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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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责任追究

施工安全责任追究

施工安全责任追究施工现场是一个涉及众多人员和巨大风险的地方,为了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施工安全责任的追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施工安全责任的重要性、责任主体以及追究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施工安全责任的重要性施工安全责任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各方对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施工安全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一个合格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可以大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减少公众的损失。

二、责任主体1. 甲方责任作为施工项目的委托方,甲方有着直接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甲方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把关。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规范的落实。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是承担具体施工任务的单位,他们要负有最主要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此外,施工单位还需要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3.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单位。

他们应当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理单位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 政府部门责任政府部门在施工安全责任追究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制定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确保施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政府还需要组织力量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追究方式1. 经济处罚在施工安全责任追究中,经济处罚是一种常用的手段。

对于不履行施工安全责任的责任主体,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其他经济制裁,以诫勉其履行责任。

2. 违约责任施工安全责任也是合同责任的一部分,当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合同中关于施工安全的约定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工人及公众的损失等。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追责对象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追责对象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追责对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对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施工安全。

本文将就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程序和追责对象进行探讨。

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1. 事故调查与定性发生安全事故后,首先需要进行调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

调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

通过现场勘察、证人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对事故进行细致的排查。

2. 责任认定与追踪在事故的调查定性完成后,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对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的追踪由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的监管部门负责,他们会根据事故调查的报告和调查结果,确认事故中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并将责任追踪结果上报给上级机关。

3. 相关责任人听证与处罚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追究责任的程序会进入到听证阶段。

相关责任人将会接受监管部门的询问和质证,他们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

听证结束后,监管部门将会拟定追究责任人的处罚方案,其中包括罚款、行政警告、责令整改等。

4.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如果追责程序认定的是刑事责任,那么案件将会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必要时会将案件提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二、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方之一。

作为承担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和管理的机构,建设单位需要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确保施工安全。

2.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监督责任方,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和检查。

监理单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作为直接参与施工活动的主体,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需要合理组织施工过程,科学安排施工流程,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责任制度。

二、责任主体及分工1. 公司:(1)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3)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4)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共同推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2. 项目部:(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组织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3)落实职责,做好相关安全培训与教育工作;(4)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5)及时汇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6)协助公司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队伍:(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严禁违章施工;(2)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3)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4)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时,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5)认真履行个人安全责任,不随意改变工作岗位和工作方式。

4. 监理单位:(1)监督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2)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宜,及时解决相关问题;(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4)及时向公司报告监理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计划1. 安全生产目标:(1)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零伤亡事故;(2)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实现施工过程的安全;(3)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年度计划:(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向各层级和施工队伍下发;(2)组织安全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意识;(3)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4)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施工安全事故是在建筑工地或其他施工场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施工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为了保护工人的安全权益,落实施工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刑事处罚标准。

一、法律责任追究施工行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追究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法人、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法律规定了下列责任:1. 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2. 按日计算缴纳安全事故发生前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三的罚款;3.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4. 再次违法的,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施工单位财产;5. 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相关人员,根据《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若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也需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责任追究。

二、刑事处罚标准在施工安全事故中,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在施工安全事故中,下列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1. 故意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2.过失犯罪行为: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损坏他人财物等。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建筑企业在施工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与相应处罚措施。

一、责任追究1. 建筑企业主体责任建筑企业是承担施工责任的主要组织,应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

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若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作为施工过程的监督者,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行为有着重要的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尽到监督职责,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安全性,确保设计合理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设计单位应向建筑企业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如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个人责任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承担着具体的职责和任务。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个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疏忽大意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制度1. 罚款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罚款。

罚款的数额将根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测算,以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企业重视施工安全。

2. 暂停工程严重的施工安全事故可能导致建筑企业的工程被暂停。

暂停工程的时间将根据事故的后果和原因进行衡量,以确保建筑企业彻底整改并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是一项严重的问题,直接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将探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定和制度架构来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责任主体与管理机构1. 责任主体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等。

建设单位承担最终责任,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施工人员负有具体操作责任。

2. 管理机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管理机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惩处。

三、事故预防与处理1. 事前预防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具备安全可行性,同时推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制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2. 事中处理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展开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现场人员的安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遏制事故蔓延。

同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开展事故调查。

3. 事后追究对于因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全额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管理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追溯时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和惩处。

四、责任的划分与追究1. 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工程管理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最终责任。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如未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的安排进行具体施工,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将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或未提出合理建议,将负有相应责任。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引言: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而又危险的行业,涉及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明确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追究方式。

