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细则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合交办〔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区(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1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
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服务保障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着力优化交通运输服务供给,全力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水平,为合肥高质量发展贡献交通力量。
一、坚持不懈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1.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
持续深化市委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每月开展1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季度开展1次学习研讨,充分运用“学习强国”“安徽干部教育在线”等平台载体,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在合肥交通运输系统落地见效。
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设计实施大纲

电动汽车充电站系统设计实施大纲充电站属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行业具备甚至领先的优势也是难以操作实施的,如何启动,进一步健康发展推进,必须在产业基础成熟,群众信任稳固的前提下纳入市政建设规划,调动社会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和巩固产业优势,推动产业规模,规范产业运营。
充电站产业化达到成熟健康、稳步有序,形成国民经济的专门行业。
要在未来大势所趋即将形成电动汽车运营的产业板块中有所作为,公司首先应当加入电动汽车产业的归口(或由政府职能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发起的专门)组织(如电动汽车联盟等),就像一名新员工进入公司首先需要融入公司一样,我们的公司必须尽早融入这样的组织,争取行业(充电机制造或充电站系统建设)入网的优先权。
目前,制约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有,动力电池制造的比能量、电池电量计量技术、电池充电时间、电池更换后的产权维护等。
1.动力电池的比能量,限制汽车的最大行程和充电频率(或电池的更换频率),这属于传统技术问题或属于生产力的水平问题,正在不断突破,可以逐步提高。
2.电池电量计量技术,不能准确确认电池的剩余电量,就不能掌握汽车加电的数量,尤其在更换电池时更是如此,就无法确认缴费的基本凭据,充电站的商业运营从何谈起?这是新引发的技术问题,通过技术攻关能够解决(动力源可否立项?)。
3.电池充电时间,不能像加油一样便捷,将限制汽车不能进入像设想的充电站这样集中的公用充电区域即时充电,采用快速充电技术研制专用充电机,或更换已充电完毕的蓄电池可以缓解这一矛盾,但是前者将降低充电效率,后者又引发新的问题。
4.电池更换后的产权维护,要解决问题3,可以更换电池,但是如果用新电池换上旧电池,用好电池换上孬电池怎么办?通过完善的市场规范和充足的电池库存储备可以弥补因更换电池引发的运营缺憾,但这需要在充电站配置品牌、型号、规格齐全的蓄电池库存,能否争取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电池补贴)、法律、社会资源(建立有序的管理机制)的有力支持。
室外集中充电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权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室外集中充电桩。
第三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维护和拆除室外集中充电桩。
第二章充电桩的安装第六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等要求;(三)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四)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七条安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安装室外集中充电桩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相关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五)安装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证明。
第八条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安装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安装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室外集中充电桩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充电桩的使用第十一条室外集中充电桩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按照充电桩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爱护充电桩设备,不得损坏;(四)不得擅自改变充电桩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二条用户使用室外集中充电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合法的充电卡或者充电APP;(二)按照充电桩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三)不得在充电过程中使用明火、吸烟等行为;(四)不得在充电过程中离开车辆,确保充电安全。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公共信息交换的业务流程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公共信息交换的业务流程A.1 概述针对本部分需要支持的功能,可以采用以下业务流程实现。
a)备案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
b)同步充电设备运行状态流程。
A.2 备案充换电设施信息如图A.1所示,数据需求方可定期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查询充电站”的接口,查询所有充电站的信息。
同时在一定的周期内,按照一定频率,定期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查询充电站”的接口来更新充电站的最新的信息。
