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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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 《五月花号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 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 建的,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民众所度让的部分权 利的组合。法律实施的真正力量源于民众对于国 家法律合法性与公正性的认同,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自愿服从,而不是慑于国家暴力。法律是为 了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为了维系 某种统治秩序而制定的。 • 也就是说,这一份写在一张简陋的纸上的契约从 法理上根本地否定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并以某种 形式指出国家的权力来自以全体社会成员以契约 达成合意所出让的部分私权利的组合。 • 宪法其实就是一份契约。 •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将美国的历史起源 和开端追溯至五月花号公约。
六、为什么被称为是一部“好宪法” 的“54宪法”只有3年的寿命?
1、被定位于一部过渡 时期的宪法,由于过渡 时期早早完成,当然也 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据。 2、党和国家领导体制 问题。 3、不重视宪法和法律 的作用。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4、缺乏有效的宪法监 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督机制。 2003.
《五月花公约》全文
•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 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 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 •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 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维吉尼亚北部开 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 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 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 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 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主后l620年 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苏 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 签名如下。

宪法学第 五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宪法学第 五 章   宪 法 的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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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制宪动议的提出 和决定 制宪动议通常是由某些政党或社会集团提出 , 交由 人民或一定的机构来决定是否制宪 。 ( 二 ) 制宪机构的设立 组织制定宪法的机构是落实制宪决定 、 行使 制宪权 、 制定宪法的关键环节 。 制宪机构是宪法 起草的组织者 , 是审议批准宪法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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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宪法草案的提出 制宪机构产生后便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 。 制 宪机构在起草宪法草案之前 , 在基本政体模式的 选择 、 公民的宪法地位 、 基本主张和救济制度框 架等方面要确立原则 , 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 工作中加以贯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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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制宪权主体与宪法制定程序
一 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 对于制宪权的 主体是到底是什么 , 学术界历来充 满争议 。 二 宪法制定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 的 阶段和 具体步骤 。 宪法作为根本法 , 其制定 程序一般要严格于普通法律的制定程序 。虽然在 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不尽相同 , 但为了保 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 严肃性 , 制宪程序一般都 会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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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政治性 政治性即制宪权的产生首先是基于一种政治的 正当性理念 , 并将这种理念运用于政治实践 。 ( 四 ) 短暂时限性与长期存在性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 。 当 制宪权的 行使得到了 一部公认的 宪法以后 , 就将经历长期 的停止行使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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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制宪权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我们需要把制宪权与相近概念进行比较 , 以 进一步加深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 。 ( 一 ) 制宪与制宪权 制宪是一种创制宪法规范的历史现象 , 而制 宪权 “ 标志宪法制定行为 的 规范化与自我完善程 度 ”。 ( 二 ) 制宪权与立法权 制宪权是宪法与法律的合法性基础 , 立法权 则是宪法所创设的一种国家权力 , 要受宪法约束 。

宪法解读宪法的起草与制定

宪法解读宪法的起草与制定

宪法解读宪法的起草与制定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基和基本法规,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宪法的制定过程也显得十分重要和复杂。

本文将从宪法的起草和制定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更好地理解宪法解读宪法的过程。

一、宪法起草宪法的起草是指制定宪法草案的过程,一般由一个专门的起草委员会负责完成。

宪法起草的过程涉及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集中多方面的智慧和经验。

宪法起草的第一步,是明确制定宪法的目的和原则。

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同时,起草委员会还需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确定制定宪法的原则,以确保宪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起草委员会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和意见征询,以了解国内外的宪法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

他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法律文件,借鉴其中的优点和经验,为我国宪法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后,起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上述研究结果,起草宪法的具体条款和章节。

这是一个反复修改和完善的过程,需要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委员会需要权衡各种利益和观点,确保宪法的条文准确、明确,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完备性。

二、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宪法起草委员会完成宪法草案后,经相关程序通过,最终成为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

宪法的制定需要涉及到国家机构的参与和国家法律程序的规定。

宪法的制定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着国家的最高意志。

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有决定性的作用,通过表决来决定宪法的通过与否。

宪法的制定还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的规定,如宪法草案的提出、审议、修改和最终的表决等。

这些程序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还需要严格遵守宪法的修改规定,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4-宪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公邮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 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 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刘军宁

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体 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制宪权的政治性可分解出如下内容:其 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其二, 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一 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3.宪法修改在程序上的限制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必须 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世界各国宪法都 规定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特别严格的程 序。对于修宪行为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 行为无效。

4.其他方面的限制 在宪法修改的限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其 他方面的限制,有的国家的宪法就明确规 定,国家面临危机情况下,不得修改宪法。 例如,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在 法国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外国军队占领时, 修宪程序不得着手或者进行。”巴西1946年 宪法第217条中规定:“宪法于戒严期内不 得修改。”
内贾德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梅内伊是伊斯兰共和 党总书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前总统、伊朗精神领袖〔最 高领袖〕。 /2011-10-17/134283827.html



定义: 所谓宪法修改,是指宪法 正式实施后,发现部分或 全部规定与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由有权修改的机关 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 的部分条文所作的重订、 修订或者部分的增删活动。

