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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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果、蔬汁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锡、二氧化硫、邻苯基苯酚、增效 醚、马拉硫磷项目 3 .蛋白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脲酶试验、合成着色剂项目 4.碳酸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锡、合成着色剂项目 5.茶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合成着色剂项目



6.固体饮料 减少了三氯蔗糖,增加了对速溶咖啡中赭曲霉 毒素A 的检测
GB 4789.3平板计数 法 GB/T 4789.3-2003 GB 4789.10 第二法 GB 4789.4
注:a. 2017年9月17之前仅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酱检测,2017年9月17(含)之后酿造酱检测。 b. 仅检预包装食品
调味料酒
序号 1 2 3 4 检验项目 铅(以 Pb 计) 总砷(以 As 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GB 2762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检测方法 GB 5009.12 GB 5009.11 GB 5009.28 GB 5009.28
一.粮食加工品


1.小麦粉(无变化) 2.大米 3.挂面:减少了二氧化钛项目 4.其他粮食加工品 4.1谷物加工品:去掉了甲基毒死蜱、溴氰菊酯 4.2谷物碾磨加工品 (无变化) 4.3谷物粉类制成品(减少了滑石粉、二氧化钛, 增加了脱氢乙酸)
表1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项目 总汞(以Hg计) 无机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铬(以Cr计) 镉(以Cd计)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1 GB 2761 GB 2762 GB 2763 GB 2763 检测方法 GB 5009.17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23 GB 5009.15 GB 5009.96 GB 5009.22 GB 5009.27 GB/T 5009.145 GB/T 5009.20 GB/T 5009.145 GB 23200.9 GB 23200.9 GB/T 5009.164 GB/T 20770 GB 23200.9

代用茶

代用茶
贡菊主要产自安徽省的歙县地区,加工和饮用的历史也有几百 年了。贡菊的加工原料为菊科的白菊等品种的花序,经干燥而成。
金银花的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我国的大部分省(区)均有生 产。加工和饮用历史悠久。金银花为忍冬科植物的忍冬、红腺忍 冬、山银花的干燥花蕾或初开的花,经干燥而成。
(3)果(实)根茎类代用茶
果(实)根茎类的产品有大麦茶、莲心、枸杞子、苦瓜片、胖 大海、罗汉果等等。
混合类的产品主要是指将植物的叶、花、果(实)等混合加工 形成的产品。
这些产品在各地的超市、商场进行销售,受到一些消费者的欢 迎,消费增长迅速。
二、发证范围的确定及申证单元的划分
(一)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的发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有以茶叶为原料加工 的速溶茶类(含奶茶、果味茶等的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调味 或不调味的液态速溶茶、(抹)茶粉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可食 用的枸杞、红枣等(或食用香料)制成的调味茶类(如八宝茶、 三泡台、花果茶等)。
绞股兰的资源丰富、分布广泛,南方各省均有生产。加工和饮 用历史悠久,唐代的《唐本草》、明代的《本草纲目》等都有详 细记载。绞股兰又名七叶胆,是葫芦科多年生草质藤本植物,全 属共有13种,我国各地有11种在用于加工生产。绞股兰产品的外 形比较单一,主要为紧细条形。
(2)花类代用茶
杭白菊主要产自浙江省的桐乡地区,加工和饮用历史已愈三百 年以上。杭白菊的加工原料为菊科的小白菊、湖菊和大白菊品种 的花序,经杀青、干燥而成。
(抹)茶粉的生产属现代食品加工业,生产设备多数从日本进口, 其生产工艺要求较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较好。目前,国内的 (抹)茶粉生产企业数量不多,约在50家左右,大都分布在东部沿 海城市一带。
(抹)茶粉现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产品现基本按企业标准 或出口合同要求进行生产。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茶叶作为一种经济作物和饮料,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也成为了许多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了规范茶叶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茶叶质量和安全,国家对茶叶相关企业进行了许可证的审查,其中包括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下面我将就这两方面的细则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是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是指以茶叶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和工艺品等。

审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资质要求。

茶叶生产企业需要具备足够的生产规模和设备条件,并拥有相关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人员。

同时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

2.原料安全要求。

茶叶作为主要原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茶叶生产企业应从合法渠道采购茶叶原料,检验其质量和安全性,确保不使用过期茶叶或含有有害物质的茶叶。

3.生产工艺要求。

茶叶生产企业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并建立完善的生产操作程序。

同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备、仪器和容器,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4.产品质量要求。

茶叶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食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记录和报备相关数据。

5.产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茶叶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标识和包装要求进行产品包装,并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企业信息等。

同时,要做好产品的追溯管理,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接下来是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代用茶是指经过加工制作而成的不含茶叶的代用饮品。

审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资质要求。

代用茶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体系。

2.原材料要求。

代用茶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安全、合法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工艺要求。

代用茶生产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稳定。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茶叶作为中国传统的特产之一,在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有关茶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规范茶叶
行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这一细则旨在确保茶叶行业的安全、合规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细则对茶叶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茶叶
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有相关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且
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需要提供完备的营业执照、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自身具备从事茶叶生产的基本
条件。

其次,细则对茶叶产品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茶叶作为一种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严禁使用有害物质和添加剂。

细则明确了茶叶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卫生、消毒、储存等各个环
节的要求,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此外,细则还对茶叶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准入进行了规定。