本文将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

2. 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现场保护,保护现场痕迹和相关证据。

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方,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负责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追究方式1. 对事故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监理单位在监理失职、设计单位在设计缺陷等方面存在责任时,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对涉事企业进行停工整顿: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给予停工整顿的处罚措施,直至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

4.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设计人员等存在管理不当、故意隐瞒等行为,可以给予行政问责,如降职、调离等。

5. 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等。

三、预防措施与质量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措施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强化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材料选用、工艺操作、验收标准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建筑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权责一致,责任到人,失职必究;(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公平;(四)强化监督,严肃查处,公开透明。

二、问责主体第四条建筑安全生产问责主体包括:(一)政府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二)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三)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四)监理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五)设计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六)其他相关单位:与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检测、检验、咨询等机构。

三、问责内容第五条建筑安全生产问责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三)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导致事故发生的;(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五)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事故发生的;(六)隐瞒、谎报、迟报事故,导致事故扩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问责程序第六条建筑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如下:(一)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

(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三)事故处理: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四)整改落实: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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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及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充分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全员抓好安全生产,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有效的控制和杜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的发生,实现“零死亡”企业和零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分公司、项目部、分包队伍。

第三条: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针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野蛮施工,出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消防事故,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施工中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恶性火灾、中毒、机械事故,公司将对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分。

直接责任人员待岗三个月并给予 3000 — 5000 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待岗期间禁止转岗和再上岗,待岗期满经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培训,如培训后经安全部门考核仍不合格,继续待岗3个月,直至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其它相关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则》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发生伤害事故、一般火灾、中毒事故、未遂事故(具备伤亡事故发生的各种客观条件),和存在重大隐患[内容附后]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追究如下责任:(一)、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包括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授权委托其为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等人员。

1、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要求执行的,对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分责任给予 1000 - 3000 元处罚。

2、作业工人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或过程中疏于日常培训工作(经检查一次发现施工现场现场有3人以上含(3人)进行入场教育),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给予 1000 - 2000 元处罚。

3、未按建设厅规定要求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以降低成本为由,拒不配备符合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强行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身兼其他管理岗位工作,对项目部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给予 1000 - 3000 元经济处罚。

4、工程分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未及时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允许分包单位入场进行施工的,公司对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给予 3000 - 5000 元经济处罚。

5、未按要求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或不采取防止扰民措施,野蛮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给予项目部项目经理、生产经理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现场存在1处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的。

现场存在1处以上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的或因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被公司、甲方和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曝光、停工或大额罚款(2万元含以上)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公司对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其中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由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承担50%。

发生被曝光和停工或大额罚款等,项目部应及时(2小时内)上报公司,如不及时上报,给予项目负责人、项目部领导、安全管理人员2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能达到公司目标,给予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项目部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机械、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给予3000-5000元经济处罚。

9、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检查(严格按照公司编制的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形成记录;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明确专人按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回复。

对未及时整改的项目,给予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10、项目部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易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人、分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主要管理人员责任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标段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包单位直接责任人、班组长等相关人员。

1、所使用的劳务人员未进行入场教育、考试或疏于过程教育,考试不合格允许进行施工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500-1000元处罚。

2、无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一、二级风险点的专项方案未经公司审批、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2000元处罚。

4、在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不落实,不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整改,在日常疏于检查,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2000-3000元处罚,必要时提请公司领导对主管人员给予免职处分。

5、施工现场消防设施、设备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或设置不齐全、不到位,对消防负责人员给予500-1000元处罚。

6、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处罚。

7、在施工过程中,各项防护措施不到位,各种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无安装验收手续即投入使用,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8、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未履行工长跟踪管理和过程检查责任的,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9、违章指挥或发现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造成事故,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10、使用未经进场教育人员或无特种作业上岗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发现未经进场教育人员施工未及时制止,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

1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隐患未彻底解决,遇紧急情况未及时引导施工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而继续进行施工,对直接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处罚,12、所管辖作业人员施工时,不论白天或夜晚,直接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脱岗的,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本罚则中涉及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全部进入承包项目的目标责任成本。

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如未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上缴处罚的,公司财务部将直接从当月工资款中扣除,同时安全部将上缴罚款的凭证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做帐。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上报(1小时内)、隐瞒不报,后果严重,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3000-10000元处罚。

针对以上所有条款,公司安全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整改通知,但拒不接受整改施工的。

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段负责、分包直接责任人、分包队伍给予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注:违反以上规定的除上述规定罚款外,如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要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班组长的经济责任。

