期间独立于办案期限等来完善当前刑事检察听证制度。
关键词:刑事检察听证制度;司法公开;权利救济;听证标准尽管“听证”二字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我国的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法系刑事司法制度引进的。
听证是指有关机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适用于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缓慢,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中,听证制度的发展并不平衡,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滞后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
1 基层检察听证工作的价值意义1.1 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听证前,承办人与申请人、其他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准备详细的听证预案。
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作为主持人,引导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原审第三人针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提交证据,如此则体现了诉讼过程中如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有利于监督司法权,防止司法腐败检察听证工作有助于在基层检察院内部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最有利于保障整个诉讼监督案件审查过程的公正性。
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办案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办案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8.29•【分类】问答正文以公开听证提升刑事申诉办案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检察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最高检专门就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有何考虑?答: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履职方式,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和活动。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强调公开听证具有政治上、社会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诉,同时是对法治的最为鲜活、最为直接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做好,并要求总结一批公开听证效果好的案例,及时对外公布,发挥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意见》和最高检党组指示精神,第十检察厅组织编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
问:编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有何意义?答: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
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若干建议作者:刘振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3期摘要刑事申诉是公民认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从而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重新处理的权利和活动。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通过行使申诉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则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失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
结合当前办案实践,在刑事申诉案件愈来愈复杂的情况下,现行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己很不适应,亟需改革与完善,以破解工作难题,以有效地纠正错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刑事申诉程序办案机制作者简介:刘振华,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050-02一、当前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杂性表现随着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复杂化,以及相应的个人权利意识的爆发,民众对于不能满足自己诉求的司法处理结果,在得不到合理疏导时,往往采取“缠、闹”等方式,以期伸张自己心中的“正义”,相应的,合理申诉、有效申诉、规范申诉相对较少,这一方面在主观上则由于当事人的政策法律认知程度、个体素质及意识、对问题认识理解方式与能力、外界因素影响等方面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形态各异的申诉,乃至一些无意义的申诉,加之由于刑事申诉的无期限特征,又导致一些无理申诉演变成上访缠访或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刑事诉讼各环节自身的因素。
原办案过程中对政策、法律认识理解偏误,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与认识偏颇。
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瑕疵,形成诉不走、撤不了,层层退案,诱发当事人双方异议。
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证据收集不规范不完善或时过境迁导致证据证明力低或间接证据链弱化,形成疑罪疑案等等,成为了当前刑事申诉的主要原因,给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二、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特别是一些边缘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一些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办案各环节工作存在着各自为阵状况,不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关注和防患遗留问题风险意识不强,有的则没有把规范办案、干净办案、不留后患不留遗憾的办案理念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对矛盾不主动化解疏导,只顾自己走脱了事,把矛盾向下个环节移交客观上是存在的。