只有获
得了相关的生产许可证,经过审查合格的企业才能生产和销售茶叶产品。

茶叶产品的销售渠道也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严禁通过非法途径
进行销售。

最后,细则还对茶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要定
期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细则。

对于发
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促进茶
叶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均应接受本细则规定的抽检程序和要求。

二、产品种类抽检产品应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可追溯的原则。

四、抽样方法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一致性。

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类别和特性进行选择,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五、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食品类别、批量大小以及检验项目的要求确定。

抽样数量应足够进行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同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抽样单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抽样数量等信息。

抽样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被抽样单位。

七、封样与运输抽样后应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封样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及时送达检验机构。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八、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确保检验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九、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判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

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

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含茶制品、代用茶。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即含茶制品(速溶茶类、其他类),代用茶。

代用茶的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402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是指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可食用的枸杞、红枣、菊花、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如八宝茶、三泡台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速溶茶类:固态速溶茶(含奶茶、果味茶等):原料-浸提一过滤一浓缩一(加入添加物)—喷雾干燥—包装。

液态速溶茶(含调味、调香浓缩茶汁):原料—浸提—过滤—浓缩—(加入添加物)—包装。

(抹)茶粉:原料一磨碎一包装。

调味茶类:茶叶一拼配(加入配料)T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1•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

3•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的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浸提或拼配、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如垃圾场、医院、化工企业,特别应注意厂房、仓库四周不应有其他的气味存在。

2•厂房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速溶茶类生产企业应铺设地砖),墙面无污垢(速溶茶类生产企业应铺设墙砖)。

要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减少空气中的尘埃。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

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含茶制品-代用茶生产许可证QS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代用茶生产许可证QS审查细则

含茶制品-代用茶生产许可证QS审查细则前言近年来,人们对于含茶制品的需求逐渐增加。

伴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涌现出了一批含茶制品生产企业。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代用茶生产许可证QS标准,对含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和审查。

本文将详细介绍含茶制品的生产许可证QS审查细则,帮助相关企业了解QS标准的具体要求,促进企业合规和生产质量的提高。

QS标准概述生产许可证QS标准是指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食品行业,包括含茶制品。

生产许可证QS标准包括了企业基本资质管理要求、原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要求、生产设施和设备卫生要求、员工卫生和培训要求等多个方面,其中也包含了针对含茶制品的特殊要求。

QS标准对含茶制品的特殊要求1.原料:含茶制品所使用的茶叶和茶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变质、霉变或者使用禁用原料制造。

2.生产环境:含茶制品的生产车间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防虫防鼠等措施,以保障产品卫生安全。

3.生产工艺:含茶制品的生产工艺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且制作工艺应当合理,不得使用不符合人体健康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4.生产记录:含茶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记录,记录原料、操作方法等情况,以便做到全程可追溯。

5.检测:含茶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自检、互检、专检,对产品进行全部检测,检测结果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6.包装:含茶制品的包装必须符合企业标准,保证产品在运输、储存及销售中不受损坏。

同时,应按照国家卫生标准采用卫生包装材料。

在QS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含茶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对于生产许可证QS标准不符合的企业,将被限期整改或者取消生产许可证。

这也有效保障了含茶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结针对含茶制品的生产许可证QS审查细则,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规范了含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

1. 代用茶应选用新鲜、嫩绿、完整的茶叶为原料,不得使用变质、霉烂、虫蛀、发芽或发芽不良的茶叶。

2. 代用茶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霉菌毒素超标等有害物质的茶叶。

3. 代用茶原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原料的安全和卫生。

二、生产工艺。

1. 代用茶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采摘、萎凋、揉捻、发酵、烘焙等环节。

2.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代用茶的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3. 代用茶的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添加剂,如硫磺、草酸、铅等。

三、产品质量。

1. 代用茶的外观应整齐、色泽均匀、无杂质、无霉斑、无异味。

2. 代用茶的汤色应清澈明亮,香气纯正,口感鲜爽,回甜持久。

3. 代用茶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出现霉变、虫蛀、异物等质量问题。

四、包装和标识。

1. 代用茶的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用无污染、无毒性的包装材料。

2. 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3. 代用茶的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五、贮存和运输。

1. 代用茶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远离有害气体和异味的污染源。

2. 代用茶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受压、受阳光直射等情况,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3. 代用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销售和使用。

1. 代用茶的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购买代用茶后,应按照产品标识上的要求正确保存和使用,避免产品质量受损。

3. 消费者在使用代用茶时应注意饮用方法和饮用量,避免过量饮用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七、质量控制。

1. 代用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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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含茶制品、代用茶。

2.2产品种类
2.2.1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不含茶叶成分的各种产品等不属于含茶制品)。

2.2.2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叶类产品有桑叶茶、薄荷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2.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
量的测定
GB/T 14553粮食、水果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9648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0769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3204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376茶叶中农药多残留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SN/T 1117进出口食品中多种菊酯类农药残留量测定方法经备案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抽样
2.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

2.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0.5 kg,预包装产品且不少于4 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所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成4份,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复检用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3个不同部位共抽取不少于0.5 kg样品,预包装产品且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称量销售产品所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成3份,其中2/3 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
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

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
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
备份样品
2.4.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
2.5检验要求
2.5.1检验项目
2.5.1.1含茶制品检验项目
含茶制品检验项目见表13-2。

表13-2含茶制品检验项目
2.5.1.2代用茶检验项目
代用茶检验项目见表13-3
表13-3代用茶检验项目
2.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6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
式作出判定:
2.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GB xxxx -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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