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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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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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寒窑赋原文解读推举度:全新合同协议推举度:全新有深度的早安问候语推举度:实习收获全新心得体会推举度: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全新解读目前,土地确权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政府什么状况下不予发证?土地确权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不予发证的状况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予发证:1、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丢失的;2、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还林并已经发放林权证的;3、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或局部承包地的;4、承包期内五保户死亡的;5、其他依法应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1、妥当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

但凡已纳入承包地治理的,连续作为承包地治理;未纳入承包地治理的.,不进展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转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展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展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根底,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晰。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展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根据国家标准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展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展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展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连续履行流转合同商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敬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导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而具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包括了,(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主体有哪些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

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

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

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任意剥夺,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还。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

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

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新增人口、迁出人口、出嫁女土地确权登记怎么办?

新增人口、迁出人口、出嫁女土地确权登记怎么办?

Everyone has many dreams in their life, but if one of them keeps disturbing you, the rest is just ac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增人口、迁出人口、出嫁女土地确权登记怎么办?导读: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一.新增人口可以确权登记在新证书上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

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二.全家迁出仍给予登记颁证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三.出嫁女可以选择登记在婆家或娘家一方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四.已进城工作子女能否登记看职业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

一个户口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继承案例李明(化名)是安徽省宿松县农村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松县,李明与妻子李莉(化名)于1997年结婚。

李明与妻子的儿子李明(化名)于2006年11月8日出生,李明的父亲、奶奶均于2017年6月过世。

因父亲、奶奶去世较早,李明与母亲、姐姐均在同一村组生活。

目前其女儿李红(化名)户口已迁至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

2019年5月1日李明因病去世,李红与李明母亲在户籍上没有记载李明的户口信息。

李明因在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所以一直在当地村民小组担任社长一职。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李明与母亲、姐姐都提出李明的户口迁出后两个家庭不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2004年6月30日,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与李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05年6月30日至2045年6月30日,土地面积为103.4亩。

合同签订后李明每月领取承包费10元,李红每月领取承包费6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李莉每月领取承包费3元,李红每月领取承包费6元,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

李莉、李红均未提出异议。

李红与李明父亲、奶奶均于2016年3月因病去世。

同年12月27日及2019年1月25日后,李莉将李明转出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办理了农业户口性质转非农业户口;李明于2019年1月24日将户口迁入黄湖村村民小组户籍所在村小组,办理了农业户口性质转非农业户口。

李明与妻子李莉均为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的村民组长,现李莉年事已高为由要求对李明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李红于2019年5月1日从安徽省宿松县黄湖村村民小组迁出户口性质仍为黄湖村村民小组的村组干部,仍有该宅基地,现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变更承包地及变更理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事实认定李明与李红母亲、姐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虽然两个家庭的户籍已经迁出,但两个家庭从未将户籍信息向其他村民小组申报、公示过,也没有将李红户口迁出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时交到其他村民小组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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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刘某为刘家村村民,2004年承包了该村4亩耕地,期限为30年。

2010年2月,刘某一家因儿子在县里上班而迁籍往县城居住,所承包的土地依习惯交由同村张某耕种。

但由于刘某在农村生活太久而不适应城市生活,于2011年返回农村并将户口从县城迁回原籍。

但该村在耕地新调整时,却不再给刘某耕地。

刘某不服,找村委会理论,村委会置之不理。

【法律问题】
户口迁出后,是否就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齐信解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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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刘某全家迁入的是县城落户,而不是设区的市。

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村委会应当将其原先承包的耕地返还给刘某,让其继续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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