论刑事司法听证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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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和实行已是 大势所趋 , 中国司法改革必须与时俱进 。
刑事司法听证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 美 国法学家贝勒斯 曾解 释道 : “ 人们 至少有理 由期望 , 在 作出关系他们 的判决之前 , 法院听取其意见 , 即他们拥有发 言权 。某人被 允许参与诉讼
也表明别人尊重他 , 即他受到了重视 。” 实践 中,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的尝试 为刑 事司法 听证创造 了 可能 。 一些司法听证活动在 中国司法实践 中已经广泛地得到 适用 , 如不起诉 听证 、 再审听证 、 执行 听证 、 缓刑听证 、 司法赔 偿 听证 等。立法上 , 最高人 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和广东省地方
方都能 充分发 表 自己的意见 , 了解 整个 案件的 司法诉讼 过 程 。第 二 , 刑事 司法 听证能增加诉讼 活动透 明度 , 正 如联合
听证 ( h e a i t n g ) , 是指 听取利 害关 系人 意见的法律 程序 , 包括立法听证 、 行政听证和 司法听证 。其源于英美普通法上 的“ 自然公正原则 ” , 即任何权力 必须公正行使 , 对 当事人不 利 的决定必须听取他人的意见 , 以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 。 “ 司 法听证” , 是指在司法诉讼程序 中, 法庭为 了获取或证实某一 事实和法律 问题的有关材料或意见, 听取有关当事人 的陈述 , 审查证据和证人的一项程序 。 第 二次世界大 战后 , 在 美国的影响下 , 世 界各 国纷纷建 立 了听证制度 。中国也在 2 O世纪末引 入了听证制度 , 并 于 1 9 9 6年建立行政处罚听证 , 1 9 9 7年建立价格决策听证 , 2 0 0 0 年建立立法听证 。 但是司法听证制度在中国却始终没有真正 建立起来 , 反对建立 司法听证制度 的学 者中 , 以北京大学 陈 兴 良教授为典 型代 表 , 他认 为 : “ 现在法 官所做 的缓 刑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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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丽杨洁蓓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7期
摘要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是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本文以基层检察院办案实务为切入角,探索研究开展公开听证的新形式,并建议完善公开听证程序规定,健全公开听证工作机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基层检察院
作者简介:刘丽,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洁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9.252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察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同时加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是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办案的方式,请第三方听证员评议,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制度的核心在于听证员的深度参与,听证员一般都是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身份的专家、学者,赋予听证员听取双方陈述和阐述、向双方提问、发表意见的权利,让办案过程和申诉案件复查过程全景展现给当事人及社会各界,让当事人等了解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理由,公开办案过程的同时,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听证审查是刑事申诉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尝试,使刑事申诉的办案过程更加公开,公开听证制度实施以来,在深化检务公开、增加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以及促进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践运行中,由于涉及到的方面较广,实际操作经验缺乏等原因,公开听证审查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听证员的选任方式单一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于选任听证员方式未予明确,实践中大都由案件承办人负责选任,选择权完全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听证其他参与方在前期未能參与,许多申诉人在得知听证员是由检察机关选择、邀请后,可能将听证员误认为是配合
承办部门工作,从而在心理上就会对听证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而一旦听证的结果不符合预期,这种质疑往往还会放大。
如B区检察院在前期筹备许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时,许某某夫妇专程来访向承办人详细询问了听证员的身份,再三询问听证员是否站在检察院角度发言。
诸如此类询问和质疑并非个例,而一旦申诉人对听证员中立性产生质疑,容易导致申诉人对评议意见失去信任,公开听证制度的设置初衷就很难得到实现。
(二)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
经调研,2013年至2018年8月,B区检察院共邀请过15位社会人士参加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会,这些人大多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的社会身份,从受邀人员专业背景、工作领域来看的话,大部分都是大学教授、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只有极少数是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中工作。
《规定》中对受邀人员范围没有过多要求,只要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即可,但从社会效果上考虑,如果能根据案件情况适时邀请到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从专业角度看待案件、发表意见。
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刑事申诉案中原案系交通肇事案,申诉理由也涉及民事赔偿事宜,检察机关邀请了B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听证员,其以丰富的经验说明了民事赔偿问题,让申诉人对赔偿主体和金额有了客观认识,事后申诉人也对听证员的耐心讲解表示感谢。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听证员的选择范围有限,类似案例中根据案件特点选择相对应听证员的难度较大,往往只能在一些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中选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听证的实际效果。