注:数据需求方包含客户归属运营商和第三方服务及管理平台图A.1 主动查询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图因为电站的数量较大,“查询充电站”接口应提供分页的支持。
以保证接口调用时不会因为充电站信息的数据量太大造成接口调用超时等问题。
图A.2 推送充换电设施信息流程图当基础设施运营平台中的充电站信息发生变化(新增、删除、调整),也可以主动将充电站的最新信息推送给数据需求方平台,数据需求方平台保存最新的充电站信息。
因为充电站属性较多,可以针对所有的属性变化进行推送,也可以只针对影响业务运营的关键属性发生变化时进行推送,关键充电站属性包括:充电站信息中的详细地址、站点类型、站点状态、经度、纬度、营业时间、充电电费率、服务费率、充电设备信息列表内容变化;充电设备接口信息中的国家标准、运营状态发生变化。
A.3 设备状态同步流程如图A.2所示。
数据需求方按照一定周期,通过调用基础设施运营商的“设备状态查询”的接口,更新所有电站的充电设备接口状态。
由于运营商电站数量较多,应在每次系统初始化的时候调用。
在两次调用周期期间,当充电设备接口状态、车位状态、地锁状态发生变化时,基础设施运营商应把此充电设备接口的最新状态立刻通过调用数据需求方的“设备状态变化”接口告知数据需求方。
图A.3推送设备状态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3)1.1.1 规划原则 (3)1.1.2 布局规划内容 (3)1.1.3 建设规模确定原则 (4)1.1.4 建设规模确定内容 (4)第三章:充电设施设计规范 (4)1.1.5 设计原则 (4)1.1.6 设计标准 (5)1.1.7 设计流程 (5)1.1.8 审查内容 (6)第四章:充电设施建设流程 (6)1.1.9 项目立项 (6)1.1.10 选址与规划 (6)1.1.11 编制实施方案 (6)1.1.12 工程招投标 (7)1.1.13 施工管理 (7)1.1.14 工程验收 (7)第五章:充电设施设备选型与配置 (7)1.1.15 安全性原则 (7)1.1.16 可靠性原则 (7)1.1.17 兼容性原则 (8)1.1.18 智能化原则 (8)1.1.19 经济性原则 (8)1.1.20 充电桩 (8)1.1.21 充电机 (8)1.1.22 监控系统 (8)1.1.23 辅助设备 (8)第六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9)1.1.24 组织架构设立 (9)1.1.25 各部门职责划分 (9)1.1.26 运营管理制度 (9)1.1.27 运营管理流程 (10)第七章: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0)1.1.28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确立 (10)1.1.29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10)1.1.30 安全管理措施 (11)1.1.31 应急预案 (11)第八章:充电设施服务与维护 (11)1.1.32 服务标准制定 (11)1.1.33 质量保障措施 (11)1.1.34 维护保养 (12)1.1.35 故障处理 (12)第九章:充电设施信息管理 (12)1.1.36 信息采集 (12)1.1.37 信息处理 (13)1.1.38 信息共享 (13)1.1.39 信息发布 (14)第十章:充电设施政策与法规 (14)1.1.40 政策背景与目标 (14)1.1.41 政策支持与优惠措施 (14)1.1.42 法律法规遵守 (15)1.1.43 法律法规监督 (15)第一章:总则1.1 编制依据与目的本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附件1: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6〕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省能源局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常年受理备案申请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
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两批次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门户网站集中向社会公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湖南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三)已建成一处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运营场地。
第三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备案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其中自有土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租赁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租赁合同中明文体现该土地用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同时提供各专职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位证或学历证明复印件、职称证复印件、申请日期前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需由备案申请企业缴纳)复印件;(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及工作职责制度、充电设施作业流程及运营服务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充电设施管理、配电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理、火灾及触电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3)。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标识(检测、认证)评定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现场安全推荐性评估项目对照表

是□ 否□
金属管配电箱、柜是否与其进行整体保护接地连接。
现场查看
是□ 否□
金属梯架和槽盒在连接箱柜的始端和终端是否与箱柜内PE排做可靠连接。
现场查看
是□ 否□
梯架、托盘和槽盒穿越楼板及电气竖井墙壁、配电室墙壁等防火分区墙壁的孔处。在敷设完线缆后是否有做防火封堵;内侧(梯架、托盘和槽盒敷设完线缆后的空隙)外的是否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
现场查看
是□ 否□
配电柜/箱内的电涌保护器接线形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导线是否平宜,足够短,是否小于等于0.5米。
现场查看
是□ 否□
箱(盘)内配线是否整齐,无绞接现象。
现场查看
是□ 否□
2
序号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方式
评估结论
室外安装的落地式配电(控制)柜、箱的基础是否高于地坪,周围排水是否通畅,其基座周围是否采用封闭措施。
是□ 否□
16
绝缘异常测试