我国现行观点:制宪权实质上仍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表现形态,是一种由主权者所驾驭 的、用来实现自己最根本意志的具体的、 制度化的国家权力。当然这不是一种普通 的、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并列的权力,而是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定权, 是制宪主体按 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 一种权力。

宪法的有关知识点

宪法的有关知识点

宪法的有关知识点
宪法作为一部国家最高法律体现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秩序,对国家的运行和公民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几个与宪法相关的知识点:
1. 宪法含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国家机构的职能和权力,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宪法的制定:宪法可以通过宪法制定会议、全民公投或立法程序来制定。

各国的宪法制定方式因体制差异而有所不同。

3. 宪法的内容:宪法通常包含国家组织机构、权力划分、公民权利和义务、司法体系和修宪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4. 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是一部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也应受到国家机构和公民的遵守和尊重。

5. 宪法的修宪: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发展,宪法可以通过修宪程序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进步。

6. 宪法的保障作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并约束了政府的权力,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 宪法的适用范围:宪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适用于所有公民和组织。

总体来说,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它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宪法的相关知识点是理解国家制度和规范自己行为的基础,也是积极参与公民事务的必要条件。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

宪法的实施的步骤简介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律文件。

宪法的实施是指宪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得到有效运行和执行的过程。

宪法的实施涉及多个环节和步骤,包括宪法的制定、颁布、宣誓、监督等。

本文将对宪法的实施步骤进行详细介绍。

步骤一: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进行宪法的起草和制定的过程。

这一步骤通常由宪法制定机关来负责,如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宪法制定会议。

宪法的制定需要经过广泛的民主讨论和公民参与,确保宪法的制定符合国家实际情况和民意。

宪法的制定过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阶段:•起草阶段:由专门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或专家团队负责,对宪法进行起草和修改。

起草委员会通常由各个政治派别、专家学者和代表社会各界的人士组成。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委员会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这可以通过听取意见、举办座谈会、征集意见书等方式进行。

•修改和完善阶段: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委员会会对宪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以确保宪法的质量和可行性。

•通过和发布阶段:制定完成后,宪法需要经过国家的宪法立法程序进行通过。

通过的形式可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或者通过全民公投等方式。

通过后,宪法会由国家主管机关正式发布。

步骤二:宪法的颁布宪法的颁布是指将宪法在国家范围内进行官方公布的过程。

宪法的颁布通常由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或国家元首来进行。

在颁布宪法之前,通常会举行盛大的仪式,以正式向全国宣告宪法的生效。

宪法的颁布阶段可以包括以下环节:•仪式和宣誓:宪法颁布仪式通常是一个庄重而庄重的场合,国家元首或其他高级官员会在仪式上宣读宪法的内容,并要求全体与会者进行宪法的宣誓。

宣誓是表达对宪法忠诚和尊崇的一种仪式。

•颁布文件的制作:宪法的颁布需要一份正式的文件作为载体。

这个文件通常由印章、国家元首的签字等要素组成,以确保颁布的正式性和法律效力。

宪法学第四章

宪法学第四章

(三)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 2、制宪机关
1. 制宪权主体
• ——制宪权的享有者。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权主体是谁?
2. 制宪机关(制宪主体)
——具体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请思考:我国宪法制宪机关(主体)
是谁?
(四)宪法制定的程序
1、制宪机关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的受限性
一般意义上的文字解释与宪法解释
的区别 明朝崇祯皇帝测字 有——大明 友——反 酉——尊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以宪法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 的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


5. 公布„„
现行宪法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
首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
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 最后,全国人大通过。
(2)修正有界限说
2、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1)内容上的限制;
(2)时间上的限制; (3)形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主要有以下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A. B. 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国家的领土范围
C.
共和政体
宪法修改时间的限制
希腊1975年《宪法》第110条第6项规 定:宪法经修改未满5年者,不得再予 修改。 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 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 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修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的制定、修订与完善,以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宪法的制定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各项基本政策,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二、宪法的修正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宪法,即1975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和排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极左思潮的影响,在条文上还保留着许多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三、现行宪法的形成与历次修改1982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十年内乱之后,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一部全新的宪法。

”现行宪法的形成,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起草宪法草案、全民讨论宪法草案、全国人大通过宪法。

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现行宪法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全民讨论而制定的,是集中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现行宪法的诞生和历次修改完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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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有权解释(正式解释):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的具有法约束力的解释
♦无权解释(非正式):对任何人无法的约束力,但对提高宪法意识有影响
♦违宪解释:宪法解释机关在审查某一法律法规或特定性为是否违宪时对其所做的解释
♦普通解释:为了宪法条文的实施方便而做的说明或补充
♦字面解释:普通含义解释
♦限制解释:窄于普通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大解释:大于普通字面含义的解释
♦区分宪法制定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
1.前者是行使制宪权的权力机关,后者是工作机关
2.前者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后者无权
3.前者由选举产生、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后者由任命产生
♦宪法解释及其必要性:
1.概念: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所做的阐释或说明
2.必要性:·宪法都是原则性的,很抽象
·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公正的需要
·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是补充宪法缺漏的需要
♦宪法的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即整体修改,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制宪机关依法对宪法大部分进行调动,进而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2.部分修改: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的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调动和修改
3.无形修改:在宪法条文未作修改的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的运作使宪法条文本来含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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