(三)部分听证员参与程度不高
《规定》中对听证员人数要求是三位及以上单数,实务中一般是邀请三位听证员。
《规定》在听证会程序中给听证员设置了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提问环节,就案件的事实和依据发表意见环节,以及休会进行评议后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环节,根据规定三位听证员有权利提问和发表意见,当然提问和各自发表意见不是强制要求,若是无问题、无意见则进入休会评议环节,由三位听证员推选一位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实践中有部分听证员因为初次参加听证会不熟悉流程或其他原因,放弃了提问和发表意见权利,仅在休会听证员评议环节发表了看法,导致听证会上向申诉人、案件承办人发言的仅有最后被推选为代表的那位听证员,对申诉人而言,他只听到一位听证员向其发表看法,难免让申诉人认为听证过程流于形式。
(四)申诉案件相关人员参加公开听证渠道缺失
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申诉人本人,但是申诉结果影响的不仅仅是申诉人本人,还包括申诉人配偶、家庭成员、朋友等。
实践中,有的申诉人亲友在申诉人申诉时更关心申诉复查决定。
由于《规定》的限制,申诉人的亲友只能归属于“其他人员”,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参加,而且实践中出于公开听证现场秩序和节奏考虑,申诉人亲友参加公开听证的机会很少。
(五)公开听证缺少公安机关、法院承办人参与
由于《规定》的制发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听证时无法根据《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等机关的承办人参加,直接影响了公开听证在息诉化解上的作用。
申诉人之所以申诉,表面上看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但实际上大多数是对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的某个行为或者某个环节不满意,诉讼终结时才以申诉形式予以体现。
由于无法让相关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出席,导致听证效果大打折扣。
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须某某刑事申诉案中,本案虽然召开了公开听证,但在送达复查决定时申诉人仍旧表示不服。
须某某系邵某某盗窃案的被害人,申诉理由是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申诉人内心真正不满意的是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其认为公安机关抓住了行窃者却未认真办案,虽然复查承办人听取原案公安机关承办人意见,并在听证会上予以阐明,但未能从根本上解除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承办人员的质疑。
(一)建立听证员管理和保障机制
建议打破现有的听证员选任模式,借力于上下级联动的“检察一体化格局”及“刑事申诉一体化机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整合法律监督资源,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协调,建立听证员管理和保障机制,与高校、律协、鉴定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等建立长期联系,确定统一评价标准,参照政治素养高、专业知识丰富、群众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强等要求,经评审后遴选为受邀人员,编制进全省、市范围内的受邀人员目录,为公开听证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储备,对目录范围内的受邀人员进行培训、管理,阐明公开听证流程,明确其权利义务,适时组织旁听交流,全面认识公开听证,增强受邀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根据各地经济状况,明确本地听证员的经费补助标准,对参加公开听证的听证员报销必要差旅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听证员选任方式
为更好地实现听证效果,保障申诉人权益,建议在举行公开听证前,向申诉人说明听证员来源、选择过程,听取申诉人对选任听证员意见,申诉人对由检察机关选任听证员没有异议的,则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受邀人员目录中选任;申诉人对选任听证员有异议的,可提供受邀人员目录供申诉人选择,必要时还可允许申诉人推荐一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检察机关审核评价后担任听证员,在一些重大复杂案件中,可考虑由上级检察机关监督选任听证员全过程,在选任程序环节最大程度地公开、合理。
(三)引入公开听证旁听制度
在召开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时,允许部分群众进行旁听,让参加者能够以看得见、听得懂的形式理解、相信检察机关,对于关心听证结果的申诉人亲友、与复查决定有利益相关的人员、有意向了解检察机关听证活动的人员等都有渠道获知公开听证时间地点,从而获得参与听证的
机会。
另外可探索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将公开听证同步于单独房间,与公开听证会场进行隔离,能容纳人数较多的旁听者,也可以防止一些容易情绪激动、出现辱骂行为的旁听者扰乱听证现场。
(四)建立协调联络机制
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需要公安、法院、监狱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鉴于目前公开听证制度尚未以法律形式确认的现实情况,应由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促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形成良性友好互动。
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时,可邀请公安、法院等原案承办人参加,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開展相关活动时,检察机关也予以支持。
(五)建全刑事申诉各项工作机制
将公开听证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异地审查制度、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现有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效结合起来,在申诉人初次申诉时告知有权委托律师代理,鼓励律师代理申诉,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保障申诉人及律师申请公开听证权利。
在公开听证过程中,对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诉人,主动开展救助工作,申诉人通过公开审查解决了法律问题,又通过司法救助解决了实际困难,有利于多年未化解案件得以息诉,提高公开听证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