在绝缘检测前模拟DC+与PE之间或DC-与PE之间非对称绝缘异常,DC+与PE之间或DC-与PE之间对称绝缘异常,非车载充电机绝缘异常提示,是否允许充电。
现场测试
GB/T18487.1-2015
GB/T34657.1-2017
是□ 否□
6
序号
测试项目
测试内容
测试方式
测试依据
非车载充电机是否在闭合接触器K1、K2之后,才发送CRO=OxAA的报文。
现场测试
GB/T27930-2015
GB/T34658-2017
是□ 否□
21
通讯协议一致性测试;CHM报文
CHM报文的格式和周期是否符合GB/T27930-2015的要求。
电动汽车充电桩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桩规范篇一:电动汽车充电桩目前存在的五种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桩目前存在的五种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补贴标准政府在慢慢的落实,所以大家对于充电桩设备也更多在关注,但是市面上面的还没有同意的充电设施通讯标准,不过在未来的话,中国电动汽车会采用相同的交流慢速充电和直流快速充电系统进行充电,不过对于高成本的直流快速充电发展会相对落后交流慢速充电。
那针对市面目前存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守源电动汽车充电桩为大家梳理下:1 chademo 快充插座支持是日本日产及三菱汽车等,之中直流快充插座可以提供最大50KW的快充电量。
2 combo插座可以允许电动车慢充和快充,是目前欧洲应用最广的插座类型,包括包括Audi、BMW、Chrysler、Daimler、Ford、GM、 Porsche以及Volkswagen都将来配置SAE所制定的充电界面。
而且此类插座还可以和Mennekes类型兼容。
SAE的这套标准来自很多家大汽车制造商,因此它们的目1标是希望这套快充装置的充电时间能够与加油时间不相上下,那就是在DC直流电下可以10分钟内完成充电。
这就需要充电站可以提供电压500V最高到200A 的电流。
3.Tesla插座特斯拉公司号称是能在30分钟充满可跑300公里以上的电量,因此它的充电插座最高容量是可以达到120kw,最高电流可达80A。
4.Mennekes 快充插座是交流快充插座,在欧盟是比较普遍,这种三相交流电的充电最高可支持44kw 的容量。
5.CEE 标准充电“联合充电系统”(Combined Charging System),即“CCS”标准,几乎是应用的最广泛的电气插座,由欧美汽车公司主导推出。
参加制定这一标准的汽车品牌包括大众、奥迪、宝马、戴姆勒、通用、福特、克莱斯勒和保时捷,7月9日活动当天,默克尔身后的奥迪A3 e-tron、宝马i3、大众e-up均属于“CCS”标准阵营。
家庭和户外充电桩都可以使用此类12kw作用的可以提供最大32A的交流充电插座作为慢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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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
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合肥市主管部门对参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运营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协助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备案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可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运行区域应满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规模的要求;
(三)在国内累计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
10000kw;
(四)在本市每年新增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kw;
(五)具备充电设施监控管理能力,在本市建设企业级运营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进行监控,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4年,运营监控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接口,能适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位证或学历证明、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
(四)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及证明材料;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企业级监控平台照片等证明材料;
(七)承诺函。
第六条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私自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本市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备案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五)每年新增建设并运营充电设施总功率未达到5000kw的。
第七条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商需根据国家及行业最新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九条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充电设施的后期维护管理;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应当负责拆除,并报备合肥市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每月5日前向合肥市主管部门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一个月在本市新建充电设施运营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4.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
5.承诺函
附件1:
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表
附件2: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申请备案公司名称:(盖章)
7
附件3 :
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日期:
8
编制人:联系方式:
附件4 :
国内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统计表
编制单位(盖章):编制日期:
9
编制人:联系方式: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