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要严格执行其他长规规范检查。

其他违章按附件2执行附件1《公司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附件2《施工现场违规违章处罚标准》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1月附件:1重大隐患的认定一、《关于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力度的通知》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1、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9]87号)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5、危险性较大工程在施工前未根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的;6、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不到位的;7、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要求施工的;大模板、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的;8、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9、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验收、投入使用的;10、委托没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11、脚手架或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范规定搭设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的。

12、高大或特殊架子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13、独立的配电系统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或没有实行三级配电、两级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的;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的;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施工现场的电器设施、线路,未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的严重问题;施工现场的电器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14、交流电焊机未安装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的;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15、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1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17、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18、拆除工程未编制拆除方案或未的;19、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松动或缺少螺栓;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20、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垫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1、卷扬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

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超标准。

附件2河南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违规处罚标准一:有下列行为、现象之一的,一人、一事、一次为一处罚单位,一处罚单位的处罚额度为200--500元,对下列中违反属于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将予以暂停开工或停工处理。

1.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网络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2.负责人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3.安全管理资料记录不齐全;4.施工人员到工地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未接受安全交底而盲目上岗;5.施工中,未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逐条落实;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设施与安全标志;不按审批方案施工;6.施工现场未派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未佩带标志的;7.隐患整改不及时;罚款(或罚款单不签字)三天内不上报;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9.进工地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扣帽带;10.高空钢结构安装无固定施工平台、无生命绳、无安全网;11.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钩不规范;12.高空作业不穿软底鞋就上岗者;13.高空坠物;14.劳防用品穿戴不规范、不整齐进入施工现场者;15.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而擅自使用;16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超载作业;17.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带病作业;18. 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在工作中发生故障,在运转中进行检修;19. 无证擅自操作塔吊、人货梯等施工机械者;20. 起重吊装无施工方案及计算书;21. 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规定之一者;22. 吊装区域无警示性标志的,吊装时,人在吊物下随意走动;23. 电气设备移动时未断电;24. 移动电气箱未实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25.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无接地线;26. 移动开关箱内照明、动力混装;27. 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装置;28. 移动电气箱放置高度不符要求;29. 对潮湿作业或在容器内作业未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30. 配电箱无接地装置;31. 配电箱内保护装置不齐;32. 配电箱内元器件残缺不齐;33. 电焊机无降压保护装置34. 电线绝缘层破损仍在继续使用;35. 电线乱接乱拉;36. 移动电具破损仍在继续使用;37. 机械设备防护装置残缺不齐,无安全操作规程;38. 无灭火器材或配备不合理;39. 易燃危险物品存放不规范;40. 在禁烟区域擅自吸烟,动用明火;41. 违章擅自动火;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42. 气割、电焊作业违反“十不烧”规定之一者;43. 高空电焊作业,无配备有效接火灭火装置;44. 乙炔瓶无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瓶摆放不规范,未达到安全距离;45. 施工区域无警戒标志或不规范,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设施不牢固;46. 在砂轮切割机上磨削工具、材料;47. 擅自改变施工机械用途;48.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验收合格并挂牌而擅自使用的;49. 未通过架子工而擅自改动脚手架的;;50. 洞口、邻边无盖板或刚性围栏,或刚性围栏设置不规范;51. 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或擅自移动消防器材;52. 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53.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仍在使用的;54. 无照驾驶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者,违反交通有关规定的;55. 施工区域杂乱无章;机具、材料堆放杂乱、标识不清;56. 在施工现场睡觉或躺平休息的,在施工现场用餐的;57. 赌博、酗酒、斗殴等行为;58. 违反建设单位规章制度;59. 违反公司治安条例及社会相关治安条例的包括偷盗等行为;60.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未做到“三白四勤”(白衣服、白帽子、白口罩、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无卫生制度与许可证;61. 食物未按规定生、熟分开,食堂未按规定将菜样存放冰箱内留样的;62. 宿舍无值勤制度与违反卫生与管理制度的;63. 使用电加热器和煤油炉等取暖器具的;违章使用小风扇等小电器的及违章使用明火的;64. 擅自带未满16周岁及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65. 无灭蝇、灭鼠等卫生措施的;66. 男女混居的;67. 公开播发黄色影、带、盘和反动言行的;68. 宿舍内擅自乱接乱拉电线的;69.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纪;70. 不服从公司等上级单位管理与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与调查处理的;71. 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活动及未经批准不参加定期安全等活动的;72.未按程序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包括提交本施工范围内专(兼)职安全员及其他资料的;苛扣工人工资与在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时无安全考核协议的;73.违反其它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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